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一、合同主体资格不符案例:某公司招聘一名会计,但该会计并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公司与该会计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因会计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
公司发现会计无从业资格,遂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案中,会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不符合会计岗位的资格要求,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二、合同内容违法案例: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三、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案例:某公司与员工口头约定了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仅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四、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案例: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款剥夺了员工的法定权利,显失公平,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五、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案例: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了公司即将破产的事实,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六、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例: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结婚。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导致工资支付争议的法律判决案例
劳动合同无效导致工资支付争议的法律判决案例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它规定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劳动合同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被认定为无效,这将导致工资支付争议的产生。
在法律实践中,一些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导致工资支付争议的案件被提起,最终通过法律判决来解决。
本文将以一例法律判决案例为例,详细探讨劳动合同无效导致工资支付争议的问题。
案例背景:在某地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担任某职位,合同期为三年。
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法行为,包括无故扣除工资、加班费不支付等问题。
在多次争取权益无果后,乙方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庭,要求终止合同并索要未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
案件审理过程:一审: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查明了事实和证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涉及强迫、欺诈等非法行为;3. 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4. 劳动合同约定不规范,导致对劳动者利益严重损害。
通过审查合同条款和事实证据,法庭认定该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甲方未按照法定加班工资支付乙方加班费,并未足额支付乙方的基本工资。
而乙方的工作成绩良好,不存在违纪等情况,故在此背景下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
法庭裁定终止合同,并判决甲方支付乙方除已支付的工资外,尚未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
二审:甲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庭对此案进行复审,综合考虑了双方的权益和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事实和理由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错误。
同时,对于乙方索要终止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二审法庭做出了补充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在原合同里享有的权益和福利应当被确保。
因此,二审法庭判决甲方除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外,还要支付乙方一定的赔偿金额,作为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补偿。
判决无效的劳动合同案例
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担任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月工资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合同签订后,乙入职公司工作。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支付工资。
乙多次向甲公司提出支付工资的请求,但均被甲公司拒绝。
乙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仲裁请求:乙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未支付的工资 30000 元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甲公司答辩:甲公司答辩称,公司确实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支付工资,但原因是乙的工作表现不佳,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
此外,甲公司表示,乙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认为,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的规定,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同时,甲公司还表示,即使公司需要支付乙工资及经济补偿,但乙的工作表现不佳及失职行为,也应当从工资及经济补偿中扣除。
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2. 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是否应当扣除因工作表现不佳及失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仲裁委员会审理:1. 关于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存在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2. 关于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是否应当扣除因工作表现不佳及失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案例背景:李某,男,1985年5月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
2016年7月,李某通过人才市场招聘,进入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李某发现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员工工资经常拖欠,且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李某感到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李某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导致公司损失严重。
公司据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有以下无效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本案中,公司未能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成立。
2.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但李某在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权利仍应得到保障。
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合同无效,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在本案中,李某在发现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提出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这体现了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无效劳动合同案例
无效劳动合同案例篇一:五、无效劳动合同争议案例案例一:企业与劳动者“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案例简介杨某与其同乡何某1997年5月3日同时被中山市某防火器材厂录用。
5月6日,该厂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某正好患重感冒发高烧在宿舍休息。
何某见同乡昏睡不醒,未向他说明,在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后,何某出于好意也帮杨某代签了劳动合同。
5月9日,杨某病愈上班。
6月5日,该厂发工资时,杨某发现领到的工资比录用时所承诺的报酬少,杨某随即向厂方提出异议,该厂主管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你老乡已代你签了字,合同一经订立,具有法律效力。
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仲裁委员会的说服教育下,该厂最终与杨某在报酬上达成一致,并与他重新签订了合同。
案例评析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一规定表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由于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因此定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
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
本案中,何某代杨某与该防火器材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法属无效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谓志愿,是指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
由于本案中该防火器材厂与杨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何某代签的根本不能代表杨某的意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问题。
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劳动者时,一定要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主体要合法,而且内容、程序也要合法。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
案例1:如何处理与哺乳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案例:A是一家上海外资企业的职员,由于公司经济性裁员,公司向其提出(没有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因为她是哺乳期的产妇,所以A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有哺乳期的8个月(产假4个月已用)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交付的四金,以及公司规定的第13个月的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A于是申请仲裁。
