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2010)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国际经济法的著作“犹如坐在一列正在奔驰的火车上向窗外眺望时试图描述一幅风景——未及细述,它就已流逝变换。
——J.H.Jackson,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1977,p.XV.一、国际经济法教材类:1、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3、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4、韩立余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专题研究类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2、沈四保、王军:《国际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3、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4、陈安总主编:《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国际商法经典案例系列丛书。
6、易显河主编:《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7、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系列丛书三、专题著作类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迈克尔〃D〃贝勒斯作, 张文显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 [比]约斯特﹒鲍威林|译者:周忠海//周丽瑛//马静//黄建中编:《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法律出版社。
4、[德]E-U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和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
5、[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黑龙江大学出版社;[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美)戈德史密斯,(美)波斯纳著,龚宇译:《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6、(美)克米特﹒L.霍尔许明月夏登峻: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
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引言:英美法案例研读是法学学习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研读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原理和司法解释,提高法学知识的应用能力。
本文将就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提供一些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进行案例研究。
一、选择合适的案例1.关注最新案例:选择最新的案例可以了解最新的法律动向和司法解释,对于跟进法律发展非常有帮助。
2.选择有争议的案例:争议案例往往有不同的观点和判决结果,可以让读者思考和分析不同的法律解释和逻辑。
二、案例阅读前的准备工作1.了解基本背景:阅读案例前,了解相关的法律背景和相关的法律条款,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含义和法律适用。
2.阅读案例摘要:先阅读案例的摘要,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点,有助于读者更好地把握案件的重点和关键问题。
三、案例阅读的技巧和方法1.分段阅读:将案例分成段落,逐段阅读,有助于理清案件的逻辑和论证过程。
2.标记关键信息:在案例中标记关键的法律条款、法庭意见和判决结果等重要信息,方便后续的分析和总结。
3.理解法律推理:案例中的法律推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需要仔细理解法官的论证过程和判决理由,从中学习和借鉴法律推理的方法和思路。
4.分析不同观点:案例中常常有不同观点的法官意见,可以分析不同观点之间的差异和论证逻辑,加深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和思考。
5.总结案例要点:阅读完案例后,总结案件的要点和争议问题,可以通过写笔记的方式进行总结,有助于加深对案例的理解和记忆。
四、案例分析和讨论1.讨论争议问题:针对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可以与同学或老师进行讨论,交流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拓宽思路和视野。
2.分析判决结果:分析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理解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非常重要,可以分析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3.参考其他案例:可以参考其他相关的案例,比较不同案例的判决结果和法律逻辑,加深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五、撰写案例评论或分析报告1.准确表达观点:在撰写案例评论或分析报告时,要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用法律理论和案例事实进行支持和论证。
如何阅读英美判例
一、阅读判决书的意义:英美法的精华部分深藏于法官的判决意见里,通过阅读和分析法院判决书了解他们的法律推理和解释方法,提高我们的法律思维水平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判决书在英语里用不同的词语表达,如opinion, decision, judgement等,我们翻译为“法官意见” 、“判决意见” 、“判决”等。
由于英美法院的判决书以说理充分、分析透彻的特点见长,所以在篇幅上都比较冗长,因此我们在阅读时,一要有耐心,二要抓要点。
那么怎么抓要点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判决书的文体结构特点有一个概括地了解。
二、判决书的文体结构:(以美国为例)(一)抬头部分(Heading)1案件名称:主要表明当事方,但是有别于我国通常在案件名称内标明案由。
(如:“唐某杀人案” [刑事],或“星星公司诉月亮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2 索引信息:例如该案件出自哪本案例集或判例汇编,第几卷,第几页等。
3 审理法院:在美国,因各州、审级不同而各有不同。
4 判决日期下面我们以“布什诉戈尔” 案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 为例作一说明: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原告)诉(被告)(审理法院)(判决日所属年份)注意:① U.S. 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② Plaintiff的位置也可能是appelant(上诉人), defendent的位置也可能appellee(被上诉人)。
初审案件:原告plaintiff, 被告:defendant中级上诉法院:原告appellant,被告appellee最高上诉法院:上诉方:petitioner,被上诉方:respondent(二)事实部分1.案件法律程序简介(procedual history)在事实部分之前,初审案件通常要简要交代案件当事人(parties)、案由(Cause of action)、起诉以及受理情况;上诉案件通常介绍一审案件的判决结果、当事人上诉及二审法院受理情况、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案例法判案实例
