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与期权的区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期货与期权的区别
(一)标的物不同
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商品或期货合约,而期权交易的标的物则是一种商品或期货合约选择权的买卖权利。
(二)投资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期权是单向合约,期权的买方在支付保险金后即取得履行或不履行买卖期权合约的权利,而不必承担义务;期货合同则是双向合约,交易双方都要承担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义务。
如果不愿实际交割,则必须在有效期内对冲。
(三)履约保证不同
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都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而在期权交易中,买方不需交纳履约保证金,只要求卖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以表明他具有相应的履行期权合约的财力。
(四)现金流转不同
在期权交易中,买方要向卖方支付保险费,这是期权的价格,大约为交易商品或期货合约价格的5%~10%;期权合约可以流通,其保险费则要根据交易商品或期货合约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交纳期货合约面值5%~10%的初始保证金,在交易期间还要根据价格变动对亏损方收取追加保证金;盈利方则可提取多余保证金。
(五)盈亏的特点不同
期权买方的收益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波动,是不固定的,其亏损则只限于购买期权的保险费;卖方的收益只是出售期权的保险费,其亏损则是不固定的。
期货的交易双方则都面临着无限的盈利和无止境的亏损。
(六)套期保值的作用与效果不同
期货的套期保值不是对期货而是对期货合约的标的金融工具的实物(现货)进行保值,由于期货和现货价格的运动方向会最终趋同,故套期保值能收到保护现货价格和边际利润的效果。
期权也能套期保值,对买方来说,即使放弃履约,也只损失保险费,对其购买资金保了值;对卖方来说,要么按原价出售商品,要么得到保险费也同样保了值。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交易中,买卖双方具有合约规定的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期权交易中,买方有以合约规定的价格是否买入或卖出合约的权利,而卖方则有被动履约的义务。
一旦买方提出执行,卖方则必须以履约的方式了结其期权部位。
(2)买卖双方的盈亏结构
交易中,随着价格的变化,买卖双方都面临着无限的盈与亏。
期权交易中,买方潜在盈利是不确定的,但亏损却是有限的,最大风险是确定的;相反,卖方的收益是有限的,潜在的亏损却是不确定的。
(3)保证金与权利金
交易中,买卖双方均要交纳交易保证金,但买卖双方都不必向对方支付费用。
期权交易中,买方支付权利金,但不交纳保证金。
卖方收到权利金,但要交纳保证金。
(4)部位了结的方式
交易中,投资者可以平仓或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了结交易。
期权交易中,投资者了结其部位的方式包括三种:平仓、执行或到期。
(5)合约数量
交易中,合约只有交割月份的差异,数量固定而有限。
期权交易中,期权合约不但有月份的差异,还有执行价格、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的差异。
不但如此,随着价格的波动,还要挂出新的执行价格的期权合约,因此期权合约的数量较多。
期权与各具优点与缺点。
期权的好处在于风险限制特性,但却需要投资者付出权利金成本,只有在标的物价格的变动弥补权利金后才能获利。
但是,期权的出现,无论是在投资机会或是风险管理方面,都给具有不同需求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选择。
1.基础资产不同。
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不尽相同。
一般地说,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权交易。
然而,可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具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
在实践中,只有金融期货期权,而没有金融期权期货,即只有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基础资产的金融期权交易,而没有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基础资产的金融期货交易。
一般而言,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多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
随着金融期权的日益发展,其基础资产还有日益增多之趋势,不少金融期货无法交易的金融产品均可作为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甚至连金融期权合约本身也成了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即所谓复合期权。
2.交易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称,即对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对方履约的权利,又有自己对对方履约的义务。
而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3.履约保证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履约的义务。
至于期权的购买者,因期权合约未规定其义务,无需开立保证金账户,也无需缴纳保证金。
4.现金流转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发生现金收付关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实行逐日结算制度,交易双方将因价格的变动而发生现金流转,即盈利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增加,而亏损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减少。
当亏损方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规定的维持保证金时,亏损方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追加保证金。
