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儒家思想和本土中国的法治观念之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f8627991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eb.png)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1. 引言1.1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重要地位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自古以来,儒家思想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秩序。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礼智信五伦,倡导孝道、尊师、尚贤等传统美德,提倡治国安民的理念,弘扬对人与社会的关系,并融入了中国传统礼仪、道德规范和政治理念之中。
在古代,儒家思想被奉为正统,被用来规范社会秩序,塑造人们的道德品行,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操,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
儒家思想所弘扬的仁爱之道,使得人们始终注重亲情、友情、师生情、君臣情等人际关系,培养了中国人与人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尊重的传统美德。
儒家思想也注重教育培养,推崇孝道、尊师重道,倡导士大夫应该以身作则,以德服人,为民众树立榜样,提高政治道德水平。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担负着传统文化传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2 古代法律对社会规范的作用古代法律在中国古代社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会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上。
古代法律通过规定各种法规和制度,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它不仅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还保障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古代法律的存在和执行,使得社会秩序更加有序,人们的生活更加安定。
古代法律还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弱势群体等重要责任,起到了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2. 正文2.1 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古代法律的制定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对法律的影响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儒家主张仁爱和善的道德规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社会关系,并提倡礼义道德的观念。
这些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中国,法律是由君王和官员制定并执行的。
儒家思想对统治者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儒家学说主张以仁爱为本,尊重礼义,注重教化民众,承认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思想为古代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精神支撑。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5c519a13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fe.png)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儒家礼治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从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以及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儒家礼治思想主张社会按照礼义来管理,以建立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的福利,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其核心理念是“仁爱、诚信、和谐、敬治、以礼治国”,这也是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理念。
其次,儒家礼治思想还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仁爱”原则,强调人在应对社会问题上应该满足人性的需求,并牢记对他人的关切与同情。
其次是“中庸”原则,强调人要避免过度的情绪波动,保持内心的平静,以达到思虑明晰的境界。
第三是“忠诚”原则,强调人要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做到不讲求个人私利而考虑大局。
二、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儒家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儒家礼治思想强调“以德治国”,即强调道德是治理国家的核心原则。
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道德教育,特别是应注重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其次,儒家思想强调了“德治则治平”,即只有通过道德来规范人心,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和平衡。
在当代中国,法律的实施不应该局限于严惩违法者,而更应该注重培育人们的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了“以礼制度”,即通过礼仪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
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正义与法治的结合,让人们认知到法律的权威,从而达到法律影响力的最大化。
三、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应用有很多方面。
例如,法律的规定与立法的普及,应当充分考虑道德因素,以塑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此外,我们应该培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让人们从生活中发现法律,理解法律,突出法律规范的强制意义。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a194926e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dd.png)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道德,主张以德治国。
在制定法律时,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群体
间的和谐相处,这与法律的本质一致。
儒家思想从“仁者爱人”的角度出发,主张法律要
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权益,尊重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以促进社会稳定和个体幸福。
在古代法律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目的、内容、执行方式等方面起到
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还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和司法实践中。
儒家思想注重道
德教化和人伦关系的培养,通过教化和人伦的规范来实现社会秩序和和谐。
这与法律的执
行过程相契合,法律的执行不仅仅是简单的强制和惩罚,更要注重人的道德修养和教化,
以达到社会秩序的恢复和个体的改造。
在古代中国,官员们通常都受过儒家教育,他们在
执行法律时常常以明德、法信为准则,注重尊重个体的尊严和权益,考虑社会效果和个体
境遇,并以此来决定对案件的判决与处理。
这体现了儒家思想对于法律执行和司法实践的
指导和影响。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还表现在法律的修订和发展中。
儒家思想强调人伦的