案例法判案实例第一个是Armoury v Delamirie, 此案发生于1721年,案情是:一个扫烟囱的工人(捡拾者)捡到了一串珠宝,拿到一家金店请人家帮助鉴定价值。
金店的学徒工趁着帮其称重量的机会偷偷摘掉了上面的宝石,然后拿着余下的链条向店主报告。
店主就这链条提出付给捡拾利链条。
此捡拾者有两种选择,要求返还原物,或者金钱赔偿,鉴于原物已遭破坏,于是捡拾者要求金钱赔偿。
此案的两个待解决问题是:·捡拾者是否对其拾到的财物享有权利?以及·如果捡拾者对拾到的财物享有权利,是否他的权利要优于其他的主张权利人?根据法官的判决,此案所建立的Ratio是:一个捡拾到财物的人,尽管他没有通过这种捡拾而获得对珠宝的绝对财产权,但他却因此获得了可以针对除真正所有权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的权利,在真正的所有权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捡拾者有权保留此财物。
到了1851年,又发生了Bridges v Hawkesworth 案。
案情是:原告人到被告人开的商店去办事,在商店的地上捡到了一个别人丢失的钱包,内有55镑。
原告将此钱包交予被告人(店主),要求其设法把钱还给失主。
被告为此专门在报纸上登了广告。
然而三年过去了,仍然无人认领此钱包。
原告人这时要求从被告人处取回钱包,被告人拒绝,于是就这笔钱的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被告人(店主)的抗辩理由之一是:钱包是在他的商店里捡到的,因此在原告人捡到之前,该钱包已归他(店主)占有了。
而原告人的理由是:依据以上讲到的 Armoury v. Delamirie 案的法律原则,原告人作为这笔钱的捡拾者可以取得针对除真正的所有权人之外任何人的对该项财物的权利,此钱包是碰巧掉在被告商店的地面上这一事实并不能给被告带来权利,任何在地面上发现的可以移动的财物属于第一位发现者,原告人在将财物交予被告时并未意图放弃他的权利。
法院在此案中确定的待解决问题是:如果一件财物是在商店里被捡到的,那么是否商店主人的权利应当优于捡拾者?法院判决中的Ratio 是:仅仅是财物掉在商店的地面上这一事实不能给予店主任何权力和责任,在捡拾者与店主之间,捡拾者享有优先权,捡拾者的权利可以对抗除真正的所有权人之外的任何人。
英美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The case of R v. Dudley and Stephens (1884) is a classic English legal case that addresses the principles of salvage and the limits of human rights in the face of dire necessity. This case is significant becauseit sets a precedent for the concept of the "necessity defense" in maritime law and raises important ethical questions about the rights of individuals in extreme survival situations.Background of the CaseOn December 17, 1884, the yacht玛丽·塞尔达号(Mary Seldes)在前往巴西的途中遭遇了严重的风暴。
由于风暴的破坏,船上的食物和水几乎耗尽,船员们面临着生命的威胁。
在这种极端的生存挑战下,船长詹姆斯·杜德利(James Dudley)和船员托马斯·斯蒂芬斯(Thomas Stephens)做出了一个极具争议的决定。
The IncidentDesperate for survival, Dudley and Stephens killed the sole surviving passenger, Richard Parker, and consumed his body to stay alive. They justified their actions by claiming that they had no choice but to do so to save their own lives. When the yacht eventually reached land, the surviving crew members reported the incident to the authorities.The TrialThe case of Dudley and Stephens was tried at the Old Bailey in London. The prosecution argued that the defendants had committed murder, as they had intentionally taken the life of an innocent man. The defense, however, claimed that the necessity of the situation justified their actions.The JudgmentThe jury found Dudley and Stephens guilty of murder, but the judge, Sir Alexander Cockburn, granted them a conditional pardon. He ruled that the necessity of the situation could be considered as a mitigating factor. However, he emphasized that this was an exceptional case and that the principle of necessity could not be used to justify the taking of a life in all circumstances.Legal PrecedentThe case of R v. Dudley and Stephens established a legal precedent that would later influence maritime law and the concept of the "necessity defense." The judgment clarified that necessity could be a valid defense in certain situations, but it was not a license to kill without consequences.Ethical ImplicationsThe case raises profound ethical questions about the rights of individuals in extreme survival situations. On one hand, it highlights the natural instinct for self-preservation and the desperate measures people may take to survive. On the other hand, it emphasizes the moral imperative to respect the rights and lives of others, even in the face of dire circumstances.Legacy of the CaseThe case of R v. Dudley and Stephens remains a significant legal and ethical precedent. It has been cited in various subsequent cases, bothin England and in other countries, to address issues related to survival and necessity. The case also continues to spark debates about the balance between self-preserv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In conclusion, the case of R v. Dudley and Stephens is a classic English legal case that addresses the complex interplay between survival instincts, moral principles, and the law. It serves as a reminder of the importance of considering the rights and lives of others, even when faced with the most extreme circumstances.