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市场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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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标准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国发〔2017〕72号)有关要求,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一)优化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布局。

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地区集聚,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应建设在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省份(根据行业设计规范,产能按照每年250天、每天两班计算。

下同)。

鼓励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地区和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已有产能利用水平。

(二)促进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

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领域。

引导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新能源汽车,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内生动力。

结合产业发展水平,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技术要求和生产准入规范条件,鼓励企业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能力和技术水平。

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地区,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的区域集中。

鼓励京津冀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发展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动污染治理。

严格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鼓励汽车企业做优做强。

引导汽车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品牌附加值,提升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支持汽车企业科学制定投资规划,强化集团内部资源共享,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能利用率。

鼓励汽车企业之间在资本、技术和产能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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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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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 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 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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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要求
•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 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 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 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 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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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准入
国家主管部门
工信部产业司
中介机构-评估
中机中心-审查
项目 投资 规定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建设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工信部]-审查
增品种、扩产能、异地 建分厂-备案
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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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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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
工艺、产能; 4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

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

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

201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工信部近日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重新划定新能源汽车范围,根据意见稿,工信部将新能源汽车范围调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这被业界看做是国家提高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的一个标志。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化有利于监督管理。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目前这个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将会加强在标准法规、产品开发、市场运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统筹协调。

将来新能源汽车与节能汽车与税的结合,将会有利于市场的调控,也有利于监督管理。

对于申请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征求意见稿》要求需要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按照《要求》,审查条件将有17项具体条款,其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未达标,则该企业就不被准入。

在业内看来,对于中小车企而言,审查条款的增多意味着需在研发能力提升方面加大投入,而非过去的简单的生产能力。

此前,有消息称,不少所谓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都不具备控制系统的研发能力,甚至一些知名的企业也不符合条件。

对于工信部即将发布的新规,各家车企人心惶惶。

奇瑞汽车新能源汽车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奇瑞还在研究具体的应对策略。

奇瑞:这个不方便说,我觉得我们还在研究,还在研究当中,好吧。

汽车专家贾新光认为,这次工信部提高门槛主要是为了整顿现在混乱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贾新光:投资过热,车型比较混乱,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所以还需要整顿新能源车的发展秩序,其中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准入门槛。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透露,工信部的目标是将来新上的纯新能源车企不超过10家。

这也意味着除去已拿到资质的北汽新能源和长江汽车外,留给打算进入新能源造车领域的企业只有8家。

陈清泰:建立更好的产业生态是重要课题

陈清泰:建立更好的产业生态是重要课题

陈清泰:建立更好的产业生态是重要课题百人会的特色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自成立以来,以其成员背景层次之高、涉及产业领域之广而难免被一些业内人士寄予极高的期望。

百人会成立的初衷究竟是什么?成立半年多来是如何开展工作的?取得了哪些成果?陈清泰:百人会不是在工商或民政注册“组织”,更没有行政权力。

他是以促进电动车发展为目标,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非官方、非营利性,通过研究和交流推进多领域融合、协同创新的发展论坛。

是中国电动汽车领域政府人员、专家、学者和行业人士以个人身份参加的高端交流研讨平台。

力争成为国家电动汽车领域的第三方智库。

百人会接受政府电动车主管部门的指导,独立开展工作。

研究成果既服务于行业和企业,也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百人会之所以成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电动车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汽车的范畴。

百人会无论人员构成还是研究的问题都与汽车、能源、交通等行业组织有很大差别,我们更加注重“跨行业”、“跨学科”的问题。

多领域专家、企业家的进入,一些跨界的技术部门的进入,有可能会激发出一些火花,产生新的亮点,对电动车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百人会涉及的主要是技术和政策两个领域。

开Column展活动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调查研究,了解产业发展状况,总结成功经验,反映各方面的群体性呼声,抓住影响电动车发展的、各方较为关注的问题,设立研究课题。