修养,主张人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这与法律的目标和发展方向相契合,法律的修订和
发展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在古代中国,儒家学派的学者通常被邀请参与政
府的法律修订和制定工作,并为法律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和实际操作支持。
这使得法律的
修订和发展更加符合社会需要和道德规范,更好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个体发展。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fd1888729ec3d5bbfd0a74d4.png)
作为治理国家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德治与法治在不同的角度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法制史上,无论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还是“家庭本位,伦理法制”,无不渗透着儒家思想的精髓。
然而,与此同时,以“三纲五常”为主体的封建等级思想观念也长期束缚着人们的头脑。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要想有彻底的改变,就必须要打破以儒家思想为主的封建等级制度。
作为规范社会,维护其稳定的重要保障,法制更应如此。
关键词:法治德治专制法制儒家思想封建等级制度一.法治与德治1.法治一个国家的稳定与安定,一定要有秩序规范。
法律对人们行为起到了硬性约束的作用。
一方面它保护了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它有要求了公民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当然,法律也不是孤立地、凭意想而产生的。
它总是随着新的危机社会和他人的行为的产生而制定新的法律或法律条文。
当人们违反法律时,便构成了犯罪或违法社会就要依据相关法律加以惩处。
纯粹的法制就是这样来解决相关问题的。
因此,法律总是永存的、发展的。
即“他律”。
然而,在君主专制的古代中国,法家所认可的法律并不是为了保护人民权利而制定的法律,而是所谓的“帝王工具”,是一种辅助君主治国,帮助其约束臣民,归顺教化的工具而已。
“君主”们集立法、司法、行政与一身,而其本身并不受法律的约束,他们的意志可以说也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律渊源。
至于“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类的宣言,只不过当当口号喊几句罢了。
2.德治单有法律的硬性约束是远远不够的。
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行为的评判,除了法与非法之外,还有是非、善恶、美丑、高下之分。
这个社会究竟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这些自然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或主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道德的准绳,因为“道德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等等的观点、原则和规范。
”即“自律”。
在中国文明模式中,“仁”与“礼”构成了儒家思想的核心部分。
“修齐治平”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通过“修身”而“齐家”而“治国”而“平天下”,由品格高尚的统治者来实现圣人统治。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b4e94367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2b.png)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可以说是深远而广泛的。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从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人伦道德。
儒家思想认为,在人际关系中应尽力做到和善、宽容和正直。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直接的影响。
古代的法律体系基本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核心,而这些关系恰好是儒家思想所强调的重要内容。
比如,儒家思想认为亲情是人伦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因此法律也应特别重视保护家庭关系,例如对婚姻和家庭财产的强调。
再比如,儒家思想强调父子关系,法律也应当规定父母的权力和责任,以保护和维护这种特殊的家庭伦理关系。
其次,儒家思想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
儒家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当以和谐、互助和亲情为基础,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儒家学者对于社会秩序的追求,使他们将法律看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儒家经典《大学》中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个人修养、家庭和社会治理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基于这一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注重对社会道德的保护和规范,例如对于诚信、孝道和恪守社会公共秩序的规定。
再次,儒家思想主张君主专制。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以皇帝为中心,儒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这种特点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和朋友之间的关系,主张上下有序,强调父权和帝权的正当性。
这种思想影响了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使其具有比较严格的等级性和垂直性。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以君主的命令和法令为依据,法官拥有维护皇权的职责,这与儒家思想中关于人际关系的秩序和尊卑有关。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
儒家思想认为,人应该与天地万物保持和谐的关系,法律应当符合天地万物的自然规律。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刑法和刑事司法方面。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f1994d0d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a1.png)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首先,儒家思想强调了“仁政”,即以仁爱之心对待人民的治理方式。
仁政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追求人民福祉。
这种思想观点对中国法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治的本质在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儒家思想中对于仁爱的追求为法治提供了根本的价值依据。
其次,儒家思想注重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社会秩序的维持需要有一套公正合理的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孝”、“悌”等家庭伦理观念,也可以应用于法治的构建中,比如强调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个体与集体的权益平衡。
此外,儒家思想中的“仁义”观念对法治的发展也有积极的影响。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指的是正确的道德行为和道德价值观,追求社会公正和道德规范。
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存在着大量的仁义法律原则,比如公平正义、诚信守信等。
这些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相结合,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法律的一部分。
