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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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佛府办[2011]87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10【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根据《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安排》(国办发〔2011〕8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59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制度,不断提高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做好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和保险基金收支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居民医保政策,扩大参保覆盖面(一)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港、澳、台)子女可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学龄前或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并在外地(含港、澳、台)已入户的子女,可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由个人缴纳全部保险费。

(二)中途参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在保险年度中途参加居民医保。

中途参保的,保险费按参保月数相应折算,一次性缴纳,年度内停保不退保险费。

参保人缴纳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由财政支付;符合参保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个人缴纳按参保月数折算的全部保险费。

参保人缴费达帐,从参保登记日起计满90天的,自第91天零时起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佛府办【2016】6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2016〕76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为职工)。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我市不再缴费即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工伤保险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五)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

(六)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包括以下3类人员:1.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佛府办[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机构:《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精神,在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指导、区级统筹,建立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挂钩、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设计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保险制度,倡导“小病进社区门诊、大病入医院治疗”的就医方式,减轻居民医疗费负担,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定义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财政补贴、集体扶持、个人缴费,旨在保障门诊基本医疗的一种保险制度。

三、参保对象已参加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同时参加本保险。

城镇职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另行制定。

四、保险费筹集(一)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1、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2、财政补贴收入;3、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

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精品文档10页

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精品文档10页

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20号)、《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9]487号)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采取政府主导,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筹资方式,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同时建立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参保主体为(统称为参保人):(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本市辖区内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在读本专科生;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民办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三)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含港、澳、台)的符合条件的子女。

异地务工人员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者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其学龄前(含新出生婴儿)或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并已在外地(含港、澳、台)入户的子女,可在父母参保地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由个人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政策、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基金缺口统一调剂,市区分级责任的市级统筹管理模式。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我局拟定了《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说明(一)必要性。

L国家层面有新的指导意见。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 5号)提出要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要求。

一是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

二是要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三是要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

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

适应新业态发展,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

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研究应对老龄化医疗负担的多渠道筹资政策。

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

四是要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

适应人口流动需要,做好各类人群参保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 33号),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以完善经办管理政策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手段,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比对,严格控制重复参保,大力提升参保质量,切实维护参保人医保权益,稳步做实全民参保计划,为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的总要求。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佛府[2004]97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险制度规范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相适应,与地方财政和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农村居民个人参加,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补贴,区级统筹。

在起步阶段,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开运作,以后逐步并轨,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内容(一)参保对象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都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所在区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同一家庭中有一个应参保对象未参保的,则全户家庭成员不能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已参保)。

有条件的区,参保对象也可以扩大至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二)统筹层次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区级统筹。

医疗保险基金由区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5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5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5日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保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市民健康水平,促进本市经济发展。

第三条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为(统称为参保人):(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上统称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含港、澳、台和外国籍职工)。

(二)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职工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保障、家庭病床保障、门诊特定病种保障、大病医疗保障、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及部分参保人的生育医疗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工医保的管理工作,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职工医保具体经办工作,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职工医保工作。

第六条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支出管理第七条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筹集并管理职工医保基金。

佛山市禅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佛府[2000]077号)和有关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是指参保人员中患有本办法所列的病种(病种名单详见附表)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

第三条凡患有本办法所列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禅城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或禅城区分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其在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本办法所规定限额支付标准(详见附表)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第四条申办手续:1、参保人员如患有本办法所列的门诊特定病种并要求享受本办法待遇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个人帐户IC卡及相关病历到市中心或禅城区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经核定符合所申请特定病种条件的,由市中心或禅城区分中心发给其体检表进行体检。

体检的日期和体检的医疗机构,由市中心或禅城区分中心发给体检表时一并告知申请人。

2、领取了体检表的参保人员,须持体检表按规定的体检日期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所申请特定病种的体检。

3、体检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由市中心或禅城区分中心负责与指定的医疗机构结算。

4、经体检后检查结果符合所申请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员,由市中心或禅城区分中心与其签定有关协议,确定当年特定病种累计最高支付的限额标准,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享受待遇。

体检结果不符合所申请特定病种或没有经过体检的参保人员,不能按本办法享受待遇。

由于特殊情况逾期未体检的,应重新到市中心或禅城区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第五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核定。

