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东莞市第二批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资助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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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东府〔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2018〕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3日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坚持利用外资发展开放型经济是东莞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持续转型升级的基本方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相关规定,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下称“广东外资十条”)的扶持措施,进一步增强我市对优质外资项目的招商引资竞争力,继续发挥外资对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外资投向领域引导(一)鼓励外商投资重点参与我市智能制造关键领域突破,加快发展机器人、智能装备、智能终端等智能制造产业,补强芯片、高端显示屏等智能制造关键环节配套,推进传统制造业自动化智能化升级,引领智能制造产业链升级。

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以及国家、省和市相关支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二)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在新材料、机器人、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第三代半导体、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领域的投资,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化发展,构建更加均衡、多元的开放型经济产业发展格局。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2•【字号】东府办[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东府办〔2009〕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二日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为推进市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东莞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重大科技专项是指针对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任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二条市重大科技专项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参与组织实施。

项目的组织将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通过政府主动组织方式,有针对性、有计划地推进实施一批产业带动明显的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升级转型。

第三条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坚持“重组织、重设计、重管理、重绩效”的原则和“大科技、大开放、大投入、大带动”的思路。

在项目申报方面更加注重主动组织,在项目评审方面更加注重综合评议,在支持力度方面更加注重集中力量,在项目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全程监管。

第四条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从国内相关单位中挑选技术、管理、金融、财务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综合评议咨询专家组,协助专项实施的方案制定、项目论证、管理监督等。

2018年东莞市第二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条件、时间、流程

2018年东莞市第二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条件、时间、流程

2018年东莞市第二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条件、时间、流程备案登记条件1、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为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2、企业自建研发机构需有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研发经费、研发设备和研发项目(包括企业自立项项目),或以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为主要内容的设计研发机构。

如企业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机构,且尚未备案登记的,需补办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要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已列入市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为顺利完成任务,请各镇街(园区)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企业填报《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做好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填写《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汇总表》报送材料和时间请各企业于11月19日前将《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填写《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汇总表》并汇总企业提交的《备案登记表》于11月22日前报市科技局产学研结合科审核。

支持政策对经市科技局备案登记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2017年起有效填报企业(单位)研发情况统计年报表中企业研发机构相关数据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如企业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和有关企业研发机构等市级财政资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资助,即已享受相关市级财政资助,且资助金额大于10万元的,不再重复资助,资助金额小于10万元的,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若暂未享受相关资助政策的,可先奖励10万元,待其申报上述资助政策时,资助金额小于10万元的,不再重复资助,资助金额大于10万元的,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

经市科技局成功备案登记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将优先支持“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品牌企业认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等政策,优先推荐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试点银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科技办法】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科技办法】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科技办法】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8〕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8〕5号),参照《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东府〔2018〕116号)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市财政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运营、引进创新创业项目和考核奖励等。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组织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管理第五条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根据功能定位、建设阶段和建设规模等,分为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和孵化类新型研发机构。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具有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产学研结合紧密,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工作;(二)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固定的科研场所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科研设施,其中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10%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500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科技服务;(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四)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新药证书)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近3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东府办〔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8〕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东莞市创新驱动升级版战略,大力推进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与相关高校院所开展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促进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东莞市人民政府设立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

为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促进东莞市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用于补助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的研究生学费以及培育管理机构招生宣传费和管理费用等专项资金,具体从市科学技术局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是专项补助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委托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负责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是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一)鼓励应届毕业生和在我市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含公职人员)报考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市财政对考取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的研究生给予学费补助。

201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

201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

201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一、审批内容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2.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说明: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两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二、设定依据(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二)《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三)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四)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五)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六)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七)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八)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应是2017年入库、出库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

五、申请材料(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研发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具有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六)研发项目登记材料(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七)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企业在申请前,应先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项目登记)进行研发项目登记(系统已开通);企业在研发项目登记前,应先进入“科研人员(专家)登录”模块,进行科研人员登记。

2018年东莞市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申报指南

2018年东莞市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1:2018年东莞市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申报指南(前沿项目)一、申报要求(一)项目立项要求1.在本市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关条件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均可申报。

