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2015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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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操作说明书

山东省环保厅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操作说明书

山东省环保厅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操作说明书(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11月标准化修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操作说明山东省环保厅监察总队2016-7-281目录1 名词解释............................................................................................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详细操作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环境违法处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违法信息录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综合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用评价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佛交〔2012〕672 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交〔2012〕672 号佛山新城管委会、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南海、三水、高明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我局制定的《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2012年12月12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及监理企业加强工程施工管理,提高质量,确保安全,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合同履行、投标行为和社会信誉对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及监理企业。

第五条信用评价每一年为一个评价期。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佛府办[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佛府办[2010]1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质量工作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近年来,我市积极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产品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但是,一些地区和企业质量意识仍然比较薄弱,质量基础不够牢固,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市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现就开展质量强市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认真落实“三着力一推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建设质量强市,努力实现“四化融合,智慧佛山”的战略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工作机制,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显著提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产品质量目标。

大力推行质量认证,4000家以上工业企业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500家以上工业企业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50家以上工业企业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主要工业产品85%以上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企业100%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产品质量监管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重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

(二)服务质量目标。

全面推行国家和地方服务质量标准,重点服务行业实施GB/T19004标准,推动和促进骨干服务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的提升,用户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工程质量目标。

切实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有关各方责任,建设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责任约束机制,有效保障工程质量。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通告(2018年发布)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通告(2018年发布)

28
东环办
〔2010〕1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环保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9
东环
〔2012〕1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保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东莞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2010-2025年)的通知
东环
30 〔2014〕105

关于印发《东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件宣布失效。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适时进行修订后另行发 布,被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8日
附件1:
保留文件目录(共计43份)
序 号
文号
文件名称
东环
1 〔2013〕140 关于印发东莞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31
东环
〔2016〕64号
关于印发《家具制造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南》和《制鞋行业VOCs治理技术
指南》的通知
东环办函 关于进一步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类和提升类企业环评文件及环保验收要求
32 〔2016〕73号 的通知
东环办函
关于印发《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33 〔2016〕146 指引》的通知
东环办函 关于转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18 〔2013〕86号 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东环办
19 〔2014〕5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用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东环
20 〔2014〕190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印发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生态环境规划(2015~2030)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5.12.13【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失效]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和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详见附件1)。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名单详见附件3)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监督处。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

省环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www.gdepb.gov.cn)、珠江环境报和公众媒体上公开。

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省环保局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3项指标。

具体如下(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1、废气达标排放;2、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3、废水达标排放;4、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5、噪声达标(在城镇区域范围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境噪声);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8、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9、无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10、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11、无因环境污染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公众监督情况12、没有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13、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辽环发〔2017〕8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辽环发〔2017〕8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辽环发〔2017〕8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维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省厅组织对2017年7月31日前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文件进行清理。

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件;三、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29件。

2017年7月31日以前印发未列入继续适用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31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发〔201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2辽环发〔2013〕5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等2项管理办法的通知3辽环函〔2013〕249号关于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4辽环发〔2015〕28号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5辽环发〔2016〕51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继续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通知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函〔2010〕181号关于葫芦岛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复函2辽环函〔2010〕297号关于丹东港大东港区出海航道施工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批复3辽环发〔2012〕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4辽环发〔2012〕9号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辽环发〔201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建设工作的意见6辽环发〔2012〕2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7辽环发〔2012﹞53号关于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8辽环发〔2014〕25号辽宁省辽河水质监测断面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发〔2009〕61号关于辽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2辽环发〔2009〕63号关于抚顺市清原县新宾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3辽环发〔2009〕64号关于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4辽环发〔2009〕65号关于盘锦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5辽环发〔2010〕17号关于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6辽环发〔2010〕29号关于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7辽环发〔2010〕32号关于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8辽环发〔2010〕34号关于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9辽环发〔2010〕46号关于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10辽环发〔2010〕47号关于鞍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11辽环函〔2010〕151号关于锦州市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复函12辽环发〔2011〕2号关于开展创建辽宁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城)工作的通知13辽环发〔2011〕25号关于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目标的通知14辽环发〔2011〕14号关于加强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5辽环函〔2011〕7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的通知16辽环发〔2012〕71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辽河流域“摘帽”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7辽环发〔2012〕75号关于加强辽河流域“摘帽”污染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18辽环函〔2012〕346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19辽环发〔2013〕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补贴审核和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辽环函〔2013〕148号关于调整葫芦岛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复函21辽环发〔2013〕47号关于做好全省工业地产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22辽环发〔2013〕69号关于优化涉农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23辽环函〔2013〕154号关于做好重大项目服务工作的通知24辽环发〔2014〕14号辽宁省环境违法企业绿色信贷限制管理暂行办法25辽环发〔2014〕27号辽宁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3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定26辽环发〔2015〕3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27辽环发〔2015〕31号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8辽环发〔201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9辽环发〔2016〕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结束——。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2、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1 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 70%;
2、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2 次及以上;
3、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
12
排污口规范化
整治
3%
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
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正常运转率
在90%以上(含90%)。
排污口设置基本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但正常运转率为 60%(含60%)-90%。
2、罚款总额超过 10 万元;
3、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命令,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
18
群众投诉
4%
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有 3 次以下(含 3 次)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但能及时解决。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 3 次以上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2、有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
2、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11
污染治理设施
运行
6%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在 95%以上
(含 9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治污设施能力不足或者正常运转率为 70%(含 70%)-95%,不能满足稳定达标要求;
影响。
7
开发建设中的
生态保护
2%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
护措施全部落实,生态破坏及时清
理修复。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基本落实,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清理修复。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生态破坏清理修复程度较差。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将试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将试行

