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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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公证合法性审查

证据保全公证合法性审查

证据保全公证合法性审查证据是诉讼中的关键所在,掌握了有利的证据就赢得了诉讼,在证据保全公证中,要严格审查其合法性。

标签:陷阱取证;侵权行为引言“毒树之果”理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运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证据收集更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如何操作才能让证据被采纳,在证据保全公证对其合法性审查应注意哪些呢?在我国,保全证据主要分为诉讼保全证据和公证保全证据,二者均是在证据有变形或灭失的可能时所采取的提取、固定和保存的活动,但二者又因采取措施的主题不同、功能不同而有所不同,如诉讼保全证据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是为了解决纠纷,而公证证据保全则均为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的,实现预防纠纷也和解决纠纷的预期效果。

相对于诉讼保全,公证证据保全更具有优势。

第一公证证据保全不以发生诉讼为前提,只是为今后可能提起诉讼采取的事先保障措施;第二、当事人在选择公证机构时,地域限制比法院管辖的限制小;第三、具有较高的及时性,因手续相对简便,申请时间不受限制再加之取证措施实施快;第四、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公证员是具有较高职业准入条件的法律人,再加上公证员自身的工作性质以及中立客观的执业要求,可以说在证据领域,公证员更具有专业性;第六、公证证据保全的时效性不受限制,采取诉前保全后,当事人如不及时提出诉讼,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最后,公证保全证据成本低,可以为当事人减轻诉累,也无须提供担保。

综合以上原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公证证据保全。

近些年的公证证据保全数量迅猛增长,这其中虽然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公证证据保全仍占较大比例,但是可以看到经公证保全的证据的应用辐射范围已经超出知识产权诉讼领域进入民事侵权、协助法院执行等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公证所涉及的民事证据保全大概有以下几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签名和指纹、电子证据保全、购买保全、现状保全、送达保全、陪同取证类保全等。

在不同的案件中依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保全方式,如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因知识产权纠纷中取证中证据难以固定,且隐蔽性强,所以知识产权权利人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公证取证,因具体情况采取网页保全、购买保全等不同方式的保全均可,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我们的目的都是,公证文书被法院豪无疑义的采纳,这既是当事人的目的,也是我们公证员的职责所在。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司法领域中最常见和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数据有着易被篡改、易被删除、易被复制等特点,因此对电子数据的保全和公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电子数据的保全方法以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角色等方面,对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进行浅议。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需要我们重视。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时效性强、容易复制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数据证据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被篡改和丢失的风险。

由于电子数据易于被篡改,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保全措施。

针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方法有多种。

保全电子数据的首要措施是备份原始数据,即将数据复制一份进行储存。

备份可以帮助保护电子数据免受数据丢失或被恶意删除的风险。

采取加密技术保护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通过对数据进行加密,可以有效防止数据被未经授权的访问。

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可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数字签名将数据和签名者的身份绑定在一起,一旦数据被篡改,数字签名将无效。

还可以使用时间戳技术对数据进行时间标记,以防止数据的抵赖和篡改。

对于特别重要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采用离线存储的方法,将数据存储在独立的设备中,避免数据被网络攻击和病毒感染。

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角色也需要我们重视。

在司法领域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公证,可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公证可以为电子数据证据提供法律保护,使其具备与传统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和管理也起着重要作用,可以防止电子数据证据被篡改、删除和丢失,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提供可靠的保障。

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中,我们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和公证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和有效。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争议案件需要借助电子数据证据,这也使得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本文就针对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进行浅议,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已经演变成了电子数据形式,这些数据往往需要通过电子证据保全进行保全,才能够在法律上生效。

因为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其证明过程相对于传统证据而言更具有技术性。

如果涉及重要的电子证据数据丢失或篡改,将直接影响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甚至可能成为拉开弊案铺天盖地的导火索。

而且,由于这些数据都是由计算机生成且通过网络传输的,一般人不懂得如何去获取和保全这些数据,这就体现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必要性。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指通过正式的公证机构,对涉案的电子数据进行保全,以防止证据数据的丢失或篡改。

这个过程需要通过一系列技术措施实现,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公正、真实、完整,从而保障电子数据在司法调查中的证明效力。

公证机构是一个中立第三方机构,通过对电子数据的获取、重复和复制,以及先后记录、封存这些数据,将其转化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

在保证证据公正、真实的前提下,将证据数据的完整性得以保障,最终能够为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明的依据。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依托于严谨的技术措施,一般包括以下的具体步骤:1、获取电子数据通过专业的数据获取工具,从网络上获取最原始的电子数据,以确保完整性的获取。

