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湘建执〔2021〕16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执〔2021〕16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第24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9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四章监督程序与责任第五章附则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以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和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包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以及各市州、县市区其他履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健全和完善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精神,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现就做好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在广泛调研,经过郴州市试点和充分汲取相关行业推行经验的基础上,从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出发,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市场手段与行政力量的监管合力,对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控,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责险是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现实需要,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拓展配套政策广度,增进工作开展深度。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2.15
•【字号】湘财综〔2017〕40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7〕40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住房保障)局: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5日。
2014定额解释汇编(一)
2014定额解释汇编(⼀)2014定额解释汇编(⼀)第⼀章湖南省建设⼯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1、《湖南省建设⼯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明施⼯费计费标准,实际施⼯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的费⽤调整?安全⽂明施⼯费包括“三通⼀平”后的⽂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省计价办法”强制性条⽂第65条规定“措施项⽬中的安全⽂明施⼯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
”因此,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以及办理竣⼯结算时,其安全⽂明施⼯费均应按照“省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
2、招标⼈提供(简称“甲供”)的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税费?甲供材料费应计税费。
3、招标⼈在⼯程报建时代缴的规费是否计⼊⼯程造价中?代缴的规费应计⼊⼯程造价,可在财务结算中扣除。
4、省住建厅《关于进⼀步明确我省建筑⾏业劳保基⾦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调整了“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育保险费和⼯伤保险费)名称与计费标准,“省计价办法”中的“规费”费率标准如何调整?“省计价办法”规费表中的“其他规费”改名为“住房公积⾦”,费率标准由16.7%调整为6.0%;“省计价办法”规费表M2.4.1条改名为“劳保基⾦”,包括养⽼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育保险费和⼯伤保险费等五项费⽤;劳保基⾦按费率标准3.5%计取,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
5、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程及安装⼯程安全⽂明费率按什么标准执⾏?对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程(不分粗装修与⼆次装修)及安装⼯程的安全⽂明施⼯费费率标准为装饰装修⼯程10.70%(原标准14.27%的75%)、安装⼯程10.32%(原标准13.76%的75%)。
6、“省计价办法”所指的“纳税地点”是指建筑施⼯企业机构所在地还是指⼯程所在地?依据《营业税暂⾏条例》规定,建筑施⼯企业应当向⼯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21•【字号】湘建建[2008]257号•【施行日期】200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8]257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为切实加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称劳保基金)监管,确保劳保基金运作安全、高效,推动我省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重要意义劳保基金是建筑业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外项目)的主要来源。
高效的基金监管是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建筑行业稳定,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湖南战略的重要保障。
劳保基金监管高效化,不仅需要完善、配套的政策规定,也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
随着近几年来全省劳保基金收取额大幅增长,资金流量连年攀升,现有管理模式和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需要。
为积极应对当前劳保基金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发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力图通过监管系统的应用以进一步强化劳保基金监管,推动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有利于全面提升劳保基金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利于确保劳保基金调剂平衡功能得以合理实现,有利于促使劳保基金拨付工作更为规范高效,对于全面提高劳保基金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基本目标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就是利用建设银行的特色业务平台和网上银行系统,将劳保基金归集、支付结算等业务全部纳入监管系统,对劳保基金实行全程化监督与管理。
2014定额解释(汇编)[一]
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省计价办法”强制性条文第6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因此,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均应按照“省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招标人提供(简称“甲供”)的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税费?甲供材料费应计税费。
3、招标人在工程报建时代缴的规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中?代缴的规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可在财务结算中扣除。
4、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调整了“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名称与计费标准,“省计价办法”中的“规费”费率标准如何调整?“省计价办法”规费表中的“其他规费”改名为“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由16.7%调整为6.0%;“省计价办法”规费表M2.4.1条改名为“劳保基金”,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等五项费用;劳保基金按费率标准3.5%计取,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安全文明费率按什么标准执行?对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分粗装修与二次装修)及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为装饰装修工程10.70%(原标准14.27%的75%)、安装工程10.32%(原标准13.76%的75%)。
6、“省计价办法”所指的“纳税地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还是指工程所在地?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14定额解释总汇编(一)
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省计价办法”强制性条文第6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因此,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均应按照“省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招标人提供(简称“甲供”)的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税费?甲供材料费应计税费。
3、招标人在工程报建时代缴的规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中?代缴的规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可在财务结算中扣除。
4、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调整了“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名称与计费标准,“省计价办法”中的“规费”费率标准如何调整?“省计价办法”规费表中的“其他规费”改名为“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由16.7%调整为6.0%;“省计价办法”规费表M2.4.1条改名为“劳保基金”,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等五项费用;劳保基金按费率标准3.5%计取,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安全文明费率按什么标准执行?对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分粗装修与二次装修)及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为装饰装修工程10.70%(原标准14.27%的75%)、安装工程10.32%(原标准13.76%的75%)。
