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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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先生,于2018年1月1日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某食品生产企业涉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投诉。
投诉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劣质原料,并对外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食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调查。
二、案例分析题目请根据以下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 分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的法定程序;2. 分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处理方式;3. 分析张先生作为投诉人,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4. 分析涉案企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5. 分析该案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的法定程序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确认投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应当立案调查。
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抽样检验等。
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案情复杂、涉及多个环节的,可以延长至90个工作日。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处理方式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制止违法行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依法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品及其原料、包装物等物品;(3)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4)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张先生作为投诉人,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2)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案件,保障其合法权益;(3)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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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个人住房需求,于2018年6月向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了位于该区的一套商品房。
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房屋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至2019年10月,房屋仍未交付。
在此期间,李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或赔偿损失。
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无奈之下,李某于2019年11月向甲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赔偿因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费用、装修费用等。
因此,开发商应赔偿李某因延迟交付房屋而造成的损失。
3. 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购房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李某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支付合理的违约金。
(三)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1. 房屋租赁费用:李某在房屋交付期间,因居住需求支付了房屋租赁费用。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试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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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近年来,A公司在某市多个区域进行房地产开发,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在2019年,A公司在某市B区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因违法建设被当地政府查处。
根据调查,A公司在B区某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未取得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在建设过程中,A公司违反了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的有关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此外,A公司还擅自改变了规划用途,将原本规划为住宅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二、法律问题分析1. 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
”2. A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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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精心整理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讼。
精心整理[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精心整理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精心整理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精心整理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精心整理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精心整理(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精心整理许可证。
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精心整理生实际影响。
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精心整理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精心整理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精心整理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精心整理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精心整理原则?[正确答案]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精心整理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考点集成]精心整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精心整理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精心整理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规范性文件。
政策研究室经精心整理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精心整理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精心整理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精心整理[考点集成]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行(2)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精心整理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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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市某区投资建设一住宅项目。
该项目位于该区的一块未开发土地上,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在项目前期准备过程中,开发商按照相关规定向市规划局提交了项目规划申请。
市规划局在收到开发商的规划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项目的规划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于2018年4月作出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发放许可证的过程中,市规划局发现该项目的规划与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且未充分考虑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
于是,市规划局决定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开发商重新进行规划调整。
开发商认为市规划局的决定不合理,遂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经审理认为,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遂作出撤销市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2. 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一)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1. 规划审批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批准城乡规划,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且未对开发商提交的规划申请进行充分审查,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2. 规划内容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导致规划内容与周边环境存在不协调,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1. 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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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居民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多次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
李某的房屋位于小区的顶层,由于屋顶防水层老化,导致屋顶漏水,渗水至王某的房屋。
双方就漏水原因、维修责任及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向当地居民委员会寻求帮助。
居民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认定李某的房屋漏水系屋顶防水层老化所致,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不服,认为防水层老化属于自然损耗,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
于是,李某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1. 屋顶防水层老化是否属于自然损耗?2. 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3. 李某是否应承担屋顶防水层维修责任?三、案例分析1. 屋顶防水层老化是否属于自然损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房屋的维护单位,对房屋的维修、保养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房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因此,屋顶防水层老化并非自然损耗,而是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维修保养义务所致。
2. 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着对小区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责任。
因此,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3. 李某是否应承担屋顶防水层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房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答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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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不满小区内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于某日向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投诉内容主要涉及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物业管理公司确实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物业管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2. 违法事实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了相关规定。
(2)服务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相关规定。
3. 违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物业管理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物业管理公司退还擅自提高的收费差额;(2)对物业管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3)对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予以警告。
4. 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3)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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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2003年某月某日下午,阮某骑车及高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
恰好县公安局副局长邓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阮某、高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阮某、高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分,并当场收缴了罚款。
而后邓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离去。
请问:(1)行政处分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2)邓某的处分行为哪些方面及行政处分法的规定不符邓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3)行政处分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答案:(1)行政处分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分所适用的比拟简单的程序。
行政处分法第32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根据此条规定,可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处分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数额罚款与警告处分,即对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与警告。
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就本案而言,对阮某、高某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展处分,但邓某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说明自己的合法的执法人员的身份。
②给予阮某、高某二人的罚款超过了行政处分法规定的50元罚款的幅度。
如果必须给予100元的罚款处分,那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③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⑤未填写当场行政处分决定书。
⑥未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⑦未及时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分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分,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分及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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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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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不满当地政府B街道办事处对其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向市C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张某认为,其违章建筑虽属违法,但已存在多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街道办事处处罚过重。
市C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街道办事处处罚决定合理,驳回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张某不服,向市D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2008年在A区某街道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用于居住。
2010年,街道办事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张某进行了处罚,责令其拆除违章建筑,并处以罚款。
张某不服,向市C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C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街道办事处处罚决定合理,驳回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张某遂向市D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街道办事处对张某违章建筑的处罚是否合法?2. 市C区人民政府驳回张某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3. 市D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张某的行政诉讼?三、案例分析1. 街道办事处对张某违章建筑的处罚是否合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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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执照与许可证。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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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背景材料:某市A县某开发商B公司在A县某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00亩,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