第2篇The Case of John Peter Zenger is one of the most celebrated cases in American legal history, serving as a cornerstone in the development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is case, which took placein colonial New York, involved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right to publish information without fear of government censorship.BackgroundJohn Peter Zenger was a printer and publisher in New York City during the early 18th century. He owned a newspaper called the New York Weekly Journal, which was critical of the colonial governor, William Cosby. Zenger's newspaper published a series of articles that accused Cosby of corruption, tyranny, and abuse of power. As a result, Cosby had Zenger arrested and charged with seditious libel.The Charge and the TrialZenger was tried in 1735 for libeling the colonial governor. The charge of libel in colonial America was defined broadly, and it was common for government officials to sue critics for libel to suppress dissent. The case against Zenger was based on a series of articles published in his newspaper that were critical of Cosby's administration.During the trial, Zenger's lawyer, Andrew Hamilton, argued that thetruth of the statements made in the newspaper was a defense against the charge of libel. Hamilton presented evidence to the jury that supported the truth of the allegations made against Cosby. He argued that the press had a right to publish the truth, even if it was critical of the government.The VerdictThe jury, influenced by Hamilton's defense, returned a verdict of not guilty. This was a significant victory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 as it established the precedent that truth could be used as a defense against libel charges. The jury's decision sent a powerful message that the press had a right to criticize the government and publish information without fear of punishment.The ImpactThe Case of John Peter Zenger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cases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that the press could not be censored by the government. This principle was enshrined in the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which guarantees freedom of speech, press, assembly, and religion.The Case of John Peter Zenger also set a precedent for the role of the press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It demonstrated that the press serves asa check on government power by holding officials accountable and informing the public about issues of public importance.ConclusionThe Case of John Peter Zenger is a classic example of how the law can be used to protect individual rights and promote the public interest. It is a testament to the power of the press to hold government accountable and ensure transparency. The case remains a significant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continues to be studied and celebrated for its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tic valuesin the United States.Additional Notes- The Case of John Peter Zenger is often compared to the trial of the journalist John Wilkes in England, which also contribu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press freedom in that country.- The case is also notable for the role played by Andrew Hamilton, who went on to become one of the most influential lawyers in America.- The case had a lasting impact on the legal system, as it l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ctual malice" standard in defamation cases, which requires the plaintiff to prove that the defendant published false statements with knowledge that they were false or with recklessdisregard for the truth.第3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了一起具有历史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英美法入门:法学资料与研究方法》
《英美法入门:法学资料与研究方法》
《英美法入门:法学资料与研究方法》
无
【期刊名称】《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英美法入门——法学资料与研究方法》除了以Legal Research:Materials and Methods-书为主,介绍如何在英美法法律图书馆中寻找资料共13章外,同时亦告知初学者如何研读法律案例的各类必要知识,同时亦另有专章讨论攻读英美法的理由与方法等。
