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历年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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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P3——2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国际法规范是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
2、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P4——2
(1) 国际法是法律,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3、简述国际法的渊源。P8——2
从法律的观点说,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包含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4、简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及其效力。P11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包括:惯例和法律确信意见。国际习惯形成后就具有普遍拘束力,它适用于一切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国家。
5、简述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种主要学说。P22
(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其分为两个学派:一是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国内法优先说,二是主张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优先说;
(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6、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P27
关于国际习惯,在宪法中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国家不多,但凡是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宪法,一般都对习惯法采取直接适用的方式。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国内法和条约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适用主要是该国法院对条约的适用。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适用方式、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7、简述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 P28
(1)直接适用方式。它指的是国家在法律上接纳或接受条约为本国法的一部分,即条约规定直接成为国内法的一
部分。 (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它是指国家通过实施性法律使条约在国内适用。 (3)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综观各国实践,混合制是普遍的做法。
8、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行哪七项原则?P35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5)集体协助原则;(6)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
9、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示了哪些原则?P36
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原则;6)国家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10、何谓永久中立国?其中立义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P52
一、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二、永久中立义务主要包括: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战争,但有权对外国的武力攻击进行自卫;
2、不缔结与中立义务相抵触的条约;
3、不采取任何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11、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P54
(1)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4)管辖权: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12、简述自卫权行使的条件。P56
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13、简述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P57
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在国际法上,一般将管辖权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其中,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是主要的。
14、简述国家豁免的概念及主要内容。P64
国家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主要内容包括: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3、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15、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P73
(1)国家承认奠定了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两国之间可以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
(3)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尤其是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的有效性,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新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管辖豁免权。
16、简述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和国家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P78
国际继承发生的原因是国家领土的变更,发生国家继承的领土变更有合并、分离、解体、部分领土转移和独立五种情况。国家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
17、简述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P84
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是:
(1)发生继承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则是政府的更迭。
(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则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新旧两个政府之间。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上有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
18、简述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P99
1、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
3、互惠待遇,是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
4、差别待遇,一种是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小于本国公民或法人,一种是对不同国籍的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