6、“省计价办法”所指的“纳税地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还是指工程所在地?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湘建价〔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规定,现就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文件中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劳保基金)”的计价规定及相关的说明与解释。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在工程造价的规费栏目中增列“社会保险费”项目。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一般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 以建安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简易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以税前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
费率标准为3.18%。
3.“社会保险费” 应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各企业应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确保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要求,2016年7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劳保基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
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根据省人民政府1992年湘政办函249号《关于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行业管理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加强对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结合几年来全省执行《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2.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及在湖南省境内的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基金财务活动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1.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是各地、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劳动保险基金的综合平衡,调剂余缺,检查指导工作以及负责全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省级统筹有关的业务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劳动保险基金和管理费收支预决算报表。
2.各地、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站),是具体办理劳动保险基金收支结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州(市)及下属县市的劳动保险基金收取结算、上解、下拨的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审查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标准和施工单位退(离)休人员的费用,负责向省劳保办和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报送劳动保险基金和管理费收支预决算报表。
三、劳动保险基金管理1.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湘政办函(1992)2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征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内部结算,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内部结算专用收据》。
对应划拨的跨地区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和与劳动部门社会统筹机构之间的基金结算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和截留。
2.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件规定的劳动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及时将劳动保险基金拨付给施工企业。
对实行统支的企业,凡是提高统支比例、增加统支金额以及一次性调剂补助企业的劳保基金,必须报省劳保办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2003]265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3]265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第一篇:[2003]265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03]265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
定额解释汇编(一)
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省计价办法”强制性条文第6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因此,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均应按照“省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招标人提供(简称“甲供”)的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税费?甲供材料费应计税费。
3、招标人在工程报建时代缴的规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中?代缴的规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可在财务结算中扣除。
4、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调整了“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名称与计费标准,“省计价办法”中的“规费”费率标准如何调整?“省计价办法”规费表中的“其他规费”改名为“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由%调整为%;“省计价办法”规费表条改名为“劳保基金”,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等五项费用;劳保基金按费率标准%计取,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安全文明费率按什么标准执行?对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分粗装修与二次装修)及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为装饰装修工程%(原标准%的75%)、安装工程%(原标准%的75%)。
6、“省计价办法”所指的“纳税地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还是指工程所在地?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其他项目包括暂列金额,是否有误?有误,“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修改为不包括暂列金额。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湘建建[2006]213号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湘建建[2006]2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保险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金的主要来源,是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是政府基金。
近年来,部分市及县市区擅自将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改变为按照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取,有的甚至以优惠政策为名降低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
这些行为没有政策依据,违背了劳动保险基金的计取原则,造成基础、安装、装饰装修、消防等分包专业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的流失,侵害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越权行为。
二、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规定,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向业主(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三、为了维护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确保劳动保险基金足额收取,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市州、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向业主(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省建设厅、劳动厅、财政厅和建设银行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是一九九三年开始实行的。
执行十多年来,劳保统筹工作对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壮大以及建筑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社会和行业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劳保统筹工作的政策规定1、文件依据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国家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文件及会议精神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文件。
目前执行的国家部委文件主要是:(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文);(2)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文);(3)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局《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计局收费函[1998]44号)。
