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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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定额》在参考湖北省部分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成果、企业用水调查成果、部分城市现行的行业用水定额成果基础上,对主要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做出详细规定。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按粮、棉、油的5大品种,分为8个区域编制。
在多年平均降水情况下,长江上游区早稻每亩用水为221立方米,中稻每亩用水为265立方米,晚稻每亩用水为226立方米,油菜每亩用水为45立方米,棉花每亩用水为65立方米;工业用水分52个类别,棉纱每吨用水为95立方米,铜板纸每吨用水为75立方米,合成氨每吨用水为100立方米,炼铁每吨用水为8.25立方米;全省城镇综合用水定额为225升/人·日,武汉市家庭居住用水定额为206升/人·日,地级市家庭居住用水定额为200升/人·日,县及县市家庭居住用水定额为160升/人·日,机关事业单位用水定额为220升/人·日,大专院校用水定额为250升/人·日,等等。
我国用水定额与标准编制状况的剖析李贵宝(中国水利学会,北京100053)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工业、农业与生活用水定额与标准的历史现状,以及目前的进展状况,以期为我国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与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用水定额,标准,工业,农业,生活1、前言用水定额是衡量用水户用水水平、挖掘节水潜力、考核节水成效的科学依据,同时对建立节水型社会,缓解水资源紧缺状况,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2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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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和水利(水务、水电)局: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鄂发〔2011〕1号)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省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力发电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
二、工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15元/立方米。
三、除上述两类以外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我省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权限、计征方法、收费管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仍按《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68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切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及衔接工作,保证此项价格政策得到平稳、有序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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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为支持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更好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由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价格调整为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是指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而耗用的取水、制水、输水等过程的生产性用电,不包括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办公、生活等其他用电。
具体范围包括:1.城市、县城自来水厂通过农村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
2.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
其中:农村居民生活供水量占水厂总供水量80%及以上的乡、镇自来水厂,其全部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村居民生活供水比重不足80%的乡、镇自来水厂,对其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它生产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3.联村、单村及以下集中式和分散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全部生产用电。
三、城市、县城及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量,由供水工程经营单位与电力公司根据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占水厂总供水量的比例协商确定。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当地发改部门协调确定。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不执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和我省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五、上述政策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8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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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鄂价费[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6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水电)局:为加强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可持续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及对象(一)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取用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三)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二、征收权限按照《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第三条的规定,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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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鄂价成规[2011]1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2.21
【实施日期】201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价成规[2011]1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261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提高供水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
湖北省生活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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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活用水定额一、定义湖北省生活用水定额是指湖北省地区各类居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等单位和个人每日生活用水的定额标准。
二、定额标准1、居民生活用水定额(1)湖北省居民每人每天生活用水定额为60升。
(2)湖北省居民每人每月生活用水定额为1800升。
2、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等单位和个人生活用水定额(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等单位和个人每人每天生活用水定额为120升。
(2)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等单位和个人每人每月生活用水定额为3600升。
三、定额执行(1)湖北省各地区应根据本省生活用水定额,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确保定额标准的落实。
(2)湖北省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广节约用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减少用水量。