毒 、 有 害 物 质 的企 业 ;八 是 上 一 年 度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企 业 ; 九 是 上 一 年 度 被 处 以5 万 元 以上 罚 款 、暂 扣 或 者 吊销 许 可 证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挂 牌 督 办 的 企 业 ; 十 是 省 级 以上 环 保 部 门确 定 的应 当 纳 入 环 境 信 用 评 价 范 围 的 其他企业 。 据 了 解 , 企 业 环 境 信 用 评 价 的 评 价 内 容 包 括 污 染 防 治 、 生 态 保 护 、环 境 管 理 、社 会 监 督 四 个 方 面 , 分 为 环 保 诚 信 企 业 、 环 保 良好 企 业 、环 保 警 示 企 业 、 环 保 不 良企业 4 个 等 级 ,依 次 以绿 牌 、 蓝牌 、黄 牌 、红 牌 表 示 。
政 府 采 购 名 录 时 ,取 消其 、 石 化 、 建 材 、 造 纸 、制 药 、 纺 织 、 制 革 和 采 矿 业 等 ; 四 是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行 业 内 的 企 业 ;五 是 从 事 能源 、 自然 资 源 开 发 ,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等 可 能对 生 态 环 境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企 业 ;六 是 污 染 物 排 放 超 过 国家 和 地 方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环 保 部 门公 布 的 重
情 节 , 从 严 审 查 其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口许 可 证 以及 其 他 行 政 许 可 申请 事 项 。
( 三 )加 大执 法 监 察 频 次 。 ( 四 )暂停 各 类 环 保 专 项 资 金补 助 。 ( 五 ) 建 议 财 政 等 有 关 部 门 在 确 定 和 调 整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一、参评范围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非工业重点排污单位。

二、评审的内容、形式(一)本制度将企业的环保信用分为四个等级,分值以100分基准计算.即A级为环保信用好企业,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B级为环保信用较好企业,考核分值90-80(含80分);C级为环保信用一般企业,考核分值为80-60分;D级为环保信用差企业,考核分值为60分以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着重考核企业的主要环境指标,并以此确定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等级的评定和公开是一项周期性的工作,初步拟定公开的周期为一年,每年循环一次。

(二)凡连续两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企业,可升为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可授予“XX县环境保护友好企业”称号;连续三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的企业即可升为A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推荐“XX市环境保护友好企业”评选。

三、评定标准(一)污染物排放。

(10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5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100%(5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3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90%(3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达到60%(1分),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80%(1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低于60%,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80%,不得分。

(二)环境违法行为.(20分)无环境违法行为(20分);出现1次环境违法行为(15分);出现2 次环境违法行为(8分),出现3次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分.(三)缴纳排污费。

(20分)按时足额缴纳(20分);足额但不按时(15分)。

每少缴一个百分点扣0。

5分。

(四)环评、三同时执行和竣工验收情况。

(10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通过竣工验收(10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未通过竣工验收、未造成环境污染(5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分。

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

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

附件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评审及实施效果核查技术指南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2017年7月目录1前言 (1)2主要引用文件 (1)3适用范围 (3)4评审流程 (3)“一企一方案”方案评审 (4)评审准备 (4)评审组织 (4)评审小组的组成 (4)评审会议流程 (5)评审意见 (5)复核 (5)材料提交 (6)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 (6)评审准备 (6)核实评审 (7)核实小组的组成 (7)核实评审要点 (7)核实评审结论 (11)材料存档 (11)抽查 (12)附件1:方案评审会议程序 (13)附件2:评审意见表 (14)附件3:情况自查表 (16)附件4:现场核查评分表 (17)1前言为指导开展固定污染源VOCs综合整治“一企一方案”和综合整治效果的评审,规范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工作,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2主要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3-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73-2016)《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广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作方案》《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粤环函〔2016〕52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3〕79号)《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4〕116号)《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评估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已列入《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以及各地市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一企一方案”评审和综合整治实施效果核实。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8〕115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8〕115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8〕115号各市环境保护局: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6〕204号)2018年6月30日停止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2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以及列入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拒不投保、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

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DB441597-2015

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DB441597-2015

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1597-2015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6-03发布 2015-08-20实施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技术内容.4.1 区域划分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2 污染物监测要求6 标准实施与监督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国家发布新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新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附录A 和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刚、张路路、李朝晖、尹倩婷、许冲、韩瑾珂、赵国鹏、黄振雄、罗育池、郭静翔。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5年6月3日首次发布,自2015年 8月20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机制建设问题研究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机制建设问题研究

