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考试命题规律.doc
司法考试民法学需把握命题规律
司法考试民法学需把握命题规律随着2005、2006年民法考题的高度理论化、综合化,民法反而成为许多考生司考失败的滑铁卢。
笔者多年辅导司考民法,认为应付民法应把握以下特点及规律:一、从命题心理来看,主要表现在卷三开头就是纯理论难题,把一部分考生打蒙了。
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在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基本法条的基础上,多做、多分析历年真题,尤其是近5年的真题,做到绝大部分题都似曾相识。
二、从命题风格来看,主要表现是题目高度综合化,尤其表现在多选和不定项选择题。
应对这样的考题,考生必须学会横向归纳总结考点,比如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法等有关诉讼时效的知识点总结在一起记忆,将不同制度中有关优先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归纳在一起。
完成这一工作可以借助参考书,如新起点学校的《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图表式专题详解》、李建伟老师编著的《民法60讲》等。
三、从命题形式来看,民法命题逐渐实务化。
随着学术研究与实务操作的日益结合,考题采用实际案例或者改编案例、凡新法规必重点考查成为民法命题的主要特点。
除了纯理论题以外,无论是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均为案例。
这些案例往往不仅考查一个知识点,并且要求考生像在实务中处理案件一样迅速找出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多选、不定项选择和案例分析中近年来常见多因一果的题目。
如2006年司考第3卷第92题:“甲隐瞒自己已将房屋出卖并登记过户给丙的事实,又与丁订立购房合同。
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为ACD。
在这个案例中,一个行为产生了多个诉因,我们不妨称之为多因一果。
它是真实案例的反映,因为现实中出现这样的事情,律师代理时当然要考虑所有可能的诉因并找出最有利的一个。
反映在考题中,就要求考生把这些诉因都找出来,不能局限于某一个知识点。
把握司考规律,破解司考难题
把握司考规律,破解司考难题国家司法考试的定位是衔接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者。
先不论目前的考试能否达到这个要求,经过八年的考试,司法考试确实体现出了一些规律,掌握这些规律对于应试非常重要:(一)司考“难”在哪里?对司考有一定研究的人们认同这样一个观点,即司考的“难”不在于理论有多么难以理解,而在于要考的东西太多、太细,而且越来越综合。
不管你理论水平多高,首先要做的就是“三大本”辅导教材一定认真看一遍,这需要一段时间。
辅导教材看了一遍后,还是难以应应对以具体法条为主的试题设计。
因此,司考要求应试者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更要求其知识结构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不管是法学专业还是非法学专业考生,考试难度都较大,都必须经过系统、全面的复习。
(二)教材、法条、真题为什么重要?1. 教材是司考复习的依据“三大本”是由权威机构召集权威学者以司考大纲为依据编写的权威教材,是当仁不让的司考复习最终依据。
其权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它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编写,体现了考试的范围。
其次,它是考生建立整体法律知识体系的依据。
教材的编写人员基本是各学科代表人物,他们将本学科最具代表性的理论与司考大纲相结合,基本上体现了最权威的知识体系。
再次,教材对司考所涉法学理论拥有最终解释权。
2. 法条是司考复习的主要内容除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学理论等学科的基础理论外,教材上其余内容都是法条的直接归纳;从试题来看,法条是最直接的考察对象。
因此将教材与法条相结合,并仔细研读重点法条是考试的不二选择。
3. 真题是司考复习的指针经过八年的考试,司考的所有重要知识点基本已经考察一遍,也就是说每年考试内容的80%以上都是知识点的重复考察,变化的仅是形式。
许多考生虽然了解真题很重要,但没有真正明白真题的重要性在哪里,只是把真题作为练习、巩固和检测的手段。
应当说真题真正的重要性体现在其指引和辅助理解知识点的作用上。
首先,真题的指引作用是指利用真题的归类,找到历年考察的主要知识点,从而缩小重点复习的范围。
3月3号李建伟老师讲义--10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10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与复习资料之选择(广州,2012,03,03)众合教育李建伟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众合学校第一部分10年命题规律简要分析第二部分司考的难度在于学科知识的体系性第三部分如何选择司考复习资料第一部分 10年命题规律的深度观察引子:为什么司法考试命题会有基本规律?凡连续性的成熟考试皆有律可循,应试第一要义:弄清楚该命题规律2002—2011,10届司考11次命题(2008年有2份命题)⏹3400道试题⏹题型相对固定⏹命题人基本固定⏹难度基本平衡⏹命题考查对象缓慢变化⏹风格基本固定一.命题第一规律:“因法设题”【例】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带回家。
丁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隐瞒实情并将相机卖与丁。
