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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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要点1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现场检查相关事宜。
本要点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不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安全评价、检测岗位人员的日常巡检和防火巡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要点的条款。本要点所依据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时,应按更新后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当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严于本要点时,按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201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3内容
3.1系统设置
*3.1.2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主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及分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及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控制和显示装置之间可以相互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3.4条)。
a)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b)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3.2消防控制室
*3.2.1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应包括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
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
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25506-2010第3.1条)。
*3.2.5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
应小于2m;
b)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c)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d)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e)与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之间有明显间隔。
*3.2.6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a)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b)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的消防设施一览表;
c)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d)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e)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志愿消防人员等内容的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f)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h)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1条)
*3.2.7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24h有不少于2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值班;
b)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c)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
d)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
e)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3.3图形显示装置
*3.3.1图形显示装置应能用同一界面显示建(构)筑物周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情况;
*3.3.2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系统各类消防、报警及其控制设备的
名称、位置和运行状态、故障信息和相关联动反馈等动态信息;
*3.3.3当有各类报警、反馈、屏蔽、故障等信号输入时,应能显示
输人信号的位置、类别和名称,并记录时间、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
3.3.4图形显示装置应在10s内显示输入的火灾报警信号和反馈信号的状态信息,在100s内显示其他输入信号的状态信息。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5.1条)
3.4火灾报警控制器
*3.4.4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探测器、火灾显示盘、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火灾报警状态、屏蔽状态及故障状态等相关信息(《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5.2条;
3.5消防联动控制器
3.5.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显示或反馈其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4.1;《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5.3)。
3.6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3.7消防专用电话
*3.7.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并符合下列规定(《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5.4条)。
a)应能与各消防电话分机通话,并具有插入通话功能;
b)应能接收来自消防电话插孔的呼叫,并能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