因此,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必须保有一定的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备不时之需。
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在成交时,期权购买者为取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必须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交易双方将不发生任何现金流转。
5.盈亏特点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无权违约、也无权要求提前交割或推迟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时问通过反向交易实现对冲或到期进行实物交割。
而在对冲或到期交割前,价格的变动必然使其中一方盈利而另一方亏损,其盈利或亏损的程度决定于价格变动的幅度。
因此,从理论上说.金融期货交易中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都是无限的。
相反,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购买者与出售者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对称性,他们在交易中的盈利和亏损也具有不对称性。
从理论上说,期权购买者在交易中的潜在亏损是有限的,仅限于他所支付的期权费,而他可能取得的盈利却是无限的;相反,期权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仅限于他所收取的期权费,而他可能遭受的损失却是无限的。
6.套期保值的作用与效果不同。
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都是人们常用的套期保值工具,但它们的作用与效果是不同的。
人们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在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必须放弃若价格有利变动可能获得的利益。
人们利用金融期权进行套期保值,若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可通过执行期权来避免损失;若价格发生有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又可通过放弃期权来保护利益。
这样,通过金融期权交易,既可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的损失,又可在相当程度上保住价格有利变动而带来的利益。
但是,这并不是说金融期权比金融期货更为有利。
如从保值角度来说,金融期货通常比金融期权更为有效,也更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获利,事实上也并非易事。
所以,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可谓各有所长,各有所短。
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人们往往将两者结合起来,通过一定的组合或搭配来实现某一特定目标。
期权与期货的区别
(一)、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不同
期货交易的风险收益是对称性的。
期货合约的双方都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想免除到期时履行期货合约的义务,必须在合约交割期到来之前进行对冲,而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在交割期到来时才能行使。
而期权交易的风险收益是非对称性的。
期权合约赋予买方享有在合约有效期内买进或卖出的权利。
也就是说,当买方认为市场价格对自己有利时,就行使其权利,要求卖方履行合约。
当买方认为市场价格对自己不利时,可以放弃权利,而不需征求期权卖方的意见,其损失不过是购买期权预先支付的一小笔权利金。
由此可见,期权合约对买方是非强迫性的,他有执行的权利,也有放弃的权利;而对期权卖方具有强迫性。
在美式期权中,期权的买方可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任何一个交易日要求履行期权合约,而在欧式期权交易中,买方只有在期权合约履行日期到来时,才能要求履行期权合约。
(二)、交易内容不同
在交易的内容上,期货交易是在未来远期支付一定数量和等级的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合约,而期权交易的是权利,即在未来某一段时间内按敲定的价格,买卖某种标的物的权利。
(三)、交割价格不同
期货到期交割的价格是竞价形成,这个价格的形成来自市场上所有参与者对该合约标的物到期日价格的预期,交易各方注意的焦点就在这个预期价格上;而期权到期交割的价格在期权合约推出上市时就按规定敲定,不易更改的,是合约的一个常量,标准化合约的惟一变量是期权权利金,交易双方注意的焦点就在这个权利金上。
(四)、保证金的规定不同
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而在期权交易中,买方不需要交纳保证金,因为他的最大风险是权利金,所以只需交纳权利金,但卖方必须存入一笔保证金,必要时须追加保证金。
(五)、价格风险不同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双方所承担的价格风险是无限的。
而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的亏损是有限的,亏损不会超过权利金,而盈利则可能是无限的——在购买看涨期权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购买看跌期权的情况下。
而期权卖方的亏损可能是无限的——在出售看涨期权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出售看跌期权的情况下;而盈利则是有限的——仅以期权买方所支付的权利金为限。
(六)、获利机会不同
在期货交易中,做套期保值就意味着保值者放弃了当市场价格出现对自己有利时获利的机会,做投机交易则意味着既可获厚利,又可能损失惨重。
但在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的买方可以行使其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的权利,也可放弃这一权利,所以,对买方来说,做期权交易的盈利机会就比较大,如果在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机交易中配合使用期权交易,无疑会增加盈利的机会。
(七)、交割方式不同
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资产,除非在未到期前卖掉期货合约,否则到期必须交割;而期权交易在到期日可以不交割,致使期权合约过期作废。
(八)、标的物交割价格决定不同
在期货合约中,标的物的交割价格(即期货价格)由于市场的供需双方力量强弱不定而随时在变化。
在期权合约中,标的物的敲定价格则由交易所决定,交易者选择。
