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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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深地税发[2006]724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2006年12月30日深地税发〔2006〕724号)为了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等的规定,现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调整后的《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凡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应全额依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指流转税的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

对业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体户经营收入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上述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2023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户经营收入所得税级数应纳税收入额(含税)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0元的5%02超过30,000元到90,000元的部分10%1500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0,500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40,500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65,500提示: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023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2023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按(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年最新税率表)2023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0;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20;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16920;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速算扣除数:31920;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速算扣除数:52920;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85920;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819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1号公告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1号公告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应采取合理的征收方式,逐户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

三、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额×应税所得率-42000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四、按月自行申报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不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参照本公告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9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总发2023年第6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总发2023年第6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总发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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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已经2011年10月8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附征率幅度内调查测算,确定适合当地行业的附征率”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就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明确如下:
序号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1制造业1% 2 加工、修理业1% 3商业1% 4 交通运输业1.5% 5 采掘业0.5% 6 砖瓦行业2% 7 建筑安装业1% 8 装修装饰业2% 9 饮食业1% 10 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 1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 12 其他行业2% 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3.26•【文号】国税发[1997]4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1997年3月26日)国税发〔1997〕43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第四条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六条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七条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2024年个体户免税+减半征收,综合税率2%!

2024年个体户免税+减半征收,综合税率2%!

2024年个体户免税+减半征收,综合税率2%!
现在对于个税上的优惠政策,很多都已经越来越清晰明了。

现在比如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一年,股息红利所得上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并且,在个税上目前有的部分是免税的优惠,也是需要注意,比如就是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生育津贴、退休费、离休费、科技人员股权奖励等这些都暂时没有征收个税!
那么,对于个体户来说,为何要涉及到这些,要了解,现在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就有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附加税,个税上我们是有个人经营所得税以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和个人薪金所得,年底的时候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个税,是否是需要涉及到年底的汇算清缴中!所以,都是很息息相关的!
那么,在2024年的时候,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企业来说,缴纳的个税,是个人经营所得税所以年底的时候不会汇算清缴!但是,个税上要按照5%—35%的税率缴纳。

综合的税负压力还是有点高!所以,我们目前,根据相关的情况,个体工商户本身目前注册的比较多,所以,我们都是可以选择申请享受到地区中的优惠政策!
1.应纳税所得额在200万以下,个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是全国性的个体户都可以申请享受的优惠!
2.年营业额在120万以上,并且不管是要开专票还是普票的,都可以选择申请享受到个税核定0.5%—1%的优惠,增值税是可以申请享受到1%税率优惠的,综合下来都是按照2%的税率征收!
3.年营业额在120万以下,但是是开普票的企业,可以申请享受到增
值税免征的同时,所得税可以申请享受到免征,综合税率就是为0!上述的优惠不限行业,基于业务真实保证三流一致或者是四流一致的前提下,合理合法的申请享受!
申明:文章来源转载自工一種一浩《税穗》了解详情可以移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44号
2006-04-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l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1施行日期2007.01.01文号国税发[2006]183号主题类别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人所得税

这篇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人所得税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一、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政策2023个体户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从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仍适用之前的免税政策,具体情况如下:业务为3%征收率的:今年4月起至年末免征增值税(超过500万需转为一般纳税人数桥闷)业务为5%征收率的:月度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薯弯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新政策一、正面回答202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新政策有: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税款;2、小规模纳税人,月开票额度15万(含15万本数),及15万以下,免征增值税;3、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所得税率仅2.5%;4、如果在税收优惠园区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税率0.6%的个税核定征收政策,综合税率仅1.66%。

二、分析详情体工商户纳税是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

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款;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三、个体工商户个税起征点是多少个体工商户个税的起征点一般为5000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拔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的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管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代保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3、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有关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问:对纳税人外购货物进行分包装后销售是否按生产性行为对待?答:对纳税人人事外购进行分包装后销售的,在征税时按生产性行为对待。

2024年的大额个体户核定综合税率1.7%

2024年的大额个体户核定综合税率1.7%

2024年的大额个体户核定综合税率1.7%
现在很多地区的核定征收政策都在逐渐收紧暂停,我们在相关地区的优惠政策,核定征收和自然人代开毕竟是个人和企业申请享受的优惠政策最多的。

我们现在是在企业了解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在基于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可以在选择申请享受到大额的个体户核定征收。

对于企业业务发展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其实想要选择申请享受的优惠都是特别是核定征收,只要是想申请享受到核定征收企业都是申请选择的个人独资或者是个体户!
现在我们来了解到关于核定征收,一般来说我们都是在选择申请享受到的优惠,之前个人独资的核定征收很多地区都不能继续申请享受。

我们现在核定征收个人独资的优惠都是总体而言,一些企业都不适合申请。

所以,在不限制行业的情况下,合理合法的申请享受到相关的优惠,个体户的核定征收最为合适!
现在2024年的时候,企业跟个人之间选择申请享受的优惠政策。

大额的核定征收是可以继续申请享受,我们在选择申请享受到的优惠中,能了解到在去年的时候,很多地区大额核定征收都是不能继续申请享受,想申请享受核定征收,都是小额的核定!所以,我们在选择大额个体户的核定征收,确实是2024年中最为有优势的!
大额个体户的核定征收,现在都是增值税按照1%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目前根据地区情况,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0.6%—0.7%征收。

综合下来,所有的税率都是1.7%!不限行业,根据地区不同,申请享受到核定情况不同。

但是,只要符合地区要求,保证业务真实保证三流一致即可!详细情况可以关注《税穗》了解。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总发2023年第5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总发2023年第5号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总发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对于通过电子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
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8日国税发〔1994〕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征税。

属于补发1993年第四季度各月的工资,应与原发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属于1994年的工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该所得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三、对于查出的属于1994年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其所属时期的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四、对属于按查账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1993年度应纳的所得税,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对于私营企业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应在199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仍不进行分配的,其未分配利润的50%视同用于个人消费,并按40%的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债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和精神,现对我省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适用范围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下列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4.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凡实行核定营业额(销售额)并按行业(类别)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应税收入是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每期营业额(销售额),但不得低于纳税人当期实际营业额(销售额)。

(三)征收率征收率按下表规定标准执行:二、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个人无证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其租赁收入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二)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对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难以区分经营性劳务或个人独立劳务的,可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其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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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户个人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发﹝2004﹞37号
【发文日期】2004-04-13
【实施时间】2004-04-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相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个人所得税征管状况,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二、各市在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
字[2000]91号)第九条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测算的结果向上浮动。

三、各市应在2004年7月31日前完成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的调查测算和确定工作,省局《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
个[2000]354号)届时废止。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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