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争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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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辞退员工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辞退员工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辞退员工的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有权辞退员工,但需要符合法定的辞退条件和程序。

关于辞退员工的条款包括:
1. 辞退的实质条件:辞退员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实质条件,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有权辞退员工。

2. 辞退的程序条件:在辞退员工前,雇主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给予员工相应的警告、教育和调整岗位等必要的救济措施,提供合理的辞退依据。

3.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辞退员工时,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员工的工龄、劳动年限等因素进行计算。

4. 辞退通知期限:雇主辞退员工前,需要提前向员工发出书面的辞退通知书,并按照法定的通知期限提前通知员工,一般通知期限为30天。

5. 辞退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雇主在辞退员工时,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为由辞退员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可能存在差异,以上内容仅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劳动合同法》。

实际操作时建议以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法制定。

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终止等劳动关系事项,适用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与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约定了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效力和期限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即为有效:1.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具有劳动合同的权利和行为能力;2.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继续劳动关系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1.劳动合同期满;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3.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5.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试用不合格;6.用人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死亡等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变更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1.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2.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3.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职业危害防护和劳动保护;5.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在上述内容基础上约定其他事项。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带附加条款)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带附加条款)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目录一、前言二、合同主体三、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十二、附则正文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动,甲方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主体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三、合同期限1.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试用期为____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2.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3.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8:00,周末双休。

2. 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法定节假日休息和带薪年休假。

六、劳动报酬1. 乙方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元,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

2. 甲方根据乙方的表现和公司经营状况,给予乙方一定的绩效奖金。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2. 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危害,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劳动合同有哪几个条款违法

劳动合同有哪几个条款违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应当遵循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签订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一些违法条款。

这些违法条款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劳动合同中常见的违法条款:一、试用期条款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置长达一年甚至更长的试用期,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享受到正常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二、工资待遇条款违法1.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故意将工资标准设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工资扣除不合理。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各种名目的罚款和扣款项目,如迟到、早退、请假等,使得劳动者实际到手的工资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

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

3. 绩效工资制度不规范。

部分用人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但未明确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评定标准和奖金发放办法,导致劳动者无法准确了解自己的工资收入。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违法1. 加班工资不合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或降低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休假制度不完善。

部分用人单位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休假制度,如带薪年休假、产假、婚假等,或者在休假期间扣除劳动者工资,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

四、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违法1. 违约金过高。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者在劳动者解除合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

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条款(2024版)

劳动合同法条款(2024版)

劳动合同法条款(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1.2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种类1.3 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和程序2.2 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2.3 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试用期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1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3.2 劳动合同的变更条件和程序3.3 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权益保障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4.2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4.3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五章:特殊劳动合同5.1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5.2 劳务派遣合同5.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第六章:集体合同6.1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6.2 集体合同的效力6.3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七章: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7.1 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7.2 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7.3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争议处理8.1 劳动争议的调解8.2 劳动争议的仲裁8.3 劳动争议的诉讼第九章:法律责任9.1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9.2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9.3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10.1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日期10.2 现行劳动合同的处理10.3 特别规定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用人单位签字11.2 劳动者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本法旨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2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种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3 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和程序劳动合同订立应符合法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等。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引言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组织形式,在劳动法领域引发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一些相关的说明。

事业单位的定义和特点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进行公益、非营利活动的组织形式。

事业单位在劳动关系的管理上与企业单位存在一定的差异。

与企业单位不同,事业单位的目的是为了公益事业的服务,而非盈利。

它们通常从事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工作。

事业单位通常依靠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来维持运转,并享有一定的财政补贴。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基础在劳动合同方面,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是适用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劳动关系建立、终止、解除、变更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在实践中,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单位存在一些差异,这也导致该问题引发了一些争议。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争议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不同解释之间的矛盾:有些人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组织形式,事业单位应该有自己的法律规定,不应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事业单位同样需要保护员工的权益,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

2.法律的不明确性: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相关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适用于事业单位,但也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排除性规定。

3.实践的差异:不同地区和不同事业单位对于适用《劳动合同法》有不同的执行做法。

一些地区的事业单位明确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另一些地区则持不同观点。

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倾向为了解决争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机关也做出了一定的探索。

是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立法倾向: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

2.若干地方性立法:一些地方政府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审视

劳动法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审视

劳动法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审视1. 引言1.1 背景介绍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39条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关键条款,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实际应用中,第39条经常成为劳动法律实践中的热点和争议焦点,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审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进行全面解读,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并提出建议以完善第39条的措施,最终重申第39条在劳动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通过对第39条的审视,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1.2 研究意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条款,在劳动法视角下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内容的深入解读,可以揭示其中蕴含的法律规定和精神,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

