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行政权力规范(2010年)(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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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呼劳社字[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呼劳社字[2010]44号)各旗县区劳动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现将《呼和浩特市 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各项落实工作。

二○一○年四月八日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0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民生为本作为工作主线,继续以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

一、全力做好就业工作(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0年,全市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城镇新增就业330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000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48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9%以内,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落实好促进就业各项政策。

继续完善和落实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介补贴、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项政策,促进和扩大就业。

延续执行“五缓四减三补贴两协商”政策,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简化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特别是经营困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全部纳入扶持范围,给予重点扶持,稳定就业岗位。

(三)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抓住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的政策体系,抓紧建立创业专家咨询服务团和项目库,强化创业培训,加快创业园区建设,扶持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门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工作机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用工较多的乡镇派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监察管辖与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应当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文章来源:威海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时间:2006年1月13日14:42(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工商、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或者控告,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监察管辖与职责第八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和适用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和适用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和适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浙人社发[2011]407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和适用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40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人社发〔2010〕357号文件不再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依法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同)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全面、综合考虑当事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因素,确定是否适用行政处罚以及相适应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1.23•【字号】粤劳社办[2005]321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粤劳社办[2005]321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一要忠于职守依法监察,不得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二要一视同仁公开公正,不得厚此薄彼激化矛盾。

三要高效便民雷厉风行,不得拖拉推诿漫不经心。

四要主动示证文明礼貌,不得妄自尊大简单粗暴。

五要耐心听取告知权利,不得特立独行违反程序。

六要手续齐全事实清楚,不得丢三落四模棱两可。

七要证据确凿依法处理,不得捕风捉影徇私舞弊。

八要合法合理适当裁量,不得随心所欲渎职弄权。

九要教罚结合科学严明,不得擅自取舍畸重畸轻。

十要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得吃请受贿泄露秘密。

关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说明一、关于目的与依据。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令第423号)的立法原理、原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要十不得”执法行为规范,以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行为,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队伍建设“要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成果之一。

二、关于结构与编排。

“十要十不得”执法行为规范共十句话;其内容涵盖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精神和全程办事要求。

每一句话的前半句明确要求,后半句强调禁止;后半句的禁止性强调与前半句的要求在内容上基本相对应。

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一、责任单位:洪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二、责任人洪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行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失业保险条例》(6)、《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7)、《工伤保险条例》(8)、《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9)、《社会保险稽核办法》(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工作责任范围(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立案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个工作日。

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流程图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未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填写立案审批表;风险②:未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

防范措施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3、强化政务公开,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4、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一、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二、责任人洪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行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1、《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2011年修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2011年修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10〕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对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主办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

主办监察员从被指定承办查处违法案件之日起至案卷归档全程负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及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

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理制度

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理制度
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 理制度
2023-10-28
目录
•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概述 •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理体制 •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法律法规
目录
•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实践与效果 •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未来发展展

01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概述
劳动保障监察的定义和性质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的性质。
包括举报受理、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督促整改等程序,确保监察工作的 公正、公开、透明。
03
劳动保障监察责任
监察对象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义务
保护被监察单位的合法权益,保守 商业秘密等。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权利
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进 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 制有关资料等。
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 监督,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 方式,方便群众举报投诉。
04
跨区域合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跨区域的劳动保障监察合作将更加紧密,以共同 打击跨区域的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未来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任务
重点领域
劳动保障监察将更加关注一些重点领域, 如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以保障这些 行业的劳动者权益。

人民大2024劳动法(第二版) 教学课件第十五章 劳动执法

人民大2024劳动法(第二版) 教学课件第十五章 劳动执法

第一节 劳动执法的概念和作用
二、劳动执法的作用
(一)推动劳动法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二)发现和暴露劳动立法的漏洞和不足,检验和完善劳动立法 (三)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管理,提高内部凝聚力和外部竞争力
第二节 劳动执法的职权和义务
一、劳动执法的职权
劳动执法是劳动行政机关专门从事的法治活动,必须依据法定职权并恪守 法定义务。劳动执法的法定职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责令权 和处罚权。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障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内部的特定机 构和特定人员,依法对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劳动 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 改正和处罚的劳动执法活动。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规定:劳动保障监 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 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进入用人 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 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 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及其权力和义务
劳动保障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力: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 行检查;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 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和指令书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查阅(调阅)或复制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时承担下列义务: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为举报者保密;应由两名以上监察员执行劳动监察 公务,并应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等。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甘人社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甘人社发[2010]2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规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规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保密规定》,已经2010年3月8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切实履行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各项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部门,不断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改革创新、统筹兼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领导职责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厅长负责制。

山东高院判例: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查处,是否受2年追究期限的约束?