【总页数】4页(P.62-65)
【关键词】英美法;法学资料;研究方法;法律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从英美法律说到英美法学文献检索 [J], 刘德祥
2.英美法与中国的法学教育--内容及方法层面之考察[J], 顾海波; 张春雨
3.英美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C], Zhu hui; 朱晖; Zhang shuai; 张帅
4.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探析——以英美法对中国法学教育影响为视角 [J], 史亚杰
5.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英美法学教育 [J], 何勤华[1]; 高童非[2]; 袁也[2]。
英美法律制度期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5年4月19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城联邦大楼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恐怖袭击事件,导致168人死亡,680多人受伤。
这起事件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之一。
案件的凶手是蒂莫西·麦克维(Timothy McVeigh)和蒂莫西·纳达尔(Terry Nichols),他们因为对联邦政府的仇恨和对美国法律的不满而策划并实施了这起爆炸案。
二、案件调查1. 现场勘查:联邦调查局(FBI)和当地警方迅速对爆炸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了大量的物证,包括爆炸装置的残骸、弹片等。
2. 证人调查:警方对目击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目击者的证词。
3. 监控录像分析:警方调取了附近监控录像,试图找到凶手的踪迹。
4. 技术分析:FBI的技术专家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了分析,确定了爆炸物的成分和制造方法。
三、法律处理1. 逮捕与起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被逮捕。
他们被控以谋杀、爆炸和非法使用武器等多项罪名。
2. 审判程序:麦克维和纳达尔在美国联邦法院接受了审判。
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美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包括被告的权利、证据的合法性、陪审团的选定等。
3. 证据展示: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词、监控录像、技术分析报告等。
4. 辩护策略:麦克维和纳达尔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各种辩护策略,包括精神状态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等。
5. 判决结果:经过长时间的审判,麦克维和纳达尔分别被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
麦克维在2001年被执行死刑,而纳达尔则被判处终身监禁,无假释。
四、案例分析1. 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美国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强调法律原则和案例先例。
在“奥克拉荷马城爆炸案”中,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法律程序,体现了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
2. 被告权利的保护:在审判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
他们有权获得律师辩护、提出证据、进行交叉审问等。
3. 证据的合法性:在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英美法系十大经典案例
英美法系十大经典案例1.Palsgrafv.LongIslandRailroadCo.(1928):这是一个纽约地铁站的案件,一个乘客试图上车,但是她手中的包被一个工作人员推到了地上。
包里面装有烟花,烟花爆炸后导致站台上的天花板掉落,伤害了一个站台上的乘客。
法院最终裁定,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因此铁路公司不应该对这个乘客的伤害负责。
2.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是一起在美国堪萨斯州的案件,黑人学生布朗在当地一所学校被拒绝入学,原因是该学校只招收白人学生。
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判决中,裁定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这个判决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里程碑。
3. Marbury v. Madison (1803):这是美国宪法法律学上的一起重要案件,由于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审查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创立了宪法相关的司法原则,即司法复核权。
4. Roe v. Wade (1973):这是美国历史上最有争议的案件之一,涉及妇女的堕胎权。
最高法院裁定,妇女有权在怀孕前三个月内选择堕胎,这个判决引发了激烈的反堕胎运动。
5. Miranda v. Arizona (1966):这个案件涉及警方如何对嫌疑人进行询问。
最高法院裁定,嫌疑人必须被告知自己有权保持沉默,并且有权请律师代表自己。
这个判决成为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
6. Brown v. Entertainment Merchants Association (2011):这个案件涉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的一项法律,禁止销售暴力视频游戏给未满18岁的儿童。
最高法院裁定,这项法律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即言论自由原则。
7. Scott v. Sandford (1857):这是美国历史上最有争议的案件之一,涉及奴隶制度。
最高法院裁定,奴隶不是美国公民,没有权利起诉,也没有权利获得自由。
英美法律遗产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约翰逊家族是一个历史悠久且富裕的家族,家族成员遍布全球各地。
近年来,家族长辈约翰逊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了巨额遗产。
然而,遗产的继承问题却引发了家族内部的激烈争议。
本文将以英美法律为背景,对约翰逊家族遗产纠纷案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情概述约翰逊先生共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约翰、玛丽和托马斯。
在约翰逊先生的遗嘱中,他将遗产分为三份,分别留给约翰、玛丽和托马斯。
然而,在遗产分配过程中,玛丽和托马斯认为遗嘱存在欺诈行为,遂将约翰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三、法律依据1. 英美法律体系英美法律体系以普通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辅。
在遗产继承方面,英国法律主要依据《1984年遗嘱法》和《1986年遗产法》。
美国法律则依据各州的法律规定,但普遍遵循《美国遗产法》的基本原则。
2. 遗嘱法原则遗嘱法规定,遗嘱是死者生前对遗产的分配意愿的表示。
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即可成为有效的遗嘱。
