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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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许可产品范围》和《申请单位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类产品》,是指以新鲜和冷冻的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过选料、调味、腌制、调味、成型、腌制(或不腌制)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加工肉制品。

肉制品有5个认证单位:腊肉制品;调味汁和腌肉制品;熏肉和烤肉制品;熏煮香肠和火腿产品;发酵肉制品腊肉产品认证单位包括咸肉、腊肉、风干肉、中式香肠、中式火腿、生培根、生香肠等。

酱卤肉制品的应用单位包括白煮肉、酱卤肉、肉饼、肉冻、油煎肉、肉末、肉干等。

熏肉和烤肉产品的认证单位包括熏肉和烤肉、腊肉和熏肉等。

熏煮香肠和火腿产品的许可单位包括熏煮香肠和熏煮火腿等。

发酵肉制品认证单位包括发酵香肠、发酵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被许可产品的名称,即肉制品和申请单位的名称,即肉制品(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烤肉制品、熏煮香肠和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号为04012、基本生产工艺和关键控制环节3、必要的生产资源(1)生产场地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场、坑厕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车间的设计应符合从原材料到成品的生产工艺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地点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的地板和墙壁应采用防水、防潮、耐洗和无毒的材料。

地板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明沟应保持清洁。

排水口应配有网罩,以防老鼠。

地面、墙壁、门窗和天花板不得有污垢堆积。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防虫设施,废弃物贮存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防止害虫滋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配备更衣室、手部清洁消毒设施和适合人员数量的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的车间内的厕所应安装在车间外,并应为水冲式厕所,配有手清洁和消毒设施以及除臭装置。

其入口和出口不得与车间门直接相对。

应远离通道,其排水管应与车间排水管分开。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使原料肉保持冷冻状态,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标明的储存条件1。

0401肉制品审查细则

0401肉制品审查细则

附件6: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其他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腌腊肉制品是一种传统的中国食品,它具有独特的风味和口感,深受
人们的喜爱。

然而,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一些不合格的腌腊肉制品也不
时出现,而且存在着一些卫生质量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有关部门应该制定一套严格的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以确保生产企业
能够依法依规生产,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合格的产品。

其次,审查细则应对腌腊肉制品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做出规定。

明确规
定腌制工艺的步骤和时间,确保腌腊肉的品质和风味。

对凉干工艺的要求
也应做出规定,确保产品各部分均匀受热,达到杀菌和保鲜的效果。

此外,对设备的要求也应明确,确保设备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并能够保证产品的
卫生质量。

最后,审查细则还应对腌腊肉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检要求做出规定。

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进行自检和互检,并定期
进行产品质量抽检。

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应明确规定生产企业的责任
和处罚措施,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肉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应当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 1.腌 腊 肉 制 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 腌制车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 卤 肉 制 品 、 熏 烧 烤 肉 制 品 、 熏 煮 香 肠 火 腿 制 品 应 具 有 原 料 冷 库 、辅 料 库 、有 生 料 加 工 间 、热 加 工 间 、冷 却 间 、 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滚揉或腌制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 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 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 应的冷藏车运送成品。 1.腌 腊 肉 制 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 肉 类 还 应 具 有 晾 晒 及 烘 烤 设 备 或 设 施;生 产 中 国 腊 肠 类 还 应 具 有 灌 制 、 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 设施。 2.酱 卤 肉 制 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 松 类 还 应 具 有 炒 松 设 备 或 设 施;生 产 肉 干 类 还 应 具 有 烘 烤 设 备 或 设 施 。 3.熏 烧 烤 肉 制 品
腿卫生标准》
腿》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肉类制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 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使用猪肉为原料的,应当按照《生猪屠宰条 例》规定选用政府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 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实用文档】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实用文档】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1
感官



2
净含量



3
食盐


*
4
水分


*
5
酸价



6
亚硝酸盐


*
7
食品添加剂


*
具体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8
标签


注:依据GB2730和GB2760等。
3.中国腊肠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水分


*
4
食盐


*
5
蛋白质

*
香肚该项不考核
6
酸价



7
2.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铰肉(或斩拌)、灌制(填充或成型)、蒸煮、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
瘦肉比率



宣威火腿、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6
过氧化值



7
三甲胺氮



8
亚硝酸盐


15 肉制品国家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3版)

15 肉制品国家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3版)

肉制品国家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3版)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肉制品国家监督抽检。

监督抽检产品包括腌腊肉制品类、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西式火腿类、肉灌肠类、熟肉干制品。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见表1。

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肉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肉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3。