获取数据的方法一般是通过网管 Review 这一软件工具,从计算机上选择存储目录进行获取。

2、数据记录当数据获取结束后,公证员将会对数据进行记录。

包括:获取的时间、地点、环境、获取的方式、操作记录、电脑配置和操作系统的记录等等。

记录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建立数据获取的证实。

3、数据时间戳在对数据进行记录之后,公证员将为获取的数据进行时间戳操作。

时间戳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并让数据上的信息保持不变。

这个操作可以有效地保护证据数据的完整性,以及在数据发生篡改时,可对黑客的犯罪行为起到定位效果。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作者:张立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5期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互联网网络安全作者简介:张立林,山东省东营市黄河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282众所周知,网络安全问题经常性的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就可能造成巨大危害。

我们在享受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时刻的背负着网络带给我们的危害,我们应该正确的看待网络的双面性,将网络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虽然我们可以把网络安全降到最低,但是没有能力完全的避免网络风险。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作为网络安全的重要一环,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可以为我们提供法律依据,也可以为我们受到攻击时提供重要证据。

所以,在国家、社会、个人等层面一定要注意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对于网络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新时代新生的公证手段,和以往的公证手段不同。

当你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它可以帮助你提供证据,充分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帮助你打赢官司,挽回你的损失。

目前,互联网成为21世纪发展的主流,作为普通的群众,一定不会避免网络安全问题。

我们身边发生着许多的网络安全犯罪现象,我相信许多人也在网上受过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网络牟取暴利。

比如,利用老人儿童心理不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去骗取钱财。

严重的导致许多家庭因为网络安全而家破人亡。

所以,做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对我们非常的重要。

各家企业在当今时代也特别的注重网络安全,正如阿里巴巴、腾讯而言,背后一定有强大的网络安全团队来为企业的网络安全做保障。

在国际的大舞台上,现在各国的斗争往往是科技的竞争,网络通讯中涉及国家的军事秘密等方面的内容,网络安全可以作为它的保护屏障,保证国家的安全,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网络安全防线崩溃后的又一道防线。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逐渐成为证据的主要来源。

在打击网络犯罪及保护网络安全方面,电子数据的保全及证明日益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在电子数据的保全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

首先,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随着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对证据的保全和证明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很多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可能被篡改或删除,从而导致证据的失真或丧失。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为电子证据提供有效的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删除。

其次,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由于电子证据在网络环境中存在重复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因此很容易遭受攻击和伪造。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能够为电子证据提供证明力,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公证人身份的认证、时间戳的记录等都可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使其成为法庭认可的证据。

第三,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传统的取证方法需要人工抄录和复制现场的证据资料,费时费力。

而通过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快速有效地取得电子证据。

数据公证组织的专业人员可以快速提取、拷贝和保管电子证据,大大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最后,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使电子证据在跨境诉讼中得到承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跨境诉讼越来越多,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认可要求不同,有时会造成证据难以取得或者得到不公正的认可,影响案件的正义。

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逐渐普及,可以使电子证据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跨境诉讼中的证据也能够为法庭所采纳。

综上所述,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可以有效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取证效率,同时使其在跨境诉讼中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

随着电子证据日益普遍化和重要性的不断提高,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将会成为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摘要】网络环境下的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而网络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和易删改性,使得在涉及网络案件时,如何合法而有效的对网络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以避免给当事人错失取证时机,公证保全网络证据就可以很好的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生活与网络联系越来越紧密,进而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也越来越多。

基于网络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和易删改性,使得在涉及网络案件时,当事人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合法而有效的对网络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以避免错失取证时机。

而通过公证保全网络证据就可以很好的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现行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合法申请,对与其有关的网络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会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电子文件进行确认和保存的活动。

通过保全公证的证据符合法律对诉讼中证据属性的要求,可被审判机关依法釆纳,进而起到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有效预防纠纷的目的。

一、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优势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并主要体现在公证保全证据领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证据效力网络证据是指在网络上所反映的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内容,是通过计算机来表达,摄影机、打印机等来固定且通过公证书来发生效力的一种依托载体来进行表达的证据形式。

我国法律要求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而网络环境下证据具有易删改的特性降低了对所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但由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确定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同时经公证的证据在介入诉讼时与案件事实有了关联性。

由此可见,经公证进行保全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而可以依法被审判机关所采用。

2.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相比于权利人行取证而言,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在审判中更易于为法院所采信。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专门用于保全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手段。

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由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网页截图、社交媒体信息等。

为了保护这些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保全公证。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电子数据很容易被修改、篡改或删除,因此对于重要的电子数据证据,应该采取措施进行完整性保护。

常见的保全方法包括对电子数据进行时间戳、哈希值等加密技术处理,确保证据在保存过程中不被篡改,并能够证明证据的原始性。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虽然电子数据可以很容易地制造出来,但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真实性认证。

这可以通过数字签名、公证机构的认证等方式来实现。

数字签名是一种将证据与签名者的身份绑定在一起的技术,可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保证证据的可追溯性。

即证据的来源和流转应该能够被追溯到,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这可以通过采用数字水印、日志记录等技术手段来实现。

数字水印是一种在数字文件中嵌入信息的技术,可以用于追踪证据的来源和流转。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建立一个可信的保全机制。

