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 城中村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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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拆迁补偿标准

广东省拆迁补偿标准

广东省拆迁补偿标准广东省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进行城市更新、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时,政府对拆迁对象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置政策。

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一、补偿范围。

广东省拆迁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被拆迁户的房屋、土地、园林、水利设施、道路、桥梁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以及拆迁户的生产生活设施、果树、菜地等。

二、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

对于被拆迁户的房屋,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情况,政府将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一般来说,房屋补偿标准是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段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

2. 土地补偿标准。

对于被拆迁户的土地,政府将按照土地的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补偿。

土地补偿标准一般是按照每亩土地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

3. 生活补偿标准。

除了对房屋和土地进行补偿外,政府还将对被拆迁户的生活设施、果树、菜地等进行一定的补偿。

生活补偿标准一般是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的。

三、安置政策。

除了经济补偿外,政府还将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

安置政策包括提供新的住房、就业机会、教育资源等,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

四、补偿程序。

拆迁补偿的程序一般包括评估、协商、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款发放等环节。

在整个程序中,政府将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补偿监督。

为了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拆迁补偿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

广东省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政府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提供保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珠府〔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7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5日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市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城中村如何补偿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城中村如何补偿

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中旧村更新,规范更新区域内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保税区)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面积认定,是指由相关部门对权益人在更新区域内的现有房屋依法进行测绘、核实和确认,认定应补偿的建筑面积。

房屋面积认定不适用于房屋确权、办理产权登记书证等其他用途。

第三条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结合城中旧村更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条已表决同意启动城中旧村更新的,对于积极配合更新相关工作的权益人,方可按照本办法进行房屋认定和补偿。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开展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属地城市更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农渔、侨务等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权属人、不动产权信息、现状测绘数据等各项基础资料的统计、收集、初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牵头负责会同各部门核实确认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蚝民、渔民、侨民身份。

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中旧村更新各项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性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实等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报建情况核实等工作。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核实等工作。

海洋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蚝民、渔民身份。

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侨民身份。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权证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六条城中旧村的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本村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第二章房屋认定第七条更新区域内房屋按现有房屋层数和建筑面积,结合权益人的身份,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耕地:85433/亩;园地;65733元/亩;林地:30867元/亩;养殖水面;88677元/亩;未利用地:26300元/亩。

【为您推荐】江华县律师蓬溪县律师化州市律师花都区律师香河县律师高新区律师白云区律师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文件。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土地有二类、三类、四类土地三种: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梅华街道、拱北街道、吉大街道、翠香街道、狮山街道、香湾街道、前山街道、湾仔街道、南屏镇、横琴镇。

补偿标准:耕地:85433/亩;园地;65733元/亩;林地:30867元/亩;养殖水面;88677元/亩;未利用地:263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唐家湾镇。

补偿标准:耕地:64600/亩;园地;49667元/亩;林地:25067元/亩;养殖水面;67067元/亩;未利用地:19877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桂山镇、万山镇、担杆镇。

补偿标准:耕地:59200/亩;园地;45600元/亩;林地:21200元/亩;养殖水面;61467元/亩;未利用地:1820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征地补偿标准。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b5E2RGbCAP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p1EanqFDPw第四条【基本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DXDiTa9E3d第五条【基本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

RTCrpUDGiT第六条【保护传承的规定】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5PCzVD7HxA第七条【主管单位】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更新条件规定】城中旧村进行城市更新,应符合省“三旧”改造政策及我市城市更新政策有关规定。

第九条【实施方式】城中旧村更新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实施:(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

(二)市场主体实施。

(三)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场主体准入】选择市场主体实施方式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实施:jLBHrnAILg(一)公开表决方式。

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公开表决方式选择市场主体。

核定表汇总表

核定表汇总表


居-123 居-124 居-125 居-126 居-127 居-128 居-129 居-130 居-131 居-132 居-133 居-134 居-135 居-136 居-137 居-138 居-139 居-140 居-141 居-142 居-143 居-144 居-145 居-146 居-147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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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 官村 城中旧村房地产权及附属物补偿汇总表
其中 序号 产权人 身份 补偿产权面 不需补交建 需补交建筑成 原房屋批 积(平方米) 筑成本面积 本面积2500元 准功能 (平方米) /平方米) 93.8 93.8 93.8 97.91 97.91 97.91 97.91 85.52 85.52 85.52 85.52 89.27 89.27 89.27 89.27 437.94 426.8 995.27 116.38 116.38 116.38 116.38 116.38 93.8 93.8 93.8 97.91 97.91 97.91 97.91 85.52 85.52 85.52 85.52 89.27 89.27 89.27 89.27 437.94 426.8 995.27 116.38 116.38 116.38 116.38 116.38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办公 办公 办公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第 4 页 补偿现金建筑面积 应补交罚 应补交地 应退还地 砖石墙铁皮 款(元) 价(元) 价(元) 顶结构 果树 ﹥5CM ﹤15CM
居-35 居-36 居-37 居-38 居-39 居-40 居-41 居-42 居-43 居-44 居-45 居-46 居-47 居-48 居-49

