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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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集团)公司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要求,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事职相符、精简高效、群体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科学合理地确定结构比例。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人才观,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龙头,以创新能力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培养、选拔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合理使用和优化配置人才,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为集团公司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人才保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权限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人事处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全集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对专业技术—2—
人才队伍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单位干部人事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职能机构,根据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集团公司直接聘任以下专业技术人员:
(一)全集团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提高工资待遇高级工程师,下同);
(二)直管单位、直属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集团公司机关及附属机构、铁路办事处及其托管机构、集团公司派出机构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股份公司、合资铁路公司、广铁车辆厂、机械化线路中心、多元中心、项目中心和羊城、广深、三茂实业公司,负责本单位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
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负责本系统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
集团公司各直管单位、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
领导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条 下列情况应上报集团公司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
(一)集团级及以上各类专家、铁路青年科技拔尖人才的任免、调整;
(二)接收录用大中专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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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团公司直管单位、直属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定职定级;
(四)从工人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集团公司外(含参股公司)调入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调出集团公司;
(六)穗外专业技术人员调入;
(七)集团公司管内跨单位调转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下列途径,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经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及备案,参加国家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者;
(二)经铁道部、集团公司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经集团公司授权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经铁道部、集团公司委托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书》者;
(三)经集团公司职改部门同意,参加所在省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书》者;
(四)经集团公司职改部门批准,工程技术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通过“以聘代评”方式取得有效《资格证书》者。
第九条 参加国家组织的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国—4—
家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可视为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或研究生考试,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的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非在职毕业生,专业对口或相近,见习或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依据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授予的大专毕业证书的非在职毕业生,及通过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注册备案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获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学历的非在职毕业生,专业对口或相近,见习或工作期满,单位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均未超编并同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经考核合格,可依据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从路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部(省)颁发的有效任职资格证书,经集团公司职改部门审核确认后,其资格可予承认。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跨系列调整或变更工作专业,须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视为具有新进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第十三条 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跨系列调整或变更工作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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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内使用相应级别的代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职名。试用期满后,如学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符合要求的,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年试用期满后,应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未通过的,可延长一年试用期。第二年试用期满后,仍未取得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其代专业技术职务职名要降一个档次,再延长一年试用期。第三年试用期满后,按降低的档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若仍未取得降低档次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解聘所代的专业技术职务。
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参照本条办理。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任免权限、程序和条件,在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进行。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符合集团公司下达的岗位编制限额。
对直管站段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编制限额,由集团公司调剂使用;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编数由集团公司调剂解决。
对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的高职名专业技术岗位,同专业低资格人选可暂占用该岗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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