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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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亟待立法保护,但我国法律在该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论,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应受物权法规制。本文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特征入手,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及其保护问题。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物上请求权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有关网络游戏装备、虚拟物品的法律纠纷急剧增加。但就目前来说,如何给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以及对其保护问题在我国法律上还是一片空白。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及特征

财产是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顾名思义,指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只有依附于网络才存在的财产,是一种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数字化、非物化的网络虚拟物,主要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金币、虚拟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箱、网络寻呼等一系列的信息类产品。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表现为如下的特征:

1、虚拟性。虚拟性又被称为无形性,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由于网络环境具有虚拟性,网络财产便不可避免的带上了同样的特性。网络虚拟财产产生于网络,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保存在网络

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无体无形。

2、依附性。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独立于网络,其产生、灭失及价值的体现都须借助于网络,是依附于网络的一种财产。

3、价值性。价值性是决定某一财产能否成为法律财产并受法律保护的重要因素。网络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将大量时间、精力、体力甚至金钱投入游戏之中获得的,它凝结了游戏玩家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4、可转换性。只有网络虚拟财产与我们现实社会在某些方面存在联系,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相应的对价,才有可能在现实中被人们所关注,从而被确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具体来说,就是网络中的某一虚拟物要能和现实中的物品之间具有可比性,与现实财产之间可以实现自由转换。

5、合法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指的是财产获得方式的合法性,而非指虚拟财产本身必须是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目前在关于网络财产纳入民法财产权的范畴上,主要有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物权说三种观点。

1、债权说。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向服务商请求提供特定服务的一种证据。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属于服务合同的关系。游戏玩家是债权人,其基于该合同,有权要求服务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游戏服务。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却存在一些弊端。民法上的债是一种请求权,它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的实现

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是一方得请求对方为特定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在网络游戏中,当服务商履行义务给游戏玩家提供账号,装备后,在游戏的过程中,玩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这些虚拟财产,可以互换、买卖、赠与,完全不受服务商的控制。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不需要服务商为或是不为一定的行为,更像是一种对财产的所有权。

2、知识产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的智力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特征,因此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这种观点也有不合适之处。虚拟财产的存在不是游戏玩家创造出来的,只是其在游戏过程中通过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而获取的,不能体现游戏玩家的独创性。

3、物权说。该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物,财产所有者对网络虚拟物品享有支配权。对这种财产的保护应适用于对物权的法律规定。这种观点的合理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网络虚拟财产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具备物权属性。法律上划分不同的财产权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差异性。从虚拟财产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其在获得财产后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同时排除他人的非法占有和使用,从这点来说,它具备了物权的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和排他性权利的特征。

(2)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客体具备物权属性。民法上所说的”物”是除人之身体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

活需要的有机体及自然力。这里的物,首先原则上是有体物,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其次,对物的直接支配权的性质决定了,如果物权的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因而,物权的客体必须为特定物;最后,物权的客体一般应是独立物,即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得知:网络财产独立于人之外,它在本质上是由物质性的电子流构成的;它的客体是特定的;虽然网络财产是以网络为载体的,但是其能够单独使用和交易。从这个方面来看,网络财产似乎具备”物”的基本属性,应当列入物权的保护范围之列。综上,笔者较倾向于物权说的观点。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既然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物权的客体,当其受到侵害时就应当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可以从物上请求权的角度来进行保护。

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有权请求妨害人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以排除妨害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依照妨害形态不同可以大致分为三种:对于物权占有的妨害,发生物的返还请求权;对于占有之外的妨害,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有妨害之虞的,发生妨害预防请求权。结合虚拟财产的特性来看,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所有权被侵害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使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丧失对虚拟财

产的所有权,如网络游戏装备被窃取、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被游戏运营商无故删除等;二是妨碍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如向所有权人电子信箱发送垃圾邮件等。下面就从虚拟财产返还请求权和妨害除去请求权来进行阐述。

1、网络虚拟财产返还请求权。虚拟财产所有权因侵权而丧失时网络玩家可以要求侵权者返还虚拟财产。但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这种返还请求又不同于传统物权法上的物上请求权,不存在实际的交付。如因第三人非法窃取,原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将非法取得的虚拟财产返还给自己,也可以请求网络运营商取消该第三人的非法所得,重新恢复权利人的虚拟财产。如因网络运营商的原因导致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受到损害,则权利人可直接要求网络运营商恢复网络玩家在网络服务器中的记录,使其重新获得虚拟财产所有权。

2、网络虚拟财产妨害除去请求权。由于网络运营商或第三人的原因妨碍财产所有者对虚拟财产正常的占有和使用,所有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害,回复其权利的圆满状态。

网络的产生和发展带来了新的利益,必然的就涉及到对这种利益的分配,而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在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导致了众多关于网络的法律纠纷的出现。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的财产权其欠缺法律保护的问题已非常突出,这就需要物权法具有开放性,能够将虚拟财产一类的财产利益纳入物权法的保护范畴。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一个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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