问题解析:1、请问A的要求合理吗?A的这些要求,如果是在与公司进行协商过程中提出且双方按照这些要求达成一致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没有问题。
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以这些要求作为仲裁请求事项申请仲裁,恐怕难以得到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首先,A的这些要求均应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若劳动合同未解除,A提出这些仲裁请求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经济性裁员,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向A发出书面通知,A因处于哺乳期,故提出上述一系列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根据案例的描述分析,公司似乎在尝试与A以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直接向A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协商中,双方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存在争议,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故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假若A在仲裁中能证明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因A正处于哺乳期,故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A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请求应当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若A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公司: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如果符合公司规定享受当年第13个月工资条件的),支付第13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11、试用期任意辞退员工北京某投资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合同期限为__年6月至20__年6月,试用期为3个月。
__年8月,公司认为赵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遂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将其辞退。
此后,赵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委认为,公司未提供具体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遂依法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终经过调解,公司支付赵某工资和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本案中,将“不符合录用条件”扩大解释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做法是不对的。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将针对与本岗位有关的录用条件向劳动者进行明示,在劳动签字确认后,才能将其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的标准,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仅仅认为劳动者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仍需要对劳动者经过培训、调岗,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不允许员工自由离职北京某机械公司(甲方)与孙某(乙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
”该合同期限为__年1月至20__年1月。
__年1月,孙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遂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而公司以孙某提前解约为由,要求孙某必须赔偿公司违约金1万元,才可以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孙某不得已而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并协助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并且对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合同无效的案例
合同无效的案例1. 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018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其名下的一套公寓出租给乙方使用,并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3000元。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不久,甲方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将该公寓卖出,导致无法履行租赁合同。
乙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基于合同未能履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乙方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因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此次违约属于故意的。
2. 案例二:劳动合同无效2019年,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先生担任甲公司的高级经理,工资为每月2万元,并享有特殊福利。
然而,在合同执行的第一个月,甲公司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导致无法支付乙先生约定的工资和福利,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无法提前通知乙先生解除合同,并且也无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完全是由雇主的原因造成的。
比如,在乙先生签订合同时,如果他故意隐瞒了重要的身体状况或健康问题,从而使甲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那么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 案例三:购房合同无效2020年,甲先生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先生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乙先生,并且约定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全款。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乙先生却迟迟未支付购房款项,致使甲先生无法正常进行房屋交易。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乙先生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导致合同无法成立。
总结起来,合同无效的案例通常表现为一方故意或者无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使合同不能达到约定的目的。
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案例
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张某某诉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
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最高院公报的一则案例,对此进行了说明,即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协议解除而免除,劳动合同亦不当然被解除。
【案情介绍】2010年1月,张某某与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B公司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014年1月13日,A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中载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甲方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他应得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
A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原告支付了上述款项。
2014年4月,张某某经医院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
2014年12月10日,张某某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
2014年11月27日,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该委裁决对于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后张某某提起诉讼,仍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其与A 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该案经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张某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至2014年12月10日止。
【争议焦点】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当然有效?【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1]第一款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四十条[2]、四十一条[3]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三十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辞退劳动者,也不得将劳动者裁员。
第三方劳务合同无效案例
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行业的兴起,第三方劳务合同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日益普遍。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第三方劳务合同往往存在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以一个第三方劳务合同无效案例为例,从劳动合同法的视角分析此类案件的法律困境。
案例背景:某市某企业因业务扩张,急需招聘一批临时工。
企业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了10名临时工,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约定,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临时工,企业按月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用。
临时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企业发现临时工的工作表现不佳,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于是,企业决定辞退临时工。