3. 欺诈行为认定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对于案件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四、案例分析1. 遗嘱有效性约翰逊先生的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玛丽和托马斯认为遗嘱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2. 欺诈行为认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玛丽和托马斯提供了以下证据:(1)约翰在遗嘱签署前曾向约翰逊先生提出修改遗嘱的要求,但遭到拒绝。
(2)约翰在遗嘱签署后,曾多次与约翰逊先生进行过关于遗产分配的谈话,试图影响约翰逊先生的决策。
(3)约翰在约翰逊先生去世后,迅速安排了遗产分配事宜,表明其具有强烈的继承意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约翰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理由如下:(1)约翰在遗嘱签署前试图修改遗嘱,表明其具有干预遗嘱意愿的动机。
(2)约翰在遗嘱签署后与约翰逊先生进行关于遗产分配的谈话,试图影响约翰逊先生的决策,表明其具有欺诈的故意。
(3)约翰在约翰逊先生去世后迅速安排遗产分配事宜,表明其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后果。
律师必看书籍
律师必看书籍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1.美国ABA律师协会推荐美国律师必读书籍(法律出版社) 《法律职业就是谈判——律师谈判制胜战略》《寻找证人——律师证人准备制胜战略》《走向法庭——律师庭审智胜战略》《留住好律师——律师创建满意职业制胜战略》2.《穷律师,富律师》邱旭瑜(着)(法律出版社)3.《状告美国》黄笑生(着)(东方出版社)4.近距离看美国——林达(着)《历史深处的忧虑》、《总统是靠不住的》、《我有一个梦想》、《如彗星划过夜空》5.《扫起落叶好过冬》6.《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着)(法律出版社)7.《法槌十七声》萧翰(着)(法律出版社)8.《英美判例百选》(日本国)藤仓皓一郎,木下毅,高桥一修,樋口范雄(编)(中国)段匡,杨永装(翻译)(北京大学出版社)9.《大法官的智慧》邓冰,苏益群(编译)(法律出版社)10.《中国名律师辩护代理词精选——谭向北专辑、田文昌专辑》(法律出版社)11.《让证据出来说话——李小华律师办案专辑》(上海三联书社)12.《侵权责任法经典案例释论》江平(顾问)李显东(主编)(法律出版社)13.《中国物权法要义与案例解释》江平(顾问)李显东(主编)(法律出版社)14.《法庭语言技巧》(第二版)廖美珍(着)(法律出版社)15.《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何主宇(编着)(法律出版社)16.《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英美法入门:法学资料与研究方法》杨帧(着)(北京大学出版社)17.《木退正义》《政法笔记》冯象(着)(北京大学出版社)18.《西窗法雨》(第二版)刘星(着)(法律出版社)19.《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任东来(编着)(中国法制出版社)20.《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邵沙平(主编)(商务印书馆)21.《推开美国法律之门》(第2版)(美国)费曼(着)(法律出版社)22.《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论编、物权编、债权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3.《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08修订版)、高效能人士的第八个习惯》(美国)柯维(着)(中国青年出版社)24.《王泽鉴法学全集》(共6本)王泽鉴(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5.《元照英美法词典(精)》薛波(主编)(法律出版社)26.《法律解释操作分析》张志铭(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7.《盘问术》齐东春(着)(群众出版社)28.《约翰·格里森姆探案小说》(一套有很多,对了解美国法律很有帮助,被改编成很多美国电影哦)(译林出版社)29.《实用礼仪教程—21世纪旅游管理专业系列教材》胡静(编着)(武汉大学出版社)。
[法学]英美法案例研读
二、判例总结(Syllabus or Prefatory Statement)
参阅West出版公司为Cereghino v. Vershum案所提供的判 例总结 In an action to reform a trust deed, plaintiffs appealed from a decree of the Circuit Court, Multnomah County, William M. Dale, J., denying the relief requested. The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reformation was correctly denied where there was no evidence to establish a mistake of the scrivener or mutual mistake. Here, the evidence showed only unilateral mistake on the part of the plaintiffs, unattended by fraud or other inequitable conduct on the part of defendants. Affirmed. Carter, J., concurred and assigned reasons.
主审法官(Presiding Judges)
Before CARTER, LANIER and LeBLANC, JJ. LeBLANC, Judge (or PER CURIAM) The issues presented in this personal injury case concern a requested jury instruction, the exclusion of certain testimony and quantum.
12.17马伯里 v 麦迪逊
专业检索拓展阅读
• 《漫游虚拟法律图书馆》/刘丽君, 于丽英 -法律出版社 20064 G252.7/4
• 《法律检索之道》/David Stott – 法律出版社 2006 ,G252.7/69 • 《Legal Researeh》 / Morris L. Cohen, Kent C. Olson = 法律检索 / 莫里斯·L·科 恩,肯特·C·奥尔森合著. William H. Putman. Thomson Delmar Learning, c2006. D971.2/E69
《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
• 作者简介 何主宇,1990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
际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赴美留学, 先后获法律博士学位(J.D.)和人力资源与工 业关系学硕士学位(MAHR/IR)。1999年7月 通过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7月回国 后受聘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在美国纽约 从事法律研究和工作。
LexisNexis---案例 • Ebscohost---文章(司法审查) • HeinOnline --文章(司法审查) • 注意录入与粘贴的不同
Westlaw
LexisNexis
英美法学习
• 《当代罗马法体系》 • 杨桢教授谈英美法的学习 • 黄东熊教授谈英美法學資料之使用方法 • 英美引文标注 • 世界十大法学家
• 第二问题,这就是,如果马伯里有这个权 利,且这一权利遭到侵犯,其国家的法律 是否能为其提供救济?
• 第三个问题:“如果法律确实能为马伯里 提供救济,那么,是否应由联邦最高法院 发出执行职务令?
马伯里诉麦迪逊 (Marbury v. Madison)
• 真正的问题是最高法院究竟是应遵守 《1789年司法法》第13条,还是服从《联 邦宪法》来作出裁定?
