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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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自然人、监护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识记监护人的职责;懂得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意义。

2、过程与方法: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使学生懂得未成年人应正确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具有辨别、判断民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合法与非法的能力,提高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这一知识的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监护人的职责,增强学生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

【重点、难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教学过程】:<案例导入>:《中奖之后。

》设问:1)、这辆车的所有权归谁?2)、张旭的赠车行为是否有效?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里的主体指的就是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1)概念: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主要分类:自然人;法人;其他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非法人组织和国家二、自然人(板书)(一)自然人的涵义(板书)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具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

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公民是从属于自然人的,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是一个宪法概念。

而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是由于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

公民的出生是一个法律事实,是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

公民从一出生时起,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故认定一个分娩的胎儿是否符合出生的标准,关系重大。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五、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精神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 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9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 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根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行为无效。但是,《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章
民事主体 Ⅰ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客体 主体—人◆客体—物 人:——﹥﹥﹥﹥自然人→法人
公民、自然人、法人
人=自然人&法人 《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民事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民事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民事主体资格如何认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准确认定民事主体资格是至关重要的。

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还直接影响着民事纠纷的解决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那么,民事主体资格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于自然人而言,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定通常基于出生。

出生这一事实使得自然人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一般来说,出生的判断标准是以活体娩出且能够独立呼吸为标志。

当然,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会因死亡而终止。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胎儿的利益保护,法律也会给予一定的考虑。

尽管胎儿在未出生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但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特定情形下,法律会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对其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的考量。

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年满18 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被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则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其资格的认定有着特定的条件和程序。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其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

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自然人权力能力终止
民通9条: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终止时间


标准:心跳停止说;
呼吸停止说;
脑死亡说;
脉搏停止说;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
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 智力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 B、能力表现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及
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意义:
①确定准据法的根据;
②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根据;
③确定失踪的根据;
④确定债务履行地;
⑤继承的地点; ⑥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设例:甲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00年甲从杨村开出迁出
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甲患病,在县城医 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前往上海打工,并在某区 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 道某号。问:甲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对) C.县城医院 B.李村 D. 上海某区
第七节:自然人的住所

◆出生的条件:

(1)“出”:胎儿脱离母体存在,成为 不依赖母体而独立的生命体; (2)“生”:胎儿脱离母体时是有生命 的活体。 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 准。 ——出生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而独立 存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

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

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

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

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对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

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1、什么是监护?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
2、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 法律赋予的,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2、自 然人民 事行为 能力的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智力健康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权益的保护
●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视为”:法律上的拟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预留财产,未赋予胎儿法律人格)
● 概念:自然人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解析: ● 1、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 2、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 ● 3、由民法直接赋予的。 ● 4、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脱离母体
出生时间 的认定
三、《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民事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

民事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

民事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一、引言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主体资格是一项重要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本文将探讨民事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

二、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作为民事合同的一方,自然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首先,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其次,自然人在订立合同时还需要具备特定的资格要求。

例如,从事特定行业的合同当事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医生、律师、工程师等。

此外,某些行业还对年龄、学历等进行了限制,以确保合同当事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法人的主体资格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也需要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首先,法人必须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只有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法人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订立。

其次,法人在订立合同时还需要遵守特定的限制条件。

例如,一些行业对法人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进行了限制,以确保法人具备必要的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

四、其他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还存在其他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

例如,个体工商户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具备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格证件;合伙企业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要求进行合同订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特定组织在订立合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主体资格的保护与违约责任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其订立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另一方面,如果合同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主体资格,其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的民事

自然人的民事

本文涉及的法条
《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 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
我国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和经济制度,为公民实际取得和享有各种 民事权利,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最 为可靠的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 度,为我国公的提高, 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提供了最为坚实的 基础。
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 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 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 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P4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 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联系和 区别
P45~P46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
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 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 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 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 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 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一、涵义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 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二)自然人的生命具有规范属性 自然人生命起始和终止,是规范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 自然人生命起始和终止,是规范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 生与死,不是事实标准问题, 生与死,不是事实标准问题,而是由法律采取一定认 识加以决断拟制的问题
第四章 自然人
2、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荷花女》案件 荷花女》 吴思《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 陈永贵》 吴思《毛泽东的农民 陈永贵
肯定说--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 肯定说--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存 --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 在例外,这种例外以法律规定为限, 在例外,这种例外以法律规定为限,如已故自然人 人格权、 人格权、著作身份权等 否定说--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否定说--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对死者 某些权利的保护,又有死者人格利益延伸说、 某些权利的保护,又有死者人格利益延伸说、遗族 利益及有关人员利益维护说, 利益及有关人员利益维护说,某些权利能力仍然存 续说等 --对死者某些利益的保护是基于遗族利益和社会 --对死者某些利益的保护是基于遗族利益和社会 利益的综合考虑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条规定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之人辈份不同,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之人辈份不同,推定 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法总则中什么是自然人?

民法总则中什么是自然人?