但临时工认为,自己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则认为,自己与临时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困境:本案中,临时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均存在无效的风险。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本案中,临时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企业与临时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
然而,由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介入,使得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变得复杂,增加了合同无效的风险。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与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未明确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事项,可能存在无效的风险。
法律分析:本案中,临时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
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案例:邹某称:其于2021年4月1日入职,任绘图员,月工资4000元,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6月,其申请离职,公司没有批准,经过多次交涉后,公司威胁他,他一直工作到2021年8月31日,该日向公司邮寄通知书,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与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公司抗辩:邹某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邹某存在着欺诈导致公司错误录用,因此,邹某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关系无效则公司无须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须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邹某确认了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
问题:1、公司是否需要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什么?2、公司是否需要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为什么?3、本案,对公司有何启示?评论提示:亲爱的用户,请您积极参与《本周说法》栏目的评论,参与评论并被评为获奖会员,我们将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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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专家点评点评答案由一、法令专家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提供1、公司是否需要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什么?我认为公司无需向邹某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需要符合法定情形。
显然,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2、公司是否需要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为什么?我认为公司需要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1 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该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合同编号,XXXXX。
雇主,[雇主名称]雇员,[雇员名称]鉴于以下事实和协商,雇主与雇员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1. 聘用条件。
雇主同意聘用雇员担任[职位名称],并雇员接受此职位。
2. 薪酬。
雇主同意支付雇员[具体薪酬金额]作为雇员的月薪,薪酬将于每月[支付日期]支付。
3. 工作时间。
雇员同意每周工作[工作小时数]小时,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日数]天。
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将根据雇主的安排进行调整。
4. 试用期。
双方同意设立[试用期时长]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试用期结束后,合同将转为长期雇佣关系。
5. 福利待遇。
雇主将为雇员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
6. 解雇条款。
双方同意,在合同期限内,如有解雇需求,需提前通知对方[通知期限],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解雇补偿。
7. 保密条款。
雇员同意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对雇主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8.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受[国家/地区]法律管辖,任何争议应当提交[仲裁/法院]解决。
9. 其他条款。
其他条款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本合同生效。
雇主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雇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合法有效性。
如有违反合同内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合同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二十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1、采取欺骗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采用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3、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4、强迫续订劳动合同无效5、违背集体合同条款的劳动合同相当条款无效案例1.1采取欺骗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朱某为某大学英语专业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由于无法按时通过各科考试,拿到毕业证书,为了能够参加工作,朱某购买了该大学英语专业自考本科文凭,并且通过该文凭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担任管理人员,朱某上班后能够完成各项任务,各方面都符合公司的要求,并且在工作1年后,朱某通过了各科自学考试科目,取得了本科文凭.但是,后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发现朱某由于招聘的属于“假文凭",因此,要求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付相应的工资。
争议发生后,朱某起诉到法院。
★解析:法院判决:由于朱某实用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存在欺诈,劳动合同无效。
但是,外资公司应当给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和因此产生的惩罚性赔偿金。
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
(1)劳动合同无效,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尽管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在当事人未依法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无效之前,劳动合同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2)劳动合同无效的,但已经履行的部分仍应给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关系。
目前实践中存在三种组合形式:①先有劳动合同,后在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②先有实际用工和劳动关系,而后补订劳动合同;③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开始实际用工和建立劳动关系。
劳务无效合同案例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时间为2010年,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2019年5月,原告李某通过某招聘网站得知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正在招聘家政服务员。
李某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家政服务协议》,约定李某在被告处担任家政服务员,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月工资为3000元,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李某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资,且工作条件恶劣,与协议描述严重不符。
李某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赔偿损失。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原告李某签订的《家政服务协议》中,部分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具体分析如下:1. 协议中约定的每月工资30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协议中未约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 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条件恶劣,与实际工作环境不符,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工资差额及赔偿损失。
2. 判令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重新与原告李某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原告李某签订的《家政服务协议》存在多项违法条款,导致协议无效。
此案例反映出以下问题:1. 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签订违法合同。
2. 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不足,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3. 相关监管部门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违法用工现象时有发生。
为避免类似案件发生,以下建议:1. 用人单位应加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企业劳动合同无效案例解释
企业劳动合同无效案例解释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劳动合同存在无效情况。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解释企业劳动合同无效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分析1. 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案例:某科技公司招聘外贸部经理,代某在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书、隐瞒真实学历情况和工作经历,成功入职。
然而,代某实际上无法胜任该职位。