课题的调查和研究是百人会活动的主要载体。

我们的工作力求务实,让参与者都能有所收获,让研究成果有价值。

百人会的成员有时会发出不同的声音,这恰恰是百人会要保持的一个特点,我们希望能够广开思路,集思广益,出现新亮点。

百人会成立后几经论证我们设立了8个年度课题,包括纯电动家用轿车市场化进程跟踪评价,中国城市客运电动化及智能化策略研究,微型短途电动车有序发展与规范研究,全球主要电动车市场相关政策比较研究等。

除百人会的专家、企业家参与外,还邀请了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和政府人员参加课题研究。

新能源汽车电池政策(3)

新能源汽车电池政策(3)

新能源汽车电池政策(3)新能源汽车电池政策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营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乘客、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日。

16、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立项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4月1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对2017年第一批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

在相关的征求意见内容中,其中2017年第一批拟立项标准,《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在其列,这预示着低速电动汽车将迎来国家的规范化政策,从此拥有合法化的身份。

虽然本标准规范了低速电动车的产品定义,综合性能指标等要素。

但这并不等于低速电动车企业将陆续获得生产资质,其相关产品目前也尚无法纳入工信部汽车目录管理体系。

要想获得生产资质,未来还需按照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的相关规定,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报材料并等待批复。

17、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发布,新能源汽车除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要求。

18、《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5月13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1055号),旨在做好制造业稳预期、稳信心、稳投资、稳增长工作,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制造强国建设。

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聚焦10大重点工程,包括智能化改造工程、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绿色制造推广工程、高端装备发展工程等,其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工程隶属于高端装备发展工程。

关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工程,上述通知中指出,重点开发节能环保发动机、高效动力传动系统、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控制系统、插电式深度混合动力。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资质准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技术能力,具有良
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车辆型号认证等工作也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是产品准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型号及型号变更,都
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否则不得上市销售。

在审核过程中,要检查汽
车型号的技术参数、安全性能、环保性能、排放情况等情况,确保产品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质量管理。

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线、生
产设备、零件采购、人员培训、质量检测、出厂检测等工作都要有明确的
规定和管理制度,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附件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 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 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 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经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 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 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
第六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核准机关提供投 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 材料(见附件一)。
第七条 新建企业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 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有 3 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 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 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 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 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 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 加强新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对企业生 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 年第 109 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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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 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核准申请进行审查。

2016年新能源汽车政策汇总

2016年新能源汽车政策汇总

2016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政策汇总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自2016年起,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将由起步阶段进入加速阶段。

一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都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新能源汽车“十三五”期间的发展,国家和部分地方政府已发布相关政策。

据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国家共出台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30项,其中推广政策出台7项,行业规范政策出台8项,充电基础设施政策出台4项,企业目录相关政策出台5项,行业管理相关政策出台6项。

以下汇总了目前已出台的2016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政策,以供参考。

1、《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四部委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2016年新能源汽车各车型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并确定2017年至2020年的补贴退坡幅度为每两年下降20%。

2、《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为全面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深入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7号),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月8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建言献策。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月21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4、《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为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国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交运发〔2015〕34号
28
2015.02.05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群)配套政策出台进展情况》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
27
2014.12.19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
2014年第81号
26
2014.11.27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5
2014.11.26
《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
财建〔2010〕230号
2
2010.05.31
《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0〕227号
1
2009.06.17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产业[2009] 第44号
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序号
出台时间
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或相关政策、条文
发文单位或函件名称
42
2015.09.23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1~73批)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41
2015.09.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34
2015.05.11
《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5〕159号
33
2015.05.08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
2015年第30号
32
2015.05.07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1号

新形势下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

新形势下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

AUTO TIME93NEW ENERGY AUTOMOBILE | 新能源汽车时代汽车 新形势下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袁妮 张振鼎 房旭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 300300摘 要: 汽车产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寻求产业发展和能源消耗之间的平衡,新能源汽车的概念应时而生。

