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提前报要货计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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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报要货计划通知“提前申报”的前提“提前申报”是海关为了加速企业通关,在货到以前提前进行单证审核,使货物到港后就能提货的一项便捷通关措施。
与其他便捷通关措施一样,“提前申报”必须要与企业的资信状况相联系,所以企业进行“提前申报”的前提是“经海关批准”。
“提前申报”一般要求进出口货物的舱单数据已传输到海关,并且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要素已确定无误。
对于经过海关总署批准的便捷通关企业也可实行“无舱单的提前申报”,但这些企业的报关货物在海关放行时也必须核销舱单,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舱单至迟在海关放行前传输到海关。
“提前申报”的相关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另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提前报关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函[2002]414号)的规定,“凡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商品,除享受便捷通关措施的企业外,一律不允许提前申报。
”“提前申报”的时限要求进口货物可以在货物起运后、抵港前,且进境舱单已传输到海关并经海关确认后(无舱单提前申报的情况除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报(包括电子申报和纸面申报);出口货物需在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报。
也就是说,“提前申报”的“提前”并非无限期的提前。
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使手中持有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通关,会提前很长时间甚至是半年或一年向海关申报。
这是严重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海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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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0.1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准入和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和手续,降低制度性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其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有关手续按照联程转关模式办理。
二、进口固体废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一)按照水水联运模式进境的废纸、废金属。
(二)货物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
(三)转关运输指运地已安装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
(四)进口废金属的联运指运地为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设立、通过国家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已实现海关驻点监管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
(五)联运至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进口废金属仅限园区内企业加工利用。
三、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主管地海关(进口为指运地海关,出口为启运地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按照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
(二)转关运输企业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处罚。
(三)转关启运地或指运地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地,不在同一直属关区内。
(四)货物实际进境地已安装非侵入式查验设备。
进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运输至收货人所在地,出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在发货人所在地启运。
四、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其收发货人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17)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17)](https://img.taocdn.com/s3/m/0e5c15ec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de.png)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17)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入侵生物对新栖息地的生态系统产生不可扭转的破坏,与当地物种竞争生态位,并分泌____以抑制其他物种生长,对原有的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
A)后代B)化感物质C)粘液D)毒药答案:B解析:2.[单选题]松材线虫主要通过____传播。
A)小蠹B)双钩异翅长蠹C)松褐天牛D)天牛答案:C解析:3.[单选题]( )不属于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的依据。
A)我国国家标准B)我国行业标准C)海关总署有关动植物检疫规定D)贸易合同订明的检疫要求答案:D解析:4.[单选题]SPF实验动物及以上级别实验动物属于______风险生物材料。
A)一级B)二级C)三级D)四级答案:B解析:《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京津冀沪进境生物材料监管试点经验及开展新一轮试点的公告》5.[单选题]我国禁止从英国输入的动物及其不产品包括下列( )?A)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B)牛胚胎、羊精液、羊胚胎(禁止直接或间接输入2011年6月1日后生产的牛胚胎、羊精液、羊胚胎)C)羊、羊胚胎、羊精液、羊内脏(含肠衣)及其制品、肉骨粉、骨粉、羊脂(油)以及含羊蛋白的动物饲料D)禽类及其产品答案:A解析:D)经加工并作检疫处理的木制品答案:D解析:7.[单选题]进境羽绒羽毛重点监控疫病是_________。
A)禽流感B)新城疫C)传染性法氏囊D)鸡白痢答案:A解析:《2021年度进境动物源性饲料疫病监测计划》8.[单选题]目前允许进口成品牛血清的最大包装是______。
A)500mlB)1LC)2LD)3L答案:B解析:国际贸易惯例9.[单选题]红棕象甲Rhynchophorus ferrugineus (Olivier)是危害____的一种重要害虫。
A)棕榈树B)杉树C)铁树D)松树答案:A解析:10.[单选题]产自北纬____以南的输美苹果,须针对桔小实蝇实施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710d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f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3日署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e180f03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2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13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年(卷),期】2017(000)022
【摘要】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
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
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
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总页数】15页(P3-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93号 [J],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7号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9号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8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1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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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c16001f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67.png)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2.11.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
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巩固关检业务融合成果,适应海关通关业务新要求,海关总署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三部规章联动修订工作,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 ),进入“首
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4日。
进口申报模式———“提前申报”和“两步申报”的应用
![进口申报模式———“提前申报”和“两步申报”的应用](https://img.taocdn.com/s3/m/fb4bc7faed630b1c58eeb57d.png)
进口申报模式———“提前申报”和“两步申报”的应用作者:暂无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20年第1期封永梅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摘要: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提前申报”和“两步申报”是其中两大非常有效的贸易便利化政策。
通过案例实操,深化了解和应用“提前申报”和“两步申报”模式,有助于进出口企业在新的政策环境下,不断调整优化内部作业流程,进一步降低贸易成本和资金占压,增加利润,进一步提升进出口企业竞争力。
关键词: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便利化;进口申报;国际贸易近年来,我国的开放型经济已迈入高质量发展轨道,为了进一步发挥好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推进作用,中国的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今年再次提升15位到全球第31位,连续两年成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10个经济体之一。
我国海关也出台了多项改革举措,不断开展“放管服”改革,促成了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有效融合,出台《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贸易通关便利化水平。
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主动扩大进口”,寻求外贸平衡发展。
并通过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不断进口关税、增加特色优势产品进口等一系列措施,扩大进口进一步吸引境外消费回流,通过扩大国内紧缺的特色优质产品、高技术产品的进口,培育进口市场效应加快国内相关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最终实现进口替代。
进口“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模式便是为实现我国推进贸易便利化,主动扩大进口等经济贸易发展目标的重要改革之一。
从微观角度看,商场如战场,对于一些对上市极具时效性的进口商品,产品上市时间分秒必争。
“最后一公里”物流供应链是否通畅便捷,直接关乎商品的竞争力强弱,直接影响企业在商场的成败。