保全机制包括保全流程、保全人员和保全设施等方面。

保全流程应该规范且透明,确保证据的保全过程不受到干扰或操纵。

保全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受到监督和管理。

保全设施应该具备防火防水、防止黑客攻击等能力,确保证据的安全保全。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保护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的重要手段。

通过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和建立可信的保全机制,可以有效地保护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并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在日益数字化的社会中,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重要性将越来越突出,需要各方积极参与和倡导。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作者:周成键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摘要:如今现代社会是一个大数据时代,很多问题都通过网络解决,但在用大数据解决事情的同时,也由此诞生出许多网络上诈骗、盗窃、侵权等诸多问题,由于法律上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网络侵权等行为不能公正的得以解决。

因此,加强对网络侵权公平公正等问题的解决与完善是不可缺少的,下文便是分析我国的网络上公平公正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正;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43-02作者简介:周成键(1967-),男,浙江象山人,法律本科,浙江省象山县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

一、网络上证据保全工作问题(一)网络证据保全公正具体程序的缺乏在公正这个问题上,毋庸置疑的是,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判定事情纠纷的公平公正,而一般都是在法院上利用法律来解决的,这种解决办法几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今网络发达,逐渐也诞生出了网络上的产权纠纷问题,因此也出现了网络公正等在网络上解决的纠纷问题,但是网络公正刚兴起不久,而且是在网络上操作,这就会出现在网络上改资料、篡改网页等诸多问题。

即使近几年来,国家也对网络公正问题有了一些规划与改变,但还是由于网络公正兴起时间短、网络诈骗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一定的完善。

而在网络上处理公平公正问题的操作员,如果内容简单,那问题便不会太大,但如果遇到内容相对复杂的事件,需要不同的操作人员经过不同的流程才能解决,此期间由于一个案例经由不同人之手,难免其中会出现差错,让审核的内容就不具有太大的和法意义。

(二)网络证据保全的高技术性缺乏如今随着大数据的发展,网络技术也是在快速的发展,电脑高手越来越多,而现行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正行业又起步的晚,发展也较为缓慢,因此有部分工作人员跟不上新时代的步伐,使网络证据保全行业存在一定的风险,而另一部分工作人员由于跟得上计算机的发展脚步,拥有巩固的计算机知识,对网络上的东西非常了解,这样又会是一部分工作人员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使用自己的技能去篡改资料、网页等等,让网络证据再一次陷入危险之中。

保全证据公证若干问题探讨

保全证据公证若干问题探讨

保全证据公证若干问题探讨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对某些可能会被篡改、毁损或丧失的证据进行保全、固定和证明,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一种法律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惑,下面将对保全证据公证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保全证据公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保全证据公证通常适用于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例如合同、支票、发票、照片、录音、视频等。

保全证据公证可以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防止证据被篡改、毁损或丧失,有助于实现公正的司法审判和法律公正。

保全证据公证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公证机构接到申请后,将进行证据保全处理,包括对证据进行固定、封存和存储,制作并发放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上加盖鲜章,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全情况。

公证机构还会记录证据的保全过程和维护情况,以备将来需要证明。

保全证据公证的效力如何?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书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虽然保全证据公证并不能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负,但它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在司法审判中,保全证据公证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持,增加其胜诉的可能性。

对方当事人如果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并完成相关的鉴定程序。

保全证据公证存在的问题和改进之处。

目前,保全证据公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公证机构的专业能力、证据留存期限、申请费用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公证机构需要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确保保全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相关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保全证据的留存期限和申请费用,提高公证制度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保全证据公证在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待解决的困惑。

为了更好地发挥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公证机构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配合,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保全证据公证的效力和可行性。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保存在某个特定的地方,以确保其不被篡改或损毁。

这是数字时代司法证据管理的一部分,它为法庭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方式来识别、检查和验证证据。

在互联网上,电子数据以各种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文件、视频和音频等。

这些数据是极其易被篡改或删除的,因此在任何法律争议中,要保护和保存它们是非常重要的。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帮助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并证明其在特定时间点上的存在和状态。

因此,它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在法庭上、保险索赔、版权争端、商业纠纷等场合中。

保全公证是通过公证处或专业的第三方保全机构来进行的,保全机构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保存在安全的存储介质中,并在保全过程中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访问性,以确保数据不被篡改或损坏,并可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它还可以提供存证服务来提供证据支持。

保全公证的时间戳、数字签名等技术能力可以帮助判决机关追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为法庭提供更可靠和有效的证据。

保全公证的具体步骤如下:1. 确定要保全的数据:确定那些电子数据需要保存,以及相关的法律争议中可能需要用到的数据类型。

2. 选择合适的保全机构:选择一个可靠的保全机构,该机构应该有专业的技术和良好的声誉,能够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3. 提交保全申请:向保全机构提交保全申请,该申请应该包括要保全的数据类型、数量、时间、保全目的等信息。

