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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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分析

【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大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力度。在这一过程中,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依然可能易发多发。

【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为更加有效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笔者对2010年以来某县级检察院(以下简称某院)查处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分析。2010年至2012年,某院查处国有企业人员犯罪共11件13人,除1件撤案,其余案件法院均给予有罪判决。为了有效地遏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进一步发生,笔者就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发原因和对策开展预防调查。

经过对这11起案件的分析,由于企业改制、管辖调整等原因,我们国企案件所占比例呈逐步下降态势,国有企业领域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贪污贿赂犯罪仍居主要地位,受贿是最主要的涉案罪名。在这11起案件中,受贿案件的比例最高,占案件总数的90%。权钱交易的特征明显,说明部分国企人员掌握一定的公共资源和行政权力,并能借此谋取私利,容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象。

2.从犯罪主体看,违法犯罪主体掌握资源优势,集中在国有企业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这些涉案人员手中往往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在社会资源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在对其权力制约相对薄

弱的情况下,易使其为自身谋取利益,诱发贪贿犯罪。如某院立案查办的某县级市房地产发展公司原副总经理仇某受贿案,某县级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项目前期负责人张某受贿案,涉案人员案发前分别工作在企业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上。

3.群体腐败、窝案串案值得引起重视。群体腐败所产生的主观侥幸心理和客观便利条件往往比个人犯罪更肆无忌惮,影响更恶劣。从案发情况看,窝案串案现象比较突出,尤其是一些单位或部门集体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涉案人员或相互效仿。或相互勾结,在利用职权实施职务犯罪过程中达成默契,形成群体腐败现象。从犯罪形态上看,群体腐败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管理层集体犯罪。如查处的某国有独资交通航务工程企业原副总经理姜某,利用负责处理某围填海工程港槽事故的职务便利,为挂靠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的石某谋取利益,收受行贿人石某宝马x5汽车一辆归本单位所有,该车价值人民币109.8万元。二是工作衔接环节上集体犯罪,经办人和管理人员共同作案。如某市新华书店某分店原部门会计沈某,在请某银行支行协助收取教辅书款项后,在明知书款是公款应当入公司财务账的情况下,却伙同该支行原行长施某将公款60万人民币隐藏在账外,擅自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从中收受行贿人贿赂款。

4.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和手段比较集中。案件涉及一下主要环节:一是基建环节,利用工程招标、发包权收受承包商的贿赂,利用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权力,收受施工单位的贿赂等具体

环节收受承建单位和供应商的贿赂,这种类型职务犯罪占某院查处的国企职务犯罪案件的54%;二是利用管理单位资金的便利,采取虚构、隐匿、套现等手段挪用、侵吞国有资产,或有关资金不入企业账簿的干事将公款据为己有;三是资产管理人员利用废旧物资处置权谋取私利。废旧物资因为价值相对较低,比较不起眼,其处理过程往往不受重视。

总体上看,国企职务犯罪案件的案发成因呈现“多因一果”现象。具体来说,国企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国企人员主观上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够重视。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缺乏说服力,党风廉政教育缺乏针对性,法制教育、警示教育缺乏有效性;涉案人员自身在平时放松世界观改造,思想意识错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受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影响,这些人平时不注重政治学习,不注重党性修养,忽视思想品德锤炼,贪念抬头。一些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往往对自己“定位”出现偏差,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有一点成绩就想得到组织的肯定,一旦不能满足,心理便失衡,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如某院查处的某县级市房地产发展公司原副总经理仇某曾说:“对于平常单位组织的学习活动高兴就参加,不高兴参加也没谁过问。”他还说:“对于廉洁自律方面的制度、规定、正反典型事例的学习,基本是抱着应付的心里,从没有深入思考。”正是对学习的漠视,让他们的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再加上其本身赌博恶习的催化作用,一触即溃,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缺乏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为寻租活动提供了空间。腐败的基本表现形式是权钱交易,从交易过程来看,腐败一般发生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当今,我国的市场竞争还不是很充分,计划与市场并存并相互渗透,使得这一时期的竞争还不是很充分和公平。政府对市场不恰当的行政管制措施,限制了竞争,因而导致了寻租。不公平的竞争机制提供的寻租空间在为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捞取金钱的

同时,也导致了国有企业内部公职人员的大量职务犯罪。如某县级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项目前期负责人张某,利用担任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务便利,利用其在工程管理中具有质量监督、现场管理以及对工程招投标和发包的话语权、工程验收和工程款审计支付等工作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3.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在经营权限较大、资金密集的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而内部监督制约不力又恰恰是国企高管处于腐败犯罪高危行列的重要原因。如某工程服务指挥部征拆处原副处长王某与丁某、刘某合谋,利用其担任某工程服务指挥部征拆处副处长、丁某担任某公路管理处指挥调度中心主任助理的职务便利,借用某公司名义,私自承接相关工程,共同贪污人民币39万元。

4.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不足,部分工作环节缺乏制度监控。据调查,尽管这些案发单位的岗位责任、规章制度和廉政规定是比较健全和严密的,但还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规章制度定的多,执行的少;监督制度定的多,发挥作用的少;口头强调执行的多,

扎实工作落实的少;发现问题原谅的多,处理的少,最终导致企业制度形同虚设。此外,在工程管理、款项结算、技术服务等一些环节都缺乏规范化的流程和标准。工程质量要求的松紧、结算款项的快慢、技术服务的好坏和快慢,等等,差别明显,也造成了这些环节索贿与行贿的频发态势。

对策分析:

1.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把预防职务犯罪和国有企业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在国有企业决策、经营、管理、运行和监督等各个重要环节,建立起全面和完善的制度。

2.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应尽快进行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以市场化的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要强化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使决策权和执行权适当分离,建立民主的决策机制,杜绝“一言堂”;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用制度管人管事,严格照章办事;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增强企业监事会的权威,维护监事会对企业财务的审查权,对董事、经理的建议权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防止权力滥用。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堵塞管理工作漏洞。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有了相应的制度规定,不能严格地贯彻执行,制度再好也是一纸空文。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切实增强现有制度的执行力,做到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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