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数学部分不等式证明的方法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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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等 式 证 明 方 法 初 等 数 学 方法 归类 不


引 言
『1 元法 5换
初 等 数 学 的不 等 式 所 涉 及 的 知 识 点 较 多 . 合 性 较 强 . 教 综 但 学 方 法 有 限 。 绍 较 浅 显 . 显 教 学 方 法 无 法 满 足 平 时 学 有 余 力 介 浅 的 同 学深 层 次 学 习 的 需 求 。
基本 思 想 与 基 本 方 法 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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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 元 法 主要 是 三 角 代 换 法 .它 是 利 用 三 角 函 数 的 性 质 证 明
不 等 式 的 方 法 。但 必 须 保 持 原 变 量 变 换 的 值 与 新 变 量 的许 可 范 本 文 全 面 系统 地 介 绍 初 等 数 学 中不 等 式 证 明方 法并 对 其 总 围一 致 , 则 随 着新 变 量 取 值 范 围 变 化 . 题 会 失 误 。 因此 要 十 否 解 结 归 类 。本 文 强 调 理论 方 法 的严 谨 性 , 阅了 部 分 高 考不 等 式 证 分 注 意 换 元 的取 值 范 围 参 明 的 试题 和有 关 文 献 . 选 了典 型 的例 题 , 而开 阔读 者 的 眼界 . 抽 从 换元 法 可 分 为 两 大 类 : 数 换 元 、 角 换 元 。 代 三 培 养 其综 合运 用 知 识 能 力 。 2特殊 方 法 : .
作 差 比较 法依 据 a b 则 a > ( a b 则 ab 0, 过 计 算 > , 0或 < , - < ) 通
不 等 式 两 边 的 差 . 行 比较, 出所 要 证 明的 结 论 。 进 得 二、 作商 法
典 型 例 题 :设 ab ,求证 :+ 1 l b) l+b (+a l 、 ∈R l b ( +a 1≤ a ll 1 l+ a L / + l / l
初 等 数 学 部 分 不 等 式 证 明 的 方 法 归 类
毛 学 辉
( 州职 教 中心 河北 涿 州 0 2 5 ) 涿 7 7 0
中图分类号: G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206 0 3 — 2 1 0 — 2 X2 1 ) — 2 2 0
摘 要 : 文 以初 等数 学作 为工 具 , 找 多种 途 径, 各 个方 面对 不 等 式进 行 证 明 . 对证 明 方法 进 行 归 类 总 结 。 本 寻 从 并
b) 1。证 明过 程 ( ) 略
f1 反 证 法 3
作 商 比较 法 依 据若 b 0则 a b a > ( ab a < ) > , > ,/ l或 < ,/ 1。由于 差 b b 假 设 求 证 的 反 面 成 立 , 过 合 理 的逻 辑 推 理 , 出 矛 盾 , 而 通 导 从 肯定 比法 无须 考虑 两个 被 比 对 象 的 符 号 , 因此 ,它 具 有 广 泛 的适 用 证 明原 结 论 的 反 面 不对 , 原 结 论 。 性 . 别 是 次 数 较 高 的 多项 式 或 分 式 比较 大 小 ; 特 典 型 例 题 : 已知 对 于 任 意 的正 数 8恒 有 a + , 证 a 。 ≤b e求 ≤b 『] 析 法 : 2分 证 明:假 设 a b则 ab 0 >, —> 。 基本 思想 与基 本 方 法 总 结 : 取 s ( b 2 0有 b 8 b (—) =a b/< , 已 知 矛 盾 。 =a ) > , + = +a b/ ( ) a —/ 2 + 2 与 分 析 法 证 明 不 等 式 .就 是 从 求 证 的不 等式 出发 逐 步 分 析 能 这说 明假 设 a b是 不对 的, > 于是 a ≤b成 立 。 使不等式成立的充要条件 , 到找到已成立的不等式为止 , 直 即所 『] 数形 结 合 法 : 4 谓 的 “ 果 索 因 ” , 析 法 往 往 实 用 于 条 件 简 单 而 结 论 复 杂 的 执 法 分 结 合 不 等 式 的几 何 意 义 .从 几 何 的 角 度 证 明不 等 式 的 正 确
二 、 等 式 证 明 的 方法 不 … 放 缩 法
要 培 养 和 提 高 自 己的 证 题 能 力 。 是 要 熟 悉 证 明 不 等 式 的 常 一 在 证 明 不 等 式 的 过 程 中. 当地 添 加 或 舍 去 某 些 项 . 当放 适 适 用 方 法 和 特 殊 方 法 ; 是 要 通 过 做 题 、 考 来 感 悟 和 领 会 这 些 方 大( 缩 小 ) 子 f 二 思 或 分 或分 母 ) 利 用某 些 函数 的有 界 性 扩 大 或 缩 小 不 , 或 法 、 巧 , 己所 用 。 将 初 等数 学证 明不 等 式 的 常用 方 法 和 特 殊 等 式 的某 一 部 分 到求 证 的 目的 。 技 为 现 达 方 法 归 纳 如下 : 典 型 例题 : 求证 :/1 1 + / + 11 + ,1 1 1 …+ ,! 2f 正 整 数) 2 3 l <, n n为 。 ( ) 等 数 学 部 分 不 等式 证 明方 法 一 初 证 明 : 为 l ! 1( x x x k < / 1 2 2 … x ) 1 f> 因 / : / 1 2 3 …x ) 1( x x x 2 = / ’ k 2 k

基 本 思 想 与基 本 方 法 总 结 : 比较 法 是 证 明 不 等 式 的最 基 本 常 用 方 法 .在 两 数 或 两 式 比
较 大 小 时 最 常 用 。它 有 两 种 不 同 形 式 : 作 差 法


根 据 待 证 的不 等 式 结 构 等方 面 的 特 点 .引 入 一 个 适 当 的 函 数’ 运用 函数 的性 质 ( 单 调 性 、 界 性 等) 达 到 证 明 的 目的 。 如 有 来
1常用 方 法 : .
『] 1比较 法 : 2, )
所 以 11 + 1 1 + / 1 1 1+ / 1 …+ / ! 1 1 + / 2 2 + 1 r 2 3 1 < + / 1( x ) …+ / 卜 n 2 2 ( - / ) 1 1 ) 2 (1 ) 2 11 2 / -/ =- 1 ( 2 2 <。 『1 构 造 函数 法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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