在开发过程中,B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原本规划为住宅区的地块改为商业用途。
此举引起了周边居民的不满,认为此举破坏了原有规划,影响了自己的生活环境。
随后,A县居民C向A县政府提出投诉,要求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
问题:1.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2. A县政府在接到居民C的投诉后,应当如何处理此案?3. 如果B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A县政府可以采取哪些行政措施?4. 在此案例中,居民C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5. 结合此案例,分析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1. 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B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A县政府在接到居民C的投诉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若经调查确认B公司存在违法行为,A县政府应依法责令B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 如果B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A县政府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1)责令B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依法对B公司进行罚款;(3)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对B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4. 在此案例中,居民C的权益通过以下途径得到保障:(1)居民C向A县政府提出投诉,促使政府介入调查;(2)A县政府依法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居民C的合法权益;(3)通过舆论监督,提高政府执法透明度,让居民C对案件进展有所了解。
5. 结合此案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下:(1)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开发商和居民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了解不足;(2)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问题;(3)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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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某县居民张某,因其所居住的房屋位于某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被县规划局依法责令拆除。
张某不服该决定,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合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张某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且程序违法。
他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2.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实际情况,显失公正。
3. 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依据的《城市规划法》已被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对责令拆除的规定更为严格,县规划局应适用新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张某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是否应当依法进行听证?2.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是否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3. 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下是对上述问题的法律分析:1. 听证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张某提出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
对此,法院应审查以下内容:(1)张某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县规划局是否依法告知了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县规划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组织了听证?如果法院认定县规划局在听证程序上存在违法,则可能推翻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2. 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行政处罚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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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8年1月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于同年3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
当地规划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8年6月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甲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地规划局决定对甲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 责令甲公司恢复原状;3. 对甲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甲公司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规划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首先,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其次,规划局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3.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本案中,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处罚合理性规划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理的。
行政复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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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某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食品加工厂”)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食品加工厂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食品加工厂是否具有提出行政复议的资格?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如何处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三、案例分析(一)食品加工厂是否具有提出行政复议的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作为被处罚的对象,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此,食品加工厂具有提出行政复议的资格。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 审查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报告的食品;(3)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4)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掺质的食品;(5)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6)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7)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2. 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 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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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自成立以来,甲公司一直注重环保工作,但2018年10月,某市环保局在对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违规排放废水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甲公司违规排放废水已超过三个月,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
甲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驳回了甲公司的复议申请。
甲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环保局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3. 甲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排放废水的事实。
三、案例分析(一)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本案中,甲公司违规排放废水超过三个月,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甲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甲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因此,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是合法的。
(二)某市环保局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告知甲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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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决定开展一场大规模的“拆违”行动。
在行动中,市城管局对市区内违规建筑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查实的违规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然而,在拆除过程中,一些居民对拆除决定不服,认为拆除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这些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城管局的拆除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市城管局是否有权对违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2. 拆除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拆除决定是否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市城管局是否有权对违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拆除等。
”由此可见,市城管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建筑进行查处,包括强制拆除。
2. 拆除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在本案中,市城管局在拆除违规建筑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1)调查取证:市城管局对违规建筑进行了调查取证,掌握了相关证据。
(2)告知当事人:市城管局应当告知当事人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城管局应当将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然而,在本案中,部分居民反映市城管局在拆除决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未将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此,可以认为市城管局在拆除决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3. 拆除决定是否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本案中,部分居民对拆除决定不服,主要理由是拆除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6374f62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35.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察中发现,位于市区东北部的某化工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且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件事实1. 违法事实:- 该化工企业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 废气排放超标,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对周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废水排放超标,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大量重金属离子,如铬、镍等,对周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2. 调查过程:- 某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生产记录、排放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 调查人员对周边环境进行了采样监测,对受污染的土壤、水体进行了检测;- 调查人员对周边居民进行了走访,了解环境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3. 违法后果:- 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造成部分居民身体不适;- 环境污染导致周边农作物减产,经济损失严重;- 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影响了生态平衡。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情况,并接受监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行政处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环境污染问题;2. 对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3. 对该企业废气、废水排放超标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4. 要求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https://img.taocdn.com/s3/m/e3b1f0fec8d376eeaeaa3182.png)
案例分析题一、居民与甲公司房屋拆迁纠纷案甲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繁华地段兴建一座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需要拆迁,甲公司在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这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与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与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与大部分居民签订了协议,但该公司与其中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
就此,甲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甲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一定数额。
甲公司对此有异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公司与14户居民的争议属于何种性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又属于何种性质?2、甲公司对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对此应提起何种诉讼?为什么?答:1、甲公司与14户居民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是行政裁决,又属于行政行为。
2、甲公司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行政裁决不同于行政仲裁,也不同于行政调解,它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将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非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其他组织、个人都不能否定其效力。
因此,甲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并作出裁决。
二、甲、乙申请行政复议案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荒山上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
由于第二年甲、乙不交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出面进行干预。
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的主体资格。
为此,县矿产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采石,没收采矿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并关押甲、乙两人3天。
问题:1、县矿产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否?为什么?2、如果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为行政复议机关?答:1、县矿产局作出的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都是对的,因为符合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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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
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并说明理由?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答: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四)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噜苏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噜苏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
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1.本案中公安
机关应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对姚夏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五)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
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
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1)朱某与县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A: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A: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3)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的理由在于:A: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B: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