1-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审议稿)-20190322

1-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审议稿)-20190322

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标准(20190322第二轮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背景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标准所称逐宗评估的市场价格, 是指以相应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批复之日为时点,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珠府(2018) 4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方式确定的土地市场价格。

第四条【名词解释】本标准所称基准地价,是指以相应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批复之日为时点的基准地价。

第五条【名词解释】本标准所称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由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改造前为已建成项目,即相应建筑办理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确权手续之一的项目,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产权书证登记或产权登记时核定测绘成果的建筑面积作为合法建筑面积。

(二)改造前为已报建项目,仅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确权手续的项目,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参照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实地测绘,符合原经批准的报建图纸部分的测绘面积作为合法建筑面积。

(三)改造前项目不符合本条前两项规定情形的,按无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处理。

第六条【划拨用地完善出让手续】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涉及原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在供地方案中明确同意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相关手续,并在办理项目用地供地手续时一并处理。

第二章旧厂房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第七条【协议出让拆建类】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旧厂房拆建更新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分类计收地价:(一)“工改商”类更新项目,地价按逐宗评估的市场价格的75%计收。

(二)“工改工”类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1.0 (含)以下部分,地价按批准年限与剩余年限逐宗评估的市场价格差额的75%计收;规划容积率1.0以上部分,不计收地价款。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五)扣减额超出应缴地价的部分,不予计退并视为地价已结清。

第五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总建筑面积和批准改变后的用途,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并按照以下规定抵扣应缴地价款:(一)改造前为工业用途的更新项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1•【字号】珠府〔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推动城市更新的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单宗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本办法所称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以拟协议出让的宗地为单位,经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评估并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按照旧厂房、旧村、旧城镇、“三地”及补公五个类别,结合更新类型、更新方向等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计收。

旧厂房、旧村、旧城镇按照原土地用途予以区分。

本办法所称的旧厂房,包括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上的厂房、仓储建筑及配套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旧村,包括城中旧村或旧村庄的旧村场、生活留用地及生产留用地。

珠海市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珠海市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珠海市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中旧村城市更新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的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坚持村民自治、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

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在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收益自行平衡开展更新改造。

第四条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

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第五条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主加强对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依法控制村民建设总量,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村集体共同利益。

第七条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工作。

市、区政府(管委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城中旧村进行城市更新,应符合•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第九条城中旧村城市更新的实施方式包括:(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交易选择单一市场主体,签订更新合作协议合作实施。

第十条城中旧村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组织本村城市更新工作。

最新珠海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珠海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珠海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现在在城市拆迁改造的过程当中,有很多一部分公民就成了大家在生活当中经常所说的拆二代。

其实最主要还是因为本身各地的土地的价值就在不断的提升过程当中,物价飞速增长的一个时代,就导致了拆迁补偿的问题也一直在不断的上升过程中。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珠海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珠海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是怎么规定的?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珠海旧村改造赔偿方案

珠海旧村改造赔偿方案

珠海旧村改造赔偿方案第1篇珠海旧村改造赔偿方案一、前言根据《珠海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旧村改造范围内村民的合法权益,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合法合规的赔偿方案,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赔偿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赔偿方案合法合规。

2.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赔偿标准统一,保证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

3. 人性化原则:充分考虑被征拆人的生活需求,提供合理补偿及安置。

4.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三、赔偿范围及标准1. 房屋征拆赔偿(1)合法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等因素,参照《珠海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合理赔偿。

(2)临时建筑:经认定为合法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赔偿。

2. 土地征用赔偿(1)农用地:按照《珠海市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2)非农用地:参照《珠海市非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3.附着物赔偿对被征拆范围内的附着物(如树木、电缆等)给予合理赔偿。

四、安置方式1. 货币补偿:按照本方案第三条赔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 产权调换:提供置换房源,确保被征拆人居住需求。

