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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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48号《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5日云南省科技厅厅务会、2017年9月29日云南省财政厅、2017年8月17日云南省教育厅签署通过,并经省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1446号),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1月9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9日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主要是指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仪器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主要是指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原则:(一)实现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二)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杜绝浪费,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买;(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用户开放,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共享仪器的管理制度

共享仪器的管理制度

共享仪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共享仪器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推动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共享仪器的管理和使用。

共享仪器包括但不限于实验仪器、大型设备、科研仪器等。

第三条共享仪器的管理单位为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专门的仪器管理人员负责。

第四条共享仪器的使用对象为学校内的教职员工、研究人员、研究生等,不得外借给个人或单位。

第五条共享仪器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高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是共享仪器的管理机构,负责仪器的购置、安装、维护维修、报废报销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仪器的台账,包括名称、型号、数量、购置年限、使用部门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八条仪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仪器的使用和操作规程,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仪器的购置和验收第九条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确定购置仪器的具体种类和规格,编制采购计划。

第十条仪器的购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确保价格优惠和品质合格。

第十一条购置的仪器应当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应当由设备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四章仪器的维护和保养第十二条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由仪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清洁、润滑等操作,确保仪器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和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或拆卸仪器的部件。

第十四条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当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保证仪器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章仪器的预约和使用第十五条教职员工、研究人员、研究生等可通过学校仪器管理系统进行仪器的预约和借用。

第十六条仪器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仪器的使用规程,防止损坏和浪费,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

第六章仪器的报废和申报第十七条仪器的报废应当经过设备管理部门的审查和确认,报废的仪器应当进行规范处理,不得私自丢弃或使用。

甘肃省大型科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甘肃省大型科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甘肃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51号)精神,推动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加快推进我省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原值价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资源(含配套附件或软件),并符合《科学仪器分类标准编码》中的名称类型(共有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诊断仪器、核仪7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设备、其他仪器等十五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和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将其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单位、用户(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组织和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全额或者部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加入甘肃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和支持企业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大仪平台。

第二章协作机制与职责第六条进一步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享服务会商机制,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会商决定并统筹协调本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共享工作,会商内容主要包括:(一)统筹协调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工作,补充、修订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二)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审核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四)监督共享专项资金用途和使用效果;(五)审定开放共享单位和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考核评估机制;(六)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交流与合作。

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

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

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科研仪器在科学研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科研仪器的昂贵价格和复杂使用过程,单个科研团队往往难以负担和充分利用各类仪器设备。

为了更好地促进科研仪器的共享和管理,制定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的要点。

一、仪器共享机制科研仪器共享机制是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的核心。

建立科研仪器共享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类仪器设备的效益。

首先,可以通过成立科研仪器共享中心,集中管理和调度各类仪器设备的使用。

该中心可以负责仪器设备的预约、借用、归还等事项,并通过合理安排使用时间,确保各个科研团队均能充分利用仪器设备。

同时,科研仪器共享中心还可以通过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供仪器设备使用方面的指导和帮助,提高科研人员的仪器操作技能。

二、仪器管理制度科研仪器的管理是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的基础。

在科研仪器管理制度中,需要明确仪器设备的购置渠道和资金来源,以及对于仪器设备的验收标准和定期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仪器设备借用和归还制度,包括预约方式、借用期限、归还要求等内容。

此外,也应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共享费用核算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中需要明确共享费用的核算方式。

共享费用的核算应基于实际的使用情况和成本考虑,既要保证科研仪器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又要公平合理地分担使用费用。

共享费用可以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维护保养费用以及人员培训费用等。

制定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时,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具体的共享费用核算细则。

四、共享数据管理科研仪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也是宝贵的科研资产。

为了更好地促进科研成果的共享和交流,需要建立科研数据管理制度。

科研数据管理制度可以明确科研数据的归档和存储要求,包括数据的格式、存储位置、备份要求等内容。

此外,还可以规定科研数据的使用权限和使用期限,以便科研人员合理获取和利用科研数据。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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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

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

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导言】科研仪器设施是支撑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如何提高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技资源的共享作用,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青海省出台了《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旨在推动科研仪器设施资源的共享利用,提高青海省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正文】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级科研单位、高校、企业和其他科技服务机构所属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

2、目的和原则:目的是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科技仪器设施资源的共享率和利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关键技术攻关。

原则是依据公平竞争、协同创新、创新驱动和优选资源的原则,全面推进共享、开放、共建、共管的管理模式,建设科研仪器设施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