目前执行的省里文件主要是:(1)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2)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文);(3)省政府两次下发的《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电传[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4)省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厅联合颁发的《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湘财[1994]综字第158号),规定全省劳保基金财务管理实行两级核算三级管理制度。
2、劳保基金取费的定额依据目前劳保基金计取标准所执行的文件是:(1)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2)省建设厅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
上述文件将劳保基金归属到建安工程费间接费中“不可竞争的费用”项目中。
即劳保基金在工程造价中不参与价格竞争,不管工程项目多少价格中标,而劳保基金的3.5%是不允许降低的,是不可竞争的。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和确保建筑业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依,使企业能在平等条件下竞争,推动建筑业改革的深入。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关于“6 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全行业保险的试点”的指示精神 , 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7 ) 22 号文精神、国务院国发(1991)33 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有关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办法的精神。
结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从 ; 在建工程项目造价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 ,以及几年来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 , 特制定本办法。
( 二)统筹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二条凡我省全民所有制和县(区 ) 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省、地、州、市建委 ( 建工局、处)实行统筹管理.中央在湘建筑企业 ( 已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除外)、省宜各厅局建筑企业、县以下的城镇街道、农村建筑队〈企业〉待今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 ,逐步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建筑行业中不属于按基建项目收取劳动保险基金的单位, 直接参加当地退休基金社会统筹。
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已由民政部门支付离、退休费和退职费的人员,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企业中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第三条劳动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一、离退休职工的费用:1 、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东金、职工退职金:2 、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费;3 、离退休职工的价格补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副食品补贴、粮油补贴等 ):4 、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5 、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6 、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救济费:7 、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差旅费;8 、因工残废退休人员护理费;离、退休职工的书报费、洗理费;以及离休人员交通费;9 、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建〔201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5-01-21 点击数:5598 HNPR—2015—1600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工作是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维护建筑行业稳定和保障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 结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要求,我厅对现有的劳保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梳理,将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保基金归集管理(一)劳保基金的收取依据、范围及标准1.收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上述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要素所列“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即为本文所述的劳保基金。
2.收取范围及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论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基金。
所收的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二)劳保基金的缴纳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4〕205号)文件规定,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先按建安工程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预收劳保基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价与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结算劳保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2014年湖南省定额解释汇编
定额解释汇编第一章计价办法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省计价办法》强制性条文第6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因此,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均应按照"省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招标人提供(以下简称"甲供")的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税费?甲供材料费应计税费。
3.招标人在工程报建时代缴的规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中?代缴的规费应计人工程造价,可在财务结算中扣除。
4.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 6号)调整了"社会保险费" (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名称与计费标准,《省计价办法》中的"规费"费率标准如何调整?《省计价办法》规费表中的"其他规费"改名为"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由16.7%调整为6.0%。
《省计价办法》规费表M2.4.1条改名为"劳保基金",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五项费用;劳保基金费率标准按3.5%计取,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省计价办法》所指的"纳税地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还是指工程所在地?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其他项目包括暂列金额,是否有误?有误,《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修改为不包括暂列金额。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参保扩面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参保扩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湘建建[2013]16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参保扩面的通知(湘建建〔2013〕16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为提高全省劳保统筹保障功能、弱化调剂功能,改善和保障建筑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持续有效地推动建筑企业参保扩面和从业人员参保人数的扩面工作;稳定建筑劳务骨干队伍,促进建筑劳务人员市民化,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
经研究,现作如下规定,希遵照执行。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继续推动建筑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建筑企业的参保扩面工作,逐步把省内建筑企业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建筑企业参保覆盖面。
积极引导已参保建筑企业参保人数的扩面工作,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及建筑劳务企业将一线从业人员中的技术骨干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逐步将已参加新农保并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劳保基金中列支,使劳保统筹工作惠及更多的建筑从业人员,使更多的建筑农民工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二、对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企业,停止拨付其承接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基金,劳保基金年末统一转入统筹积累调剂金专户。
三、各建筑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与总承包建筑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应立即将分包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备案(验原件留复印件)。