保全机构会有一份保全协议和收费标准来与申请人确认。

4. 保全公证:保全机构将保全申请者的电子数据进行数字化处理,将其保存在一个安全、可靠的媒介上,并为其记录时间和提供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技术证据,以证明保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5. 保全协议签署:保全机构会与申请人签订一份保全协议,该协议将规定保全的目的、时间、保全费用、保密性等相关条款。

6. 发放保全证书:完成公证后,保全机构会发放一份保全证书作为该电子数据的法律有效证据,并提供存证证明和保全数据的访问方式。

试析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试析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试析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兴起繁荣,网络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近几年来逐渐呈现井喷态势。

在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证据日益受到重视,有时公证证据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判决。

本文就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及到需要进行网络平台交易进而固定证据的公证类型进行了相关的探讨。

一、现状及研究意义由于目前仅仅针对这一类型的公证所进行研究的并不多,从理论上来讲并没有可以作为权威性的办证依据,完全只能凭公证员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以及自己的执业经验来完成整个操作过程。

二、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释义所谓的网络购物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或者层面:一是受理申请阶段,当事人以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为由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公证员通过初步的审查,进而确定是否满足受理条件;二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权利证明材料,通过查看网络页面比对,从而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这一事实;三是网上进行订购、商谈、付款,在这一过程中对相关页面以及通过即时聊天工具谈话的内容进行证据固定;四是接收卖家发送的货物,对受到的货物拆封并拍照的过程。

通过上述步骤,公证员整理整个操作过程,从而制作公证书,并将所打印的网页内容、快递单复印件、拍摄照片等作为附件。

三、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理论依据从网络购物证据保全所得证据来看,这种证据已区别于一般的电子证据,而是兼有电子证据与物证的双重特性。

首先从网络购物证据保全的前阶段来讲,对网上店铺的页面以及所售详细商品页面的保存(截屏或者直接打印),以及和网络商家的谈话内容,都是属于电子证据内容,这些都是即时的,在办理完毕后相关的页面很有可能就被删除或者更改,而聊天记录保存的时间也有限制;其次,从保全证据的后续阶段来讲,商家所寄来的物品就属于物证的范畴,当事人还要通过比对甚至通过专业的鉴定,从而来认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存在。

四、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中的具体问题1.申请主体的确定。

网络证据保全有效性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证据保全有效性法律问题研究
第 1 卷第 3期 1 2 0 年 6月 09
北京邮 电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nl f U T ( oi c ne d i ) ora o B P Sc l i cs io aSe E tn
Vo.11. No 3 1 .
Jn 2 0 u. 0 9
网 络 证 据 保 全 有 效 性 法 律 问题 研 究
完 整性 ,如何保 证 网络证 据保 全过 程没 有 发 生改 变 …… 已经 成 为 网络 证 据保 全 发 展 的重 要 瓶 颈 ,也成 为计 算机 科学 、侦查 学 和法学 众多 学者极 为关 注 的重点 问题 。


网 络证 据保 全 有 效 性 问题 的提 出
证据 是认 定案件 事 实情况 的依 据 。在 实践 中 ,有 些证 据 随着 时 间 的推 移 可 能丧 失 或 者失 真 而 难 以
采信 的根本 。
与传 统证 据 的保 全不 同 ,网络证 据 由于其 自身 的脆 弱 性 、易删 除 性 等特 点 ,使 得 网络证 据 保 全 的
要求 更加严 格 ,不但 需要 对 网络证 据保 全 的主体 严 格 审查 ,而且 其保 全 措 施 越来 越 依 赖 于先 进 的保全
技术 和工 具 。在对 网络证 据进 行保 全 时 , 网络证 据保 全 的有 效性 问题 值 得关 注 和研 究 。网络 证 据 的保 全 不 同于传统 的证据 保全 方式 ,常 常需 要 借 助 于有 效 的保 全 工具 和 技 术 ,而 现 阶段 网络证 据 保 全 技术 的发展还存 在 着严 重 的不 足 ,保全 程序 还 不 尽规 范 ,这 些 问题 对 网络证 据 保 全 的有 效 性 提 出 了 巨大 的 挑 战 。因此 ,如何将 取得 的网络证 据进 行 有效 的保 全 ,如何 保 证 计算 机 取 证 过程 中 网络 证据 中信 息 的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便捷性、高效性及信息存储量大等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认定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当前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或信息。

其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等。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易伪造等特点,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准确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一)真实性认定问题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因此其真实性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通过技术手段如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手段进行鉴定,同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合法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涉及其收集、保存和使用的合法性。

在收集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合法、来源明确;在保存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未被篡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三)关联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在认定过程中,应结合案件事实、其他证据及逻辑推理进行综合判断。

四、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与挑战当前,我国在电子证据认定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由于技术发展迅速,传统的认定方法可能已无法适应新的技术环境;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在认定过程中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