山东高院判例: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查处,是否受2年追究期限的约束?

⼭东⾼院判例:对⽤⼈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进⾏查处,是否受2年追究期限的约束?裁判要点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度出发,对于⽤⼈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政保障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民法院不应予以⽀持,当事⼈请求履⾏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政部门履⾏相应职责。

裁判⽂书 ⼭东省⾼级⼈民法院 ⾏政判决书 (2019)鲁⾏再69号 再审申请⼈(⼀审被告、⼆审被上诉⼈)⼭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原⼭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亓军,主任。

委托代理⼈陆洋,该单位⼯作⼈员。

被申请⼈(⼀审原告、⼆审上诉⼈)孙溧,⼥,1963年10⽉5⽇出⽣,汉族,现住⽇照市东港区129号。

被上诉⼈(⼀审被告)⼭东省⼈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龚正,省长。

原审第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股份有限公司⼭东省分⾏,住所地济南市⾼新区经⼗路7000号汉峪⾦融商务中⼼4区6号。

负责⼈焦⽟泉,⾏长。

再审申请⼈⼭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因与被申请⼈孙溧、被上诉⼈⼭东省⼈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原审第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股份有限公司⼭东省分⾏(以下简称⼭东邮储银⾏)社会保险⾏政处理、⾏政复议纠纷⼀案,不服济南市中级⼈民法院(2018)鲁01⾏终684号⾏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12⽉9⽇作出(2019)鲁⾏申416号⾏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进⾏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侯勇、审判员李拙、审判员李莉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孙溧原为⼭东邮政公司职⼯,后⼜与第三⼈⼭东邮储银⾏建⽴劳动关系。

2016年6⽉13⽇,被告省社保中⼼收到原告孙溧的《社保违法⾏为投诉并请求处理书》,该投诉书反映上述两⽤⼈单位未为其⾜额缴纳养⽼保险费的⾏为。

云南省劳动监察规定

云南省劳动监察规定

云南省劳动监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2.18•【字号】云政发[1993]224号•【施行日期】1993.12.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劳动监察规定(云政发〔1993〕224号1993年12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系,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劳动监察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劳动监察,适用《劳动监察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对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的活动。

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公安、卫生、工商、财政、税务、银行、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与组织,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章劳动监察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及地(州、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劳动监察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接受上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分级行使劳动监察管辖权:(一)省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省属单位和中央、部队、省外驻滇单位以及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监察;(二)地(州、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地(州、市)属单位以及经授权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监察;(三)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或者劳动监察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两项规范范围以外的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力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力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力一、引言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权力的确立和行使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力,并阐述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经济稳定中的作用。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力的内容1. 审查和调查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对劳动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及劳动条件进行审核、调查以及监察。

通过审查和调查,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情况,发现并纠正劳动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2. 收集证据和勘验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收集与劳动关系及劳动条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账户等。

此外,还可以进行现场勘验,以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权:一旦发现劳动用工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处罚措施的形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

4. 工资支付、计算和结算的检查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对劳动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计算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一方面,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足额收到工资;另一方面,防止劳动用工单位存在工资拖欠、少发工资、虚报工资等违法行为。

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检查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对劳动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确保劳动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福利待遇。

6. 发布行政监察建议的权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劳动用工单位提出相应的行政监察建议,指导其改正违法行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权益。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权力的作用1.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力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通过对劳动用工单位的审核、调查和处罚,可以纠正违法行为,还劳动者一个公正的劳动环境和合理的劳动条件。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现如今,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3、及时、准确、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1、符合法定职责;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4、处罚适当;5、符合法定程序;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

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

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属于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权的规定—法律法规

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权的规定—法律法规

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权的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权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专业性的行政执法,有着与其他部门和群众监督不同的作用,因此它是劳动合同法监督检查体系中最主要的一种。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执法行为。

这种执法行为具有六个主要特征:(1)国家意志性。

行政执法是由具体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的实质是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说,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以其名义实施的国家意志行为。

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必须服从国家意志。

(2)执行性。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够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到实处。

(3)具体性。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相对人只能是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也只能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相对人只能接受并配合劳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相对人拒绝履行设定的义务,劳动行政部门有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权力。

(5)优益性。

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优惠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协助的义务。