2023年第8期总第295期征信CREDIT REFERENCENo.82023Serial No.295摘要:信用评价标准化建设已经成为社会组织稳健发展的重要议题,如何准确地分析社会组织信用建设的现状及其困境,制定更好的政策加快推进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机制建设成为研究焦点。

选取广东省141名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调研数据,结合博弈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比较分析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在建构信用评价机制过程中面临的约束,同时借鉴不同地域及领域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经验,认为社会组织信用机制建设包括“一个地方标准”“一个管理章程”“一个监管平台”三大部分,并指出社会组织信用机制建设的核心在于信用评价指标建构、应用和反馈机制设计。

关键词:社会组织;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信用标准化中图分类号:F832;D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47X (2023)08-0017-07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机制建设问题研究郑沃林1,夏苒若2,周艺文3(1.广东金融学院信用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520;2.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民族学院,广东广州510665;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0)引言中共中央对社会信用法律制度高度重视。

其中,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党的二十大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然而,社会信用体系以事业单位、自然人、政府机构、工商企业为主,对于社会组织的信用评价建设缺乏足够关注[1-3]。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强调“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

2021年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编制的《“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发〔2021〕51号),以及2022年民政部与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58号)对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总体要求。

企业环境信用政策概念

企业环境信用政策概念

企业环境信用政策概念高晓渝市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重庆环境信用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目录一、概念1、信用2、企业环境信用评价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意义和作用二、目前国内外情况1、国外:环境信用现状2、国内:环境信用评价推进情况三、有关政策制度1、党和国家要求2、政策规定3、制度设计四、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机制一、概念1-1、信用的概念信用是指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是过去的履行承诺的正面记录;是在经营生产和工作生活中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

信用是难得易失的。

费十年功夫积累的信用,往往由于一时一事的言行而失掉。

“环境信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技术途径和实现手段,兼具社会信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功能。

1-2、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1-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意义和作用●环境信用评价是一种典型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

根据环境制度改革方向,企业投建项目要在开工建设之前完成环评,才能具备基本的合法条件。

开工运行之后,环保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时,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是环保硬性约束重要的补充。

●评价结果是把企业的形象展示给社会,让各个部门共同约束,也推动消费者做出绿色选择。

如果一个产品的生产企业是环境友好的,消费者更愿意选择这些企业的产品,相当于为环境保护支付相对高的费用;而对于环境表现差的企业,许多消费者减少购买其产品,可以为环境表现好的企业腾出更多市场空间。

●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加强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佛山市环卫和园林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环卫和园林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环卫和园林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环卫、园林行业秩序,完善行业诚信体系,促进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环卫、园林行业的服务水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环卫、园林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环境卫生服务,园林绿化服务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均纳入诚信管理范围:(一)提供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监管服务和从事市政公厕维护管理服务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二)厨余垃圾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粪便处理厂和提供设施运营监管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立佛山市环卫、园林行业诚信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环卫、园林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诚信登记、变更、注销第五条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环卫、园林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应在佛山市环卫、园林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办理诚信登记。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备承揽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监管等环境卫生服务的,需要分别办理诚信登记。

市内环卫、园林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级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市外环卫、园林企业向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市外环卫、园林企业驻佛山办公场所变更或撤销的,应及时到登记部门变更诚信登记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市、区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卫、园林企业信用信息申报审核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市、区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承接环卫、园林相关业务的市外企业及其人员和市内的企业及其人员进行动态核查。

第八条环卫、园林企业和人员信用信息的变更,应在20个工作日内登录佛山市环卫、园林企业诚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2022版)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2022版)
全年无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
5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竣工验收手续投产,或者未履行环评备案手续投产,但能及时改正
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无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投产,但能及时改正
6
排污许可证
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达80%,未安全处置危险废物
10
群众投诉
无有效环境投诉、信访
无有效环境投诉、信访
有2次以下有效环境投诉、信访
有3次有效环境投诉、信访
11
清洁生产和环境认证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ISO14001认证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通过ISO14001认证
不要求
不要求
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但能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并整改到位
一年内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到2次行政处罚,但能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并整改到位
4
突发环境事件
有应急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全年无突发环境事件
有应急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措施,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全年无突发环境事件
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环境管理制度不健全,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帐不齐全
9
固体废物处置率
和综合利用率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达到100%,综合利用率达80%,危险废物处置 Nhomakorabea达100%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达到100%,综合利用率达80%,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综合利用率低于80%,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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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2015年发布)
【发布部门】佛山市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佛环[2015]210号【适用区域】佛山市

【发布时间】2015-11-25【生效时间】2016-01-01【关键词】其它环境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佛山市环境保护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佛环[2015]210号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及三水区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行为,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佛山市环境环保局
2015年11月25日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行为,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顺德区内企业按照该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我市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范围:
(一)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二)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和制革等13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包括: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8个重点行业;
(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5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50%及以上的企业;
(七)使用有毒、有害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九)上一年度被市、区环保局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十)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第五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区环保部门负责协助组织辖区范围内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土规划、质监、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银行、供水公司、供电局等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共同构建我市环境保护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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