而且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必须在东莞市。

2.项目申报单位自2016年3月26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自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没有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或失信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单次被处以五万元及以上罚款或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1000元罚款)。

2017年度经统计部门审核研发投入为零的规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不得申报。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前三年内不能累计出现5个(含)以上项目验收不合格,或出现项目验收不合格数占立项项目总数超过40%(含),或主动终止结题数占立项项目总数超过30%(含);企业前三年内不能累计出现2个或以上项目不良记录(验收不合格、终止结题等)。

4.申报项目涉及知识产权明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5.申报单位具备与专题内容相关的研发实力和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的资金、人才等保障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项目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6.申报项目(指项目实施内容或支出内容)未曾获得市财政资金立项或资助,并没有出现重复申报情况。

7.项目必须确定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总负责人(总负责人为市外单位的,市内申报单位须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项目申报和实施;联合申报单位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晰各方任务、节点目标、经费安排和知识产权归属等,牵头申报单位对联合申报各方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作为课题实施的第一责任单位承担总体责任;联合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且参与单位数量一般不超过2家。

8.项目申报书的内容、投入预算、指标必须明确客观,实事求是,严禁各种夸大和虚假行为。

填报的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原则。

项目如获得立项,要确保申报书和合同书的内容、指标的一致性。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东莞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第一条申请研发投入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以及其他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具有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的企业;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具体内容包括:一产学研合作项目;二莞港科技合作项目;三专利实施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五其它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第三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第四条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标准第六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范围: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五专利技术实施费:指专利技术转让费、许可费、产业化费用、质押作价投资等费用;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现场试验、项目查新、信息收集、专家咨询、评估评审、可行性论证及研讨、验收及鉴定等费用;第七条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一企业的开办费用;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五广告和销售费用;六行政办公开支;第八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标准:一培育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的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5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二小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高于3000万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4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三中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不高于3亿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3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四大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2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已获科技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其研发投入资助额应扣除其当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贷款相应的贴息金额;第九条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研发投入资助与科技贷款贴息、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上年度自身研发投入的总额不含上年获得的各级财政资助额,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条申请资助的企业须进入东莞科技网,登录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二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的清单和凭证;三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四其他有关材料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项目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评报告等;第十一条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镇街科技办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汇总推荐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属的企业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其进行形式审查;第十二条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按照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现场考察企业名单;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第十四条对现场考察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企业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企业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第十五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第十六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第十七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科目入帐,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相关费用处理;第四章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和经费的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是:一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二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三研发的实质性进展;对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019年东莞市省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配套资助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流程

2019年东莞市省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配套资助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流程

2019年东莞市省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配套资助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流程支持对象我市已获省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的科技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资助标准1.在2016年1月1日及之后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1)申请条件: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

(2)申请材料:①东莞市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申请表;②单位资质证明;③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批复文件。

注意:上述(1)-(3)项材料必须提供。

(3)资助标准:①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的经费资助(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除外)。

②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70%,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的(1)申请条件①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②按期通过验收。

(2)申请材料:①《东莞市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申请表》(2016年之前立项);②单位资质证明;③申报单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工作总结;⑤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批复文件;⑥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验收批复文件;⑦近5年购置的在用的仪器、设备、设施、软件明细清单(需附发票、付款凭证等);⑧其他佐证资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等。

(3)资助标准:按《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4〕120号)执行,按企业近5年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20万元;并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东府办〔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8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4日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大力推动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我市相关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具有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发机构。

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我市相关行业、领域具有科研优势的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应用技术与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重大工程技术研究及开发条件和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能开展创新性研究的机构。

第三条市财政每年设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五条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对象和标准为:(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认定)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资助(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外)。

东莞研发补助流程

东莞研发补助流程

东莞研发补助流程
东莞研发补助流程如下:
确定研发项目:企业根据自身研发需求,确定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并制定相应的研发计划。

申请备案: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研发项目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审核: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研发项目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

发放补助:科技主管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企业按照补助金额进行相应的研发工作。

监督检查: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研发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计划进行研发工作,并及时了解企业研发进展情况。

验收:企业完成研发项目后,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研发成果进行验收,确认企业的研发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补助资金结算:企业完成研发项目并通过验收后,可以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结算。