后丁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
乙见相机眼熟便询问丁,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
相机现在属于谁所有?(08延-3-12,单)A.甲B.乙C.丙D.丁二.命题第二规律:考试范围限于中国现行法现行法的范围如何界定?——没有任何权威的官方版本,但凭借以往命题的经验——每一年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时间范围:4月底前——司法解释的范围:只限于“基本法律”的适用解释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总体上,这是一场基本上关于法条的考试:83%左右——刑事诉讼法作为重大的新法如何考查:1.有规律可循:刑诉法1996刑法1997合同法1999物权法20072.考查最新变化的条文:新增的、修正的3.侧重考查条文的表面意思(前三年)4.只考查法典本身的条文,对于司法解释一时无暇顾及5.注意旧题新作三.命题第三规律:只考中国现行法的理解与应用(解决假设问题)的能力——故不同于大学法学院的课堂教育与期末考试⏹不考历史;⏹不考学说;⏹不考争议点;⏹不考外国法比较法⏹不考名词解释概念定义简答传统论述题【例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常见的民法期末考试题)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或者是名词解释:什么叫孳息?【例2】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
司法考试命题三大规律
司法考试命题三大规律
根据法律教育网对司法考试历年的掌握,总结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如下:
命题三大规律之一:综合考查
是指不同学科之间,或同一学科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综合运用。
这一规律首先体现在多项与不定项选择题上,尤其体现在案例分析上。
在此处,我想提醒考生必须重视案例分析。
命题三大规律之二:新增必考
新增加的考点一般都会在当年考察,即使当年不考也会在接下来的年份予以考察。
因此,对新增考点必须重视。
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增考点的考察都相对简单,能够明白立法意旨并简单运用即可,甚至,很多时候都是该知识点的简单记忆考查。
所以要紧紧跟随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进行复习,新增的考点也是考生成绩提高的增长点。
命题三大规律之三:重者恒重
即重要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要的。
在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中,不同学科之间分量不同;同一学科之内不同知识点之间重要性也是不同。
准备司法考试,必须分清考点的主次,抓主要矛盾。
这一规律在某一年的个别学科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差异,但若以3、5年为阶段,这一规律在每一个学科上都可谓是第一规律。
法律教育网———最受学员欢迎的专业法律教育门户网。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了解真题出题规律掌握考点要点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了解真题出题规律掌握考点要点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专业人士能力的考核,历年的真题解析是备考的重要资源。
通过了解真题的出题规律,并掌握考点要点,考生可以更好地备考,提高答题效率和准确性。
本文将通过解析历年真题,帮助考生了解司法考试的出题规律,并总结考点要点。
一、了解真题出题规律了解真题的出题规律有助于考生从整体上把握考试的命题方向。
通过对历年真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的特点:1. 多样性:司法考试的真题内容涉及广泛,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题目形式也多种多样,有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等。
考生要做到全面准备,不偏废某一部分内容。
2. 细节考察:真题中常常会有对法律细节的考察,需要考生对法律条文有深入的理解和记忆。
因此,复习过程中要注重对法律条文的钻研,并注意掌握重要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3. 考察综合运用能力:真题中的案例分析题常常要求考生综合运用各个法律领域的知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因此,考生要注重培养自己的综合思维和分析能力。
了解了真题的出题规律后,考生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更好地应对考试。
二、掌握考点要点掌握考点要点是备考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
每个法律领域都有一些重要的考点和核心知识,下面以刑法为例,介绍一下掌握考点的方法:1. 罪名要素:在刑法中,每个罪名都有其犯罪构成要素。
考生需要掌握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理解其含义,并能够正确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罪名要素。
2. 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如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共同犯罪的认定等。