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各方面建设都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推进新能源汽车的进一步发展,是现在我们必须要认清的一个很迫切的问题,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 发展 经济1 新形势下我国新能源产品准入现状如表1所示2019年全汽车行业申报新能源产品7047个,其中,新产品3252个,变更扩展3795个。

按照动力类型分类,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409个,纯电动汽车6364个,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42个,燃料电池汽车232个。

按照车辆类型分类,乘用车1309个,货车1750个,客车3125个,专用车及挂车863个。

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是从21世纪初开始的,发展到现在已经有20年的时间。

为了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我国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在此规划中提出要在2020年达到全面的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发展,要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市场上的覆盖率。

2 汽车产业政策环境(1)全面扩大对外开放,创造公平、开放和竞争的市场环境。

2018年我国取消了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6月,发改委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在2022年将进一步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

在关税方面,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对新能源电池相关材料及零部件,包括发动机、自动变速箱等关键零部件和生产设备在内的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主任:何立峰2018年12月10日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第三条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

第五条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以下类型:(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

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含替代燃料汽车),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

2023年我国电动车行业生产资质放开趋势分析

2023年我国电动车行业生产资质放开趋势分析

2022年我国电动车行业生产资质放开趋势分析电动车生产资质的放开,已经箭在弦上。

日前,发改委对《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看法。

分析认为,这一《规定》将犹如一次“择优录用”的考试,将推动一些新面孔进入电动车生产领域。

从2022年开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不断提升,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也释放出将鼓舞行业外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生产领域的信号,其中小米、乐视等公司不断曝诞生产汽车的消息,而一些难以获得“准生证”的微型电动车企业也寄望进入国家“正规军团”。

对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理事长兼秘书长付于武向记者表示:“《规定》提出的投资主体和投资项目准入条件依旧很高,从这些条件来看,具有肯定技术储备和生产力量的零部件企业更简单满意条件。

”一位参加《规定》制订的人士坦言,《规定》的确为电动车企业准入设定了较高的“门槛”,就是为了防止一哄而上的现象消失。

IT业造车冲动从2022年开头,“打造中国特斯拉”的说法引燃了各路资本的热忱,在我国即将放开电动车生产资质的利好消息刺激之下,不少社会资本对于电动车都跃跃欲试:有消息称,目前IT企业乐视方案与北汽合作打造电动车;手机业的小米也已经对电动车产业抱以深厚的爱好,时不时曝出造车进程的新消息;在汽车领域,始终未能获得国家相关生产资质的微型电动车,也盼望借机进入电动车领域的“正规军”。

然而,IT业公司跨界进入汽车制造的幻想或在短期难以实现。

早在2022年末,发改委就《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过看法。

一位参加《规定》制订的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两次征求看法稿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规定》应当很快就能正式公布。

”上述人士向记者透露:“《规定》所指的投资主体,是指新增的实体性生产单位,目前一些IT企业选择联手汽车制造商共同生产的电动车不属于这一范畴。

”类似小米这样谋划单枪匹马进入电动车领域的企业想要获得资质或将面临难题。

四部委联合发布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30万元以上车型不补,续航门槛提高至300km

四部委联合发布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30万元以上车型不补,续航门槛提高至300km

四部委联合发布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30万元以上车型不补,续航门槛提高至300km作者:***来源:《汽车纵横》2020年第05期在此次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新政中,“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不超过30万元”的规定引发业界关注。

对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分析认为,为了使用有限的财税资金尽可能多地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对接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设置售价上限是科学合理的选择,综合考虑了我国消费者购买水平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并避免补贴资金流向奢侈消费。

财政补贴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将税收资金反哺于民众,最大限度惠及全社会,让广大群众能够买到高性价比的新能源汽车,加快市场培育,提高市场普及度也是现阶段补贴的首要任务,而高价位的豪华新能源汽车并不是承载我国新能源汽车普及重任的主体,因此也不是现阶段补贴的对象。