五、完善电子证据认定的建议与对策(一)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应加强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电子证据认定的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涉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固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涉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固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涉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固定中应注意的问题1. 引言1.1 网络犯罪的危害性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计算机和其他电子设备,通过非法手段侵害他人权益或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犯罪破坏了网络安全和秩序。

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渗透、黑客攻击、虚拟欺诈等手段,窃取个人隐私信息、破坏公共网络设施,给互联网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和混乱,威胁着网络环境的正常运行。

网络犯罪损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利益。

通过网络犯罪手段,犯罪分子可以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等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破坏社会诚信和信任。

网络犯罪威胁了国家的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网络犯罪行为对国家重要信息系统、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给国家安全带来隐患,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

网络犯罪的危害性不容忽视,需要加强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防范,保护公民、企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涉及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固定的重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才能有力地应对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涉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固定的重要性涉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固定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愈发凸显。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在应对网络犯罪行为时,证据固定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证据固定可以确保案件的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网络环境下,证据往往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容易被篡改或删除,如果没有及时固定证据,可能会导致证据丢失或被篡改,给案件的侦办带来极大困难。

证据固定有助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固定证据,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防止证据被滥用或泄露。

证据固定还能提高案件的查办效率和质量,为执法机关提供有力的依据和支撑,促使案件的顺利侦破和审理。

涉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固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只有加强证据固定工作,才能更好地应对网络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保全证据公证的现状与问题对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的调研

保全证据公证的现状与问题对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的调研

保全证据公证的现状与问题对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的调研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当事人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保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依法制作保全公证书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现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应用广泛的证据保存方式之一。

然而,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保全证据公证出现了问题。

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专业人员表明,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保全证据公证的案件逐年增加,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知识结构不够完备公证保全证据案件涉及的领域广泛,需要专业人员掌握的知识结构与能力很高,但部分公证员对证据保全的法律法规条文并不是特别熟悉,对证据收集、鉴定、审核等环节的认识程度较低。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证保全证据案件的质量。

二、认知误区公证保全证据案件存在认知误区的情况。

一些当事人对侵权行为的认识不准确,或者在法律意识上有所缺失。

同时,有些公证员意识到公证保全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操作时不够严谨,没有真正落实保全证据的精神。

三、技能缺乏在证据保全公证的整个过程中,公证员需要很强的判断能力和技能,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公证员在保全证据公证时缺乏实践经验和判断能力,导致保全证据的程序出现瑕疵。

这就给整个证据保全公证的结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上海市闵行公证处针对上述问题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不仅加强了对公证员的培训,提高了知识结构和技能能力,还加大了宣传力度,帮助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同时,也不断研究改进保全证据公证的操作流程,提高公证效率和质量。

以下是保全证据公证案例:1. 案件背景:小王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设计师,他发现和他合作时的总经理秘密跟其他公司合作,以公司名义,将公司重大业务交给这家公司,导致他个人利益遭受了损失。

经过咨询了解情况后,小王决定发起公证保全行为。

实施保全措施:在保全证据公证的过程中,大厅公证员通过全面收集原始凭证,核对目标人员处理记录,完全保存证据,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问题分析

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问题分析

法律实务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上)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问题分析高世崇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河南平顶山467000摘要: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证据的保存形式变得更为多样。

电子证据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司法领域,其便捷性与法律效力得到了司法系统的认可。

与传统证据不同的是,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需要借由网络来完成。

本文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对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问题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电子证据;网络公证;证据保全;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143-01作者简介:高世崇(1989-),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本科,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四级公证员,从事公证工作6年。

网络在人们生活之中占据的分量越来越重,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也在不断地增加。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司法工作的有效性得到了显著提升。

但是,也有许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犯罪。

当网络犯罪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受害者可以搜集电子证据,通过实现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为司法案件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特点以数字形式保存的证据信息就可以被称之为电子证据。

在司法案件当中,当事人所提供的电子证据与传统的实物证据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也都可以作为司法案件的审理凭证。

电子证据是基于电子技术而生成的,借由数字化形式存在于储存设备之中。

这就意味着电子证据可以在传递过程中被多次复制,而且可以做到原样复制。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电子证据的特点。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

电子数据的实质是计算机语言,只有依托于电子设备才可以实现储存和使用。

通常,电子证据的应用和处理都需借助于计算机来完成。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非单一性。

严格来说,电子证据是一个泛称,无论是文字、图片还是音视频,只要这些信息以数字化形式表达,就都可以被称为电子证据。

最后,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和脆弱性。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于它是对客观事实的直接记录和反应,并不受人的主观意识影响;而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也与此相关,电子证据主要被保存在计算机或移动存储设备之中,极容易因设备或网络问题而导致信息丢失或读取失败,证据的有效性也难以得到保证[1]。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作者:吴啸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1期摘要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证据的提供是诉讼能否胜诉的关键,几年来电子商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这类纠纷中的取证困难成为诉讼中的难点,而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介入,进而取得证据是有效并被普遍采用的方式。