在这种情况下,某科技公司提出与代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代某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代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某科技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代某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了某科技公司的招聘决策,使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 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案例:钟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与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在工作中,钟某某无法胜任工作,公司发现其身份信息造假,于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钟某某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某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伪造、变造、借用的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订立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钟某某借用他人身份信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合同无效。
3. 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案例:某化工企业招聘一名危化品驾驶员,要求具备相应的驾驶资质。
李某在求职过程中,提供了一份伪造的驾驶资质证书,成功入职。
然而,在工作中,李某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企业损失严重。
企业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劳动法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纠纷。
张三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在张三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2013年5月,科技公司以张三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张三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三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案例分析(一)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科技公司以张三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张三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三有权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本文将选取十大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对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适用以及案例启示进行解析,以期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赔偿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启示】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以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企业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法院判决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公司强制加班案【案情简介】某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调查,公司被责令支付加班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强制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强制加班,尊重劳动者休息权利。
案例四:某工厂职业病案【案情简介】某工厂员工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患职业病。
员工向当地卫生部门投诉,经调查,工厂被责令整改,并赔偿员工医疗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合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化表现形式,对于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有些劳动合同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其无效。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探讨劳动合同无效宣告的条件和效果,并对其合理运用进行讨论。
二、案例分析【案例描述】甲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宣传:招聘销售人员,月薪6000元,五险一金齐全。
乙先生看到该招聘信息后,通过甲公司招聘流程成功进入入职。
然而,乙先生入职后发现,甲公司没有缴纳五险一金,并且工资远低于招聘广告宣传的6000元。
乙先生与甲公司协商无果后,决定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合同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宣告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在该案例中,甲公司的招聘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的不符,甲公司未及时缴纳五险一金,工资也与宣传不相符。
这些事实表明,甲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劳动合同无效宣告的效果是,劳动关系的指导权返回劳动者手中,使劳动者能够获得应得的权益。
在该案例中,乙先生提起劳动合同无效宣告后,如果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甲公司将被要求做出适当的赔偿,包括支付乙先生应得的工资、五险一金等权益。
三、劳动合同无效宣告的条件劳动合同无效宣告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最基本条件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涉及劳动时间、工资支付、工作条件等方面的违规行为都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范畴。
2.诱骗、胁迫等行为:劳动合同无效宣告的条件之一是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遭受了诱骗、胁迫等不正当行为。
例如,招聘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劳动者误判了工作条件。
3.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果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就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四、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宣告的合理运用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无效宣告应该得到合理的运用,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推动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劳动合同纠纷-无效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无效劳动合同案例分析同《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合同无效原因增加了两种;二是增加了在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者报酬如何支付的规定;三是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方面,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规定了劳动者的民事责任,即由于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合同法新增两种无效合同【案例】2008年初,天宇公司进行改制。
按规定,改制后的天宇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员工小张的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为三年六个月。
新企业的领导为减少用工成本,抓住小张在工作中多收钱款未开发票的错误,要求小张与公司签订期限只有一年的劳动合同。
否则就给其曝光。
劳动合同签订后,小张非常后悔。
要求与单位签订至少三年半的劳动合同。
单位对此不予理睬。
小张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小张的请求会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吗?关键是他的那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是否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劳动法》规定了两种无效的劳动合同:一种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另一种是采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里除了保留这两种无效合同的界定外,又增加了两种无效合同,其一就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小张在与天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利用小张在工作中多收钱款未开发票的错误,减少了他的劳动合同期限,小张虽不情愿,但迫于公司将其错误行为“曝光”的压力,不得不接受这个条件。
因此,这种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就可能被认定为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另一种无效合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的合同。
如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违反了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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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案例:邹某称:其于2012年4月1日入职,任绘图员,月工资4000元,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6月,其申请离职,公司没有批准,经过多次交涉后,公司威胁他,他一直工作到2012年8月31日,该日向公司邮寄通知书,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与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公司抗辩:邹某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邹某存在着欺诈导致公司错误录用,因此,邹某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关系无效则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须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邹某确认了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
