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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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41年,法国将1913年制定的《历史古迹法》 中与地下出土文物有关的部分独立出来,单独 制定了一部《考古发掘法》,从而为后来的考 古发掘提供了法律支持。 此外,1962年通过的《马尔罗法》即《历史街 区保护法》和在这一法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1973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一同构成了法 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主要的法律防线。这 些法律法规在后来尽管经历过无数次修改,但 其影响力一直辐射至今。
出土文物保护法的制定
1941年颁布的《考古发掘法》源于1913年颁 布的《历史古迹法》,它所强调的是对地下文 物的保护。这也是法国惟一一部有关地下文物 发掘工作的法律指南。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除国家外,一切对地下文物的发掘、试掘,都 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一切发掘 都需在文化部的监督下进行,否则视为非法。
《景观保护法》
是法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自然遗产保护法,该法颁布于1930年。该法 律保护的重点是天然纪念物或在美术上、历史上、学术上、传说中、 绘画上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和人口的快速膨胀,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威胁已经远远不只是历史悠久 的城市建筑,那些地处偏远的自然景观也开始受到来自人类社会的威 胁。《景观保护法》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制定出来的。但是,这项 工作已经不是一个文化部就能解决的问题,它需要若干部委之间的密 切协作。 为保护好这些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文化部下设了全国历史遗迹景 观保护委员会,以更好地协调景观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在1967年 12月28日通过的《景观保护法》中,进一步强化了1930年颁布的《景 观保护法》内容,要求各州确实做好重点天然纪念物及历史遗迹的登 录工作,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而景观一旦进入遗产名录,未 经文化部批准,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毁坏或改变其外观,违者除被提起 公诉,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恢复遗址原貌。修改后的《景观保护法》 还明确规定,景观所在地的公民除日常农耕或房屋修缮外,在进行其 他大型施工作业时,必须提前4个月,向有关部门提请申报。 该法规定:进入遗产名录或被指定为自然遗产的景观可以是树木, 村落,也可以是历史街区。20世纪60年代法国被指定自然景观的总数 已经达到6500多个。在这些天然纪念物及遗迹的周边都设有专门保护 区,以保护景观的完整性。
地方政府的职能
法国是遗产大国,文化遗产保护任务相当繁重,因此,在每个行政区的 政府内部都设置有文化事务部(DRAC),专门负责各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 的保护及管理工作。这些地区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包括专责区域文化遗 产管理局、专责区域遗址管理局、专责区域文化遗产登记管理局、专责 区域人类学遗产管理局等四个局级单位。它们也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的具体执行单位。 国家级项目主要由15个左右的地方文化遗产管理局和纪念物遗产科中的 监督官员负责实施。中央委托给地方当局的主要任务有: 一,为本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用制定长期规划,并为上级主管机构 提供对策咨询; 二,参与维修项目的协商,分配维修所需资金; 三,参与制定与各种纪念物、文化遗址有关的保护计划; 四,确保对上述纪念物及文化遗址所有者——地方行政当局的财政支 持; 五,向文化遗产的个人持有者提供文化遗产复原、修缮所用资金; 六,搜集资料,对已经分类归档的纪念物、遗址进行深入调查; 七,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为防止不法行为发生建立必要的防御机制。 此外,在这些大行政区之下,还分别设置有两个级别更低的基层单位, 它们分别是专门负责法国地方古建管理的建筑处和专门负责法国地方文 物及艺术品的文物管理处,它们都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执行 机构。
中央政府的职能