站在进出口企业的立场,进口采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操作,与传统模式相比,能显著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因为,采用这两种模式进口,企业可以提前做好申报前准备、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做好“单证”、“单货”、“船货”等衔接工作,实现运抵直装,减少运输工具在码头等候的时间,加快运输工具的流转率,不断提升进出口贸易的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资金成本,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https://img.taocdn.com/s3/m/b8603cee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f9.png)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2.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作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14号公告,为统一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对《规范》作以下修改:(一)《规范》第九条“运输工具名称”增加如下内容,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4)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759f9473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9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189b4827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49.png)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关于全面推广“两
步申报”改革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9.12.2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16号
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收货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也可通过“掌上海关”APP开展非涉证、非涉检、非涉税情况下的概要申报。
二、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实际进境的货物均可采用“两步申报”。
三、推广“两步申报”改革同时保留现有申报模式,企业可自行选择一种模式进行申报。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ca77277d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c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第三条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第五条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其备案。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货物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643b425b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0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第八条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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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
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10.22
【实施日期】2014.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74号)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提前申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
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海关申报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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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申报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申报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进出口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报检查验手续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申报管理制度适用于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海关职能运作的顺畅,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合规出入境。
第四条海关申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加强对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监管,提高海关监管效率。
第五条海关申报管理工作由海关总署负责统一指导,各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海关申报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申报要求、申报流程、申报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海关申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属海关辖区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海关申报管理制度的条文解释权归海关总署所有。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第九条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申报真实性原则。
出口货物的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货物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二)合规性原则。
出口货物的申报人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确保货物合规出口。
(三)准确性原则。
出口货物的申报人应当确保货物信息填写准确无误。
第十条进口货物的申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申报真实性原则。
进口货物的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货物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二)合规性原则。
进口货物的申报人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确保货物合规进口。
(三)准确性原则。
进口货物的申报人应当确保货物信息填写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出口货物的申报要求包括以下内容:(一)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基本信息;(二)货物的产地、目的地、运输方式等相关信息;(三)货物的价值、关税等税费信息;(四)货物的包装、标识等外观信息。
第十二条进口货物的申报要求包括以下内容:(一)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基本信息;(二)货物的来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等相关信息;(三)货物的价值、关税等税费信息;(四)货物的包装、标识等外观信息。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https://img.taocdn.com/s3/m/b8422358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64.png)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0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212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2017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暂时进境、暂时出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复运进境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09ac092e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d2.png)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4.09.2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5号公告)、《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公告)等文件,本次修订对《规范》中“申报日期”、“备案号”、“经营单位”、“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栏目填制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二、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新一代海关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通关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设计,本次修订新增加了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航次号”、“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等栏目。
鉴于海关正在逐步完成新旧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切换,两套系统还将并行使用一段时间,因此,本次修订针对新旧系统的不同情况,对下述栏目分别作了规范,主要包括“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21f609fb58f5f61fb736665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正)【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7.12.20【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https://img.taocdn.com/s3/m/7aa44dd8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9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管、依率计征、严肃退补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出口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根据税收征管实际需要,海关总署设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全国海关开展进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税款的计征第一节纳税申报第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951c555a26925c52dc5bf13.png)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
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2d52458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46.png)
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政府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第四条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
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人需要海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要求,并且列明具体内容。
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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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标 签】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报关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
【发文日期】2014-10-23
【实施时间】2014-10-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提前申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
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四、进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
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五、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应当有效。
货物提前申报之后、实际进出之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的,适用货物实际进出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
六、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和转关货物的提前申报比照上述要求办理,提前申报转关货物的转关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