3. 搬迁安置:为被征拆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确保搬迁期间正常生活。

五、赔偿程序1. 征拆公告:在改造范围内发布征拆公告,明确征拆范围、时间、赔偿标准等内容。

2. 征拆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拆房屋进行评估。

3. 签订赔偿协议:根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拆人签订赔偿协议。

4. 赔偿支付:按照赔偿协议,及时支付赔偿款项。

5. 搬迁安置:协助被征拆人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障措施1. 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旧村改造政策,提高村民的政策知晓度。

2. 完善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改造工程公开透明。

3. 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4. 加强风险评估:针对改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改造项目平稳推进。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第五条【基本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

第六条【保护传承的规定】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第七条【主管单位】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更新条件规定】城中旧村进行城市更新,应符合省“三旧”改造政策及我市城市更新政策有关规定。

第九条【实施方式】城中旧村更新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实施:(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

(二)市场主体实施。

(三)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场主体准入】选择市场主体实施方式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实施:(一)公开表决方式。

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公开表决方式选择市场主体。

该市场主体应当在申报城市更新前已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获得相应土地流转使用权益,土地流转期限未满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政策解读: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

政策解读: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2019.09培训提纲二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三原用地完善手续地价四政府收购补偿一政策概述五政策衔接六相关程序及要求1一政策概述《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五条,遵循单宗评估、利益共享及分类指导原则,合理确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并针对复合情形、剩余未纳入改造范围用地收购补偿、历史项目处置、政策衔接等提出了具体处置措施。

单宗评估原则利益共享原则分类指导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3二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5(一)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分类体系改造类型改造方式改造类型备注旧厂房工改工拆建类——改建类、临改类、整治类不计收工改产、工改公共拆建类——改建类、临改类、整治类不计收工改商拆建类、改建类、临改类——整治类不计收旧村村改居拆建类————改建及整治类不计收旧城镇居改居(万山区除外)拆建类——拆建类——商改商、万山区居改居——改建类————整治类不计收“三地”——不限——补公——不限不计收《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结合项目更新方向、更新类型共计梳理出20类情形,其中:9类情形不计收地价,其余11类情形项目确定了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

6备注:1.“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改造后为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

2.差额是指新用地市场价格与原用地市场价格差额。

3.海岛区域具有以建筑基地面积核定供地面积情形的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修正系数为0.5,下同。

1 “工改工”类拆建项目案例(一)基础情况原用地面积 (A)15000平方米现状容积率 1.5扣除补公后净用地(B)12000平方米净容积率 3.0总开发规模36000平方米新供地单宗市场评估价(C)1358元/平方米原用地单宗市场评估价(D)(剩余年限价格)900元/平方米(二)地价计收测算新供地评估价格(E)B×C×1.0 = 16296000元原用地评估价格(F)A×D×1.0= 13500000元应缴交地价款(E-F)×40% = 111.84万元不计收按差额40%计收(一)旧厂房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7案例(一)基础情况原用地面积15000平方米现状容积率 1.5扣除补公后净用地 (A)12000平方米净容积率(B) 4.0总开发规模48000平方米新供地单宗市场评估价(C)1500元/平方米(二)地价计收测算应缴交地价款A×(B-1.0)×C×40%= 2160万元2 “工改产”“工改公共”类拆建项目按40%计收不计收备注:1.本办法所称“工改产”,是指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改造后为新型产业用地。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拆迁安置补偿怎么计算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拆迁安置补偿怎么计算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拆迁安置补偿怎么计算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拆迁安置补偿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城中村改造的目的是为了优化城市的发展布局,提高城市居住环境和人居条件。

因此,在进行拆迁和安置时,需要合理、公正、科学地计算补偿费用,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拆迁安置补偿的计算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过渡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等三个部分。

首先,房屋补偿费的计算是拆迁补偿的核心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屋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评估价值:根据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

评估价值通常是在拆迁前的基准日之前的市场价值。

2.建筑面积补偿:根据评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计算,一般以每平方米多少元来计算。

3.居住人数补偿:根据被拆迁人口的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一般以每人多少元来计算。

4.其他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性质、使用年限、房屋装修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常见的有居住面积、阳台面积、车库、庭院等。

对于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租金收入补偿、租金减免或安置费等方式进行补偿。

其次,过渡补助费也是拆迁安置过程中重要的一项补偿。

过渡补助费是为使被拆迁人能够在拆迁之后顺利过渡的一种费用补偿措施。

拆迁补偿中,过渡补助费的计算一般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过渡期计算:根据拆迁政策规定的过渡期,计算过渡补助费的补偿期限。