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30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汞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α)芘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79 火腿中三甲胺氮的测定GB/T 22286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SB/T 10294 腌猪肉SB/T 10381 真空软包装卤肉制品关于转发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0〕139号)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5 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包装产品。

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导言腌腊肉是一种传统的熟食制品,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消费群体。

为了确保腌腊肉的安全与质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以规范腌腊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

本文将介绍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规定。

一、标准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各类腌腊肉制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

二、术语和定义2.1 腌腊肉指将肉制品浸泡在盐、糖、味精、香辛料等调料中经过一定时间腌制,再经烘干、熏制或者煮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

2.2 盐度指腌腊肉使用的盐与肉重量的比例。

三、一般要求3.1 原料选择腌腊肉制品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鲜畜禽肉为原料,不得使用变质、污染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肉类。

3.2 加工工艺腌腊肉的加工工艺应符合卫生要求,并确保腌制过程中的温度控制、时间控制和湿度控制等参数。

3.3 卫生要求腌腊肉制品生产过程中应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保持加工场所的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3.4 标识和包装腌腊肉制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配料表、净含量、贮存条件等信息,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四、具体规定4.1 盐度的要求腌腊肉制品的盐度一般在5%到10%之间,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腌腊肉制品具体调整。

4.2 香精的使用香精的使用量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限量,且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相关规定。

4.3 防腐剂的使用腌腊肉制品生产过程中,应严禁使用硝酸盐类等防腐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防腐剂使用量。

4.4 氮气包装腌腊肉制品在包装过程中可以使用氮气进行包装,以减少氧气的接触,延长产品的保质期。

4.5 确保产品质量腌腊肉制品在生产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抽检和监测,确保产品的理化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检验方法腌腊肉制品的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方法的规定,测试项目应包括盐度、水分、脂肪含量、病原菌等。

六、附则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对于生产和销售腌腊肉制品的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推荐-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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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肉类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肉类加工产品。

肉类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类制品;酱卤肉类制品;熏烧烤肉类制品;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腌腊肉类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酱(封)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生鲜肠类、中国火腿类、发酵肠类和发酵火腿类等;酱卤肉类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糟肉类、肉松类、肉干类、油炸肉类和肉冻类等;熏烧烤肉类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包括熏煮肠类、熏煮火腿类和肉糕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生产范围即肉类制品的种类。

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在肉类制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超范围及过量使用添加剂。

三、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肉类加工制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必须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要有合格证明。

原料、辅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企业生产肉类加工制品所用的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

四、必备的生产设备(一)腌腊肉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及腌制等设备。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生产生鲜肠类还应具有铰肉、搅拌及灌制设备;生产中国火腿类和发酵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生产发酵肠类还应具有铰肉、搅拌、灌制、熏烤及发酵设备。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二)酱卤肉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及煮制(或油炸)等设备。

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三)熏烧烤肉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及熏烤等设备。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四)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铰肉(或斩拌)、灌制(填充或成型)、蒸煮及熏烤等设备。

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附件2-1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肉类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肉类加工产品。

肉类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类制品;酱卤肉类制品;熏烧烤肉类制品;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腌腊肉类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酱(封)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生鲜肠类、中国火腿类、发酵肠类和发酵火腿类等;酱卤肉类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糟肉类、肉松类、肉干类、油炸肉类和肉冻类等;熏烧烤肉类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包括熏煮肠类、熏煮火腿类和肉糕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生产范围即肉类制品的种类。

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在肉类制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超范围及过量使用添加剂。

三、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肉类加工制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必须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要有合格证明。

原料、辅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企业生产肉类加工制品所用的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

四、必备的生产设备(一)腌腊肉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及腌制等设备。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生产生鲜肠类还应具有铰肉、搅拌及灌制设备;生产中国火腿类和发酵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生产发酵肠类还应具有铰肉、搅拌、灌制、熏烤及发酵设备。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二)酱卤肉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及煮制(或油炸)等设备。

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三)熏烧烤肉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及熏烤等设备。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四)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铰肉(或斩拌)、灌制(填充或成型)、蒸煮及熏烤等设备。

肉制品审查细则(2006版)

肉制品审查细则(2006版)

欢迎阅读肉制品检验基础知识(2006版)一、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二、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2.3.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腌腊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发酵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

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

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腌、腊、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发酵、调制等工艺加工制作的产品。

包括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和可食用动物肠衣。

第四条热加工熟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烧、烤、蒸、煮、炸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热加工熟肉制品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401,包括: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热加工肉灌制品、油炸肉制品、熟肉干制品及其他热加工熟肉制品。

