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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津教委政〔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指南的通知各区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措施》,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0日(联系人:体美劳教育处,王丽华;联系电话:83215103)天津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指南引言(一)体育与健康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学校教育目标的核心内容和重要途径。

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任务是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高等教育和职业发展作准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批准发布实行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年修订)、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制定《天津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指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升生命质量为基调;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以发展学生体育与健康学科核心素养为目标,是指导和规范天津市普通高中学校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的基础性文件,是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津教委[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1〕9号)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新课程标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文件,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制定了《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关于加强各区、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建设的意见》3.《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小学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教室、小学科学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以下简称实验室)。

为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实现天津市基础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加强我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实验室是学校技术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场所和重要的课程资源。

是全面实施课程标准,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合作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科学素养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在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一代人才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区县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战略的高度,从教育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基础教育整体发展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衡量当地教育改革和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实施的指导意见(2020年修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实施的指导意见(2020年修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实施的指导意见(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津教规范〔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天津市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实施的指导意见(2020年修订)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2020年修订)》和普通高中各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统筹做好全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进一步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教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实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发展素质教育,立足天津城市战略定位,统筹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和课程教学改革,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充分发挥课程在学校育人中的核心作用,着力提升课程的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系统性与指导性,切实转变育人方式,提高育人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一)育人为本。

面向全体学生,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着力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筑牢学生成长的共同基础。

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保障学生选择课程的权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津教委[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3〕8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新闻出版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各区、县物价局,各区、县纠风办,天铁集团教委:为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按照《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2012〕7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推荐范围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范围:小学三至六年级语文、数学、英语同步练习册。

初中七至九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同步练习册和初中九年级学业水平考试(考查)复习辅导材料。

高中一至三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同步练习册和高考各科复习辅导材料。

二、评议推荐工作程序(一)申请。

拟申请参加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版权人,要根据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辅材料管理办”)的工作安排,向“市教辅材料管理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条件。

(1)资质。

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必须具有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

(2)质量。

教辅材料要符合各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天津市中小学教学实际;练习题要求适宜,难度要分层次,以适应不同学生需求;训练量要适中,不得盲目扩大题量和随意拔高,以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2009-2010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决定【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津教委[2010]15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2.08【实施日期】2010.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2009-2010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决定(津教委〔2010〕155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各区县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在天津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评选2009-2010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活动的通知》(津教委〔2010〕135号)精神,通过学校科学测评和民主评选,我市大中专学校推荐了一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的优秀学生和团结奋进、勇于创新、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

为了弘扬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广大青年学生成才报国,促进各大中专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决定,授予在2009-2010学年度争当“优秀学生”、创建“先进集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天津大学2008级茅以升2班等10个集体“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学生先进集体标兵”称号;授予天津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3班2008级学生豆本加等10名同学“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十佳大学生”称号;授予南开大学合唱团等161个集体“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学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孟亮等216名同学“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天津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涉外护理专业2006级王茜等217名同学“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三好学生”称号;授予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天津铁路工程学校道路与桥梁33班等50个集体“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学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杨洋等119名同学“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天津市经济贸易学校滕金玲等119名同学“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三好学生”称号。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津教规范〔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直属单位、直属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技厅〔2019〕3号)、《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流程(试行)》(教科技厅函〔2020〕4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工作,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提供者备案第四章使用者备案第五章投诉举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联系人:网信办王阳;联系电话:83215151)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我市教育移动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流程(试行)》要求,结合天津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育移动应用是指以教职员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第三条本备案实施细则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所有教育阶段的校内和校外教育移动应用程序的备案。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津教委〔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61号市属高校、直属学校、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直属学校、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已经市教委2016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12月20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直属中小学、幼儿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投资维修改造校舍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教委所属非教学类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校舍,是指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土地、道路、运动场地等。

第三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安全优质"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抗震、节能、消防、技防、防雷等需求,同时兼顾网络、水电气暖的专项改造,提高综合投资效益。

第二章项目批复第四条不属于市级经租(经营出租,下同)公用公房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和国有投资维修改造的,或属于市级经租公用公房但维修改造内容不在《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内的,以及属于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由市教委批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26
•【字号】津教政〔2021〕9号
•【施行日期】202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市教委各处室:
现将《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6日附件: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津教委〔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9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对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服务性收费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在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一)网络使用服务费。