在法国,文化部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决策机构。该部下设文化遗产司, 专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由于这项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所以该司 既有行政管理人员,也有专职科研人员。 文化遗产司下设四处、三科,专职负责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的保护。这 些单位包括:文化活动及事务处、遗址)、文化遗产管理处、文化遗产 登记管理处、人类学遗产管理科、影像类遗产管理科、推广暨国际事务 管理科。这些科室主要负责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划、决策、领导 与监督。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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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法规的介绍中可以使我们看到,法国文 化遗产法的制定,主要是针对历史建筑、历史 街区及历史遗迹、自然景观和小型有形文化财 产进行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充分显示出 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特征。
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组织建构与职能
中央政府的职能 地方政府的职能 咨询机构的职能 社团组织的职能 科研机构的职能
韩伟
普罗旺斯(Provence)
薰衣草
鲜花城堡
法国
在法国,与文化遗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下数 百种,这些法律条文涉及非常广泛,古迹、 建筑等大型有形文化遗产,考古文物、图书 档案等小型有形文化遗产以及自然遗产之使 用、保护、监管、维修、补偿、税收,文化 遗产保护组织(委员会、基金会、信托)的行 为规范等等,几乎都在法国文化遗产法的关 照之下。所涉范围虽显庞杂,但基本思想却 以一贯之,从未中断过。
咨询机构的职能
在法国,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开发、运营与咨 询业务的组织机构是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与 其他国家相比,法国文化遗产委员会具有明显 的法国特色。 法国文化遗产委员会委员虽然绝大多数成员亦 属专家学者,但相关行政部门之公职人员、相 关团体之负责人以及相关方面之民意代表也都 有不同程度的介入。 法国具有多个性质不同的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 比较著名的全国性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有:文 化遗产保护最高委员会、文化遗产保护登记管 理国家委员会、古迹研究国家(高级)顾问团等。
此外,文化部文化遗产司还负责法国国立古迹建筑博物馆、古迹信托及 若干所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教学及信息搜集机构的管理。 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文化部下属的历史纪念物基金会发挥着重要作 用。该基金会创建于1914年,所筹基金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维修。同时 也用于与文化遗产保护业有关的各种书籍、论文集及摄影集的出版。此 外,该基金会还举办各种纪念性建筑的展览展示,并通过在这些地方举 行各种讲座、音乐演奏会、庆典等方式,增进公众对本土文化遗产的了 解,并在不影响这些文化遗产庄重性的前提下,有限制地在这些历史纪 念建筑内开设一些茶馆、咖啡馆、书店,以吸引更多的游客。这个基金 会尽管在财政上自治,但所筹基金如何使用则需提交基金评议会讨论通 过。基金评议会由财政部、内务部、文化部及观光厅等多方代表组成, 从而确保了基金的正当使用。为做好督察工作,该基金会总裁由文化部 长亲自任命。
背景
法国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法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颁布于1840 年,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法案。 此后,1887年又颁布了历史文物建筑保护法,即《纪念物保护法》。 这部法律明确重申了作为法国文化遗产的传统建筑的保护范围与标准, 并组建了一个由建筑师组成的古建管理委员会,负责作为法国文化遗 产的选定及保护工作。 1906年,又通过了第一部《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 区保护法》,除建筑外,树木、瀑布、悬崖峭壁等极具艺术价值的自 然景观,也被纳入到了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但现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基本是1913年颁布的 《历史古迹法》和1930年颁布的《景观保护法》。 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已经包含了现行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这部法律中,对文物所有者的权力,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准许 国家直接对已经列入遗产名录的古建文物进行修缮。同时,对现有遗 产进行登记造册,重要者还要列入保护名录。
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