考生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并能够正确应用于案例分析中。
3. 刑法理论:掌握一些基本的刑法理论是备考过程中必要的。
比如,犯罪主体、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适用范围等。
除了刑法,其他法律领域的备考也需要掌握相应的考点要点,因此,考生要充分利用历年真题,总结和归纳出各个法律领域的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解密司法考试选择题规律
解密司法考试选择题规律司法考试总分600分,其中选择题占450分,最能提分的就是选择题了,选择题分数高一些总分数也就提上去了,那么,在司法考试中怎么样才能快速的提高选择题的方法呢?下面新华考资网来给大家举几个例题,供大家参考。
其实,考官在设置选项之时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参照于某种规律,这种潜在规律多半发端于设计选项的目的。
这些规律往往也利用人类思维中某些常见的弱点,比如说在逻辑判断与推理中常犯的错误等等。
例如,干扰项与正确项常常会部分相同,部分不同,这样才能考察考生是否是完全掌握了知识点。
再例如,在选项中考官有时会不自觉地设置一个正确项,然而又设置一个与此正确项内容截然相反的错误项,让考生在两者中进行取舍。
而此时我们往往能借助一些选项之间逻辑关系的帮助,缩小选择的范围或确立选择的方向。
排除法,是选择时最为基本,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新华考资网提供遵循以上思路,通过对选择题选项之间关系的研究,笔者提出如下规律供考生参考。
1.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内容相近或类似,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例如,ABCD四个待选项中,AB因为内容相近、相似而存在同时成立的可能,则正确项只能从CD中择一选择。
新华考资网提供2.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存在承接、递进关系,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例如,ABCD四个待选项中,AB因为具有承接、递进关系可能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从CD中择一选择。
(例)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一)/第32题/单选题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
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
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
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新华考资网提供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答案为B.本题中选项C与D之间存在承接关系,倘若认为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则甲国应詹某的请求行使外交保护权成为可能,所以CD两项首先应予以排除。
2011司法考试民法命题规律和复习技巧
2011司法考试民法命题规律和复习技巧(一)命题规律1.坦诚地说,《民法通则》可谓是司法考试(包括律考)中的元老了。
从1986年颁布1987年施行至今,它已参加了十几届司法考试(包括律师资格考试)。
在这十几年中,虽然有一系列的民事单行法相继颁行并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造成很大冲击,但《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基本上岿然不动。
从我们截取的近几年的司考试题样本看,《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则在司法考试中年均占到了28分的比重。
我们认为,在司法考试的总分值调整为600分后,30分以上的分值应是《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在司法考试中的底线。
民法是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法治调控手段方面的最基本保障,而《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在民法中又居于理论基础的地位。
这种理论基础的地位对于民法的建设、对于市场经济的建设都非常重要,由此也决定了《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的内容理应在司法考试——培养未来国家法律建设者的考试中得到必要的彰显。
2.在具体的命题方式上,《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呈现出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为主,以案例题为辅,以论述题为新考查点的稳定的命题态势。
之所以《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在案例题中日渐衰微,是因为一系列民事单行法(特别是合同法、担保法)的相继颁行,使得《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中的两大重要制度——债权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内容受到很大削弱,以至于《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中很难再有更复杂的制度承受起案例分析题的8—15分之重。