治疗所使用药品及治疗项目必须与核定的病种范围内的治疗费用相符,与治疗特定病种不相符的治疗药品和治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佛府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8]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佛山市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佛山市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佛山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6月印发了《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佛府〔2004〕97号),对各区已经实行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2007年6月又印发了《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3号),并初步建立了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覆盖了除参加职工医保154万人员以外的223万城乡居民,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发展目标。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按照国发〔2007〕20号、粤发〔2007〕14号文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关于修改《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及对有关问

关于修改《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及对有关问

关于修改《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及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02]93号)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表时间:2003-12-25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佛府[2000]07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对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对《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及其配套办法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如下标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1、在职职工每月按个人缴费工资的0.3%划入。

2、退休人员每月按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2.2%划入。

"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保人员每天住院的床位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病床A级二人房间收费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职参保人员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年内首次就诊的,三级医院为900元,二级医院为700元,一级医院为500元;第二次及其以上次数就诊的,三级医院为7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一级医院为400元。

退休参保人员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在职参保人员标准的80%。

"四、《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负担90%,参保个人负担10%。

"五、《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统筹基金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六、《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参保人员患病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起付标准按医院的不同等级、不同就医次数、在职或退休参保人员来确定(见下表):参保人员就医次数起付标准金额(元)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金额(元)金额(元)金额(元)在职首次 900 700 500第二次及以上次数 700 500 400退休首次 700 600 400第二次及以上次数 600 400 300七、《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职或退休参保人员,1年内无论住院多少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07‟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以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要求,为切实保障我市居民基本权益,提高居民健康水平,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现就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区级统筹,按照覆盖城乡、应保尽保的原则,建立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挂钩、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机制,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发展目标。

二、参保对象(一)凡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都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所在区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同一家庭中有一个应参保对象未参保的,则全户家庭成员不能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已参保)。

(二)已参加佛山市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居民,全部转为参加本制度,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保险范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为住院医疗保险。

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1、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财政补贴收入;3、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1.5%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区按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确定)。

区、镇(街道)财政补贴30—60%,个人缴费40—70%。

(三)缴费方式可采取按年趸缴、按半年缴交或按季度缴交三种方式。

如按年趸缴的,每年11-12月为缴次年保险费时间;如按半年缴交的,每年11-12月为缴次年上半年保险费时间,每年5-6月为缴当年下半年保险费时间;如按季度缴交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为缴下季度保险费时间。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xx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卡(以下简称医保卡)的使用管理,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7‟64号)、•关于贯彻落实†佛山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佛人社…2010‟3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医保卡,是由市、区社保局与银行(制卡中心)联合发行,记录参保人医疗保险信息、医保个人账户金额的社会保险智能IC卡、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医疗保障卡、医保联名卡。

第三条医保卡的制作、领取、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实行全市统一管理。

第四条医保卡主管部门为市社保局,主要职责为:制定医保卡管理章程、确定合作银行并签约;负责医保卡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医保卡社保端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以及制卡数据和医保个人账户数据的处理;指导各区社保局开展医保卡相关业务。

各区社保局负责医保卡相关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合作银行负责制卡、发卡、销卡、挂失补卡以及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医保卡等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人员和设施;负责医保卡银行端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

第五条各区社保局在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前,与银行(制卡中心)联合发行的医保卡(以下简称旧卡)继续有效。

新增参保人的医保卡制卡以及旧卡遗失补制卡的,均由市社保局签约银行按照本办法医保卡的制作规定制卡。

各区社保局因本区实际情况需由未签约的原合作银行(制卡中心)制卡发卡的,须报市社保局批准。

第六条医保卡中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计息,具体计息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银行为参保人制作的首张医保卡以及银行要求换卡的,免收开卡或换卡工本费;银行需收取有关费用的,如参保人遗失医保卡补办的工本费和挂失费、遗忘密码办理密码挂失、密码重臵费用、损坏补卡工本费、参保人对交易有争议的调单费用以及使用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卫生防预机构(含计生服务站,下同)结算时,收取两定机构和卫生防预机构的交易手续费等均应严格按照银行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佛山市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发布)