其以保护具有历史价值与美术价值的动产、不动产为宗旨。 该法律明确规定,除具有上述价值的不动产,如建筑物、 遗址外,在景观上与它连为一体的、在其周边500米范围之 内的其他景观,也一并列入《历史古迹法》的法律保护范 畴。1962年通过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必要时,这一保护范 围还可进一步扩大。该法律还规定:对已被确认为文化遗 产的古代建筑不得随意改造。如需维修,国家可随时提供 经费支持。如因未能及时修缮而出现损毁,则国家有权命 令遗产所有者实施修复并提供所需费用50%的资金支持。
除教学单位外,法国还建立有数以百计的文化遗产研究机构,专门负 责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教学及资料搜集等方面的工作。古迹保护 与历史研究高等研究中心、古迹保护研究中心、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研 究实验所等都是其中的佼佼者。 此外,法国还设立有许多专门性研究机构。如道路与桥梁学院中央研 究室、地质水利研究中心、材质检验研究室、国立磁器研发中心、罗 马时期壁画研究中心、画册保护研究中心以及图书、影像、文化遗址、 自然遗址、人类学资料等方面的研究中心,这些部门在保护、管理、 修复、鉴定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学 习和借鉴。
法国文化遗产大普查
法国早期文化遗产大普查 20世纪60年代的法国文化遗产大普查
法国早期文化遗产大普查
法国第一次文化遗产普查登记工作是从20世纪初开 始的。据不完全统计,1903年登记的文物为4000件。 60年后,这个数目已经增加到了10000件。用于这 些文物保存及复原的费用也从开始的每年4,970, 000法郎,追加到现在的每年5,373,000法郎。而 作为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历史建筑也从1950年 的50000座,发展到1968年的75000座。这些历史 建筑的总数虽有增加,但每座建筑所摊到的维修经 费却明显下滑,单体文物的修缮费已经从原来每年 的1,240法郎,降至现在的每年587法郎。因此, 随着岁月的流逝,许多历史建筑都面临着破损的危 险。就此,法国文化部已经将这些文化遗产分为“濒 危型文化遗产”和“保护型文化遗产”两大类,并实施 分头保护。 注:1法郎=1.5245RMB
科研机构的职能
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强国,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所以能够得到国 际学界的广泛公认,与它们将文化遗产视为一门科学,并以科学的态 度加以保护、管理、研究、开发有关。 从组织建构上看,法国不但有专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府机构、 顾问团体、社会组织,同时还有一套完善的教学体系与科研体系,从 而确保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性与持久性。 在教学方面,法国成立有专门的文化遗产教学机构文化遗产保护学院、 法国文物保护修复学院,以培养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人才。为 解决普通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法国还专门成立有以培养技术员为主 的法国文物保护修复学院。因此,在各国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员明显 不足的时候,法国的文化遗产队伍建设却显现出勃勃生机。
《城市规划法》
颁布于1973年,这是一部专门针对城市改造制定出 来的文物保护法。旨在强调人们在城市改造的过程 中,应对历史街区实行整体保护。而且无论所在街 区是否同意,都必须服从该法律条文。所在历史街 区应制定出长期规划,那些因不遵守长期规划而擅 自施工、破坏原有城市景观者,将受到法律追究。 这部《城市规划法》在城市开发过程中,为保护传 统历史街区做出重要贡献。
社团组织的职能
在法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委托民间社团组 织托管的方式实现的。 这一制度始于1914年,而最早的试点工作又是从对古迹的托管开 始的。法国最大的古迹托管组织“古迹信托”在过去的20余年中(始 建于1983年)不但较好地完成了国家所赋予的对各类古迹的托管 工作,在管理与活用过程中使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良性 循环状态,同时也使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从1995年起,中央政府又将共计100处古迹的托管工作交给这一 组织,除硬件维修费用仍由国家支付外,其他方面的管理与营运 全权交由古迹信托负责,国家不再进行财务干涉。 据称法国目前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间社团组织18000个, 比较著名的民间社团组织有:古迹信托、青少年与文化遗产古迹 国际协会、历史建筑促进会、法国传统宅院促进会、古迹基金会、 法国国立古迹建筑博物馆、文化遗产专门性博物馆、古迹地图、 平面图及模型博物馆等等。
《国家公园法》
颁布于1960年7月22日,它是针对法国将设立 规模更大的国家公园或地域公园而制定的专门 性法规。该法律规定:凡在《国家公园法》指 定区域内生活的动物、植物,甚至包括这里的 土壤、大气、地下水以及独特的自然景观等等, 都将受到该法律的保护。此时的法国人已经清 醒地认识到,只保护人文遗产是远远不够的。 在保护好人文景观的同时,还要保护好我们的 自然遗产,自然遗产亦应被视为人类宝贵的精 神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