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园林绿化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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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园林绿化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市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园林执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
第四条:徐州市市政园林局及其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园林行政违法案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重大案件、一般案件和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案件,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风景名胜区及其防护林带内偷伐、盗伐树木的;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毁绿行为;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毁绿案件;
(四)同一当事人屡教不改,因同类毁绿行为受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六)擅自砍伐树木超过十棵以上,或造成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案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能够认识错误,及时恢复原状减少毁绿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态度较好的;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数量在十棵以下或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四)擅自修剪树木十棵以下的;
(五)砍伐、修剪树木为经济价值较小的野生树种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毁绿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毁绿行为轻微依法给予警告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树木倒伏影响安全时为抢险而先行砍伐或修剪的,但未在3日内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或恢复。对责令改正或恢复的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八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立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监督审核机制。同时应建立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和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制度。
第十条: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市市政园林局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反政纪的,由市市政园林局监察室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附:《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拆分细则》
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拆分细则
一、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罚款、赔偿
执法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工、赔偿损失、罚款
执法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其停工,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三、建设单位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序号处罚等次(违法事实程度)裁量幅度
1
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在
20%以下(含20%)的
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
2
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在
20%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
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
3
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在
20%以下(含20%),且拒不改正的
处每平方米七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
4
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在
20%以上的,且拒不改正的
处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规
划、同时设计、未按时完成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