英美合同法经典案例
Contract LawGibson v Manchester City Council要约的要件包括具体性和送达。
缺乏具体性要件的“要约”是要约邀请。
Harvey v Facey提供信息(supply of information)不是要约。
Harris v Nickerson告知对方自己的意向(statement of intention)不是要约★Fisher v Bell商品展示(display of goods)不是要约★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商业广告一般来说不是要约,但如果满足要约的两个要件,商业广告可以为要约★Hyde v Wrench反要约等于对于要约的拒绝。
★Felthouse v Bindley沉默不可以作为承诺。
此为基本原则,F4不考例外。
★Adams v Lindsell投邮规则。
原则上,在满足其他判例法所设定的条件,如果承诺是以邮件方式通知要约人的,承诺信件一旦交邮,即视送达,合同也随之成立。
★Re McArdle过去的行为作为对价是不充足的。
★White v Bluett对价必须有在法律上认可的价值。
Colins v Godefroy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可以作为对价。
Glasbrook Bros v Glamorgan CC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定义务的范畴,那么超出的部分可以成为充足的对价。
Stilk v Myrick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不可以作为对价。
Hartley v Ponsonby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约定义务的范畴,那么超出的部分可以成为充足的对价。
Shadwell v Shadwell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可以用来支持来自第三方的对价。
★Williams v Roffey Bros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如果可以给对方带来新的实质性的利益,那么该行为可以支持来自对方的对价。
★Pinnel’s Case债务的部分履行不可以解除债务的全部。
英美法的案例
英美法的案例【篇一:英美法的案例】contractlaw gibson manchestercity council 要约的要件包括具体性和送达。
缺乏具体性要件的“要约”是要约邀请。
harvey facey 提供信息(supply information) 不是要约。
harris nickerson 告知对方自己的意向(statement intention) 不是要约fisher bell 商品展示(display goods) 不是要约carlill carbolicsmoke ball co 商业广告一般来说不是要约,但如果满足要约的两个要件,商业广告可以为要约hyde wrench 反要约等于对于要约的拒绝。
felthouse bindley 沉默不可以作为承诺。
此为基本原则,f4 不考例外。
adams lindsell 投邮规则。
原则上,在满足其他判例法所设定的条件,如果承诺是以邮件方式通知要约人的,承诺信件一旦交邮,即视送达,合同也随之成立。
re mcardle 过去的行为作为对价是不充足的。
white bluett 对价必须有在法律上认可的价值。
colins godefroy 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可以作为对价。
glasbrook bros glamorgancc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定义务的范畴,那么超出的部分可以成为充足的对价。
stilk myrick 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不可以作为对价。
hartley ponsonby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约定义务的范畴,那么超出的部分可以成为充足的对价。
shadwell shadwell 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可以用来支持来自第三方的对价。
williams roffeybros 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如果可以给对方带来新的实质性的利益,那么该行为可以支持来自对方的对价。
pinnel ’s case债务的部分履行不可以解除债务的全部。
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 hightrees house ltd 禁止反言规则-pare rees 如果当事人有不诚信的行为,那么禁止反言规则不适用。
英美案例-18题(精选5篇)
英美案例-18题(精选5篇)第一篇:英美案例-18题判例:1、纽本诉玛斯本等案(1984)原告与克瑞金订立合同购买“约克车行”建造的汽车,克未交货,纽本认为被告与克同为车行合伙人,因其向车行无息投入了8.5万美元,并以为车行购买元件和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并取得利润。
被告认为该8.5万美元是贷款,取得的则是劳务报酬。
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因为贷款的还款量和还款时间应该是固定的,而不应等到汽车销售时;劳务报酬也应该是定时定量支付的。
被告资金的投入或取得不具备贷款和劳务报酬的特征,故被告应被视为合伙人。
2、银行诉帕哈姆医疗协会案(1995)被告是一合伙组织,原告向被告提供了200万美元分期贷款,在知悉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H等三人仍然加入了此合伙组织。
后合伙组织变卖财产外,仍有原告120万美元的债务无法清偿,原告便将包括H等三人在内的所有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
美国法院判决,鉴于贷款协议签订于H等三人加入之前,该三位新合伙人对原告的责任仅限于合伙财产。
3、印度博帕尔惨案1984年12月3日,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市的美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所属的工厂储存的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漏,致使当地居民2000多人丧生,严重受害者达3-4万人,其余受害者达52万人。
某些受害人的代理人和印度政府就赔偿提起诉讼,认为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工厂由其设计,储气设备设计不科学,又没有安装美国同类工厂安装的应急预警计算机系统,且公司从未就这种剧毒气体的危险性向附近居民发出过警告。
且甲基异氰酸盐这种剧毒气体只能少量储存,但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仍不顾当地公司负责人警告决定在博帕尔大量储存。
揭开公司面纱4、蒂格瑞特诉鲍英特案原告在为海瑞特建筑公司作工时受伤,4月以该公司为被告要求获得工伤赔偿金。
5月1日,公司的经理兼唯一股东鲍英特以减少公司对自己的负债为由将公司所有的财产转让给自己,同一天又将该笔财产贷给自己的另一家公司。
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182页错误修改