2.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人的居住情况、生活条件等,给予一定的过渡补偿费。

3.月度过渡费用:根据补偿标准和过渡期计算出每个月的过渡费用,并按月支付。

最后,搬迁补助费用是为了帮助被拆迁人顺利安置到新的居住地,以缓解其由此带来的经济压力。

搬迁补助费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搬迁距离:根据被拆迁人的居住地和安置地之间的距离,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费。

2.家具家电迁移费用:根据被拆迁人的家具家电数量和种类,计算出搬迁费用。

3.其他补偿:根据被拆迁人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例如重新购置家具家电、一次性过渡费用等。

珠海旧村改造赔偿方案

珠海旧村改造赔偿方案

珠海旧村改造赔偿方案1. 简介珠海市拥有许多历史久远的旧村,然而这些旧村常常存在老旧不堪的问题,亟待改造提升。

然而,在推动旧村改造的过程中,居民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

因此,本方案旨在为珠海旧村改造赔偿提供一套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确保推动旧村改造和保护居民权益两不误。

2. 立项背景珠海市政府决定对旧村进行改造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旧村存在严重的老化和污染问题,不利于人居环境的改善;2. 旧村地区基础设施陈旧,无法满足现代化需求; 3. 部分旧村安全隐患突出,需要进行整治和改善;4. 旧村周边的经济发展受限,需要进行城市更新以推动经济发展。

3. 赔偿原则在旧村改造过程中,赔偿居民的原则如下:1. 平等公正:对旧村居民的赔偿应实行公开、公正原则,确保每位居民得到合理的赔偿;2. 合理补偿:赔偿应根据居民房产的实际价值、居民个人损失等进行权衡,使居民在改造过程中不会因赔偿不公而受损;3. 依法进行:赔偿过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居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社会公益性:改造旧村是为了提升整个地区的人居环境和经济发展,因此居民应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意识,配合并支持改造工作。

4. 赔偿方案为了保证居民的合法权益,本方案提出如下赔偿方案:1. 住房补偿:居民房屋的赔偿以实际出售价值为依据,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合理补偿;2. 临时安置:在旧村改造期间,为居民提供临时安置方案,确保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并提供相应的生活补贴;3. 就业安置:为改造后的新村提供就业机会,优先录用改造前的旧村居民,确保居民能够继续谋得生计; 4. 金融支持:为改造后的新村居民提供一定的贷款和金融支持,帮助居民重新安置和发展。

5. 实施机制为了确保赔偿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以下实施机制:1. 政府主导:政府应组织专门机构负责旧村改造和赔偿事务,确保改造工作按照规定进行;2. 公开透明:赔偿方案应对公众公开,居民和社会各界对改造和赔偿方案有监督和投诉的权利; 3. 双向沟通:政府与旧村居民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解答居民的疑虑和困惑,并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4. 阶段评估:赔偿方案的实施应建立阶段评估机制,及时修正和改进方案,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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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中旧村更新,规范更新区域内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保税区)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面积认定,是指由相关部门对权益人在更新区域内的现有房屋依法进行测绘、核实和确认,认定应补偿的建筑面积。

房屋面积认定不适用于房屋确权、办理产权登记书证等其他用途。

第三条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结合城中旧村更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条已表决同意启动城中旧村更新的,对于积极配合更新相关工作的权益人,方可按照本办法进行房屋认定和补偿。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开展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属地城市更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农渔、侨务等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权属人、不动产权信息、现状测绘数据等各项基础资料的统计、收集、初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牵头负责会同各部门核实确认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蚝民、渔民、侨民身份。

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中旧村更新各项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性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实等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报建情况核实等工作。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核实等工作。

海洋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蚝民、渔民身份。

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侨民身份。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权证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六条城中旧村的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本村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第二章房屋认定第七条更新区域内房屋按现有房屋层数和建筑面积,结合权益人的身份,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

第八条权益人在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房屋面积认定:(一)被征地农民按每户不超出5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

被征地农民已享受福利住房政策的,参照执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待遇标准。

(二)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渔民、蚝民、侨民按每户建筑面积不超出240平方米的部分。

(三)其他产权人,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可直接依据产权登记证明认定,该面积按类别计入本条前款(一)、(二)项面积认定标准内。

如产权登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仍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政府统征前已建成且至今尚未灭失、主体结构未改变、未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由相关部门依程序利用历史地形图等相关资料,结合现状情况共同认定房屋面积。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因历史原因未在旧村场范围内取得宅基地,在旧村场紧邻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不超出5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可予以认定,但不得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户认定及面积补差。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的房屋基底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意见后,可进行面积认定。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户已建成5层以下但建筑面积超出400平方米房屋,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分户进行面积认定:(一)父母身份是被征地农民,与其同户的子女身份是被征地农民。

