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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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津建筑函[2018]83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工程造价计价依

据中增值税率由11%调整为10%。为此,现对我市2016各专业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材料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调整系数调整为0.884;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26%计取。

二、机械费中机械台班单价、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

调整系数调整为0.9。

三、各专业利润调整系数调整为:建筑工程、人防工程

1.0478,市政工程1.0634,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

程1.0641。

四、税金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五、各专业按系数计取的项目按原调整系数×K值计算,

各项费用K值分别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12、冬(雨)季施工

增加费0.9950、夜间施工增加费1.0005、非夜间施工增加费1.0010、二次搬运费1.0090、建筑垃圾运输费1.0049、竣工验收存档资料

编制费1.0056、半幅施工措施费1.0024、脚手架搭拆费1.0050、建筑物超高增加费0.9949、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1.0055。

六、上述未涉及费用不做调整,按2016各专业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七、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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