高校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为学生非教学任务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或按流量收取网络使用服务费。

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不得收取费用。

(二)资料复印、打印及制作费。

高校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打印或加工制作磁盘、光盘等,可收取复印、打印及制作服务费。

(三)乐器租赁费。

有音乐专业的院校,在专业课教学大纲课程安排以外,学生自愿租用乐器进行练习的,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乐器租赁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0号各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编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的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办学校办理分类登记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分类进行法人登记。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现有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津教委〔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5〕31号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我委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该《办法(试行)》业经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委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委负责起草,以本委名义出台的重大决策,以及受市政府委托,本委负责起草的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风险评估是指,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及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被评估事项的分管领导是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负责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牵头实施具体评估工作,法制等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二)教育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及调整;(三)招生考试、教育收费、学生资助、学生就业等重大政策的制定及调整;(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制定及调整;(五)学校办学及管理体制改革及学校布局调整;(六)其他教育改革发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津教委〔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津教委〔2015〕55号各区、县教育局,机关各有关处室:为了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天津市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市教委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教委成立行政执法监督处,挂靠在法制处,负责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是市教委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单位、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教育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是本教育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四条市教委、区县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制度;(二)提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处理违法或者不当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四)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一)市教委、区县教育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市教委、区县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三)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津教委[2010]140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津教委[2010]140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津教委〔2010〕140号)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直属学校,市教委各处室: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市教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安排如下:靳润成主任主持市教委党组及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发展战略研究、财务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战略办、财务处。

黄永刚副主任分管基础教育、特殊教育、中小学教材工作。

分管处室:学前处、中学处、小学处。

林炎生副主任分管高等教育、学位、人事、发展规划、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和大运会筹备工作。

分管处室:高教处、学位办、人事处、规划处、体卫艺处。

于立军副主任分管德育、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学生资助、安全保卫工作。

分管处室:德育处、学生处、保卫处。

刘欣副主任分管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海河教育园区工作。

分管处室:高职高专处、中职处、成教处。

孙志良副主任分管科技、国际交流工作,协助润成同志分管办公室工作。

分管处室:科技处、国交处。

王东军督学分管党组、老干部工作。

分管处室: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闻玉东督学分管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和审计工作,协助润成同志分管发展战略研究工作。

分管处室:信息公开与信访处、审计处。

王洪华督学分管督导、法规工作,协助永刚同志分管义务教育、特殊教育、中小学教材工作。

分管处室:法规处、督导办。

岳腾仑副巡视员分管纠风和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协助刘欣同志分管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

分管处室:民办处。

张向阳副巡视员分管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工作,协助炎生同志分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协助志良同志分管国际交流工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津教政〔2021〕14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津教政〔2021〕14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各高等院校,各区教育局,各中职学校,各直属学校,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9月25日(联系人:审计处张樑;联系电话:83215268)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第四章内部审计管理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本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天津市教委印发关于推进“三个课堂”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印发关于推进“三个课堂”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印发关于推进“三个课堂”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津教委政〔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市教委印发关于推进“三个课堂”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为落实教育部和市委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市教委拟定了《关于推进“三个课堂”应用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1日(联系人:网信办刘勇,联系电话:83215151)关于推进“三个课堂”应用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的战略部署,围绕《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三个课堂”应用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若干措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应用、探索信息化背景下的育人方式和教研模式,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结合我市基础教育阶段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现实需求,进一步加强“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和“名校网络课堂”(以下简称“三个课堂”)的应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实践深度融合,推动课堂革命,创新教育教学模式,促进育人方式转变,支撑构建“互联网+教育”新生态,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加快推进我市基础教育现代化。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津教政〔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行业办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卫生健康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提升学生健康素养,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21〕7号),市教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制定了《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2022年3月31日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卫生健康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提升学生健康素养,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健康观,深化学校健康教育改革,提升学校卫生条件保障,构建面向人人、人人有责的高质量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天津市小学生、高中生体质健康档案的通知-津教委[2011]94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天津市小学生、高中生体质健康档案的通知-津教委[2011]94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天津市小学生、高中生体质健康档案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天津市小学生、高中生体质健康档案的通知(津教委〔2011〕94号)各区县教育局,企事业办学单位,各直属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校体育和体质健康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我市从2010年开始已经完成了对初中阶段的所有学生《天津市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