对第39条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劳动法的实施和完善。

研究第39条的局限性,有助于发现劳动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为提出完善措施提供依据。

通过评析劳动法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问题,可以进一步深化对劳动法理论的认识和探讨,促进劳动法学科的发展和壮大。

最终,对第39条在劳动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梳理和总结,对于准确把握劳动法条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00字】2. 正文2.1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内容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双方达成解除协议、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

根据该条款,劳动合同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终止,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应该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该条款还对临时工、试用期内终止、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保障措施。

2023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

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引言《劳动合同法》是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法规,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全面解读《劳动合同法》,从法律条文的角度解析其重要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权利,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完善劳动者的就业制度、工作条件和报酬制度,第二条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存续期间届满、罚款、解释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

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目的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

旨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自愿…第二章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劳动合同的形式、自愿性原则和内容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和双方合同权益。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第十五条劳动者享有与职业资格相适应的工资、工作休息、休假等权益…第三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的相关规定,包括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以及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两方当事人继续劳动关系,可以以书面形式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在合理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五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主持公道,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七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履行…第五章规范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职责和当事人的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大全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大全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第一条)。

那么关于这部法律的详细内容有什么呢?不熟悉法律的人应该怎么解读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xx〕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就适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以下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或者,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争议问题典型案例剖析及违纪员工处理技巧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争议问题典型案例剖析及违纪员工处理技巧

大城市。

钟老师将枯燥的劳动政策法规溶入实际管理案例当中,将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有机地整合在一起;课程内容80%为真实案例、20%为必备的重点法条;学员参与讨论、互动,课程生动有趣,深入浅出,实战型超强,让学员即时学以致用!课程满意度高达95%,众多学员均表示:"第一次听到如此实战、实用、实效的劳动法课程!钟老师非常务实、不说教、没有商业味道,终于听到了让我不再后悔的精彩课程!'钟老师先后在《人力资源》、《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专业杂志、媒体发表劳动关系类文章20多篇,曾为以下客户提供咨询顾问(非公开课)服务:中国人寿、广发银行、携程旅行网、华鼎担保、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铁集团、深圳机场、黄河水电开发、中烟集团、南粤物流、新南方集团、深圳爱施德股份、深圳酷动数码、合生创展、中海地产、方圆地产、珠江监理、珠江投资、三新地产、养生堂药业、一品红药业、晶苑集团、广州电信、国讯通信、松厦冷气、益海集团、旺大集团、中远物流、日晖园林、欧时力服装、广州蔬果集团、佰搭果餐饮连锁、广东交通集团、中山华泰、珠海口岸广场、纵横天地、蛇口船务运输股份、北京得信佳和医疗、风神集团、中咨工程监理、广药集团、高士线业、利海集团、化建集团、深圳水务监理、运发集团、新广国际集团、美的集团、江苏大全集团、沿海地产、深圳华侨城、信源集团、京城控股、中国邮政----千余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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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总则1.用人单位违反同工同酬规定以及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工资的,违反了本法第三条中的“公平”原则。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根据《工会法》和《公司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将企业规章制度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规章制度不得与三方协商、集体协商及劳动合同内容相悖。

3.如果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内容违法,但没有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4.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职工的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5.《劳动合同》、《企业职工花名册》、《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都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且前三个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若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有举证倒置义务。

7.劳动者在离职两年之内再次回到原单位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约定过试用期的,受集团公司派遣到另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协商调动劳动者的,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8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9.劳动者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付出同样劳动应当获得基本相同的劳动报酬。

因工资差距过大,劳动者提出疑义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岗位或者相近工作岗位最高工资标准为劳动者补足差额部分。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一、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7、10、11、14、82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作一个月可以要求两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二、劳动者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劳动法仅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一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用人单位在老职工工作近十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即将其解雇,以规避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到该待遇。

劳动法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且,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里,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别无选择。

三、试用期不再随便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9、20、83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

慎签劳动合同,权益不容忽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重要文件,对于双方的权
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保护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签
订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劳动合同所包含的
基本条款。

这些基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
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模糊不清、不合理或者
不合法的条款,应当及时提出质疑和异议,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修改。

同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还应了解用人单位的
经济实力、信誉度等情况,特别是在从事高风险、高强度的工作岗位
时要格外注意。

如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或者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依靠《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但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对待,认真核对合同
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赢局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2009年3月3日)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不足与完善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不足与完善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不足与完善摘要:经过协商解除劳务合同的需要强制性的解决经济补偿问题时,非常容易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议关系失去效力,也不利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导致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结束的经济补偿中相关规定有纰漏。