退而求其次,《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的另一些重要制度,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个人合伙与代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等,也只有在5分左右的不定项选择题中一展身手啦!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的内容在2004年首次进入了论述题的考查范围,2005年耳一次在论述题中一层身手,这进一步凸显了《民法通则》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提高了广大考生对《民法通则》进行复习的要求。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技巧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技巧
(一)命题规律
通过对历年试题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的试题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类型单纯考查基本概念,比较简单,在试卷中所占比例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应该成为考生志在必得的部分。
第二种类型考查某一法律条文适用的条件,它要求考生在记住条文内容的基础上加以分析,难度适中,所占比例最大,是以前考试最为重要的一种类型,也是今后考试的重中之重。
第三种类型是对基本概念和适用条件的综合考查,需要考生准确掌握基本概念,从题干中提炼适用的条件,从而进行解答。
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考查,难度最大,很可能成为将来考试的趋势。
从近几年的考试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的试题向综合性、应用性和模糊性的方向发展,难度不断加大。
(二)复习方法
在命题规律基本明晰的前提下,考生们就要以勤奋和技巧来应对司法考试,做到有的放矢。
以下为大家提供一些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
1.从正确的复习方向入手。
司法考试涉及的部门法非常广泛、知识点非常庞杂,考生们必须把握关键、正确的复习方向。
2.对基本概念的准确把握。
3.对重点和难点知识的强化记忆和突破。
先予执行的三种情况,“紧急情况”所包含的几种具体情况。
4.与其他程序法的联系和区分记忆。
5.注意与相关实体法的联系,把握特殊规定。
6.训练答题技巧。
司法考试民法命题基本规律
司法考试民法命题基本规律
这些年来,民法始终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究其原因,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社会就是“私法”发展与完善的社会,市场经济愈是繁荣发达就愈需要“私法”的繁荣昌盛。
而在整个“私法”领域,民法既是奠基者又是排头兵。
民法在国家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这种基础保障性地位,决定了它应当而且也必须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事法学在2002年考了80分,2003年考了65分,2004年和2005年都突破了100分,其中2004年更是高达118分,2005年也有101分,2006年有所下降为78分,2007年又上升到97分,占据了整个考试600分总量的六分之一,在各部门法分值中高居榜首,08年则稍微有所下降为72分。
总体来看,在未来的09年司法考试中,民法分数仍将保持在这一水平上下。
在大的命题方向上,虽然民法的各单行法在司法考试中都有生动表现,但总体上仍基本维持的是以往司法考试的态势——即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为龙头(75分),以担保法、知识产权法为龙身(15分),以婚姻法、继承法为龙尾(8分)。
龙头、龙身、龙尾各司其职交相辉映。
由此,也决定了我们在复习民法时应以龙头(民
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为重心、兼及龙身(担保法、知识产权法)、附带龙尾(婚姻法、继承法)的总体复习格局。
司法考试民法命题规律
司法考试民法命题规律关于2010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复习指导,我们认为大家应该先了解一下司法考试命题的依据和程序。
司法考试的命题依据是《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命题分为五个阶段:征题、审题、选题、定题、拼题。
所谓征题,顾名思义就是征集司法考试试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以往的司法考试各科题库中抽取,一种是命题人或各高校、法律研究机构等出题。
征题一般是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
第二个阶段是审题,对征集来的题目进行审查,看看是不是符合规定。
审题一般在每年的7月中旬进行。
第三个阶段是选题,从通过审查符合规定的题目中选取试题,司法考试的真题基本上从这个阶段就有了雏形,通过选题就把当年司法考试的大体基调定下来。
没有被选为当年考试的试题会放在题库中作为今后司法考试的备选试题。
第四个阶段是定题,由司法部及命题专家对选好的试题做最后确定,不排除在这个阶段会换一些题。
在定题结束后,有司法考试标准试卷两倍的试题供拼题老师选择。
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拼题,把定好的试题按照司法考试的试卷结构进行“拼装”,一般会拼两套试卷,一卷作为考试正选试卷,另外的一套作为备用试卷,在出现状况的时候替代正式试卷使用。
司法考试第三卷的命题趋势同样是偏重理论化、实践化和前沿化,如民事诉讼法中的这一前沿问题,在以往的司法考试中就涉及过。