Kirksey v. KirkseySupreme Court of Alabama, 1845.8 Ala. 131.Facts: The defendant (Isaac Kirksey – the brother in law) promised the plaintiff (Antillico Kirksey – the sister in law) a place to live. The plaintiff abandoned her former home and moved. After two years, the defendant booted her out. The trial court awarded the plaintiff $200. Issue:Was the defendant’s promise legally enforceable?1.Trial Court:Plaintiff: Antillico Kirksey – the sister in lawDefendant: Isaac Kirksey – the brother in lawResult: Trial was by jury and Verdict for plaintiff for $200.2.Appellate Court:Appellant: Issack Kirksey – the brother in lawAppellee: Antillico Kirksey – the sister in lawResult: Sustained trial court3.Supreme Court:Petitioner (defendant in error): Isaac Kirksey – the brother in lawRespondent (plaintiff in error): Antillico Kirksey – the sister in lawRule relied upon by the majority: A purely gratuitous promise shall not be enforced. Decision by the majority: The judgment of the trial court was reversed and the plaintiff got nothing.原书错误更正如下:1、当事人(1)一审原告(plaintiff)、被上诉人(plaintiff in error):Mrs. Antillico Kirksey(一审胜诉、上诉胜诉、终审败诉)。
如何阅读英美判例
一、阅读判决书的意义:英美法的精华部分深藏于法官的判决意见里,通过阅读和分析法院判决书了解他们的法律推理和解释方法,提高我们的法律思维水平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下列法官的判决书值得我们细读和揣摩:Justice Marshall (U.S.) 马歇尔Justice Holmes (U.S.) 霍姆斯Justice Cardozo (U.S.) 卡多佐Justice Posner (U.S.) 波斯纳Lord Mansfield (U.K.) 曼斯菲尔德Lord Danning (U.K.) 丹宁判决书在英语里用不同的词语表达,如opinion, decision, judgement等,我们翻译为“法官意见” 、“判决意见” 、“判决”等。
由于英美法院的判决书以说理充分、分析透彻的特点见长,所以在篇幅上都比较冗长,因此我们在阅读时,一要有耐心,二要抓要点。
那么怎么抓要点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判决书的文体结构特点有一个概括地了解。
二、判决书的文体结构:(以美国为例)(一)抬头部分(Heading)1案件名称:主要表明当事方,但是有别于我国通常在案件名称内标明案由。
(如:“唐某杀人案” [刑事],或“星星公司诉月亮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2 索引信息:例如该案件出自哪本案例集或判例汇编,第几卷,第几页等。
3 审理法院:在美国,因各州、审级不同而各有不同。
4 判决日期下面我们以“布什诉戈尔” 案 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 为例作一说明: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原告)诉(被告)(审理法院)(判决日所属年份)注意:① U.S. 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The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② Plaintiff的位置也可能是appelant(上诉人), defendent的位置也可能appellee(被上诉人)。
英国法精选案例评析
英国法精选案例评析一、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Donoghue v. Stevenson)这个案子可太经典了,就像一颗投入法律池塘的大石头,激起了千层浪。
故事是这样的,多诺霍女士和她的朋友去咖啡馆。
她朋友给她买了一瓶姜汁啤酒,这啤酒是装在一个不透明的瓶子里的。
多诺霍喝了一大半后,发现瓶子里有一只腐烂的蜗牛。
这可把她恶心坏了,然后她就生病了。
她觉得这都是史蒂文森这个姜汁啤酒的制造商的错。
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这事儿可有点棘手。
因为多诺霍和史蒂文森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按照以前的法律观念,要是没有合同,就很难让制造商对最终消费者负责。
但是呢,法院的法官们可没被这种老观念束缚住。
阿特金勋爵提出了著名的“邻人原则”。
他说,你得爱你的邻人这个道理,在法律上就是,你必须采取合理的注意避免做出可能伤害你邻人的行为。
这个邻人呢,就是那些你可以合理预见会受到你的行为影响的人。
这一判决的影响可不得了。
就像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它大大扩展了产品责任的范围。
以前制造商可能觉得只要对和自己有合同关系的人负责就好,现在不行了,得考虑到最终消费者的权益。
这对消费者来说,就像是有了一把保护伞。
比如说,你买个小零食,要是里面有啥不该有的东西让你不舒服了,你就可以根据这个案例的精神去找制造商理论。
二、皮金诉英国铁路委员会案(Pigeon v. British Railways Board)皮金先生这事儿也挺有趣的。
皮金先生在火车站的月台上走着呢,突然,一只鸽子从车站的屋顶飞下来,撞到了他的头上。
这可不是啥小鸽子轻撞一下,这一撞可把皮金先生给撞得不轻,他受伤了。
皮金先生就觉得这英国铁路委员会得负责啊,为啥呢?因为这鸽子是在火车站这个属于铁路委员会管理的地方撞到他的。
铁路委员会肯定不服啊,他们觉得这鸽子又不是自己养的,鸽子飞下来撞人这事儿完全是个意外,怎么能怪到自己头上呢?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得考虑责任的界定问题。
这里面有个关键就是,铁路委员会对这个火车站有没有合理的管理义务。
英美法律小故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艾伦诉约翰逊案是一起发生在英美国家的经典法律案例,涉及侵权责任和赔偿问题。
案件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案情如下:艾伦和约翰逊是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约翰逊在自家的后院修建了一个游泳池,但未在游泳池周围设置任何安全设施。
艾伦的儿子在一次玩耍时不慎掉入游泳池,不幸身亡。
艾伦将约翰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约翰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
1. 约翰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英美侵权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在本案中,约翰逊在自家的后院修建游泳池,未设置安全设施,导致艾伦的儿子不幸身亡,构成了违法行为。