本文通过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从申请到出具公证书的各阶段进行了探讨式的研究。

关键词证据保全公证网络购物电子商务作者简介:吴啸飞,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06-02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兴起繁荣,网络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近几年来逐渐呈现井喷态势,这一现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电子商务繁荣的今天,网络平台交易量的大幅增加;二是公民的自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

案件的增加必然的导致诉讼的增加,而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来讲,证据材料的提供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性环节,但是网络平台信息的不稳定性导致了要想固定证据成为采集证据的难点,而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当事人自己从网络所搜集的证据很难被法官所采用,所以在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证据日益受到重视,有时公证证据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判决。

本文就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及到需要进行网络平台交易,进而固定证据的公证类型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现状及研究意义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对象可分为以下几类: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to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toC);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toG);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CtoG);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toC)。

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在各类型中均有涉及,但是大量案件的发生主要集中在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onsumer,BtoC)这一类型的交易过程中。

浅谈网络证据保全

浅谈网络证据保全

摘要 : 随 着网络的普及 , 网上侵权也越 来越 多, 频率也越 法庭采纳 。 网络证据 因其表现形式完全不 同于传统证 据 , 在当 事人选择保全 网络证据的机关时 ,也许 因为对这类证据 以前
完全不 了解 ,而错误的选择 了错误 的对象对 网络证据进行了
保 全。 一旦发生了侵权事实 , 即使保全下来的证据表 明了相关 侵权行为 , 也会因取证程序不合法 而使证 据无效 , 最终败诉 。 有时 当事人选择 了有权 管辖的公证机关对证据进 行 了保全 , 也可能因为证据保全过程的行为或手段不 当而 降低证据 的证
保 全应该引起 当事人注意 , 有 自觉的维权 意识 。 对国家相关部
二、 网络证据保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 、 网 络 证据 保 全 的紧 迫 性
门要完善程序 , 使这项制度更完备 , 更好 的为维护广大 网民利 多的财富, 即网络具有强实效性。人们通过网络交换信息, 无 益 服务 ! 论实际 时空 距离有多 么远, 一方 发送信 息, 与另一方 接受信 参 考文献 : 息时间相差可 以忽略不计。 特别是实时通信软件的出现 , 就如 [ 1 ] 王 静. 论 电子证据保全[ J ] . 湖北 经济学院学报( 人 文社
网络经济之所 以繁荣 , 取决于能在 同样 的时间内创 造更
同生活 中两个人或 多人 在面对面的交谈, 某 些数字产 品的网 会科学版) . 2 0 0 7 ( 1 0 ) 上交易 , 还可 以即时结清, 订货 、付 款都可 在很短 时间 内完 [ 2 】简惠玲, 赵 桂芬. 认知询 I ' -  ̄ J 技 术有效性 实验研 究[ J ] .四 成 。这对促进 网络交易 、 发展 网络经济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川 I 警察 学院学报. 2 o l o ( o 4 ) 在现在人的法律意识 ,以及配套的设备手段不 能满 足这 种打 [ 3 ] 刘晶. 信息理论 视角下 网络证据鉴定保 全理论探析f J 】 .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互联网产生40多年来已成为世界上最迅捷、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日常生活。

随之而来的,各种基于网络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基于网络的不稳定、易破坏、可修改等特性,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网络证据正被越来越多的作为预防和解决网络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

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即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凭借法定的公信力,以令人信服的证明力,能有效地预防纠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网络信息的易更改、删除、复制等特点,传统公证视野中"眼见为实〞的观点已不再那么可靠,加之网络技术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使得通过传统作业模式制作的公证书受到强烈地质疑,严重影响了公证公信力。

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注意办理网络保全公证的地点。

为最大程度的防止公证处外出保全取证所导致的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证据真实性疑心,笔者建议尽可能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及上网条件进展保全,不要随便到公证处以外去进展保全操作,同时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应在现场记录中对地点、时间、参与人员、网络连接设备、连接方式、连接过程进展详细记录。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初探由于网络证据是以数字信号表现的证据,由于被保存在可擦写的数据记录介质上,如磁盘等,在其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

除了误操作导致的破坏,人为破坏也十分容易,产生它的人或接触它的人都可能随时、随地、随意地对其进行编辑、修改,使其面目全非,甚至不留任何痕迹地予以删除、使其消失,因此,网络证据同时具有易删改性。

现行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随同网络发展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公证,指的是公证机构申请人的合法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络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的电子文件进行确认、保存的活动。

通过保全公证的证据与法院依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有同等效力,因此更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证保全的优越性(一)经公证的网络证据符合法律对证据属性的要求我国法律要求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

通过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公证,确认了真实可靠性和合法性;同时可行性即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网络证据在纠纷发生时就进入诉讼,也就与案件事实有了关联性。

这样,通过公证保全的网络证据可以很好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审判机关采用。

(二)经过公证的网络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如《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法》第36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证据法学界,很多学者将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列入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免证事项。

由此可见,公证证据具有法定效力和较强的证明力,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在证据上占有优势。

