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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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现状和基本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重要标志。
自1994年9月1日我国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初步建立以来,经过10余年的艰苦努力和不断探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日益重要的职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这10余年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的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及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可见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不完全一致。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仅仅限于进出口环节,限于海关监管区,这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全境保护范围上不相同,同我国香港地区海关全区域执法的模式也不相同。
此外,根据TRIPS协议第五十一条,世贸组织成员国应当对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是一项不可商榷的义务。而对于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则不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我国海关知识产权现行保护制度的范围则涵盖了货物的进口和出口,这是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之一。
三、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及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渐趋完善
1994年我国海关开始知识产权保护时,当时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国务院于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正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职责,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初步建立。2000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第四十四条和第九十一条分别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作出了规定。此后国务院于2003年又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要求,及TRIPS协议成员国的权利义务,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和2010年世博会,国务院先后于2002年颁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2004年颁布《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上述两个条例也赋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职权。为进一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此,适应实践需要的全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
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2、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执法机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了便捷的知识产权备案制度。
为了便于口岸海关及时了解与进出口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我国海关自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并自行开发了知识产权备案和查询系统。知识产权备案制度,极大方便了知识产权海关海关保护的行政执法,维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了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过程中,为了做到既保证海关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又不至于因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而影响外贸,我国海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通过不断摸索,逐步建立了被动保护和主动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执法模式。
3、知识产权执法成绩显著。
为打击进出口环节的侵犯知识产权活动,保护合法进出口,海关一直将查处侵权产品列为重点工作内容之一。
据统计,1996年至2005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权案件5569起,2006年查获各类进出口侵权案件2475起。海关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净化和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秩序,履行了TRIPS协议成员应该担负的义务。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1、国际上对我国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倍加关注。
随着我国逐步成为一个贸易大国,进出我国口岸或通过我国口岸转口的货物每年都在增长,因此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根据美国海关统计,美国海关于2004前半财政年度查获的来自中国大陆的侵权商品的案值达3757万美元,占其查获全部进口侵权货物案值的58%。
2、较之进口货物而言,出口货物侵权情况相对严重。
尽管我国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从目前情况看,出口货物中侵权现象仍然比较严重。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国内以出口为目的的造假售假活动严重。其次,海关出口查验率低。由于物流量日趋增加,口岸通关压力大,海关出口查验率一般比较低,难以查获更多的侵权货物。再次,知识产权人权利保护意识薄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虽然实行被动保护和主动保护相结合的模式,但均以权利人的备案或申请为保护的前提,海关主动依职权扣留侵权货物的范围只限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而且必须依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因此对于许多发现涉嫌侵犯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未申请扣留的侵权货物,海关都被迫予以放行。
3、国外和国内的知识产权主体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和海关保护的状况不平衡。
目前在海关查处的侵权案件中,侵犯外国企业知名品牌的案件占三分之二以上。这是因为海关现场执法人员对国际品牌比较熟悉,而且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其知识产权的备案、宣传和协助
海关执法方面比较主动积极。相比之下而国内企业对通过海关制止侵权的积极性和意识相当薄弱,现场海关工作人员对其知识产权的情况不甚了解,均影响了对其权利的保护,所以目前查获侵犯国内知识产权的货物较少。
四、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评析
(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制度的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一般要有权利人的备案。而备案是由知识产权人向海关总署提出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备案申请;提交备案申请书及与其相关的其它附送文件,如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及附属材料;由海关对知识产权人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批准后签发保护备案证书;根据其它未提出备案申请的其它知识产权共有人的书面申请,海关将向其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副本,其法律效力与正本相同。
鉴于上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实行一项权利一次备案的情况,特别重要的是我国国内许多的知识产权人权利意识淡薄,对自己持有的知识产权缺乏宣传和保护意识。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知识产权集体备案制度。即由有关的行业协会出面,对本行业协会会员所持有的知识产权进行统一备案。如此,一方面可以减少权利人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专业协会的作用。
(二)建立加工贸易特别是加工贸易中为境外企业贴牌生产的知识产权合法性的监控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加工贸易蓬勃发展,许多境外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