儒家思想中的“礼”观念也对中国法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思想中的礼仪观念强调尊重和守法,追求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统摄。
中国古代的礼法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
在现代法治体系中,中国也保留了一些以礼仪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比如婚姻法和刑法中的道德准则。
然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儒家思想强调的德治容易导致一些法治的缺陷,比如过分依赖统治者的个人品德和修养。
儒家思想中的等级观念也可能导致对特权和不平等的容忍,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在现代中国,儒家思想对法治的影响逐渐被平衡和调整。
中国建立了现代法治体系,强调依法治国,通过法律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儒家思想在现代法治中仍然保留了一些价值,但也被更多地与现代法律原则相结合,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中的仁政、家庭伦理、仁义观念和礼制观念为中国法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价值依据和借鉴。
然而,儒家思想的影响也需要与现代法治原则相结合,平衡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0c02a897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59.png)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曾长期被视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并成为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因此,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相互关系。
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强调“仁”、“礼”和“义”等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成为中国法律和制度的重要理念基础。
儒家追求的“仁爱”精神强调人们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社会关系,这在中国法制中体现为儒家伦理的核心原则。
中国历代的法律制度都以“仁义”为出发点,强调人伦之道,对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其次,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内容和原则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主张的“仁者爱人”的道德准则被广泛运用到法律实践中。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要以人情、道德和公正为基础,强调法律要适应自然与人情之道。
儒家的“礼”则关注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对中国法律中的道德准则、礼节和规范起到了塑造和规制的作用。
此外,儒家道德观念中的“义”也被广泛体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主张讲究公平、正义和道义的原则。
儒家思想还对中国法律的实践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儒家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强调个人修养的重要性,要求官员以身作则,以道德行为来确保社会和谐和法制的执行。
这一思想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官、政府官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其在法律运作中能够更加公正、诚实、忠诚和有责任感。
此外,儒家思想也对中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了影响。
儒家强调知识和教育的重要性,提倡思辨和推理的能力。
这一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法学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古代的法学家也常常运用儒家思想来解释法律的原理和意义,使法律能够更好地与社会中的道德和价值观相结合。
然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儒家强调的个人责任和道德自律在现实社会中面临挑战,特别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诱惑下,法律的约束和惩罚是必要的补充和保障。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ced86c51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87.png)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摘要】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密不可分,相互影响,共同构建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礼制,这对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仁爱与法治的关系促进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礼制与法律的衔接使法律更具社会规范性和文化内涵。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影响深远。
法律也对儒家思想进行了规范和引导,保障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互动关系依然持续,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仍在不断延续。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与法律共同构成了一种复杂而统一的法治体系,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关键词:儒家思想,古代法律,仁爱,法治,礼制,法律体系,互动关系,持续影响。
1. 引言1.1 儒家思想与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古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制和道德规范,这些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并不是独立于儒家思想之外的存在,而是与之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的。
儒家思想倡导的仁爱和礼制被纳入法律之中,从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和风貌。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对儒家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其在社会中发挥更为深远的作用。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共同构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依然存在,并且仍在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2. 正文2.1 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仁义,提倡人们要以仁爱之心待人,这也影响到了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在古代中国,法律往往是基于仁爱和公平的原则制定的,法律的执行也注重对被告人的尊重和人道主义的处理。
儒家思想强调礼制和秩序,这也对古代法律产生了一定影响。
礼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秩序的规范和维护。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c5e4e440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31.png)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对礼法观念的塑造、儒家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儒家思想对法律精神的传承等方面进行浅谈。