问题: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什么?2、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为什么?3、本案,对公司有何启示?评论提示:亲爱的用户,请您积极参与《本周说法》栏目的评论,参与评论并被评为获奖会员,我们将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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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点评点评答案由一、法律专家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提供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什么?我认为公司无需向邹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需要符合法定情形。
显然,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2、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为什么?我认为公司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1 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 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内工资。
邹某于2012年4月1日入职,公司应当最晚在2012年4月30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至2012年8月31日离职,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邹某向公司主张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之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公司抗辩:邹某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邹某存在着欺诈导致公司错误录用,因此,邹某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关系无效则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须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我认为该抗辩理由不成立:员工入职时的欺诈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只有公司能够证明邹某的欺诈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产生误解而录用,双方的劳动合同才应该因欺诈被认定无效。
本案中,邹某2012年4月1日入职,2012年6月申请离职,公司没有批准,经过多次交涉后,公司仍然不同意他的离职,由此可见,其虚假的工作经历并没有导致其不胜任目前的工作岗位或者对其现在的工作内容造成不利的影响。
3、本案,对公司有何启示?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应当如实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包括提供签订合同所必需的真实证件材料等。
劳动者提供虚假材料,例如假的离职证明、假的毕业证书、假的工作经历等,有可能被视为采用欺诈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违背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愿而签订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劳动合同有可能被视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能因此承担赔偿损失等不利法律责任。
就本案这种情况,劳动者邹某确实存在入职欺诈行为,但在双方的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公司却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
本律师认为,公司应当注意的问题:(1)新员工入职,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公司在招聘新员工时应尽量明确具体的招聘条件,发现员工的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如果不认可这种行为,应当及时主动书面通知解除,并且要明确解除理由是因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
用人单位在这里的书面解除通知权,不仅仅是权利,也是用人单位一项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另,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在简历上仅仅是实际年龄差几岁、已婚未婚、已育未育、有无犯罪前科、家庭住址等等信息虚假都不必然视为欺诈。
(3)如果劳资双方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员工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离职的权利。
公司应当知晓并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员工依法提出离职时,尊重并理解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强扭的瓜不甜,和谐用工,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中人网论坛专家冼武杰律师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什么?劳动者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中,邹某向公司邮寄通知书,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与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邹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很清楚,是因为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很显然,邹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情形,故公司无须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类似的情形也很多,比如:公司未依法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等,笔者所在的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均认定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都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情形。
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 27.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2、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为什么?邹某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工作经历,显然,邹某存在着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因此,如果邹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否就是劳动关系无效呢?这个是案件的焦点。
劳动合同虽然被认定无效,但当事人只要提供其他证据,依然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现行法律并没有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判断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并非是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看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否提供劳动及该劳动是否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是否支付工资等。
如果具备,则可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则不存在劳动关系。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某员工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入职并用他人的名字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该员工在工作中受伤。
该份劳动合同显然因为员工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双方还是以真实身份来确定劳动关系并认定该员工在工作中的受伤为工伤。
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并不是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关系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客观存在的状态没有有效无效之说。
换言之,只能表述为存在着劳动关系或不存在着劳动关系的说法,而不存在着劳动关系无效的说法。
只要存在着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期限(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中,邹某于2012年4月1日入职,公司在1个月内未与邹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从次月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即公司应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4000元/月×4个月)3、本案,对公司有何启示?(1)劳动者提供虚假身份证、学历证明、虚假从业经历入职是会使得单位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单位要在招聘阶段严格审查。
比如:身份审查。
对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提供"并由劳动者签名确认。
然后通过/网址对身份证进行核查。
比如:学历证明审查。
近几年取得的国内学历、学位大多可以凭借证书号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网站/进行查询真伪,早些年的,可以要求人才大市场进行学历、学位验证。
另外还有疑点的,可以致电毕业学校进行查询真伪。
再比如:从业经历审查。
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明人以及联系方式,通过对这些人的调查询问,以查明信息是否真实。
另外,还可以致电之前的工作单位了解真实情况。
对于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的审查,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
(2)加强入职流程管理,最好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入职或入职后一个月内审查是否与新进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以避免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白白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资深劳动法专家《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专家提供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般来说,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1)一方需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
(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也就是指欺诈的行为与陷入错误判断的结果之间有相当之因果关系。
(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
由此可见,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学历信息或提供假学历并不必然构成欺诈,而仅当劳动者未如实披露学历信息或提供假学历导致用人单位做出了订立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才构成欺诈,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