(九)、合约种类数不同
期货价格由市场决定,在任一时间仅能有一种期货价格,故在创造合约种类时,仅有交割月份的变化;期权的敲定价格虽由交易所决定,但在任一时间,可能有多种不同敲定价格的合约存在,再搭配不同的交割月份,便可产生数倍于期货合约种类数的期权合约。
期货指的是在将来某一天买进并且收到或者卖出并且交付某种标的物的合约。
期权 , 又称选择权 , 是指其持有人有权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 , 以一定价格向对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 , 但没有义务。
区别:
1、标的物不同
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商品或期货合约;而期权交易的标的物则是一种商品或期货合约选择权的买卖权利。
2、投资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期货合同是双向合约,交易双方都要承担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义务,如果不愿实际交割,则必须在有效期内对冲;期权是单向合约,期权的买方在支付保险金后即取得履行或不履行买卖期权合约的权利,而不必承担义务。
3、履约保证不同
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都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而在期权交易中,买方不需交纳履约保证金,只要求卖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以表明他具有相应的履行期权合约的财力。
4、现金流转不同
期权交易中,买方要向卖方支付保险费,这是期权的价格,大约为交易商品或期货合约价格的5%~10%;期权合约可以流通,其保险费则要根据交易商品或期货合约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交纳期货合约面值5%~10%的初始保证金,在交易期间还要根据价格变动对亏损方收取追加保证金;盈利方则可提取多余保证金。
5、盈亏的特点不同
期权买方的收益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波动,是不固定的,其亏损则只限于购买期权的保险费;卖方的收益只是出售期权的保险费,其亏损则是不固定的。
期货的交易双方则都面临着无限的盈利和无止境的亏损。
6、套期保值的作用与效果不同
期货的套期保值不是对期货而是对期货合约的标的的实物(现货)进行保值,由于期货和现货价格的运动方向会最终趋同,故套期保值能收到保护现货价格和边际利润的效果。
期权也能套期保值,对买方来说,即使放弃履约,也只损失保险费,对其购买资金保了值;对卖方来说,要么按原价出售商品,要么得到保险费也同样保了值。
远期合约与期货合约颇有相似之处,容易混淆。
因为这两种合约都是契约交易,均为交易双方约定为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买或卖一定数量商品的契约。
它们的区别则在于:
1、交易场所不同。
期货合约在交易所内交易,具有公开性,而远期合约在场外进行交易。
2、合约的规范性不同。
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除了价格,合约的品种、规格、质量、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内容者有统一规定。
远期合约的所有事项都要由交易双方一一协商确定,谈判复杂,但适应性强。
3、交易风险不同。
期货合约的结算通过专门的结算公司,这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投资者无须对对方负责,不存在信用风险,而只有价格变动的风险。
远期合约须到期才交割实物、货款早就谈妥不再变动,故无价格风险,它的风险来自届时对方是否真的前来履约,实物交割后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风险。
4、保证金制度不同。
期货合约交易双方按规定比例缴纳保证金,而远期合约因不是标准化,存在信用风险,保证金或称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双方确定,无统一性。
5、履约责任不同。
期货合约具备对冲机制、履约回旋余地较大,实物交割比例极低,交易价格受最小价格变动单位限定和日交易振幅限定。
远期合约如要中途取消,必须双方同意,任何单方面意愿是无法取消合约的,其实物交割比例极高。
期货合约的远近期
期货合约由于交割期限的不同,就有了近期合约和远期合约之分,它们也就会表现出不同的交易特点。
一种商品期货的某一合约刚刚上市时,由于交割期限较远,市场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交易者的信心和兴趣不大,因而交易就不活跃,这时的合约就是“远期合约”。
随着时间的推移,影响期货价格的各种因素逐渐显露,参与交易的市场人士越来越多,成交量和空盘量也随之放大,“远期合约”会逐渐活跃起来,变成“龙头合约”。
而随着交割期限的来临,影响期货合约价格的各种因素会逐渐明朗和固定下来,市场人士会逐渐接受现实,挣钱或赔钱的一方慢慢地退出市场,投向新的战场,这时的期货合约就成为“近期合约”。
从交易特点上看,近期合约由于临近交割,代表着现货价格的水平,往往价格波动幅度较小,而且方向较为固定,即使出现较大的波动,最后还是会
朝原来的方向发展。
近期合约价格走势“固定”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经过激烈的争夺之后,多空双方胜负已分,很难再有反复。
远期合约的特点是不可知因素较多,因而波动幅度较大,难以掌握。
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其价格代表了市场的预期。
一.期货合同与远期合同的比较
(一)期货合同是规范化的远期交易合同
(二)期货交易必需在交易所进行
交易双方不直接接触,而各自以清算所为结算中间人。
买卖双方一般不存在对方违约的风险,无须顾及对方的信用程度。
期货交易的基础资产范围很广,以金融资产为基础的期货合同主要包括外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债券期货等。
(三)保证金制度
交易开始时,买卖双方必须交纳初始保证金,在期货合同的有效期内采用逐日计算盈亏,保证金的数量由清算所与交易所共同商定,视期货价格的最大波动情况而调整。
远期合同交易是现货交易的一种形式,它是根据预先签订的合同商定付款方式买卖商品,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
期货交易与远期合同交易的相似之处是两者均为买卖双方约定于未来一定时期或某特定期间内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商品的契约。
但两者又有很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1) 期货交易是标准化的契约交易,交易数量和交割时期都是标准化的,没有零星的交易,而远期合同交易的数量和交割时期是交易双方自行决定。
(2) 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内公开进行的,便于了解时常行情的变化;而远期合同交易则没有公开而集中的交易市场,价格信息不容易获得。