佛山市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卫生局【发文字号】佛人社〔2013〕318号【适用区域】佛山市【发布时间】2013-12-06【生效时间】2013-12-06【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佛劳社〔2008〕65号)和《关于完善(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佛人社〔2010〕586号)【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人社〔2013〕318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现将《佛山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卫生局2013年12月6日佛山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以及《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佛府办〔2013〕50号)、《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佛府办〔2013〕40号)、《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具有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权益,规范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病床是指为符合住院条件,需要系统性治疗并行动困难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参保人所开设的系统治疗型的病床。

第三条符合下列病种之一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二)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三)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重度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四)需卧床休息的骨折;(五)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疾病;(六)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七)肝硬化失代偿期;(八)长期卧床并发肺部感染或褥疮。

第四条开设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开设家庭病床的原则上只限于一级医院和慢性病专科医院。

第五条参保人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的办理手续:由患者家属或开设家庭病床医院医护人员携带以下资料,到各区社保分局办理:1、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需医疗机构医务科盖章)和既往诊病病历及必要的辅助检查报告书;2、拟开设家庭病床医疗机构主诊医师按病情填写《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设家庭病床申请表》。

第六条家庭病床医疗费结算:各区社保分局与开设家庭病床医疗机构医疗费结算:实行日均定额结算办法,为恶性肿瘤晚期和晚期肝硬化腹水的患者开设的家庭病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人均每日35元,除此之外的病种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人均每日25元。

当月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各区社保分局于次月与医疗机构结算。

第七条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执业许可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定点医疗机构有一名主管业务的领导分管家庭病床工作,并有相关的科室负责该项业务;(三)具有健全的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包括建床结床、病历书写、查房巡诊、转诊、会诊、医嘱、护理、药品管理、病例讨论、抢救、消毒隔离、疫情报告、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等;已制定和完善家庭病床疾病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四)负责家庭病床管理科室人员配备精干,有医疗护理技术骨干。

【医保办法】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保办法】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保办法】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2016〕76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为职工)。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我市不再缴费即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工伤保险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五)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

(六)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包括以下3类人员:1.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2.经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的在册学生及儿童。

3.驻本市军警部队开办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七)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子女(含新生儿)。

本条(五)(六)(七)项所述人员以下统称为居民。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根据筹资及待遇水平,分为一档(不建个人账户)和二档(含个人账户)两个档次。

第四条本市基本医保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发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佛府[2007]64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和抗风险能力,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印发佛山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2006〕8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外国籍人员除外)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每年度以佛山市政府公布的缴费基数为准)。

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5%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5%缴纳医疗保险费。

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可按本市户籍参保人的标准缴费,也可选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个人不缴费,不设立个人账户。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划拨,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部分在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佛府办[2013]40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17【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7日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487号)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采取政府主导,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筹资方式,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同时建立大病保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参保主体为(以下称参保人):(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在读本专科生;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民办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以下称学生)。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的机构、社区、居家医疗照顾需求,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家庭病床服务是指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提供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申请在其居住场所内开设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对其提供检查、治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及健康指导等特定性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及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待遇保障政策制定和统筹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配合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对养老服务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开展的家庭病床服务进行规范管理,依法对养老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资格认定和行业管理,明确家庭病床收治的疾病情形、所提供的诊疗服务项目和遵循的诊疗规范,加强对开设家庭病床的业务指导、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监管和日常的巡查、检查。

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待遇(以下简称家庭病床待遇)的床日平均定额结算和拨付、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家庭病床相关医保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制定、调整、完善相关经办规定等工作。

第二章服务管理第五条【建床条件】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参保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收治条件:(一)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宜在居住场所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定期上门服务的。

(二)生活自理能力存在障碍,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达到照顾3级及以上且符合以下疾病或情形之一:1.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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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佛山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我市不再缴费即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工伤保险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五)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

(六)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包括以下三类人员:1.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2.经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的在册学生及儿童。

3.驻本市军警部队开办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七)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含新生儿)。

(八)以上(五)、(六)、(七)所述人员统称为居民。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根据筹资及待遇水平,分为一档(单参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和二档(含个人账户)两个档次。

第四条本市基本医保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市基本医保工作,负责基本医保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基本医保的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镇(街道)财政部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把财政补贴资金及参保人缴纳参保费全额上划市统筹专户。

卫计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行为,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地税部门负责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并按时足额划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药监部门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管,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为参保人员提供零售药品服务。

教育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组织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参保资金的筹措(包括申请政府财政补贴),统计家庭经济困难的低保学生参保人数,负责组织学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等。