司法考试的民法题库是由钱明星和温世扬老师建立的,拼题一般是北京大学的钱明星教授、武汉大学的温世扬教授。
民法部分考点很多,难度较大,物权法仍然要足够重视,因为在《物权法》实施的近两年的时间里,出现了很多典型的案件和新的争议焦点。
除此以外,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担保法中的抵押、质押、留置就不要作为复习的对象了,因为它们已经被物权法所代替。
2009年《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根据经验,新修改的知识点是考试常考的知识点,所以知识产权部分要注意《专利法》。
2010年建议大家要高度关注《侵权责任法》。
商法是由刘凯湘和王卫国两位命题、拼题,商法的重点比较明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而且几乎每年卷四都会有商法的题目。
司法考试万古不变的考试规律
司法考试的规律就是变着样的重复众所周知,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必经考试,因其每年的通过比率很低,而有“中国第一考”之称。
但是,司法考试也并非没有规律可寻,只要我们善于分析它的特点和规律,通过司法考试也并非奢望。
笔者于2003年在职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并顺利通过,原因即在于笔者发现了这种考试的一些内在规律,并根据这些规律进行了有的放矢的复习。
下面,笔者谈一下自己在司法考试备考中摸索出的一些技巧和心得,供大家参考。
第一,备考司法考试必须要有严谨的复习态度,要做小学生。
面对几百万字司法考试教材和数不胜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我们备考人员首先就要端正自己的复习态度。
一定要向小学生那样,作好学习计划后保证每天按时完成当天作业,切忌急功近利式的复习。
笔者于2002年9月正式参加工作以来,本着一切为了司法考试的原则,每天复习都在3个小时以上。
正是这日积月累的复习才保证笔者能够扎扎实实地复习了几乎所有的司法考试知识点。
现在回想起来,感觉复习时的自己又回到了小学生的时代,每月作好复习计划,然后每日按部就班地复习。
第二,备考司法考试必须研究它的内在规律,做到知己知彼。
如何才能找到它的规律呢?笔者认为,仔细地探究历年的司法考试试题是掌握司法考试规律的捷径。
有位研究司法考试的著名学者曾指出,司法考试其实就是变着样的重复。
研究了历年试题后,我们就会发现其实重点和难点是非常清楚的,而且命题人的命题角度的变化趋势也是有章可寻的。
司法考试试题总的特点法律|教育网就是“重者恒重,轻者恒轻”和“命题源于法条”。
但要深刻领会这两点,却要求我们务必要作一番探究历年试题命题设计的来龙去脉的工作。
笔者起初复习时就是这样,我首先研究了一套1998年至2002年的真题解析(注意,这里是“研究”而不是单纯的做题),然后作了一份详实的重点难点笔记,做到了知己知彼。
明确了司法考试重点后,我们就要开展有的放矢的复习工作了。
第三,备考司法考试必须有科学的复习计划并应善于应用现代复习手段。
民法高分必看名师揭示司法考试民法命题规律及对策 (1)
名师揭示司法考试民法命题规律及对策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
这里谈及的民法主观试题包括客观试题主观化的选择题和卷四主观题。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所以就很难得分。
”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不了解司法实践!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律素质不高。
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
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进行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
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
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
司法考试相关-应试原则-答题思路简述Word版
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准备工作基于各个部门法自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以及在司法考试体系中的重要性的不同,在对各部门法的复习方法上,也是有区别的。
根据本人的复习经验,可以将其分为四个梯队:第一梯队:包括刑法和民法。
如前所述,得民刑者得天下,对于民法和刑法必须高度重视。
从最近两三年的司考来看,对这部分内容的考查越来越侧重理论,所以,对这两门部门法一定要看透教材(此处所说教材一般指《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下同),这是基础,当然,对于刑法,可以只看总则部分,刑法学的理论基本集中在总则部分。
对它们,必须站在理论的高度来学习,掌握原理性的知识点,而并非单纯的去记忆法条。
然后在看重点法条,对于重点法条必须完全掌握,做到运用自如。
之后,在把所有法条都看一遍,达到融会贯通之功效。
第二梯队:包括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法)。
这两个部门法和第三梯队的行政诉讼法的分值一般在180分左右,占了司法考试的三分之一,因此,从考试得分的层面看,必须把三大诉讼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而且,对这部分内容的考查不像其它部门法那么灵活,诉讼法考查的多为法条的直接规定(行政诉讼法稍有不同)。
在复习的时候,应当直接面对法条,全面掌握诉讼法的每一个法条,应该说,诉讼法的每一个法条都具有可考性,因为其都为操作性的内容。
而对于仲裁法,法条内容不多,可每年分值都在10分左右,可以说,仲裁法是最好得分的一部法律。