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礼法观念的塑造上。
儒家主张以礼治国,强调人际关系的和谐。
儒家尊重权威和等级秩序,提倡上下有序、尊卑有度,追求以仁爱为核心的人际关系。
这种观念在法制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礼法观念的塑造使得中国法律注重规范人们的行为,追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儒家思想使中国法律精神深植于社会道德之中,而非只是一纸法律文件,从而使法制更能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服务。
其次,儒家思想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对中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强调君主的德行与仁德的培养,提出了“仁政”理念。
仁政的核心在于让君主用仁爱之心来治理国家,关注民生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这种思想为中国法制的发展提供了指导,要求权力只能在道德的约束下行使,追求公正、公平的执法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儒家思想使得法律在政治权力面前能起到有效的制衡作用,使法制能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还有助于传承其法律精神。
儒家强调道德修养、个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注重个人的自律和社会的公德。
这种精神在法制建设中得到了传承,使法律成为社会公德的外在表现,法治成为人们道德自觉行动的重要方式。
儒家强调的以礼治国的观念也促进了法制在中国的发展,使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人们行为的准则。
儒家思想对法律精神的传承使中国社会的法治观念更深入人心,并且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总之,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儒家对礼法观念的塑造使法律追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规范人们的行为;儒家思想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使得法制能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儒家思想对法律精神的传承使法律成为人们行为准则的表现,以及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171e302e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f9.png)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中国古代法律与儒家思想往往被视作同一体系的不同方面。
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爱与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古代中国法律则是一套制定规则与执行惩罚的程序。
然而,两者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却密不可分。
儒家思想不仅深刻影响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也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及裁判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儒家思想的强调仁爱理念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具有深远的影响。
儒家主张做到以仁爱为根本,怜悯世间万物。
此思想使得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理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肯定了法律制度的具体作用,以及其应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所制定的、能促进社会正义的法律规定。
中国古代法律将“法者,所以止戾也。
”理解为社会治理和重要行为的规定,而不是严厉的惩戒工具。
这种“纯刑统治”与“律法神圣”等刑罚精神,并不代表打击犯罪者,而是为了改变他们不贪爱好的习惯。
其次,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强调,也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其着重强调的至上的道德准则、心的改变及人的学习等完美主义思想也受到了广泛的认可。
司法制度将徽宗的“致本于治世之道,显名于社稷之上”理念与儒家思想的人文主义精神融合,强调法治和道德准则的和谐发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人民利益。
儒家文化潜入司法制度,通过它推动人们先道后法,完全显示出儒家文化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此外,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裁判文化的影响,同样也便成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标志。
儒家思想中的宽容理念与常情之理,时隐时现地体现在中国古代裁判文化之中。
例如,春秋时期的左氏春秋,以及战国时期的《礼记·大同篇》均引述一直以来宽大柔和的裁判方式与思想,用其表示裁判的公正性。
由此可见,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裁判文化起到了足以令人惊叹的推动作用。
在总结中,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可以成为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及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核心。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仁爱理念深刻影响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在司法制度中亦与儒家思想融合形成。
浅析儒家德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儒家德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b7f4672f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35.png)
浅析儒家德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浅析儒家德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摘要:优秀的传统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标准之一。
德治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建设社会成员的内心文明,法治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建设整体的社会文明;德治着力于强调人们扬善弃恶,崇尚美德,法治着力于维护人们的权利,强化责任意识。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儒家德治思想对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依然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德治;法治;思想一、儒家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在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德治思想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十分丰富,儒家们建立一整套以德治国的制度体系以确保德治思想在现实中的贯彻实施。
德作为一种思想始于周代,西周人认为“天命靡常,”但须“惟德是辅”,在他们看来有天命存在,天就是王者,是统治者,奉天命但需要统治者用德去治理,提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
作为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孔子在吸收西周德治思想的基础上,又继承发扬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家各派的思想,“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儒家德治思想的出发点也是儒家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的德治首先强调道德教化,在他们看来为治国不外呼是以德化民。