民法总则中什么是自然人?我们常常听到说自己是某某国家的公民,对于公民的说法大家都比较熟悉,但是民法总则中却对自然人有了规定,对于自然人这一新鲜的说法很多人都比较好奇,而无论是个人还是准备各种考试的人,要想知道民法总则中什么是自然人?就应该先清楚的知道民法总则中对于自然人的规定。

我们常常听到说自己是某某国家的公民,对于公民的说法大家都比较熟悉,但是民法总则中却对自然人有了规定,对于自然人这一新鲜的说法很多人都比较好奇,而无论是个人还是准备各种考试的人,要想知道民法总则中什么是自然人?就应该先清楚的知道民法总则中对于自然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自然人的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目录
•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征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护
01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征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 资格的人,具有平等、独立的法律地 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是指由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以保护其合 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是指由法定监护人协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并对其行为进行监 督和保护。
04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件
主资格
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主观过错
自然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必须 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
违法行为
自然人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且 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损害结果
自然人的行为必须造成实际的 损害结果,才能要求其承担民
事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后果
赔偿责任
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如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会终 止。
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电子教案)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电子教案)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电子教案)第一章:自然人概述1.1 自然人的概念解释自然人的定义,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形式。

强调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人类个体。

1.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介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即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解释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通常为出生和死亡。

1.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阐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各类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要求,例如年龄、智力状况等。

第二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2.1 概述自然人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解释自然人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强调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转让性。

2.2 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介绍自然人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解释自然人财产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方式,例如合同、继承等。

2.3 自然人人身权利阐述自然人人身权利的概念和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强调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侵害。

第三章:自然人的民事责任3.1 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解释自然人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因违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强调自然人民事责任的自主性和赔偿性。

3.2 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介绍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等。

解释各要件的含义和作用,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3.3 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阐述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强调自然人民事责任的履行和期限,以及强制执行的方式。

第四章: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4.1 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解释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依法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强调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4.2 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介绍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等。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文件或材料。

这些证明文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等。

2.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3. 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进行法律行为,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4. 其他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如婚姻证明、学历证明、财产证明等。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是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例如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

在提供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时,应当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免因证明文件的问题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法律行为和场合可能需要不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和准备。

同时,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避免泄露和丢失。

民法总论讲义3-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民法总论讲义3-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总论之三·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主要问题】1.民事主体的类型2.什么是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的关系如何?确立这两种能力的意义如何?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二者的异同?5.监护的意义?监护人的职责?6.监护的设定方法。

7.住所的确定方法。

【讲义】【思考】1.你认为什么是民法上的人?2.了解民事主体的演变。

3.了解自然人部分的基本容【阅读】(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2004年版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基本概念: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二)自然人的基本含义自然属性—生物人—自然存在法律属性—法律人—法律存在(三)区分自然人、公民、人民二、自然人的能力(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含义1.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3.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围进行民事活动,否则难以获得其预期的法律后果(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1)《民通》第10条(2)关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不可剥夺性:权利能力与主体的生存须臾不可分3.不可转让性【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1.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1)出生的意义(2)出生的条件(3)出生时间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问题】(1)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2)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2.权利能力的终止《民法通则》第9条(1)死亡的意义(2)死亡的类型自然死亡的认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问题】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讨论(3)宣告死亡①设置目的②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推定其死亡的法律制度③宣告死亡条件⏹自然人处持续下落不明达4年/意外事故2年⏹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法院受理案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1年;特殊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若下落不明事实是否得到确认,法院判决作出宣告④宣告死亡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围于民事领域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⑤死亡宣告的撤销⏹撤销的条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定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归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给予适当补偿⏹如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对于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返还全部财产及利息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民通意见》第39条)⏹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而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⑥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含义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2.划分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年龄⏹智力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18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有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的自然人从事与自己的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智力正常的自然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完全没有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不依赖他人而有意识地独立从事民事活动(2)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通意见》第3条)⏹看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看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看行为标的的数额⏹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不影响他人的利益又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五)自然人的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其它责任能力【思考】1.侵权责任能力与财产状况是否有关联?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有侵权责任能力?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制度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2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次日起算(因意外事件自事故发生/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利害关系人申请(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下落不明者的近亲属+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法院公告(公告期间3个月)⏹法院判决宣告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确定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替失踪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3.宣告失踪的撤销程序与后果⏹由被宣告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由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和关于得知失踪人确切下落的事实进行认真查证⏹查证属实后,法院即应依法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自然人,并把代管财产期间的财务帐目告知该自然人⏹该自然人应承担代管人在代管权限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区别与联系⏹制度价值⏹下落不明时间⏹法律后果《民通意见》第29条四、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注意】区别监护与亲权(一)监护能力的判断《民通意见》第11条。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1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可个人经营,也可家庭经营。

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法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独资企业,一人投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为出生是一 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其决定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的产生,故正确地确定出生的时间有重要的法律意 义。





