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1]231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行政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级分类、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公务员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1.思想政治素质: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
2.个人品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直、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生活作风;
3.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
4.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遵守社会行为准则,有无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二)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1.业务素质: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专
业知识水平以及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业务水平;
2.工作能力: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较强的理解判断能力、规
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科学管理能力、服务沟通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能否胜任本职工作。
(三)勤,指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1.工作责任心:主要看公务员是否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
2.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3.工作作风: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协调工作、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等。
(四)绩,指工作实绩,包括开展工作的思路、措施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1.工作思路和措施:主要看公务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思路和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2.工作数量和质量: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按时、按质、按量或者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效率和效益: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较高的办事效率和明显的工作成效以及作出的贡献。
(五)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1.廉洁奉公: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2.勤俭节约: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存在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行为;
3.严守法纪: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指主管领导对被考核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履行职责等情况的阶段评价。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第七条年度考核,是指主管领导对被考核公务员全年在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表现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十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明显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二条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在开展公务员年度考核前,应当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填报《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经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行政机关,或者上年度参加全省检查考评结果排名前5名的省级行政机关,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5%确定;
(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行政机关,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0%确定;
(三)上年度参加全省检查考评结果排名最后5名的省级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行政机关,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0%确定;
(四)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5%确定。
考核年度内受到多项表彰的行政机关,按照最高级别的表彰予以确定优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