“季康子问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曰:‘于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常,草上之风,必偃。
’(《论语颜渊》)。
孔子提倡道德教化的基本方式是身教。
认为道德教化是否取得收效关键在于统治者能否以身作则。
“苟正其身,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
“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论语颜渊》) “政与德”、“刑与礼”是早期法家与儒家政治主张对立表现。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认为如果统治者依靠政令和刑罚使百姓归顺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论儒家思想对中国当代法治观念的影响
![论儒家思想对中国当代法治观念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a2e7362231126edb6f1a10fa.png)
程
摘
俊
石 建 军
要 :儒 家思想是 中华文明的重要 组成部 分 ,同时对 当代法治观念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
本 文 通过 对儒 家传 统观 念 思 想 的研 究 ,从 积 极 、消极 两 个 方 面 对儒 家 思 想 讨 论 ,进 而 对 两 个 关 系做
出更 明 确 的认 识 。
关 键 词 :儒 家思 想 ; 当代 法治 ;观 念 ;影 响
儒家思想是我们 中华 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 仅以博大 精深的 内涵对于中华 民族精神的形成起着重大作用 ,同时一些 经典思想 更对 当代中国法治观念有着追本溯源的影响 。当然 ,这里 的前 提是儒家 思想对 中国当代法治观念和进程 的影响是包括正 、反两 方面的 ,即积极 促进和消极阻碍两个基本层面 。但儒家思想对 中国当代法治 究竟有着 怎 样 的影 响,这种影响是从哪些方面进入法律系统 的,仍有很 大的讨论 空
一
、
两种不 同社会 土壤 上结 出的不 同果实 ,两者在属性和根本 目的上有着 天 然 的区别 。儒家 文化从 根本上是 为了维护极 小部分统治者利益 的手段 和 武器 , 而我 国当代法治 思想 是维护社 会稳定 、保证全体人 民当家做 主的 重要手段 。但尽管如此 ,儒家传统文化思想中的许多 “ 糟粕” 还是对我 国当代法治观念产生着许多消极影响。 l 、将 国、家 、人、法四者相 互纠缠 ,分割 不清。在儒 家传 统道 德 观念中 ,三纲五 常思 想 扮演 着重 要 角色 ,尤其 是宋 代 程 朱理 学 之 后 , “ 君 为臣纲 ,父为子纲 ,夫为妻 纲” 的思想越 发严重 ,将 个人 自由捆 绑 在 国与家 的大棒之下 ,而在这种观念下 ,法律 的性质和地 位也就 岌岌可 危 了。法律成 了维护君王统治 的手段 ,个人 的行为如果触 犯了君 王也就 带有了触犯法律 的性质 ,可 以说这 是严重 违背 当代法制精 神 的;其次 , 将 国家个人相杂糅 ,也就为法律染上 了强烈 的 “ 人” 的色彩 ,君王可 以 依据感情或其他 因素来对一个人的生死做 出最高决断 ,而不需要 受法律 的制约 ,因此 ,求情也就成 了古代社会长盛不衰 的现 象 ,这种混 乱不仅 严重制约 了法制 体系 的建立 ,更 是其 形 同虚设 。从根 本上 丧 失了权 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https://img.taocdn.com/s3/m/016f767b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dc.png)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儒家思想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全面的人文思想体系,儒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对法律观念、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对法律观念的影响儒家思想以“仁爱为本”为核心理念,强调人伦道德、礼仪秩序和道德修养。
这种思想理念塑造了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进而在古代法律观念的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传统儒家学说中,法律与道德是紧密相连的,法律被视为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而道德则是法律的基础。
儒家的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古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二、儒家思想对法律体系的影响儒家思想倡导和谐的社会秩序,并通过“仁政”、“德治”的理念来达到社会稳定与繁荣。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儒家思想对法律的目标与原则产生了深远影响。
儒家追求“以礼治国”,主张通过道德教化和礼仪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减少对法律的过度依赖。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约束与教育功能,强调法律的修德作用,而不仅仅是以制裁为主要手段。
三、儒家思想对法律实践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实践中,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审判和执行等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忠诚、孝道等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观被融入到法律实践中,促使法律实践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在刑法领域,儒家思想对于“人道主义刑罚”的倡导,推动了刑罚的温和化、人性化,更注重矫治教育和赦免制度的运用。
结语可以说,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渗透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层面,对法律观念、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实践均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儒家思想中的仁爱、礼仪、道德等概念成为古代法律的核心价值,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独特特征。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儒家的影响逐渐减弱,并在近代以后的中国法律变革中处于边缘地位。
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8019ff29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9b.png)
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且复杂的影响。
这种影响贯穿了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塑造了我国独特的法律文化和法制传统。
儒家思想强调“仁”的核心概念。
“仁”要求人们关爱他人,尊重他人的尊严和权利。
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制对于人道主义的关注。
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刑罚的审慎使用,都体现了“仁”的精神。
例如,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法律往往会给予一定的优待和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儒家重视“礼”的规范作用。
“礼”是一套涵盖社会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在古代中国,“礼”与“法”相互交融,相互补充。
许多“礼”的规范逐渐被纳入法律体系,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
比如,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有序,以及各种社交礼仪和习俗,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这种“礼”“法”结合的模式,使得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更是一种基于道德和社会共识的行为准则。
儒家主张“德主刑辅”。