1.出生的要件 究竟应当将出生过程中的哪一时刻定为出生时间,我国法 律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法学界的通说,具备下列条件 才能谓之出生: (1)必须与母体相分离。 (2)必须是活体。即使只有片刻生存,仍然取得民事权利 能力。 (3)必须为人所生。只须父母为人,是否具备人形,亦非 所问。 2.出生的证明 出生的证明是事实问题,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生的时间 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二)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的区别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只有具有 这种资格的人,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才能平 等地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已经实际享 有的现实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而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 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 的,不是由个人自己决定的,也不是他人决定的。而具体的 民事权利都是由个人决定的。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在民法上,“人”即为民事主体,其原则上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法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合伙而言的一类民事主 体,其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 只要是生物学上的人这种生命体,都是自然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规定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因该章 的标题是“公民(自然人)”,其将自然人等同于公民,具 有一定的缺陷。

民事主体分类

民事主体分类

民事主体分类(附图)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特殊的自然人:胎儿、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盲聋哑人、劳动者、结婚的人、担任特定身份的人等。

二、法人(一)我国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

我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4、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外国法人的分类1、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如公司等。

公益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关于几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探讨

关于几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探讨

关于几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探讨摘要:本文对于实践中常有的几种特殊群体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如何进行判断,标准如何进行探讨。

关键字:民事主体、判断标准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较为完善的部分,其中的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仍然有些含糊不明。

本文主要探讨了几种特殊民事主体资格的判断和认定。

首先,自然人作为毋庸置疑的民事主体,是由于其拥有自己的意志,以其支配自己的行为并以自我人身来负担行为的后果。

以此角度来看,自然人之外的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也应看其是否具有支配自己行为的意志并以合适的载体负担行为之果。

我们都知道,表面上来看,法人、组织本身是没有意识形态的,但法人、组织实质上是自然人为了追求某种利益或实现特定目的而形成的外在形式,该形式仍然承载着”人”的意志,只是该”人”不同于普通的自然人罢了,或者应该理解为法人、组织的意志,它并不是成员们意志的简单叠加,而反应的是一种转换后的群体意志,它是单一的,需要特定的机制加以明确。

于是,具有转换的意志是法人、组织区别于自然人的主要条件,也是成为民事主体的首要条件。

其次,法人、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还必须具有自己的名称,否则与其在同一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人便不知对象为何。

依照我国当前的立法,对法人、组织的成立采用的是登记要件主义。

通过登记这样公开明确的形式,使所有人能够明确了解法人、组织的能力、性质,及其存在的合法性,以便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确定和认可。

由此可见,具有转换后的意志并经登记公示的法人、组织都应成为民事主体。

明确了此判断标准之后,便来详细分析几种特殊群体的民事主体资格如下。

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就此规定,那么出生前或者出生过程中的”胎儿”阶段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呢?根据不同的立法史,有如下三种模式:总括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和绝对主义。

第4章 自然人2

第4章 自然人2
比较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相同 1)均由法律规定 2)非依法不得被限 之处 制和剥夺 联系 是民事行为能力的 是实现民事权利 前提 能力的条件 区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 是实现民事权利 务的可能性 能力的条件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的比较
比较 民事权利能力 区别 人人生而有之 不受年龄,精神 状态的限制 始于出生,终于 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不是人人均有,即 使有也不相同 受年龄和智力状况 的限制 与一定的年龄段和 精神状况相适应
2,宣告失踪的效力 ,
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 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 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 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 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六节 自然人的住所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 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 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 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1,配偶 2, 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 有关单位同意的
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 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 明必须满4年,此期限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的 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 日起算;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 的时限为2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 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 受2年时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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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平等性。

《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赋予了自然人同样的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并不谋求结果的平等。

2、法定性。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源自法律的规定,它不可能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而取得。

3、人身性。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相始终,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4、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均无任何法律意义,法律也不承认其效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法律赋予有生命的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

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

在我国,出生后有生命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

可见,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的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认为,胎儿有生命地脱离母体,可以认定为人的出生。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的终结。

在我国,临床判断人的自然死亡的一般标准是,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神经反射功能消失。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二款规定:有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有效”。

据此可知,宣告死亡并不能当然地引起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三)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胎儿是尚未出生的生命体,故依民法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是,基于人类延续和发展的需要,现代文明社会的各国法律对胎儿都给予了严格的人道主义的保护。

在刑法制度上,如我国刑法就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国家还通过劳动制度、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孕妇的利益,如休假、医疗保健制度等;在民法上,对于父亲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分配遗产时,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当为其保留应继份额。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但两者是有区别的: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则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虽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联系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标准和划分依据1、确定标准:以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预见事物后果的能力作为确定的标准。

2、划分依据:我国法律以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划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基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能够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行为。

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能力资格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能力人,其民事行为能力资格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并且不设定负担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四)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认定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

《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

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宣告。

当他们的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自然人的身份(一)姓名姓名是自然人特定的人身专用的文字符号,是自然人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二)户籍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户籍的记载对确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根据对公民出生和死亡的记载,可以帮助确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时间,确定公民在某一时间里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亲属关系的记载,可以帮助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等。

(三)住所住所,是指自然人日常进行社会活动具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这里所说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住所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确定公民失踪时间,决定债务履行地点,决定诉讼管辖范围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点的重要依据;在涉外案件中还可作为决定适用法律的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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