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在拨付劳保基金时,按总承包、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企业各自承担的工程量分别拨付劳保基金。
四、根据我省劳保统筹工作实际情况,对全省劳保基金的拨付比例和劳保积累调剂金提取比例进行调整:1.全省劳保积累调剂金由原来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账额的25%降低为15%,其中:5%作为省级积累调剂金;10%作为市级积累调剂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湘建建〔2020〕123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0〕12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清出机制对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在本级权限内取得资质的企业,每年核查比例不低于在本级权限内取得资质企业总数的5%,核查内容为企业资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情况;对省外入湘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质量检测机构实行基本信息动态核查,每年核查比例不低于省外入湘企业总数的5%,核查内容为省外入湘企业承揽业务、在湘基本信息等情况。
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承揽业务、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围标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纳入重点核查范围。
对不满足资质有关标准要求的省内企业,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报送基本信息弄虚作假、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外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严厉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除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6类情形外,对其他存在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一人多证注册在不同单位等情形的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查实,视为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准则》解释汇总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的通知湘建价建〔2015〕48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我站调查收集了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研究讨论,编写了相关解释,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审查,根据评审会专家意见对解释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汇集成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见附件,以下简称:解释汇编)。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释汇编与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汇编为准。
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予以调整;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附件: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5年12月21日附件: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与绿化》最新解释汇编目录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第一章附表计价办法附录勘误表第二章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第一节关于总说明建筑面积的解释第二节岩土工程部分解释第三节结构工程部分解释第四节措施项目解释第五节防水、保温、室外等其他解释第二章附表建筑工程勘误表第三章装饰装修工程解释汇编第三章附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勘误表第四章市政工程解释汇编第四章附表市政工程勘误表第五章安装工程解释汇编第一节关于“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二节关于“第二册电器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三节关于“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解释第四节关于“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解释第五节关于“第九册空调部分”解释第六节关于“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解释第七节关于“第十二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六章建筑园林与绿化工程解释汇编附录A相关文件摘录A-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5]33号A-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5]6号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A-4湖南省建设工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垃圾外运计价问题的函湘建价建函[2015]14号A-5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通知湘建价[2014]201号A-6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计价标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1号A-7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施工围挡计价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0号附录B定额技术知识摘录B-1规范摘录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节选)二、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节选)三、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节选)四、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节选)B-2新材料介绍一、高强混凝土二、高性能混凝土三、泵送混凝土B-3一般计价协调会议纪要实例参考文献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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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5-01-21 点击数:5598 HNPR—2015—1600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工作是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维护建筑行业稳定和保障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 结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要求,我厅对现有的劳保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梳理,将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保基金归集管理(一)劳保基金的收取依据、范围及标准1.收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上述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要素所列“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即为本文所述的劳保基金。
2.收取范围及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论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基金。
所收的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二)劳保基金的缴纳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4〕205号)文件规定,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先按建安工程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预收劳保基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价与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结算劳保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对投资规模大(3000万元以上)、工期长且跨年度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一次缴清应缴劳保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按工程进度提出分期缴纳申请,与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劳保基金分期缴纳协议,按双方协定的缴纳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缴纳,原则上在主体完工前缴清。
具体要求如下:1. 首次缴纳不低于应缴总额的30%。
2. 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缴清劳保基金,工程竣工决算后与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劳保基金多退少补手续。
建设单位和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劳保基金不得“以缓代免”。
未按照协议约定缴清的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且该建设单位今后的建设工程,不得再享受劳保基金分期缴纳政策。
(三)经办机构及职能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具体经办。
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劳保基金的代收、代付、监督、管理职能,即在建设工程报建时严格执行劳保基金收取政策规定,帮助建筑企业代收劳保基金,再按规定拨付给建筑企业,并监督建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专款专用。
(四)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工程款,是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来源。