(3)湖北省各地区应加强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对超出定额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定额调整湖北省各地区应定期对本省生活用水定额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资源变化、人口变化等情况,确保定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总结湖北省生活用水定额是湖北省地区各类居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等单位和个人每日生活用水的定额标准。
湖北省各地区应根据本省生活用水定额,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确保定额标准的落实,定期对本省生活用水定额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资源变化、人口变化等情况,确保定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湖北省各地区应加强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对超出定额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只有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才能保证湖北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湖北省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成规[20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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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成规[2011]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261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提高供水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的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
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含建制镇)供水价格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包括供水企业调价成本公开、成本监审过程公开、成本监审结果公开、政府制定价格结论公开。
第四条企业调价成本公开。
城市供水企业在按价格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调整时,应通过本企业网站及当地媒体公开企业调价成本。
成本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营情况(附表一)、成本费用情况(附表二),以及与水价调整相关的情况。
湖北省行业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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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6 1
味精
3 / 吨 m
5 0 3 0 2 5
1 4 9 2 1 4 9 4 1 5 1 1
-胡萝卜素 β 食用盐 酒精
3 / 吨 m 3 / 吨 m 3 / m k L
4 4 8 1 2 6 1 1 0 7 0 6 0
1 5 1 2
白酒
3 / 吨 m
5 1 4 3 啤酒
3 / m k L
3 / 吨 m 3 / 吨 m 3 / 吨 m 3 / 吨 m 3 / 吨 m 3 / 吨 m
用水定额 重复 修订值 利用率 4 5 1 7 6 0 4 9 4 0 0 9 0 7 0 4 2 1 6 9 4 5 5 0 1 9
较2 0 0 3年 变化趋势 新增产品 新增产品 新增产品 新增产品 新增产品 新增产品 新增产品 ↓ 新增产品
1 7 7 2 1 8 1 0 1 8 1 0
毛巾 防护服 隔离服
3 / 万条 m
3 4 7 7 7 8 8 7 4 7
定额单位 / 万支 L
3 / 吨 m 3 / 万米 m 3 / 万米 m 3 / 吨 m 3 / m 1 0 0 m 3 / 1 0 0 m m 3 / 吨 m
用水定额 重复 修订值 利用率 9 5 5 4 8 0 5 3 1 0 2 4 3 0 0 2 2 2 2 2 4 4 0 0 1 8 1 8 2 2 3 5 0 1 4 1 2 1 4 3 0 0 9 6 0 4 1 8 1 6 0 4 0 9 9 2 7 2
茶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 凉茶饮料 茶叶
3 / 吨 m
4 8 3 5
新增产品
3 / 吨 m
8 3 0 6 9 5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与生活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与生活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ff72fa8cc22bcd126ff0c41.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与生活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7]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与生活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工业与生活用水定额(修订)》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工业与生活用水定额(修订)一、修订说明(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参照国家行业用水标准、国内先进行业用水水平以及《湖北省用水定额(试行)》,综合我省工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居民生活和牲畜家禽用水实际和需求的基础上对用水定额进行了修订。
(二)用水定额修订的范围涉及全省主要工业产品、建筑业及第三产业、居民生活和牲畜家禽,其中工业用水定额修订150个(新增产品86个、修订产品64个);建筑业及第三产业修订用水定额27个(新增17个、保留10个);修订了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新增了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牲畜家禽用水定额。
二、引用标准(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二)《取水定额第1部分:火力发电》(GB/T 18916.1-2012);(三)《取水定额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GB/T 18916.2-2012);(四)《取水定额第3部分:石油炼制》(GB/T 18916.3-2012);(五)《取水定额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7da87e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99.png)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鄂水利规费[2009]291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水利规费[2009]291号)各市、州、县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做好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用水单位和省水利厅审批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省厅制定了《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规定。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由省水利厅代为征收,不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省水利厅审批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取用水单位所在市、县征收或直接征收。
为做好长江水利委员会、省水利厅审批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规范征收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征收程序如下。
一、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1、取用水单位每月报送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
根据财综〔2008〕79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取用水单位于每月终了7日内,向省水利厅或受省水利厅委托实施取用水单位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核查上报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厅委托核查单位)报送《取用水单位月度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报表》(文书式样见附件1,由省厅委托核查单位负责发放)。
2、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实施监督检查,填制勘验记录。
湖北省水资源
![湖北省水资源](https://img.taocdn.com/s3/m/1531b4106edb6f1aff001f00.png)
湖北省水资源水资源一、综述2003年,湖北省平均降水深1232.5毫米,折合降水总量2291.2亿立方米,比常年偏大4.4%。
全省地表水资源量1205.4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312.8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1234.1亿立方米。