另外,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新能源补贴政策也有类似规定,如德国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也明确规定售价高于六万欧元的电动车不予补贴。

因此四部委此次发布的《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的新能源补贴前售价不超过30万元的政策规定,是结合了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现状和其他国家政策的经验,综合提出的符合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导向。

我国政府近年来大规模使用财政资金补贴新能源汽车,一方面,是为了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在总体市场中的比例,降低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提高我国能源安全水平;另一方面,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也是我国走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

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该政策从2020年4月23日起实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

通知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1、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

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1月6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2017车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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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车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2017车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以下由店铺为您整理2017车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车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行业的准入实行严格管控。

自1985年起,由国家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国家计划内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到2001年改为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并延续至今。

2007年10月17日,国家发改革委公告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和产品分类管理的原则,于2009年6月17日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已施行七年之久。

此次对《规则》进行修订,应该是工业化信息化部对现行《规则》的第一次修订。

这体现了新能源车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体现出新能源车现在是投资最热,赚钱最快,效益最好的行业热点,容易出问题,前期电动轻客骗补问题严重,因此针对新能源车准入严管。

8月12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与此前5月份发布的准入规则征求意见稿相比,已由原来的20条完善成28条,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更加细化、明确以及完善,态度也更鲜明。

为了分析方便简化,09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定义为09版规则,5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称为5月版规则,8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称为8月版规定。

1.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效力升级5月的政策征求意见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而8月的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文件的名称升级,体现政策的约束力大幅提升。

2.从发展到规范的方向性调整09版的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准入规则修订稿160413【范本模板】

准入规则修订稿160413【范本模板】

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

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kg的三轮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其中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是指以燃料电池系统作为动力源或主动力源(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应大于驱动电机峰值功率的40%,且不能小于20kW)的汽车,否则应按增程式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命名。

采用其他新型动力系统的汽车,包括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氢发动机汽车等,参照本规则执行。

采用铅酸类蓄电池作为动力蓄电池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应是《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现有汽车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11月27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工信部50号令疑问需对工信部50号令进行确认的事项重点讲解分析

工信部50号令疑问需对工信部50号令进行确认的事项重点讲解分析

需对工信部50号令进行确认的事项一、同一类别可以生产同类别其他车辆。

只有N1类(3.5吨以下)货车的资质可以生产N2、N3类中重型货车;只有乘用车资质中的多用途乘用车或运动型乘用车,就可以生产轿车;有了专用车类中的专用货车资质就可以生产其他类专用车,如专用客厢车。

工信部50号文中只是说摩托车的准入规定作废,没说乘用车的37号文作废,而且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16〕72号)中明确规定“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制定的依据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有关要求,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如果只有乘用车类别中的多用途乘用车资质,就可以生产乘用车类别中的轿车,等于绕开了上述文件规定,是否可行。

二、2019年7月1日后,我们的纯电动厢式运输车资质取消,如果取得商用车货车类资质,能否续继具有专用车类中的专用纯电动货车资质,如不能拥有且如具备可以生产同类型的专用车---专用客厢车,我们可以进行专用车的核准(省改委)和生产准入,取得专用车资质。

三、开放检测,鼓励集团进行自检。

自检后可以直接申报公告,具备自检的条件是什么,国家级还是省级认定的实验室,如果有明确的结论,我们可以提前准备申请相关实验室认定,以后不用送检自检申报公告。

四、同一系族的判定条件是什么。

像原来的金骏马和银骏马,只做一款试验,可以卖这2种车型。

五、代工条款。

是否可以理解为比如,我们可以不建北汽有限分公司,只要北汽有限委托我们,我们就可以生产北汽的产品。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7.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前期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此后,财政部根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2年8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并在主题里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国库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2022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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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串联式混合动力(增程式)乘用车。