民政部门负责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含临界对象)、特困人员供养等特殊群体的参保资格核定、组织参保。

物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审核并组织参保缴纳基本医保费。

审计部门负责对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基本医保工作。

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市社会保险行政、财政、卫计、审计及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统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情况,对基本医保基金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等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第七条参加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基本医保费。

由用人单位为整体统一选择参加基本医保一档或二档。

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之前选择下一自然年度参保档次,一旦选定,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调档。

本办法实施前未进行选择的,下一自然年度视为参加基本医保一档。

自然年度结束前未进行选择的,下一自然年度视为参加与当前自然年度相同的基本医保档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一档。

居民参加基本医保一档。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二档。

工伤保险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一次性享受伤残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除外),参加基本医保二档。

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统称参保人。

第九条基本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缴费;财政、居民个人以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年缴费。

(一)职工参加基本医保一档的,总费率是4.5%,其中用人单位缴交4%,个人缴交0.5%(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二)职工参加基本医保二档的,总费率是5.5%,其中用人单位缴交4%,个人缴交1.5%(其中1%进入个人账户基金,0.5%进入统筹基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一档的,总费率是4.5%,全部由个人缴交。

(四)居民参加基本医保一档的,2017年总费率3%,其中财政补贴1.8%,个人缴交1.2%;2018年总费率3.5%,其中财政补贴2.3%,个人缴交1.2%;从2019年起总费率4%,其中财政补贴2.8%,个人缴交1.2%。

第十条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的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含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按规定缴纳基本医保费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并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按规定缴纳基本医保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1日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没有异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转入,满足下列条件:1.2013年7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医保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2013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除须满足累计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外,还需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0年。

(二)有异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转入(含转出后转回的本市缴费历史),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本市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2.本市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本市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外市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

以居民身份参保的年限不计算为职工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本办法十三条所述医疗保险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如未能达到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随同基本养老保险一起延后缴纳医疗保险费;如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选择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缴费达账后的次月1日起,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计算标准按申请办理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时一档职工总缴费标准核定。

2016年12月前(含当月)原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工伤保险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医疗保险规定年限的,需一次性趸缴差额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按办理趸缴手续时的一档职工总缴费标准缴纳;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除外),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办理趸缴手续时的一档职工总缴费标准缴纳。

从缴费达账的次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第十五条以居民身份参保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以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年征收医保费。

每年9月底为新年度参保信息的结转期,以结转时参保人在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信息(含以职工身份和居民身份参保)作为新年度结转的依据,由社保业务系统统一生成新年度参保人员的结转数据,每年10-11月为新年度办理参停保业务的申报期,每年11-12月份为新年度缴费期。

年度申报采用数据年度结转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实行参保数据年度结转的区,按以下的规定进行基本医保年度申报:(一)未参加当年度基本医保的居民身份参保人在新年度参保的,需在申报期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已参加当年度基本医保的居民身份参保人不参加新年度基本医保的,须在新年度结转前或申报期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停保;已参加当年度基本医保的居民身份参保人确定在新年度续保的,无需重新申报参保,由各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根据结转期的基本医保参保信息,通过年度结转的方式自动结转为新年度续保。

(二)年度结转的规则是:以居民身份参保且结转时未办理停保手续的本市户籍居民结转为新年度续保。

由民政、残联、学校账户集体扣费的参保人、异地务工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子女(父母或其中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子女)的信息不结转,须在申报期内申报参保手续。

(三)参保申报分为纸质申报和电子文档申报两种。

1.中途参保的采用纸质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2.异地务工人员(含港、澳、台)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采用纸质到相应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以其户籍所属区作为其子女的参保地;父母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其中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参加基本医保累计缴费满1年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以父母其中一方的基本医保关系所在区为其子女的参保地(父或母在市直参保的,其子女可选择父母户籍地、居住地或工作地作为参保地。

)。

3.凡以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大中专院校、中职技校等单位形式申报的,由上述单位负责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向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电子和纸质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民政部门负责向辖区内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临界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电子文档名单。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向辖区内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电子文档名单。

第十七条申报参停保需提供的资料。

(一)符合参保条件居民身份参保人申报参保的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办理人身份证、参保人户口簿、指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2.异地务工人员子女:(1)以父、母(含亲父亲母、继父继母、养父养母,下同)或参保子女为户名的指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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