不少司考辅导机构的目标是“诉讼法不丢分”,我们也可以以此作为自己的复习目标,真正做到抓大放小、有的放矢。
第三梯队:包括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宪法、知识产权法和司法制度及法律职业道德。
这部分内容庞杂、法条冗多,而理论性相对较弱。
对于这部分内容,可以只看重点法条,并且,从经验来看,掌握重点法条已经足够。
这些法律中有很多法条是不具有可考性的。
比如《环境保护法》中只有第10、11、41、42条四条可能作为考查对象,因此,在复习时,只需掌握这四条内容就可以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浅谈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人的性格决定命运,司考的性质决定了司考的命题规律。
司考之路虽然艰辛,但作为一项考试仍是有规律可循的。
了解司考,是为了把握司考。
探究司考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考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
下面,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就来和大家谈一谈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的高效复习方法
司法考试冲刺复习指导
司考,我的思考
2013司考备考之学与思
司法考试偏重实用性、应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检测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考不重视原理,司考是以法学原理为内涵,以实例应用为表现的技能考试。
其规律最终决定于其性质,司考性质对司考命题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
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纯理论性的内容难登司考大雅之堂。
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
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它主要面对的、甚至是惟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
庆幸当初在朋友的指点下,报了法律教育网的精品班,老师们结合历年真题和典型案例讲解知识点,不仅让我对理论知识有了更直观的认识,还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我的法律思维能力,令我受益匪浅。
在题型方面,由于受到上述因素的制约,司考的题型主要是选择分析判断题。
简单的是选择判断题,较难的则是案例分析。
2、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
司考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
个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
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
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大者恒大。
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小者恒小。
即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始终处于配角地位;重者恒重。
即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轻者恒轻。
即一些部门法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基本不考或鲜有涉及的。
法律敎育网
4、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变数的规律
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
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
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给我们昭示着变数的轨迹。
司考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
比如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再如法治建设的热点问题,也是命题者的青睐对象。
当初我倒是没有为此费心劳神,法律教育网的老师早就在授课过程当中做了重点提示。
无论什么考试均有共同特点,都是对考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一种检验。
所以,我认为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是最重要的。
基础知识掌握好,怎么考都不怕。
命题人出题的时候,也同样是把一个知识点贯穿到一个选择题或案例当中去,用一种隐蔽的方法表现出来,迷惑考生去产生一种判断上的错误,从而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如果考生掌握的很好,无论怎样隐蔽,考生都可以将知识点找出来,判断出来,并能够将知识点应用于具体案情。
如果考生掌握的不好,那么就可能判断不出来,或者知道概念却无法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去。
面对司法考试,掌握命题规律并不必然等于成功,尚需朋友们的辛勤汗水和不懈努力。
祝大家2013年司法考试马到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