三、此类公证存在的缺陷(一)公证高科技性的稀缺互联网技术依托的是现代化的计算机系统和信息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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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问题研究栖霞区司法局何流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跟人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于是网络侵权、网上域名转让、域名抢注、知识产权保护等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申请办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避免因错失取证时机或取证手段不佳而丧失证据上的优势。

现行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随同网络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公证,指的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络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的电子文件进行确认、保存的活动。

通过保全公证的证据与法院依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有同等效力,因此更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这种“纸质”上的公证方式已难以适应当今网络时代的要求,因此应该针对网络证据的特点而寻求更加有效的手段,从而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一、目前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现状和问题我国目前采取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程序很简单:有两名公证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监督操作人员按申请人的需要用电脑登录有关网页(或由公证人员亲自使用电脑登录网页)并进行实时打印,将操作结果存盘封签后保存,并对全过程进行录像或拍照即可。

对于善意的申请人,这样的保全过程是没有问题的;对于恶意的申请人则不然,由于网络证据的特殊性,公证员在现场看到的一切都不见得是真实的。

1 笔者经研究和求教于网络专家,归纳了网络证据“眼见未必为实”的几种实现方式:(一)电脑根本没有上网,保全对象是硬盘内暂存的网页。

我们知道,浏览器在脱机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访问原先浏览过的网页,这些网页实际上作为临时文件暂存在硬盘中,略微懂点网页设计的人都可以修改这些网页,使其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是很低级的证据欺诈,只能欺骗根本不懂网络知识的人。

这种欺诈比较容易识别,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公证员只要对网络连接稍加注意,或者亲自打开几个网站检测一下就不会被骗。

(二)电脑已上网,但通过修改特定文件使某特定域名指向内部地址,从而制造自己所需要的假象。

以目前使用最普遍的windowsXP操作系统为例,在C:WINDOWSSystems32driversetc文件夹中有一个名为host的文件,通过修改该文件,可以使任何域名随心所欲地与任何护地址联系起来。

例如:可以使网易的域名指向搜狐的主页,或者指向本公司内部某电脑中的某文件。

这种欺诈方式一般由具有一定网络技术的人采用,而且隐蔽性强,不容易被发现。

如果在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进行证据保全,由于电脑始终处于申请人的控制之下,公证员必须特别防范这种欺诈。

如果部分公证机构不具备上网条件但受理了网络证据保全申请,笔者建议应该避免在申请人选定的地点进行保全行为,而由公证机构指定中立的地点进行,办理前应仔细检查网络链接状况,使保全行为始终脱离申请人的控制。

(三)在传递网页的服务器中做手脚,使某域名指向自己希望的IP地址。

具备一定网络知识的人都知道,我们在网上看到的任何一个网页都是通过很多服务器的传递才到达用户终端的,在这些服务器中的任何环节进行恶意修改,都可以使IP地址的指向发生变化,从而改变客观事实。

公证员在进行证据保全时要注意,如果在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内部网络服务器的控制制造假象,这种方式的欺骗是很难识别的;另外还要注意一种极端情况,即某些申请人是网络运营商,控制了所保全事项的网站托管或信息交换,可以在其控制的服务器内任意修改护地址,从而使任何终端看到的都不是真相,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也难以防范欺诈。

(四)乘公证员不注意在公证机构的电脑中安装某种木马软件或者通过黑客远程侵入公证机构网络系统,从而达到控制公证机构电脑系统的目的,使证据保全行为完全由自己控制。

这种情况目前还没有报道发生,但并不能排除其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某种证据欺诈能够实现巨额的财产利益,任何技术手段都是可能采用的。

当前全国大部分公证机构都达到了上网的条件,但网络安全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黑客侵入易如反掌,某些公证机构的电脑甚至可能连价值数十元的正版杀毒软件都没有安装,但照样进行网络保全证据,这些都留下了很大的隐患。

二、目前解决网络保全证据缺陷的对策在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为避免欺诈,除了应该注意严格依据程序办证、谨慎小心等一般要求以外,还应结合网络证据的特殊性对以下问题予以特别注意:(一)尽量避免在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进行保全行为。

在公证机构进行保全行为,所使用的是公证机构的电脑,电脑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电脑中进行技术处理,而如果在申请人选定的场所进行公证,则存在预先进行技术处理的可能,而且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可采用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当然,在公证机构进行保全行为并不一定就万无一失,但毕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对电脑预先设置进行欺诈。

(二)在保全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己下载页面的电子文档。

很多公证员在办理网络证据保全过程中对于下载的网页仅仅只打印了事,不注意保存电子文档,这是很马虎的。

互联网页面实际是由大量的HTLM代码编写而成的,这些代码中隐藏着丰富的信息,对网页的篡改从表面上看不出来,但往往会在HTML代码中留下痕迹;不仅如此,HTLM代码在认定网页侵权的标准方面还起着特殊作用,对于互联网页面的侵权不能仅仅依据美术作品的标准来认定,即仅仅看页面图案、颜色、布局是否相似或相同是不够的,而应当以计算机软件的侵权标准来认定,即以构筑页面的HTLM代码是否相同或相似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所以保存网页的电子文档是非常必要的一个环节。