同时,艾伦的儿子死亡的事实与约翰逊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约翰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约翰逊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根据英美侵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在本案中,艾伦要求约翰逊赔偿其儿子的死亡损失。
那么,约翰逊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呢?三、法院判决1. 约翰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约翰逊在自家的后院修建游泳池,未设置安全设施,对周围环境构成了安全隐患,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约翰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约翰逊应当赔偿艾伦儿子的死亡损失。
法院认为,艾伦的儿子死亡是由于约翰逊的违法行为导致的,约翰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判决:(1)艾伦儿子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个人因素;(2)艾伦家庭的实际损失,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3)约翰逊的经济能力,以及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四、案例分析艾伦诉约翰逊案是一起典型的英美侵权法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明确。
本案中,法院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
本案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约翰逊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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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
•作者简介何主宇,1990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4年赴美留学,先后获法律博士学位(J.D.)和人力资源与工业关系学硕士学位(MAHR/IR)。
1999年7月通过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7月回国后受聘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在美国纽约从事法律研究和工作。
•内容简介
本书是将英美案例教学的核心内容简要但却全面地介绍给国内法律界,主要用于满足国际法、英美法和其他涉外法律教学的需要,同时也适用于法律实务界培训涉外律师进行英文法律文书写作和国外法律比较研究。
本书亦总结了作者在国内三年英美法教学的经验,特别针对国内法学院学生在学习英美案例时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作了一一解答。
阅读纯英文的英美法案例一直是中国法学院学生的难题、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屏障,也是涉外律师技能提升的瓶颈。
本书作者以其在国内外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和法律英语教学心得撰写本书,旨在帮助读者快速掌握英美法案例的精髓和要领,引领读者理解和分析原汁原味的英美法案例,最终达到学以致用的理想效果。
所有可能成为阅读障碍的难点问题都配有中文注释
逐步剖析适用于每一个英美法案例的基本结构
全面介绍案例中常用的法律术语及缩略语
生动诠释案例辨析技术的奥妙及运用
精选十大典型案例供读者细细研习
•前言
•第一节案例的基本结构(The Basic Structure of Court Opinions )
•一、判例的名称或抬头(Case Name or Caption)
•二、案例编号(Case Number or Citation)
•三、判例总结(Syllabus or Prefatory Statement)
•四、分类标题及法律摘要(Topics and Headnotes)
•五、钥匙序号和定位数字(Key Number and Location Number)
•六、代理律师的姓名(Names of the Attornevs Wh0 Represented the Parties)
•七、主审法官(Presiding Judges)
•八、法庭判决意见(The Opinion Begins)
•九、六步案例学习法(Case study—six Easv Steps)
•第二节引文标注(Citation)
•一、概述(Introduction)
•二、英美法国家判例的引文标注特点(Special Features)
•三、引文标注的常识铺垫(Common Sense)
•四、成文法律的引用(Statutory Citation)
•五、判例的引用(Case Citation)
•六、引用二级法律依据(Citation for Secondary Authoritv)
•第三节英美法案例中常用的法律术语(The Key Terms)
•一、民事责任(Civil Libability for the Accident)
•二、刑事指控(The Criminal Charges)
•第四节案例中常见的缩略语(Case Terms Abbreviated)
•一、常见拉丁缩略语(Latin Terms)
•二、案例中的常用导引字符(Introductory Signals)
•三、与仲裁案例有关的缩略语(Arbitral Reporters)
•四、案例名称中常用的缩写(Case Names)
•五、法院名称缩写(Court Names)
•六、有关法庭文件的缩写(Court Documents)
•七、案例中常用的解释性术语之缩写(Explanatory Phrases)
•八、与立法资料有关的缩略语(Legislative Documents)
•九、美国判例中常用的地理名词缩写(Geographical Terms)
•十、法官和官员名称缩写(Judges and Officials)
•十一、普通法案例在援引法律机构、法学院和法律期刊时所使用的缩写(Commonly Cited Organizations,Law Schools and Periodicals)
•十二、普通法案例在援引出版物时所使用的缩写(Publishing Terms)•十三、条目和标识的缩写(Subdivisions)
•十四、其他(Other TerlTlS)
•第五节案例摘要(Case Briefing)
•一、如何制作研究性案例摘要(Case Briefs for Research)
•二、课堂案例摘要(Case Briefor Class)
•第六节案例辨析技术(The Techniques of Distinguishing Cases)
•一、何为判例辨析(The Definition)
•二、判例辨析技术所适用的对象(Cases Distinguishable)
•三、为什么要辨析判例(Why to Distinguish)
•四、判例辨析技术(The Techniques)
•五、判例辨析评估(Pros and Cons)
•六、判例辨析是英美法法系法学教育的一个重点(The Im portance)•七、判例辨析中常用的术语解释(Key Terms)
•……
•第七节案例的网络数据库使用(Cases and the Internet)
•第八节案例导读(Cases to Horn Your Reading Skills)
•参考书目(Bibliogra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