(二)同户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三)全户同意进行城中旧村更新并共同提出分户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户成员在分户后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身份待遇标准进行房屋面积认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对被征地农民已建成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进行认定:(一)一户自建多处房屋,可将该户分户前所有房屋中不超出5层的建筑面积,作为整体予以分户处理。

(二)一宅多户,可将该栋建筑中不超出5层的建筑面积,按户区分处理。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为被征地农民,婚姻存续期内或在2015年3月29日后离婚的,只视为一户进行房屋面积认定。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户成员在签字确认《房屋面积认定表》后死亡,其同户其他成员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仍按该表数据进行面积认定和补偿。

第十六条已按《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更新意愿进行表决,同意启动城中旧村更新的,自表决同意之日起不得在更新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停止受理报建申请。

但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按规定对更新意愿进行表决的,应在房屋面积认定工作开始之日起停止受理报建申请。

在停止受理报建申请前已获得规划部门批准手续但停建或未建的,依据规划部门批准新建房屋的面积作房屋面积认定。

在停止受理报建申请前申请报建已受理但未获得批准手续的,由受理部门继续审核报建资料并出具核准意见,以核准面积作房屋面积认定。

被征地农民应按房屋面积认定数据中未建设的房屋面积向属地政府支付建筑成本。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属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房屋面积的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面积认定工作包括测绘、基本信息核实、分户、每户房屋面积汇总登记、部门确认、结果公示等基本工作环节。

第十九条基本信息包括权益人身份、土地和房屋报建及产权信息、优惠报建指标和地价计补情况等内容,由各部门收集镇(街)初核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职责予以核实,核实结果交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

第二十条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国土部门收集整理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为基本名单,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档名单进行比对查核,初步认定被征地农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市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对经初步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名单进行审核,共同盖章确认,并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基本信息、分户情况及每户房屋面积数据进行初步核实汇总,按户录入《房屋面积认定表》。

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对《房屋面积认定表》进行审核,共同出具同意给予房屋面积认定的确认意见。

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汇总意见,对房屋面积做最终认定。

《房屋面积认定表》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面积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第四章补偿规定第二十三条已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房屋面积认定的权益人,不再享受《关于印发〈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国土字〔1994〕169号)中的优惠报建指标。

第二十四条安置补偿房屋与经认定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保持一致。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的房屋面积,不再作行政处理。

未计收地价的,保留土地使用权划拨性质不变;申请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的,按办理地价核准时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

安置补偿房屋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申请转变为出让方式的,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的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现有全部生产留用地纳入城中旧村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的,可按照生产留用地上房屋认定面积的1.1倍计算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

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不足生产留用地容积率1.0面积的,按生产留用地容积率1.0面积计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无生产留用地纳入城中旧村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的,按照原有集体物业房屋认定面积的1.1倍计算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对权益人的安置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认定面积的1.1倍计算;该权益人五层以下房屋建筑面积扣减房屋认定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建筑成本作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户全体家庭成员房屋经面积认定后总面积不足40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即400平方米扣减房屋面积认定部分)可按1:1计算应补偿建筑面积,但该被征地农民户应向属地政府支付该部分面积房屋的建筑成本。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2000年经市政府确认的香洲区26个城中旧村中已签订改造合同的改建项目,其房屋面积认定、补偿和原不动产权证收回注销工作仍按原城中旧村改建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各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权益人身份分为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侨民、渔民和蚝民等六类。

本办法所称世居居民,是指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户籍已登记在本村的城镇居民。

本办法所称非征地农民,是指户籍登记在本村但不属于被征地农民的农民。

本办法所称侨民,是指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已侨居国外的村民或居民。

本办法所称渔民,是指户籍登记在本村,历史上从事渔业生产的村民。

本办法所称蚝民,是指户籍登记在本村,历史上从事养蚝的村民。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户,是指:(一)被征地农民户为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登记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的户。

(二)世居居民户为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户。

(三)其余均为房屋面积认定工作中权益人身份核实时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户。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示、公告,应当在城中旧村更新区域范围内进行现场公示、公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成本,是指更新区域内村民建房的平均回购成本,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享受福利住房政策,是指已享受政府税收、地价等优惠政策购买或自建住房,或是已领取政策性购房补贴。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不超出、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及情形或未有明确规定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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