(一)酱卤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以水为加热介质,经酱制、卤制、煮制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包括:酱卤肉、糟肉、白煮肉、其他酱卤肉。

酱卤肉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在加有食用盐、酱油、香辛料等的水中,经预煮、浸泡、烧煮、酱制、卤制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糟肉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用酒糟或陈年香糟代替酱汁或卤汁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白煮肉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在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香辛料的水中煮熟的肉制品。

(二)熏烧烤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腌、煮等前处理工序,再以烟气、热空气、火苗、热固体等介质进行熏烧、焙烤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包括:熏烤肉、烧烤肉、肉脯。

(三)热加工肉灌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修整、注射、绞碎、腌制、搅拌、斩拌、滚揉、乳化、填充、烘烤、蒸煮、冷却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包括:西式火腿、灌肠、其他热加工肉灌制品。

其中西式火腿仅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

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附件2-1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肉类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肉类加工产品。

肉类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类制品;酱卤肉类制品;熏烧烤肉类制品;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腌腊肉类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酱(封)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生鲜肠类、中国火腿类、发酵肠类和发酵火腿类等;酱卤肉类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糟肉类、肉松类、肉干类、油炸肉类和肉冻类等;熏烧烤肉类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包括熏煮肠类、熏煮火腿类和肉糕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生产范围即肉类制品的种类。

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在肉类制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超范围及过量使用添加剂。

企业生产肉类加工制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必须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要有合格证明。

原料、辅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企业生产肉类加工制品所用的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

四、必备的生产设备(一)腌腊肉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及腌制等设备。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生产生鲜肠类还应具有铰肉、搅拌及灌制设备;生产中国火腿类和发酵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生产发酵肠类还应具有铰肉、搅拌、灌制、熏烤及发酵设备。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二)酱卤肉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及煮制(或油炸)等设备。

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三)熏烧烤肉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及熏烤等设备。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四)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铰肉(或斩拌)、灌制(填充或成型)、蒸煮及熏烤等设备。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附件14 : 0401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 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 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 积积水,明地沟申证单元名称基本生产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容易出现的质 量安全问题4.产品包装和贮运选料―修整-匚配料T 煮制 酱卤肉 制品_(炒松十烘干十)冷却二包装注: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 跳松和拣松工序;肉干类需经烘干 1. 原辅料质量, 2. 添加剂, 3. 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 产品包装和食品添加 剂超量及微生 物污染。

熏烧烤 肉制品重者香肠火腿 制品发酵肉 制品工序;肉糕、肉冻等需经成型工序。

油炸肉类需油炸工序。

选料-修整十配料-腌制选料—修整--配料—腌制y I—灌装(或成型)—熏烤二蒸 煮—冷却-包选料—修整—配料—腌制H-灌装(或成型)-发酵-晾 挂—包装贮运1•原辅料质量,2. 添加剂,3.热加工温 度和时间,4.产品包 装和贮运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 温度和时间,4.产品 包装和贮运1.原辅料质量,食品添加 剂超量、苯并 (a )芘及微生 物污染。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腌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腌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一)腌腊肉制品。

1.分析天平;
2.烘箱;
3.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的还应具备分光光度计。

(一)腌腊肉制品。

注:依据GB2732、GB2760和SB/T10294等。

注:依据GB2730和GB2760等。

注:依据GB10147、GB2760、SB/T10003-1992、SB/T10278-1997等。

注:依据GB2731、GB19088、GB2760等。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食品添加剂超量 及微生物污染。
食品添加剂超量 及微生物污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 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 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 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 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 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 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 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 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 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 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 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 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 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 熏烧烤肉制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完整版全文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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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

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

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

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

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 酱卤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 熏烧烤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 发酵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

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

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

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腌腊肉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2. 干燥箱;3. 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1. 咸肉类2. 腊肉类4. 中国火腿类(二)酱卤肉制品。

1. 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和其他产品。

2.肉松类和肉干类。

(三)熏烧烤肉制品。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熏煮香肠类。

2. 熏煮火腿类。

(五)发酵肉制品。

注:依据《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企业标准等八、抽样方法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种类(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生香肠类、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肉干类、熏烧烤肉类、肉脯类、熟培根类、熏煮香肠类、熏煮火腿类、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一)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二)车间工作人员须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并佩带口罩,工作帽应罩住全部头发,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

十、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一)范围。

本检验方案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切丁、斩拌或绞制、灌装、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香肠;也适用于以带骨或去骨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火腿;也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其他类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肉制品的发证检验。

(二)技术要求。

1. 指标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 食品添加剂(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1)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2)过氧化值。

样品处理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操作,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3)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4)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标识产品标签应GB7718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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