二、仪器设施共享方式和管理流程1、共享方式:(1)预约共享:用户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或平台的预约系统预约设备使用,可在线提交验收和结算。

(2)开放共享:设备管理人员根据仪器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空闲时间,设置设备开放时间,提供设备免费或有偿使用的共享服务。

(3)委托测试:用户委托实验室进行测试或仪器验证,设备主任组织人员开展测试工作,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2、管理流程:(1)预约共享流程:提出需求→网上预约→申请使用→仪器管理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使用证明→确认使用→结算支付→验收合格(2)开放共享流程:查看仪器开放时间→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使用→记录使用情况→验收合格(3)委托测试流程:提出需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仪器管理员审核→确认合同→安排测试→测试的记录与报告→结算支付三、仪器设施使用管理1、设备保管:(1)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把仪器设施存档,并做好使用记录及使用情况统计,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2)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仪器保管,确保设备安全、运用正常,若发现设备损坏,应及时进行检测维修。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依据“中国药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理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范围:使用国家财政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8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理学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领导协调小组和设备管理人组成。

其工作职责分别为:(一)领导协调小组: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拟定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的管理。

(二)设备管理人:认真贯彻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对违章者严加制止并及时通报;负责仪器的信息更新;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合理安排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负责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原始资料、仪器使用及人员培训记录。

第三章共享管理第四条大型共享仪器在“药学化学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共享平台”)上运行,使用者应遵守“大仪共享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大型共享仪器采用“院内共享”、“校内共享”及“校外共享”三种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备管理人应及时响应预约要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七条所有大型仪器均由专人管理,LC-MS及GC-MS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者使用前与仪器管理人联系,由仪器管理人在网上预约并操作仪器。

第四章预约与使用管理第八条账户申请(一)本校师生到“大仪共享平台”页面使用一卡通账号注册账户,每人仅限申请一个账户。

待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并激活账户后,可以登录平台进行预约。

外部门人员至“大仪共享平台”页面注册账户后,持相关证件至实验中心激活账户。

(二)账户的持有者不得随意将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保证账户及密码的安全,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账户申请人负责。

科研共享平台大型仪器预约使用管理制度-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系统

科研共享平台大型仪器预约使用管理制度-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系统

科研共享平台大型仪器预约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平台大型仪器(流式细胞仪、激光共聚焦显微镜、高内涵、质谱仪、二代测序仪)管理与使用,提高仪器使用效率,创造合理有序的实验预约环境,制定本管理条例1.平台所有大型仪器使用需提前预约,如无特殊说明,请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预约,请于学校工作时间内预约。

2.大型仪器需使用者至平台管理办公室G301在相应仪器登记本登记,不接受口头或电话预约,所有预约或改期必须经由办公室管理员操作。

3.预约申请单需要准确填写预约时间、预约仪器、预约的实验项目、样本量、检测指标、特殊实验设计及要求等。

预约成功后如有必要,请与相关仪器负责人提前沟通实验要求,提前准备实验。

4.质谱仪器预约原则上同一个实验项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于样本量较大的实验项目一次预约完成不了的,至少间隔一次再预约。

5.预约成功后,如果需要改期、改变实验内容或取消实验,请至少提前24小时到G301申请更改;如未提前告知或实验前临时取消,仍按原预约收取开机费或机时费。

6.无正当理由随意更改时间或取消实验,且未能提前24小时通知,相同仪器累计三次者,通报导师,暂停其经费负责人课题组两个月申请该仪器使用。

7.不按规定提前预约,并且在实验安排已满的情况下要求加插实验,需提交情况说明并请经费负责人签字,审核通过后平台安排加班检测;如果经查证理由不符,累计三次者,暂停其课题组两个月实验申请。

8.实验安排确定后,预约人需按预约时间准时到仪器室;无法准时到达时,请拨打平台电话说明;迟到半小时且未提前告知者,停止该次实验安排,请重新申请,类似情况累计三次者,暂停其课题组两个月实验申请。

9.为方便管理老师安排时间,请准确填写实验样本量及检测指标;如果因预约人临时改变样本量或检测指标,导致安排时间内无法完成的项目,请预约人重新预约时间完成剩余实验。

10.预约仅限本人,不得随意转让,平台会不定期核对预约人与使用人信息,如发现信息不合将暂停预约人和使用人1个月使用权限。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跨学科、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更好的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单台(套)资产原值4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设备和设施。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基础上,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本单位、校内单位、校外单位”优先级充分利用,实行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开放机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持开放共享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推动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高效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推进方案,监督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制定大型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大型设备建设论证、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公共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统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监管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建设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监督管理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和发布。