(三)办理网络保全证据至少应该有一名具备基本网络知识的人员参与。

互联网是一个全新而复杂的环境,网络证据保全又是解决网络纠纷极其重要的手段,公证人员如果仅仅抱着“记录看到的事实”这样的心态办理这类公证,很可能被恶意申请人利用,所以,公证人员具备基本的网络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笔者认为,在办理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承办人员中至少应该有一名具备基本的网络知识,办证前公证员应对操作机具和网络环境进行检测,如果遇到非常专业性的疑难问题,还可考虑聘请专业人士陪同办理。

(四)公证机构应高度重视网络安全。

互联网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领域,同时也是一个充满利益诱惑的领域。

以侵犯网络著作权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若确认侵权事实存在,最高可以判处50万元赔偿。

对于某些掌握网络尖端技术的人来说,如果利用公证机构的网络保全公证骗取公证书,再利用公证书取得诉讼利益,的确是一种很大的诱惑。

正如上文所述,如果公证机构不具备较强的网络安全防备,某些人乘公证员不注意在公证机构的电脑中安装某种木马软件或者黑客远程控制公证机构的电脑都是很有可能的。

所以,网络安全问题应该引起公证机构的高度重视,特别是网络证据保全业务繁忙的公证机构。

笔者建议,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安装可靠的硬件防火墙;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至少也应安装可靠的正版网络安全软件,并保持及时升级更新;在日常管理上同样要予足够重视,不能让非公证人员随意使用公证机构的电脑,防止木马软件的安装。

三、构建新型的有效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体系上述介绍的都是传统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内容,还是停留在纸质意义上的公证。

要想突破传统的网络证据保全模式,使之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维权方式,就必须重新构建新型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体系。

真正的网络公证,需要有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为互联网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据以及保全证据等,除此之外还需要计算机网络专家辅佐以技术上的支持。

(一)建立网络公证人体系2004年8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该法首次在立法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然而遗憾的是,该法虽然就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认证服务者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涉及电子公证事项。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电子公证人”制度和我国现存的网络警察制度,建立网络公证人系统,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向网民和服务商提供保全证据公证的服务。

2002年9月1日公布的《美国模范公证法》(ModelNotaryAct)设置专编,即第三编“电子公证人”,对电子公证做了系统规定,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它具体规定了登记为电子公证人的要求、电子公证行为的要求、电子行为记录的要求和电子签名和盖章等内容,对于我国在电子领域设置公证人有较高的借鉴作用。

我国公证机构可以通过网络技术措施,建立网络服务器系统,充当网络公证人,其主要功能在于发送者可将电文发送给网络公证人,而由其转法给收件人。

具体而言,若当事人想进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只需在自己的电脑中下达一些指令,该网络数据电文就会被加密并传送至网上公证中心,公证中心对该数据和对无误后加入自己的数字标记或数字水印,使“原件”内容不被修改,并留存一份,对此数据电文的公证就已完成。

即使对方当事人对该网页进行修改,由于公证中心已对其进行过公证保全,就可以知道其真实内容。

当然,传送人可以要求网络公证人寄给他一份所收电文的拷贝,进行内容核实,如果两份电文完全相符,则证明公证证明书内容真实。

这样既省时省力且准确性更高,而且对数据电文进行公证后,其作为有效证据的证明力就会有充分保证,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问题的争执,同时也降低了网上交易,达到了保证交易、促进交易的目的。

网络公证人并非是运用比其他人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而且通过现时先进技术与法律程序的结合来实现防范风险的目的。

2 (二)配备网络公证人建立网络公证人系统对公证机构的设备和公证员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公证机构在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时,不但要有配置较高、性能较好的计算机设备,还需要计算机水平较高的公证员来操作,以保证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科学性。

从“网络公证人”字面来看,首先应当是公证员,需要对公证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熟练掌握;其次,需要是计算机网络专家,能应对网络技术难题。

在目前的刑侦机构,很多案件都要由法医的技术鉴定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网络时代,公证证据的公信力也需要有同样的技术手段来保障。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由公证人员和计算机专家结合成为网络公证人,从事网络公证事务,由计算机专家来做网络证据保全方面的技术保证,公证员则确保公证程序上的严谨,两者相应配合来适应现代科技发展。

同时,由于现在的公证机构中配备的有计算机方面的人才,因此,公证人员和计算机专家结合成为网络公证人是完全可行的。

在以上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网络公证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一支稳定的网络公证员队伍。

同时应注意到,公证人员的人品以及法律实践能力往往不是一次考试就能得以验证的,所以,更应注重建立科学的遴选机制和严格规范的程序,再辅之以定期的培训,全面提高公证人员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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