经济补偿忽高忽低,非常不科学不合理。

这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中起到收入分配和制定制度的功能角色。

关键词:劳动者;合同;单位;经济;补偿引言:《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广大劳动者的权利有一定的倾斜和保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补偿的形势和补偿办法有时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制度功能的定位不够准确,更有些条款出发点是好的,但执行后结果不尽人意,也就是制度的功能角色扮演的不够精准。

本篇文章主要是探讨《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条款在实际应用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意义劳动合同经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以及转变了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主要是维护了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进行了合理的保护,从而体现出我国对社会层面公平公正的精神理念的支持。

早在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劳动合同法》时,紧随其后它的相关实施条例也相继发布,主要是对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部分的相关制度作出相适应、符合实际也就是更为完善的修改,使其适用范围更大,涵盖面更广。

从而更进一步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但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行的时间非常短,有些制度不是非常全面,有些制度在实际使用时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制度制定的工作人员继续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劳动合同法》会更加贴合实际需要,制度会更加完善。

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具体实践内容(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务合同时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进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助。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一、现有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规定的不合理之处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由于对劳动合同的性质以及劳资关系的定位还不是十分清晰,因而在对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上,存在着诸多不恰当之处。

我们先将该法的相关规定罗列如下:《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上述7项内容是劳资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要具备的条款。

除上述条款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资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约定的内容是:一是试用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是保守商业秘密事项。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三是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在上述法律条文中,有些规定很显然是违背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劳资关系的本质要求。

比如“劳动纪律”就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条款。

因为:其一,从劳动纪律的产生来看,《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纪律是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的,而不是双方约定的。

[3]《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将劳动纪律规定为可以由劳资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的话,则劳动纪律究竟是由用人单位制定还是由双方约定就存在立法上的矛盾。

其二,从劳动纪律的法律效力来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必须要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法》第3条明确要求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合同“霸王条款”全面解读

劳动合同“霸王条款”全面解读

劳动合同“霸王条款”全面解读劳动合同“霸王条款”全面解读。

劳动合同霸王条款全面解读霸王条款一:企业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员工不得回绝以下有五种常见的条款:〔1〕企业有权根据员工才能、表现及工作需要,将员工调整到任何岗位。

〔2〕每位员工对组织分配的和调整的工作必须服从,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工到全国任何地区工作。

〔3〕企业基于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地点,不服从以违背劳动纪律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4〕企业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作,不服从者每天扣10%工资并处以警告。

〔5〕企业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员工不得回绝。

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霸王条款,违背了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那么,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协商义务。

在实务中需注意,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述,调岗情形主要由双方协商调岗、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调岗、用人单位因消费经营需要的调岗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

霸王条款二:员工违规操作伤亡自负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那么,无过错责任原那么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那么,即不管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劳动者被劳动保险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管劳动者是否有过错,都不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员工违规操作伤亡仍可认定为工伤,除非可以证明系自残、自杀,以及犯罪或违背治安管理、醉酒、吸毒导致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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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争议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 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

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届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届于劳动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

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

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届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乂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

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延长发放工资的周期。

否则,用人单位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漏洞,在劳动合同中将发放工资的时间近可能地延后,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及时领取工资和辞职的自由权。

第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对试用期进行规范,是本法的一大特点,也广受舆论好评,但笔者不以为然。

本法第20条规定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是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漏洞。

本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白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还有一种理解最低档工资没有80%的限制,说明这里的表达有歧异)但是,其中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
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白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白分之八十”。

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

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
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白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白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问题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白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

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白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

第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本法第
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

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也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因为时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

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认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

所以,如果因为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顾虑,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第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模糊、终止条件不明确。

我们都知道本法突出的特点是引导劳动合同的长期化,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

但是,要认真考察一下本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我们会发现存在一些的问题。

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存在几个问题: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无确定终止时间”如何理解的问题:是理解为可以随时终止,还是理解为不能终止?很显然不能理解为随时终止,但是如果理解为不能终止,显然也是没有道理的。

因此,“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意不明确,让人感到费解。

根据本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法
定理由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
不受限制的。

其次,本条规定“无确定终止时间”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也让人难以理解。

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定的合同期限形式,不需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为“无确定终止时间”,双方只需要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甚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可以直接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根本不存在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约定”问题。

(我个人认为此段作者理解有误,“约定”的是“劳动合同”,这个
“劳动合同”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


另外,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几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等。

但是,对于一个正常运作的企业,若劳动者因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乂达到退休年龄,该如何终止该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并没有规定。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单方终止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的。

第六: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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