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度汇编(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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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3)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4)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4)

办公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3)

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26)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28)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36)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37)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39)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4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44)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48)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49)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及管理制度 (51)

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管理实施办法 (55)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5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66)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68)

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 (80)

一、总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项目安全环保部为项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项目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由项目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六、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七、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八、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项目生产经营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电建股份项目《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各项目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及受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的分类和目录。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职责和预防

第四条制定颁布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危害的辨识、评价、监测和控制的职责和要求。

1.项目应建立或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

2.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相适应的职业健康保护设施、工具和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防护器具,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制定职业危害场所检测计划,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

4.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时)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5.应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应按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及时的治疗、疗养;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6.应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补报。

7.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钻孔作业、洞室作业等场所的粉尘、噪声、毒物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8.地下工程进口有可靠的防护措施,洞内根据围岩情况

及时进行支护,通风排烟设施良好,作业场所空气质量符合要求,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齐全。

9.生活营地没有尘、毒、噪等危害因素。生活环境整洁,宿舍、食堂、厕所卫生清洁,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消防、卫生、急救、保健设施满足需求

10.施工标段任务牌、提示、警告、限制等标志规范、齐全、标准。

1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规划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2.对于放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安排专人进行监控;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13.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不得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建立管理台账,指定专人保管,并及时校验和维护。

第五条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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