认为道德教化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而刑罚只是辅助手段。
这一观念影响了我国法制对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重视。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更加强调通过教育、感化来引导人们遵守法律,而不是单纯依靠严厉的刑罚来威慑。
例如,在古代,对于一些轻微犯罪或者初犯,常常会采用教育、训诫等方式来促使其改过自新,而不是直接予以严厉的处罚。
儒家倡导“中庸之道”,追求平衡与和谐。
这一理念在法制领域体现为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度性。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并非僵化不变,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调整,以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比如,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往往更倾向于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矛盾,避免双方关系的破裂和社会的不和谐。
然而,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儒家强调的等级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的平等适用。
在封建社会,不同等级的人在法律面前的待遇存在差异,这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平等原则相违背。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60c20910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8dc445a.png)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相关推荐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
“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家庭为本位的⼤⼀统的宗法制秩序。
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供⼤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的法律思想。
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对⽴向合⼀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的认同和儒学⼤师的推动下全⾯贯注到法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发展⾄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礼法融合、春秋决狱、中国法律儒家化 中国⼏千年的法制,沿⾰清晰,内容丰富,特⾊鲜明,⾃成体系,素有中华法系之称。
中华法系从表及⾥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博⼤精深,包涵着丰富的伦理观和法律观。
礼作为中国法⽂化的核⼼,为整个社会规范和⾏为确⽴了明确的标准。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学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
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法律的指导。
“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从此,中国法律被儒家思想改造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为形式的伦理法,使中国封建法律最⼤限度的发挥了其统治效能,对中国法制⽂明产⽣了深远的影响。
⼀、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中华⽂明智慧的明珠产⽣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膜拜的孔⼦,当时社会处于从奴⾪制⾛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929eb2c3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84.png)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和演变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了人的内在品德、道德修养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启示以及儒家思想在当今社会的现实意义等方面展开论述。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儒家思想所提倡的“仁爱”、“义利”、“礼法”等思想理念,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天下为公,提倡民主、平等、仁爱、仁德等伦理道德标准,这些思想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体现在儒家思想所提倡的“礼法”观念。
儒家思想主张以礼法来治理社会,强调尊重传统、维护社会秩序、重视家族道德、注重社会关系等,这些观念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还体现在其对刑事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以德为先”,反对采取过度的刑罚手段,提倡用爱心和道德来教化人民,这对古代中国的刑事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刑事法律的人道化和文明化发展。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还表现在其对官治理念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政”,主张君臣之间要建立起仁爱之道,侧重于道德修养、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这对官员的廉洁、公正、负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从而对官员的行政能力和廉政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儒家思想所强调的“礼法”观念对现代法律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儒家思想主张礼法治国,重视传统文化,侧重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这对当今的法治建设提出了重要的启示,即要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秩序出发,推动现代法律的建设和完善。
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启示还表现在儒家思想对公共管理和廉政建设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廉政、仁政、善治,这为现代社会的公共管理和廉政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即要从道德修养、道德规范、廉政建设等方面提升公共管理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论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论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65dcbd3eaaea998fcc220e19.png)
论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摘要】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从我国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史来讲,历史所传承下的法制传统源远流长。
尤其是汉代起儒家学派的发展更为迅速,在此时期形成了诸多优秀的法治学说,如“恩威并施”,“宽猛相济”的综合法治思想。
为了迎合统治者的统治需求,董仲舒在孟子与荀子思想基础上,吸收了法家及阴阳家等学说,强化专治,使之成为了社会的正统思想与法治思想。
随着后世儒学的逐步发展完善,一直流传达千年之久,其对于中国传统的法律影响体现于诸个方面。
在当前正视并强化探究这类影响,对于系统了解我国的法律思想脉络及当今社会法治发展情况,存在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法制;影响;探究【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9-00-01一、儒家思想对于中国法制存在的影响研究(一)对于法律指导思想存在的影响在先秦时期,儒家法律思想,大致传承发展了自西周时期以来的“礼制”及“明德慎罚”思想,系统提出了重视人治,维护礼治的法治观念。