人均水资源占有2072立方米,亩均水资源占有量2634立方米。
全省降水分布总趋势为南多北少,除十堰市中部、襄樊市北部、宜昌荆门荆州结合部降水量小于900毫米,恩施、黄冈局部降水量大于1800毫米以外,其余地区降水量变化一般在900-1700毫米间。
2003年,全省总供水量245.1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源占96.6%,地下水源占2.8%,其它水源占0.6%;全省总用水量245.1亿立方米,按老口径统计,其中农业用水占57%,工业用水占31.5%,生活用水占有11.5%;按新口径统计,其中生产用水占90%,生活用水占9.99%,生态用水占0.01%。
全省用水消耗量116.7亿立方米 ,占总用水量的47.6%。
全省人均用水量411立方米,万元GDP(当年价)用水量442立方米,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445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用水量349立方米。
2003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42亿吨,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占17.9%,第二产业污水占77.1%,第三产业污水占5%;对全省6514公里河流进行水质评价,I类水质河长占9.1%,И类水质河长占24.3%,Ш类水质河长占45.2%,超标(超Ш类)水质河长占21.4%;评价的20个湖泊中,超标(超Ш类)水库座数占4.2%;评价的7个省界水体水质监测断面,超标(超Ш类)断面个数占28.6%。
二、水资源量(一)降水量2003年全省大部分地区降水量较常年偏多或持平,全省平均年降水量较常年偏多4.4%,属偏丰年份。
降水地区分布总趋势为由南向北,由东北、东南、西南向腹地平原湖区递减。
除十堰市中部、襄樊市北部、宜昌荆门荆州结合部降水量小于900毫米,恩施、黄冈局部降水量大于1800毫米以外,其余地区降水量变化一般在900-1700毫米之间。
湖北省2018版给排水定额基础知识
![湖北省2018版给排水定额基础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ebf3b8c50975f46527d3e195.png)
元/工日,高级技工212元/工日。
接上页-6
八、关于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
、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
1.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是以定额编制期确定的人工、 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对应的定额消耗量计算的。
2.费用包括总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3.增值税是在一般计税法下按规定计算的销项税。
接上页-5
七、关于人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以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
普工、技工、高级技工的工日消耗量。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
四、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 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 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 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 和其他资料。
接上页-3
五、本定额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是按正常施工条件,省内 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 织及工期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6.雨水管系统中的雨水斗安装执行第六章相应项 目。
7.塑料管热熔连接公称外径dn125及以上管径按 热熔对接连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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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室内直埋塑料管道是指敷设于室内地坪下或墙内的塑料给 水管段。包括充压隐蔽、水压试验、水冲洗以及地面划线标示 等工作内容。
9.安装带保温层的管道时,可执行相应材质及连接形式的管 道安装项目,其人工乘以系数1.10;管道接头保温执行第十二 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0。
湖北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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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是 国家 的战 略性经 济资 源:我 国人 均水 资源量 为 220 / .是世界缺水 国家之一 , 0 A , 已严重制约 了我 国社会经济 的发 展 , 上环 境污染 , 加 使有 限的水资源更 加紧缺 。同时 , 不同 地 区, 同行业 , 不 不同企 业之间用水水平 差异很大 , 水资源 的浪 费也很普遍。为了强 化节约 用水 , 护水 环境 , 保 合理 配置 水资
⑧ 重复利用水量 : 指在确定的系统 内一切以各种方式再
利用 的水 量之和 , 括循环用水量和 串联用水量 。 包
利部要求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编制用水 定额 , 湖北省按 此要求 完成 了工业 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的编制工作。
⑨ 串联排 水量 : 指某个确 定的用水体 系排 向其他用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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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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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行为,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与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持续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及合理配置水资源,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专业的工程设施和技术手段,将水源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加压供给用户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及其延伸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具体定价权限按《湖北省定价目录》和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使用性质及用途,水价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各类用水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
农村用水定额(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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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定额和水压发帖人: white 点击率: 2553用水定额和水压用水定额和水压3.1.1 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 居住生活用水量;2 公共建筑用水量;3 绿化用水量;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 道路、广场用水量;6 公用设施用水量;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3.0L/ m2·d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注:1 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县镇以下的农村自来水的设计与建设。
2 用水量标准与时变化系数生活饮用水量标准与时变化系数根据给水卫生设备类型、供水条件和地区条件分别按表1和表2确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与生活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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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药 产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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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 夫球场节 水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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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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