在总结经验、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将继续完成在全市小学校、高中学校建立"天津市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工作,并将档案建立工作纳入阳光体育评价体系中。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真,做好工作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对学生在校期间体质健康过程实施科学化管理,是对学生身体形态机能及耐力、速度、力量发展适用等标准,体育成绩、阳光体育活动、体质健康标准等健康指导及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的一个重要步骤和有效措施。

它的建立,对于促进广大小学生、高中生终身进行体育锻炼,掌握体育运动技能、保持良好身体状况,为了解和掌握全市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准确性提供一个平台,都将会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二、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评价机制(一)建立体质健康档案,是完善学生体质健康评价机制的基础平台。

作为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健康成长的记录,各单位、各学校要使体质健康档案成为学生平时参加各项体育课程和阳光体育活动的真实记录,成为掌握小学生、高中生体质达标、生理机能指标状态的重要依据。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津教政〔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行业办中等职业学校、各市教委直属中小学: 为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切实保障各项资助政策精准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定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情况排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情况排查制度,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各行业办中职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情况排查纳入学生资助日常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分别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普通高等教育资助体系进行梳理,通过与每一位学生进行逐一核实,切实摸清情况,确保全国和我市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没有一名学生(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各区的排查要涵盖本区(含民办)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每一所学校以及坐落在本行政区划的市教委直属学校,如排查发现建档立卡等应助未助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资助到位。

有关排查情况要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送市教委。

二、加强资助政策宣传要加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力度,拓展宣传途径,确保每一名学生及其家长都能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资助政策。

各高校、各中小学、各中职学校、各幼儿园要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宣传介绍国家、我市及各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校园开放日、高考咨询会为契机面向学生和家长印发学生资助宣传资料,详细介绍资助政策;在新生入学时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一站式”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问题。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津教政〔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天津开放大学:《天津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已经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3日天津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为加快推进天津开放大学转型发展,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要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为主线,以提升质量为核心,加大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推进服务、业务、管理、制度等多维度多要素的融合创新,着力构建科学高效、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为建设全国一流的开放大学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治引领、聚力发展。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扎实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改革创新的强大合力。

——坚持解放思想、创新驱动。

把新发展理念贯穿改革全过程,真正打开脑袋上的“津门”,更加注重开放融合,最大限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努力构建天津开放大学新发展格局。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推进。

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体系一盘棋,整合利用各类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链、人才链、服务链与产业链的有机衔接。

——坚持做强优势、突出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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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人[2003]2号
关于对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
颁发纪念证书、纪念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就做好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证书、证章的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教育工作年限:指解放后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具体的说就是截止到当年8月31日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

9月1日以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计入当年从教三十年人员范围之内。

在工作期间曾经间断教育工作的,可将离开教育工作前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从事教育工作的工作年限计算方法:
(一)自参加教育工作的具体日期,到发证当年8月31日,累计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达到满30年。

(二)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先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非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连续计算;对于未经组织批准个人辞职进行学习的,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从其重新从事教育工作之日计算。

(三)原从事教育工作,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冤假错案或受株连而受过开除处分、刑事处分或调离教育部门工作(属非正常调动),经平反回到我系统继续工作至今的;在历次政治运动或“文革”)中,曾带薪下放、插队、到“五.七”干校,后又从事教育工作的,其间断的时间计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对于受过开除工职处分或刑事处分而又重新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时间,按重新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人员范围:
(一)从事教育工作的在职的教师(含民办教师)、干部、工人。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又回到教育部门工作,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

(三)因病长休人员,其从事教育工作满25年其病休期间可计算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申报时间:对从教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的申报工作在每年4月10日前结束。

五、申报方式:申报时由各单位填写《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基本情况表》、《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名册》一式三份,经本单位的主管局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人事处。

六、证书、证章领取时间:申报当年9月1日—5日。

过期不予办理。

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今后不在另行通知。

本规定仅限于适用于从教三十年人员证书、证章的发放工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三年二月八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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