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保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违规减免劳保基金,擅自降低、改变征收劳保基金计算方式及恶意拖欠劳保基金;切实加强对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规范征收程序,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是改变了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方式和标准的市州、县(市),要尽快纠正到位。
二、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各地劳保积累调剂金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账总额的15%计取,其中:5%作为省级积累调剂金,10%作为市级积累调剂金。
省、市州、县(市)劳保基金管理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账额分段提取。
年内收取劳保基金2000万元以下的(含2000万元),按5%计提;超过2000万元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按2.5%计提;4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提取的管理经费由全省劳保基金监管系统自动分账到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专户,按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收取到账的劳保基金在计提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后,其余部分为劳保基金基本部分。
劳保基金基本部分为收取到账劳保基金总额的80%。
三、劳保基金的拨付管理劳保基金的拨付管理包括:按工程项目拨付劳保基金的管理和劳保积累调剂金的拨付管理。
(一)按工程项目拨付劳保基金的管理1.拨付标准:(1)对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企业,按照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拨付;(2)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在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入湘施工登记手续的省外建筑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
省外建筑企业使用省内劳务分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按本文“拨付办法”规定办理。
劳保基金基本部分拨付后的余额及管理经费计提后的差额部分转入劳保积累调剂金账户。
2.拨付办法:(1)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待工程竣工决算时结清、拨付。
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不足,可在工程项目开工后申请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80%实行预拨,竣工决算时结清。
(2)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外建筑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待工程竣工决算时结清、拨付。
(3)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企业,不拨付其承接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基金。
(4)各建筑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与总承包建筑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应立即将分包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备案(验原件留复印件)。
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拨付劳保基金时,根据双方施工合同,按总承包、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企业各自承担的工程量分别将劳保基金拨付到各建筑企业。
(二)劳保积累调剂金的拨付管理1.调剂补助范围(1)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所收取劳保基金及企业利润收入用于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建筑企业进行适当调剂补助;(2)对困难国有、集体建筑企业因改制需补交社会保险费资金不足部分进行一次性调剂补助。
(3)建筑企业特困职工家庭“两节”(元旦、春节)慰问金。
(4)帮助未改制困难国有、集体建筑企业解决离休人员社会统筹外项目开支(国家、省政府规定离休人员费用由企业支付部分)。
2.拨付程序(1)省级劳保积累调剂金拨付程序:应省属国有建筑企业申请,省劳保办对企业的施工任务、劳保基金收入、企业参保人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改制需补交社会保险费、企业离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省本级劳保积累调剂金结余情况,提出调剂补助方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省劳保办按我省劳保基金监管系统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2)市级劳保积累调剂金拨付程序:应建筑企业申请,市州、县(市)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对企业的施工任务、劳保基金收入、企业参保人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改制需补交社会保险费及特困职工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由市州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将企业情况审查汇总后,结合本级劳保积累调剂金结余情况,提出调剂补助方案,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省劳保办核实市州劳保积累调剂金结余情况后,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省劳保办复函市州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省、市州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再按我省劳保基金监管系统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劳保积累调剂金的审批,原则上每年年中、年末各一次。
各市州于每年7月(7月1日—7月31日)和次年1月(1月1日—1月31日),将劳保积累调剂金调剂补助请示、《市州劳保统筹积累调剂金调剂补助困难企业申报表》一并上报省劳保办,由省劳保办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劳保积累调剂金拨付要求(1)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对符合调剂补助范围第①、②项的调剂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直接汇入企业参保地社保机构。
(2)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对符合调剂补助范围第③、④项调剂补助工作,实行公示程序。
建筑企业在申请“两节”慰问金调剂补助后,资金发放前,对本次调剂补助的慰问金总额、慰问对象基本情况和慰问金数额以及离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使用情况等在本企业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建筑企业应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到企业检查核实调剂补助对象、金额及公示情况。
四、加强劳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1.严格按照我省劳保基金监管系统管理规定,将劳保基金归集、支付、结算等业务全部纳入全省劳保基金监管系统,实行全程化监督与管理。
同时,对有劳保基金拨付业务并已办理《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的建筑企业,要将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专户开设到企业法人注册地的建设银行,同时将查询权授予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对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管理;对未开设劳保基金专户、未授权当地劳保管理机构查询和监管的建筑企业,暂不拨付劳保基金,以确保拨付到企业的劳保基金专款专用。
2.严格按照我省劳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规范财务核算,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劳保基金安全、专款专用;在确保正常拨付劳保基金有余额时,可适当转存定期,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3.加大对历年待拨付企业劳保基金的清理,减少资金沉淀。
对已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要主动通知建筑企业凭工程项目结算书办理劳保基金结算、拨款手续。
对已注销建筑资质证书和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企业,可将应拨付企业的劳保基金于每年年底统一汇总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转入劳保积累调剂金专户。
4. 强化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专户资金的监督管理。
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应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建筑企业,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可将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直接背书到社保部门。
定期对拨付到建筑企业《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上的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杜绝挪用劳保基金,确保劳保基金专款专用,确保建筑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落到实处。
5.积极推进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参保扩面工作。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及建筑劳务企业将一线从业人员中的技术骨干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对能按时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劳保基金仍有富余的建筑企业,可按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参保扩面的通知》(湘建建〔2013〕163号)要求执行。
6. 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和建筑企业要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审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