其中,纯电动和串联式混合动力汽车分别指国家标准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义的车辆。

“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他乘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管理第五条新建企业属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范畴,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执行。

经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

第六条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核准机关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第七条新建企业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四)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

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在符合汽车国家标准和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见附件二)。

第八条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

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

(二)与生产纲领、产品结构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四)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5年(以项目建成投产为起始点)的担保合同。

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核准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核准机关应当对新建企业投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由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申请企业附件一和附件二内容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

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建。

第三章 准入管理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经核准后,新建企业必须按核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完成项目建设,按规定程序申请生产准入许可,新建企业及产品按照《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

第十二条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必须是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新建企业须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质保承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加强新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对企业生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第109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实施新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不能履行承诺、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况的企业,依法撤销或暂停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投资管理和准入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将根据纯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一、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二、试制样车技术要求附件一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 项目 提供材料 内容说明一、企业概况 ①企业经历②财务报告从事汽车相关产业的经历情况和财务报告。

二、基础能力 1、纯电动乘用车研发能力①综述文字材料②研发人员名单及介绍③整车设计规范及设计开发各阶段设计计算分析报告④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和专利证书⑤软硬件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⑥技术协议/合作协议研发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研发队伍和人员技术资历、配置等。

整车正向开发能力情况:提供样车整车开发过程资料、执行标准和技术状况,包括整车、各主要功能系统和关键零部件设计规范、输入、输出、设计变更等资料。

自主知识产权和授权发明专利情况:提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及专利情况说明。

整车及关键部件的软硬件配备情况:企业纯电动乘用车开发、试制和试验用的软件、硬件、仪器设备、配置、信息数据库等情况。

技术合作情况: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合作方、合作方式,以及知识产权归属情况。

62、纯电动乘用车试制能力①综述文字材料②试制设备清单③试制、检测、评价规范 在整车车身及主要结构件成型、电控系统、电机、动力电池系统、底盘、整车试装及调试等方面的试制试装能力情况,样车的试制工艺、试制过程等方面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三、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 ①试制样车技术情况说明②试制样车试验报告试制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

试制样车技术参数、结构设计及配置描述等样车技术情况说明。

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汽车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相关标准、附件一要求的样车试验报告。

78附件二试制样车技术要求车长≤4000mm技术要求<4座4-5座车长>4000mm试验标准储能、功能、人员安全 车载储能装置碰撞、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人员触电防护 符合GB/T 18384相关要求 整车碰撞安全 碰撞试验 符合相关碰撞标准要求。

安 全 性 要 求电池安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标准要求整车性能一致性单车完成行驶里程30000km 的可靠性试验后,其动力性、安全性、经济性仍能满足本技术要求。

参照GB/T 18388进行试验。

可 靠 性 要 求动力电池一致性单车完成行驶里程30000km 的可靠性试验后,充电完成并静置10分钟,所有动力电池单体电压值(V)最大差值不超过0.05V 或者续驶里程衰减率低于10%。

通过电池管理系统或上位机读出每个单体电池电压值(V),计算最大差值绝对值。

试制样车技术要求(续)车长≤4000mm技术要求<4座 4-5座车长>4000mm 试验标准 最高车速(km/h) >100 >100 >1200-50km/h加速时间(s) <5 <5 ——动力性要求0-100km/h加速时间(s) —— —— <12参照GB/T 18385进行试验,测量0-50km/h和0-100km/h加速时间。

综合工况纯电续驶里程(km) 100-150151-200100-150151-200150-200201-250251-300>300轻量化要求整备质量(kg) ≤750 ≤850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能量消耗率(综合工况每百公里电耗)(kWh) <8 <10 <12 <14 <16 <18 <20 <22根据GB/T 1838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经济性要求制动能量回收城市工况下制动能量回收对续驶里程的贡献率不低于15%测试车辆在制动能量回收功能开启和关闭状态下的续驶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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