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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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富政…2007‟4号
关于印发《富阳市推行农村住宅公寓化
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富阳市推行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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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推行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推进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节约和集约土地,改善城乡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公寓化建设的含义
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以下简称公寓化建设),是指取消传统的“一户一宅”农村住宅建设方式,将农村住宅从每户独立的低层、多层形式,改革成为一梯多户的多层、高层套型形式。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推行公寓化建设的范围,由富阳市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建中心)分批编制计划,经富阳市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施公寓化建设的村一律停止农户私房新建、改建、扩建的审批。
(二)公寓化建设对象是指推行公寓化建设范围内的农户。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公寓化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富阳市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建设、规划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部、农办、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民政局、公安—2—
局以及有关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领导、部署公寓化建设工作;审议公寓化建设的重要政策;研究、解决公寓化建设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审查、批准公寓化建设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审查、批准公寓化建设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研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市公建中心职责:负责公寓化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公寓化建设专项资金;组织公寓化建设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公寓化建设的宣传工作;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实施原则与主体
(一)公寓化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分期、政府指导、政策推动”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逐步落实”的原则。
(二)实施主体为市公建中心,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实施途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公建中心拟定,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公寓化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建房户出资;
2、政府补贴。
(二)资金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监督,年度审计。
六、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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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管理
1、实施公寓化建设范围内符合购房条件的农户提出购买安置房申请后,在村内有住房的必须自行拆除,宅基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
2、被拆住房的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购买安置房的依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持合法凭证向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确权申请,经确权认定后,可作为购买安置房依据。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或经确权认定的建筑面积确认。
(二)安置方式与面积
1、经市政府批准,确定区块建设公寓化安置小区,对实施公寓化建设区域内符合购房条件的农户,在户主提出购房申请并经市公建中心核准后,在公寓化安置小区内统一安置。
2、安置面积原则上按该户常住人口数每人8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最多不超过320平方米。也可实行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安置政策,但安置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20平方米。拆除合法建筑面积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倍补偿给被拆迁农户。
鼓励被拆迁农户选择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农户,原住房合法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倍补偿给被拆迁农户,并一次性给予人均3万元的补助。
3、安置房底层架空层、顶层阁楼层高2.2米(含)以上部分面积计入安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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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置人口界定
1、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在册农业人口计,农业人口按一人一计,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独生子女按两人计。
2、公寓化建设范围内申购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常住户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户口人员,可计入购房人口:
(1)原户口在本市,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士官;
(2)原户口在本市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3)原户口在本市的监狱服刑、劳教人员;
(4)法律规定可计入购房人口的其他人员。
七、优惠政策
实施公寓化建设的农户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实行公寓化建设区块的土地,通过土地征用形式,转为国有土地。涉及的除上缴省、杭州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
(二)房管部门依据购房安置协议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证时所涉及的除上缴省、杭州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房屋交易时的土地出让金由市政府承担。
(三)搞好公寓化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办法另发)。
(四)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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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户(含无房户)按优惠价(成本价的65%)购买安置房,按优惠价购买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规定的购置面积。
2、因户型不可分割的因素,造成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标准时,农户实际购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在5% 范围内按成本价购买,超出规定面积在5%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五)鼓励农户购买高层或小高层住宅,凡农户购买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给予在原多层公寓安置指标基础上再增加10%面积指标。并再给予安置面积每平方米250元的优惠,不同层次再乘以相应的系数。
八、其它
(一)农户入住农村公寓住宅后,在撤村建居前行政管理体制仍维持不变。
(二)入住公寓化安置小区的农户,物业管理参照《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九、本办法由市公建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富阳市推行农村住宅公寓化实施办法(试行)》(富政[2005]9号)和《富阳市推行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富政[2006]9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富阳市第一批推行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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