(五)对大型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论证。

(六)负责公共平台服务合同和经费的管理。

(七)对大型设备的使用和开放共享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专家督导组,负责督查各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检查各单位开放共享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服务成效等情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实验室科研设备共享与管理制度的优化

实验室科研设备共享与管理制度的优化

实验室科研设备共享与管理制度的优化引言实验室科研设备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工具,在科研工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设备高昂的价格和维护成本,以及实验室之间的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科研设备的共享和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种优化实验室科研设备共享与管理制度的方法。

问题分析目前,实验室科研设备的共享和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资源分配不均:一些研究人员拥有大量设备资源,而其他人员则处于设备资源匮乏的状态。

2.设备使用时间冲突:由于设备资源有限,经常会出现多个研究人员同时需要使用同一台设备的情况,导致使用时间冲突。

3.使用效率低下:一些设备可能因为研究人员不熟悉操作而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造成了设备的浪费。

优化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优化实验室科研设备共享与管理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设立设备共享平台建立一个实验室科研设备共享平台,对实验室内的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

这个平台可以使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手段,比如云平台或者智能设备管理系统,便于研究人员在线预约设备,并管理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

2. 制定设备共享规则制定明确的设备共享规则,包括设备的预约时间、使用时间限制、优先级等,确保科研设备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同时,鼓励研究人员进行设备合作共享,以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

3. 加强设备培训和管理为研究人员提供设备使用培训,使其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同时,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减少设备浪费情况的发生。

4. 提供奖励机制为鼓励研究人员积极参与设备共享和管理,可以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例如,对于积极参与设备共享的研究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结论通过建立设备共享平台、制定设备共享规则、加强设备培训和管理,并提供奖励机制,可以优化实验室科研设备的共享与管理制度。

这样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同时促进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

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

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

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是提高科研效率、推进科学研究的重要举措。

为了实现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使用和共享,科研机构需要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管理制度的目的与意义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科研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优化资源利用,提高科研效率,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通过建立共享管理制度,科研机构能够借助内部仪器设备资源,迅速响应研究需求,降低科研成本。

同时,共享管理制度有助于加强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与创新。

二、共享管理制度的内容1. 仪器设备分类与登记为了便于管理和共享,科研机构应对所拥有的仪器设备进行分类登记。

分类可以按照仪器设备的类型、功能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确保仪器设备的准确记录和归档。

2. 共享仪器设备的申请与审核科研机构应建立统一的共享申请与审核机制,明确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流程。

用户在申请共享仪器设备前,需提供相关研究计划、实验目的和预计使用时间等信息,并经过审核后才能获得使用权限。

3. 仪器设备的预约与排队为避免仪器设备的冲突和时间浪费,科研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的预约与排队制度。

用户在预约仪器设备时,需提前选择预约时间,并在预约系统中进行登记。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4.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科研机构应制定仪器设备的使用规范,并提供相应的操作指南。

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保证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安全操作。

同时,科研机构应加强仪器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长期有效性和可靠性。

5. 仪器设备的共享费用与管理科研机构可以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运行成本,制定相应的共享费用标准。

共享费用的收取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合理。

科研机构还可以建立仪器设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共享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和控制。

三、共享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为了确保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科研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专门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共享管理制度。

大型仪器专管共用制度

大型仪器专管共用制度

大型仪器专管共用制度大型仪器专管共用制度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大型仪器设备,并将其提供给多个用户共用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旨在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降低使用成本,促进资源共享,提高科研效率。

一、背景和意义随着科技的发展,大型仪器设备在科研、教学、生产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大型仪器设备价格昂贵、维护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等原因,使得其利用率不高,资源浪费严重。

为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降低使用成本,促进资源共享,提高科研效率,有必要建立大型仪器专管共用制度。

二、制度内容1. 专人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专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和维护保养要求。

专人有责任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故障,提供技术支持,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和用户的使用效果。

2. 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应面向全校或区域内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用户开放,提供共用服务。

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预约使用仪器设备,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操作。

开放共享可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提高科研效率。

3. 收费管理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可以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

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仪器设备的成本、使用频率和使用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

收费管理可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延长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果。

4. 培训和指导为了保证用户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指导活动。

培训和指导可以提高用户的使用技能,降低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提高使用效果。

5. 定期检查和维护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检查和维护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故障,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三、实施和保障1. 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大型仪器专管共用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管理制度,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宜。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国科发基〔2017〕289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9月20日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安全、高效、经济地运行,提高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分析仪器、精密仪器、实验设备等。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设备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设备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设备管理事务。