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结算补助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研发补助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企业在申请研发补助前,应该仔细了解当地政策和流程,以便更好地申请研发补助。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2018年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助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2018年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助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2018年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申报2018年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助的通知各园区、镇(街)倍增办,有关企业: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企业高质量倍增发展助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47号)和《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兼并重组实施细则》(东府办〔2017〕141号),现组织开展2018年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2018年经市政府认定且具备政策享受资格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

二、申报时间本次项目分网上在线申报和纸质书面申报两个阶段。

(一)网上在线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9月7日(星期五),申报网址:智造东莞网,。

(二)纸质书面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9月12日(星期三),企业递交纸质申报材料至各园区、镇(街)倍增办,由各园区、镇(街)倍增办加盖意见和公章后,汇总报至市经信局。

三、其他要求请各园区、镇(街)倍增办按照附件的《申报指南》要求,一是通知和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求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完成项目申报工作(包括在线申报和纸质申报),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资格;二是于企业提交网上申请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初步形式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市经信局审核。

四、联系方式(一)关于申报内容和资料准备请联系:联系人:市经信局改革发展科李辉宴、张子瀚;联系电话:22227568、22220501;联系地址:东莞市鸿福西路 68 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市经信局改革发展科。

(二)关于网上在线申报技术问题请联系:联系人:市经信局信息中心;联系电话:22231601;特此通知。

东莞专利项目资助申请流程

东莞专利项目资助申请流程

东莞专利项目资助申请流程
东莞市政府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设立了专利项目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助。

以下是东莞专利项目资助申请流程:
1. 审查资格:企业需要首先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如该专利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获得了授权等。

2.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准备好申请表、专利证书、技术报告、研发计划书等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

3. 申请报名: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东莞市科技局提交申请,申请成功后会获得一个申请编号。

4. 审核评估:科技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企业的专利技术创新能力,确定是否符合资助条件。

5. 审批资助:通过审核后,东莞市科技局会根据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根据专利技术创新的贡献和企业申请的专利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

6. 资助使用:企业在获得资助后,需要按照资助协议规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如超出期限未能完成任务,则需要返还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

以上是东莞专利项目资助申请流程的基本步骤,企业在申请时需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和遵守资助协议规定,以确保资助的顺利获得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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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题申报攻略

2018年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题申报攻略

2018年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题申报攻略申报内容申报内容包括省级新型研究机构资格认定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两个方面。

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

在通过本次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基础上,对符合广东省重点产业发展需要,评估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资助。

申报对象(1)中央和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建设高等院校、中央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等国家级创新资源在粤设立的研发机构;(2)港澳地区高校、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在粤设立的研发机构;(3)国(境)外一流大学及研究机构、知名实验室和创新中心、世界500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在粤设立的研发机构。

申报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申报2018年立项的须在2018年9月10日前在广东完成注册;申报2019年立项的须在2019年3月31日前在广东完成注册;(3)申报截止日前未完成注册的机构,可由建设依托单位申报,建设单位须出具承诺函在2019年03月31日前在广东完成注册;(4)制定了可行的实施方案,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保障;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具备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国际大科学工程的能力;(5)有与省级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或行业龙头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6)优先支持优质创新资源整体性、系统性、机构化、平台化来粤建设研发机构;(7)优先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其它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外资全球研发中心来粤设立研究机构或分支机构;(8)优先支持在高新区、专业镇建立的研发机构。

认定方式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

资助方式对通过本次认定、符合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地方政府重点支持、评估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每家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时间长期受理。

申报要求1.申报的项目应统一使用专题内容作为项目名称(如申报“(一)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项目,申报项目名称应为“xxx(单位名)+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2.新型研发机构应提供申报条件所需证明附件材料,并承担材料真实可靠责任,如有弄虚作假将按相关规定记录诚信信用,严重的按有关法律处理;3.申报单位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重大违规行为;4.鼓励粤东西北地区机构积极申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东府办[2012]176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部门:《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5日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现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平台是指面向我市产业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创新需求,吸纳、集聚和整合区域内外知识、信息、技术、人才等相关创新资源,为产业内各个创新主体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市政府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发展,并对符合一定资质的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资助,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统筹资金安排;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经费由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第四条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市政府为主导联合高校院所联合共建,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东莞市企业的研发投入资助,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东莞市的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