(3) 期货交易有特定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既是期货交易履约的财力保证,又是期货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重要手段。
而远期合同交易则由交双方自行商定是否收取保证金。
(4) 期货交易由交易所结算或结算所结算,交易双方只有价格风险,而无信用风险;而远期合同则同时具有价格风险和信用风险。
(5)期货交易注重价格风险转移,远期交易的目的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
(6)期货交易的合约,在商品交割期到来之前的规定时间内可以多次转手,允许交易双方在商品交割前通过反向买卖解除原合约的义务和责任,使买卖双方均能通过期货市场回避价格风险,而远期交易的合约在未到期之前很难直接转手,无论生产或经营发生什么变化,到期合约必须按规定进行实际商品交割。
企业外汇风险管理战略探讨
1 外汇风险概述
1.1 外汇风险定义
外汇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外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利率变化以及交易者到期违约和外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给外汇交易者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或经济收益,包括一切以外币计价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信用风险、结算风险、国家风险、交易员作弊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狭义的外汇风险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活动中,以外币调价的收付款项、资产与负债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或获得意外收益,又称汇率风险。
1.2 外汇风险类型
站在不同的角度,外汇风险主要有两种:从会计角度出发,外汇风险主要指汇率变动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这类风险基于账面价值,主要反映汇率波动带来的实际损失和会计处理中出现的账面损失;从财务和经济学者的角度出发,外汇风险主要是指汇率变动因企业现金流进而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它基于市场价值,反映汇率给企业现在的现金流带来的实际损失和估计影响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可能带来的预期损失。
2 外汇风险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2.1 合法性原则
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外汇风险的会计处理中的真实性,必须要以国家的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为依据,认真执行国家的规章制度,不能人为地调整和改变外汇风险确认、计量和披露上的合法性。
2.2 时效性原则
由于汇率在不断发生变化,外汇风险确认和计量的时效非常重要。
因此,为了保证外汇风险确认和计量的正确可靠,并能在这种风险产生的适当时机,尽早地将这种会计信息传送出去,必须及时地根据外币业务发生时的有关凭证加以确认和计量,不得人为地拖延和积压,以免影响企业作出正确决策。
2.3 真实性原则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会计提供可靠信息的必要前提。
只有坚持真实性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外汇风险的实际发生情况,尽量杜绝人为的调整与掩盖,以确保外汇业务会计提供的有关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
2.4 谨慎性原则
外汇风险受汇率波动影响,而会计上对其确认并非每天都在调整帐目,况且外汇风险是汇率在整个期间变动过程中的产物,因此也不可能逐日调整。
所以,我们在对外汇风险进行会计处理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要事先预计,并采取适当方法进行处理,而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一般应在实现之日,才能予以确认。
2.5 实际成本原则
在对外汇风险确认和计量时,一个首要问题是确认时以什么汇率为准。
从真实性角度看,我们对实际外汇风险的确认,应当以现行汇率为基础,因为它体现了现在货币的实际成本;对已实现的外汇风险,应以实际发生时汇率变动所产生的外币差额为标准;对未实现的外汇风险,应以按现行汇率进行调整后的实际成本,来确定其外汇风险额。
3 外汇风险的会计确认
外汇风险的确认,是指会计人员运用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涉及外汇风险的经济业务加以辨别,以确定其是否作为会计对象应该加以记录和核算的内容,并确定如何对其进一步加工列入会计报告的过程。
3.1 外汇风险会计确认的一般方法
目前,国内外对待外汇风险的会计确认,理论上均有两种观点:“一笔业务观”和“两笔业务观”。
前一种观点认为外汇风险,在会计中不用被单独确认,由于外汇风险带来的外币升值或贬值,及其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差额不用单独设置账户处理,而只要对原业务金额进行加减调整便可;而后一种观点,认为外汇风险是产生于独立的债权、债务结算之外,是企业财务活动的一个方面,其产生的损益应单独确认,并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一笔业务观点”要做到追根溯源,手续较为麻烦,“两笔业务观点”对于外汇风险的确认则直截了当,手续简便,同时,也能反映出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业绩,因此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后者。
目前,我国规定股份公司会计及其它有外汇业务企业对外汇风险均采用“两笔业务观点”进行会计确认。
3.2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
IAS39明确规定初始确认的标准是:当企业成为衍生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
比如,对于远期合同,应于承诺日确认为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而不是等到实际交割日再来确认。
同样,当企业成为金融期权的买方或卖方时,就应立即将该项期权确认为一项资产和负债。
ISA39还规定,当企业不再“控制”已转让的衍生金融资产时,应将相应的转让交易核算为一项“销售交易”;反之,则应核算为一项“融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