第五条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大型仪器设备。

三、设备购置第七条设备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设备购置前,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定设备的技术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

第九条设备购置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购置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拨付。

第十条设备购置后,应及时办理设备入库手续,建立设备台账。

四、设备使用第十一条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设备使用规程,明确操作人员职责、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员、设备状态等。

第十四条设备使用部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维修人员应尽快排除故障,确保设备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五、设备维护与保养第十六条设备维护与保养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第十七条设备维护与保养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定期进行。

第十八条设备维护与保养记录应完整、真实,便于查阅。

第十九条设备维护与保养费用由设备使用部门承担。

六、设备报废与更新第二十条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因技术更新等原因需报废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报废。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津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1〕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围绕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提高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利用效率,特制定《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9日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围绕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提高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是指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择优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坐落在我市的各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总结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总结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总结大型科研仪器是科研机构和高校重要的研究资产,具有昂贵的购买和维护成本。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仪器资源,提高科研效率和水平,很多科研机构和高校采取了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

开放共享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将仪器资源以公平、开放、透明的方式共享给科研人员或实验室使用。

下面是对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总结:1. 建立仪器开放共享制度:科研机构和高校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包括仪器的开放时间、使用范围、预约方式、费用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制度的建立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相关利益关系。

2. 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向科研人员公开透明地提供仪器的相关信息,包括仪器的性能参数、使用要求、预约情况等。

通过信息公开,科研人员可以更好地了解仪器的使用情况,从而更好地利用仪器资源。

3. 制定公平公正的预约规则:预约制度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关键环节。

科研机构和高校需要制定公平、公正的预约规则,确保所有科研人员都有平等的机会使用仪器。

可以通过采取抢先预约、轮流预约等方式平衡各方的利益。

4. 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由于大型科研仪器通常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科研机构和高校需要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科研人员熟练掌握仪器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

这样可以更好地提高仪器的利用率和科研效果。

5. 建立有效的仪器维护和管理机制:大型科研仪器需要定期维护和管理,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寿命。

科研机构和高校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维护和管理机制,包括定期维护、设备保养、故障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这样可以保证仪器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总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模式能够更好地利用仪器资源,提高科研效率和水平。

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和机制,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和技术支持,以实现仪器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1—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1)按国务院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2)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在线服务平台;(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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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3137发布时间:2013-02-22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现有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目的,结合中科院建设目标和我院科研发展的布局,通过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理顺关系,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进行创新,逐步建成定位清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队伍稳定、保障到位、信息齐全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购买价格在10 万以上或单价在10 万元以下但可供多学科使用且通用性很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用和信息共享。

协作共用指通过一定的有偿使用方式,科研仪器设备依托技术平台向院内外的单位和研究人员提供各类分析测试等共享服务的行为。

信息共享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四条所有符合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入网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并安装中科院刷卡系统。

平台向院内外用户开放,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按学科分类实行专人管理及维护,技术平台和仪器所属部门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配备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有计划地开展仪器操作、分析等业务培训,保证共享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如人员变动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监督工作交接。

第六条院内各部门需使用非本部门的大型仪器设备、院外单位人员使用先进院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先提交使用申请表,技术平台审批通过后授权仪器使用权限。

用户须提前在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网上提出预约申请,并说明所做实验的特殊要求和条件等,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提供测试服务。

预约被确认后,申请个人应按时测样或送样,技术平台为用户提供机时和服务保障。

为院外提供共享服务时,技术平台代表先进院与用户订立服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七条院内各部门在使用院外单位设备和签订测试协议之前,需调查院内是否有此设备,若院内无此设备或院内设备参数无法满足其测试要求,方可申请外出测试,测试完应提供测试报告、测试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为实时了解各部门的仪器使用状况,技术平台每月统计入网仪器使用机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第九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有偿非盈利使用原则,院内测试费用实行内部划转方式结算;院外测试费用主要以转账方式结算,现金结算则按财务处规定执行。

各仪器设备的具体收费标准见《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收费标准》。

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收取的分析测试总费用的25%用于先进院仪器维修、维护、保养、市场推广基金(由技术平台统筹管理);50%留仪器所属部门;20%留仪器操作人员所属部门;3.5%留技术平台;1.5%留财务处。

第十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机时和共享机时是科研设备年考核与评估的重要指标,将会作为中心或课题组购置新设备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严禁将大型仪器设备闲置或独占不共享。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技术平台、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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