(6)单向性。

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发生的行为,其效力的发生不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第三,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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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责任人:承办人 A 、承办人 B 、副科长、科长、局务会参加人员、分管副局长、局长、分管副厅长二、案件处理权力行使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3号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的通知》 (黑编[2005]122号文件规定:“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中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案件受理条件和处罚标准(一案件受理条件全省行政区域内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组织的举报、投诉。

(二行政处罚标准行政处罚具体标准见《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具体裁量标准》 (附件 3 。

四、所需材料举报人应当提供所举报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地、主要负责人名称等必要信息以及存在违法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依法鼓励实名举报;投诉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投诉文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应当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人应当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承办人 A 、承办人 B 进行必要书面记录,并由投诉人确认。

承办人 A 、承办人 B 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受理承办人 A 应当对案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承办人 B ,承办人 B 应当对案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1、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2、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3、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4、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省劳动保障监察局管辖的;5、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六、案件审理与决定(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由监察科承办人 A 制作《立案审批表》 , 承办人 B 复核后报经副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审核,审核后报送局长审批立案,签批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二案件调查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 2人。

省劳动保障监察局指定监察科承办人 A 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承办人 B 为协办监察员。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5、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6、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三案件处理经过案件调查后,监察科承办人 B 应当对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现缺少的,应当立即补齐,交由承办人 A 主办监察员进行实质审核。

承办人 A 经过审核后,对用人单位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报副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定,依法做出撤销立案决定。

有举报、投诉人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四案件决定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依法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违法案件,监察科承办人 A 和承办人 B 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副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审核,审核后报案件审理科,案件审理科承办人 A 审理, 承办人 B 复核后报副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审核, 局务会审议,局长审批,经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副厅长签批。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对违法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五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由案件审理科指派承办人 A 、承办人 B 制作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其中行政处理(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违法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理(处罚依据。

由承办人 A 、承办人 B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做出处理决定 7日内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处罚法律文书送达被处理用人单位,并由被处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签收,同时告知违法用人单位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执行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整理案卷归档由案件审理科承办人 B 将结案案卷归档, 实行统一标准化管理, 做到一案一卷,并至少保存三年。

六、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长期公布,案件处理结果也在该网站公示不少于 7个工作日七、案件处理时限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罚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主管副厅长书面批准,可以延长 30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流程图2、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工作流程图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具体裁量标准附件: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流程图6附件:2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工作流程图附件: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8 910111213141516中省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责任人:承办人 A 、承办人 B 、副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分管副厅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8年 12月 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年检制度, 对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规定》 (黑劳社发 [2004] 113号规定:“ 用工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省中省直用人单位(含部队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无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不明晰的单位,以工商行政机关注册地确定管辖,即在省、市(地、县(区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的,分别由省、市(地、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的通知》 (黑编[2005]122号文件规定:“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中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年检条件及标准(一年检条件全省行政区内的中省直用人单位 (含部队、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用人单位需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

(二年检标准依据《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规定》(黑劳社发 [2004]113号规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按照诚信优劣程度依次分为 A 级、 B 级、 C 级三个等级。

1、劳动保障诚信 A 级单位:①模范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连续 3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②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按规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规范、完整,签订率和鉴证率达 100%; ④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及时足额支付各种经济补偿金; ⑤依法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⑦技工培训和持证上岗率达 100%;⑧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积极有效开展工作; ⑨有专职的劳动保障管理人员,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 胜任本职工作; ⑩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年内无投诉举报案件;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

2、劳动保障诚信 B 级单位:①上溯三年中有两个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完整,签订率达90%以上; ④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⑤能按规定组织技工培训,持证上岗率达 90%以上;⑥用工管理比较规范; ⑦无投诉举报案件; ⑧建立了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3、劳动保障诚信 C 级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三项以上者:①上溯三年中有一个年度未参加年检或两个年度年检不合格; ②社会保险欠费、瞒报、漏报或缺项; ③劳动合同签订率在 90%以下; ④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或不按时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 ⑤用工管理不规范; ⑥有欠薪现象; ⑦技术岗位持证上岗率在 90%以下; ⑧没有建立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或制定的内容不规范甚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⑨有投诉举报案件; ⑩劳动争议仲裁败诉; 被依法下达整改指令或处以罚款; 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罚、裁决。

四、所需材料用人单位应当据实填写《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手册》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登记表》 ,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卡、申报稽核表;(三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四上两个年度财务决算账本(或报表 ;(五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六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文件;(七上年度 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八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不同类别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各 10份及集体合同;(九各类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管理台账 ;(十《单位残疾职工情况手册》、《残疾人证》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需携带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原件;(十二单位内部制定的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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