第三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是指东莞市政府为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提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二章资助范围第四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的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科技创新项目:包括产品研发、技术改进和创新项目等。

(二)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

(三)重点产业领域:在东莞市重点产业领域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

(四)创业孵化企业:对符合东莞市创业孵化标准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和政策扶持。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五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的申请程序如下:(一)企业填写《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经企业盖章、签字后,提交给东莞市科技局。

(三)东莞市科技局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进行评估。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进入资助项目的评审环节。

(五)企业根据评审结果,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补充材料。

(六)东莞市科技局对资助项目进行终审,确定资助金额和资助期限。

(七)东莞市科技局将资助结果通知企业。

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六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的资助标准如下:(一)科技创新项目:根据项目的技术难度和市场前景,分配相应的资金支持。

(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

(三)重点产业领域:根据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创业孵化企业:根据企业的创新项目和发展潜力,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和政策扶持。

第五章资助管理第七条东莞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的资助管理工作。

第八条东莞市科技局应当建立资助项目的评审和监督机制,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第九条被资助的企业应当按照资助合同的规定使用资金和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时提交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东府〔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0日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全市人才发展环境,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现代产业,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人才奖”),奖励在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产业创新人才奖励按照激励贡献、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统筹协调机构,市人力资源部门是市产业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资金监管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配合部门。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部门的职责是督导和协调产业创新人才奖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是:(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经批准后发布;(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三)组织奖励的申报和奖励名单的复核,编制年度奖励方案,办理专项资金下达给园区、镇(街道)的拨付工作;(四)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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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东莞市第二批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时间、流程
支持对象
我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

申报项目
项目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1)2017年10月31日后获广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2)2017年10月31日后通过广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评估。

(3)申报单位不存在《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和《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2.申请材料:
(1)东莞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申请表;(以下为附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3)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批复文件(包含近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评估批复文件)。

3.资助标准:
对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资格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项目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项目
1.申请条件:
已获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需处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3年动态评估期内)或由市政府立项支持组建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或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等研发机构,提出申请后可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其它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在我市注册运营,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拥有独立的办公和科研场所,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和激励创新的用人机制。

(2)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营业收入总额的20%。

(3)拥有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市政府财政资金主导设立的多方共建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社会组织或企业自建的研发机构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5%;镇街主导设立的专业镇创新平台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4)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发展战略清晰,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等。

另外,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范围。

2.申请材料:
已获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由市政府立项支持组建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提出申请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需填报附件(1),同时只需附上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批复文件或市政府立项支持的批复文件。

其它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资助申请表;
以下为附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3)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组建方案;
(4)上年度工作报告;
(5)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单位的管理章程,包含申报单位的行政、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激励制度;
(7)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情况表(需附劳动合同或在莞交纳社保证明、学历职称证书等);
(8)在用的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软件明细清单(需附发票、付款凭证等);
(9)近三年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及收入证明材料;
(10)其他佐证资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或规范、管理认证等证明材料。

3.认定后可享受:
(1)单位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高校院所、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

(2)单位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可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可同等对待。

(3)对引进的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可按“人才东莞”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扶持、落户、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4)对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市有关部门优先审批。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项目三、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申报东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利用财政资金比例不超过50%(含)建设的单位。

(2)申报单位不存在《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和《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2.申请材料:
(1)东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资助申请表;
以下为附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3)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批复文件。

3.资助标准:
对获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立项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申报流程
(一)填报
采用网上填写申请书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申报单位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填写申报书。

首次申报的单位必须注册新帐号。

(二)审查
镇街(园区)所属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申报书后,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网上进行初审,再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网上进行审查;市属申报单位直接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在网上审查。

(三)报送
镇街(园区)所属申报单位经市科技局网上审查通过后,须打印书面材料报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意见,再报送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市属申报单位经市科技局网上审查通过后,须打印书面材料直接交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项目书面申报材料需一式3份;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项目书面申报材料需一式6份,所有材料均应以A4规格按顺序合并用线装订成册,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报起止时间:12月5日—12月17日下午5时;
(二)网上审核截止时间:12月19日下午5时;
(三)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12月21日下午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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