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孔子的“仁治”观念,明确提倡了“为政在人,德主刑辅”法治思想。
伴随着历史发展步伐的前进,儒家思想经历了大的变革,但是“德主刑辅”这一法律思想却一直得以保留传承下来,自汉朝其的“大德小刑”至唐朝时期的“德刑并用”在至明清时期的“明刑弼教”再至现代法律,无一不提倡着中国法律所提倡的自然和谐精神及以人为本思想,这也是中国法律所区别于西方国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二)儒家思想对于法律制定产生的影响1、刑法制定方面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制定,受儒家思想影响,在制定中均坚持了以德主刑辅的原则,秉承了以“恤刑慎杀”作为根本的指导思想,其中表现尤为明显的即肉刑的废除,这是儒家思想人治思想的切实影响。
此外在刑名方面经历了大幅减少,封建制度下的刑罚体制不断确立完善,死刑复审制度的创立等等,无一不体现着当政者在法律层面所提倡的以人为本儒家思想。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76700133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45.png)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是一个历史悠久且深刻的话题。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要哲学流派之一,对中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和社会实践中,儒家思想与法律密切相关,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的核心理念、法家与儒家在法律方面的对立与融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融合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探讨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一、儒家思想的核心理念
儒家思想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理念,主张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提倡“仁”的道德规范,主张礼法的重要性,倡导“礼”的重要意义,强调知识和智慧的重要性,并主张忠诚和诚实。
儒家思想认为,政治秩序应该建立在仁义礼智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伦和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治理。
正因为如此,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法律的形成和演变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法家与儒家在法律方面的对立与融合
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和社会实践中,法家与儒家在法律方面存在着对立与融合。
法家主张法律的严格执行和权力的集中,认为法律应该是严格的、不容违背的,主张法律的震慑作用和法律的效用。
而儒家主张以德治国,重视人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认为仁义礼智信比法律更重要,主张通过教育和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法家与儒家在法律方面的对立与融合,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融合及其影响
1. 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受到儒家思想的指导。
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被用以指导法律的制定,法律在订立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等核心理念,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秩序。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19f52934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75.png)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和法律一直密不可分,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和演变。
儒家思想提倡仁爱和和谐的思想,体现了对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的高度重视,这对古代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儒家思想中,仁爱是一种对他人的关怀和尊重,在治理国家和社会时,需要用仁爱之心对待百姓,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利益,让人民过上和谐幸福的生活。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理念产生了直接影响,促使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在儒家思想中,孝道、礼仪和忠诚的观念被奉为核心价值,这些思想对古代中国法律的塑造产生了深刻影响。
孝道是儒家思想中的核心概念,尊重长辈,孝敬父母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在古代中国法律中,也有许多关于孝道的法律规定,比如孝道的履行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奖励,孝不孝等问题也可以受到法律的处罚。
儒家思想中的礼仪观念也对古代中国法律具有深远影响,礼仪的重要性体现在了古代法律中。
儒家思想也强调了忠诚的重要性,对国家和君主的忠诚是古代法律所倡导和规范的。
儒家思想中的“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的五伦观念,也影响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演变。
这种五伦观念将社会关系划分得清清楚楚,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道,对古代法律的规定和落实产生了直接影响。
在古代法律中,也有很多关于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之间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以规范人们之间的行为和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强调的仁爱、孝道、礼仪、忠诚、五伦等思想观念贯穿于整个古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
儒家思想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不容忽视,对古代中国法律的道德和伦理基础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优秀传统和特色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冲突。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33226f3b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44.png)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引发思考的原因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具有深远影响,现代社会与其说是重视孔⼦,倒不如说是重视他的学说,换⾔之,是重视以孔⼦为代表的儒家思想。
要研究孔⼦的贡献和作⽤,应该从其所⽣活的时代源头来寻找,从其思想渊源来分析,从⽽进⼀步探索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学习中国传统⽂化中孔⼦学说的精髓,以古鉴今,才能更好地完善我国⽴法,提⾼依法治国效率。
⼆.孔⼦的核⼼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孔⼦⽣活的时代是春秋晚期,他直接继承的,就是“郁郁乎⽂哉”的周⽂化。
孔⼦的思想核⼼是“仁”和“礼”,即“仁者爱⼈”和“克⼰复礼”,仁礼之道具体派⽣出家族主义,⽽家族⼜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秩序,由此可见,其影响不可⼩觑。
1.“仁”对我国古代法律的作⽤ 孔⼦的“仁”,贯彻给我们最重要的就是⼀个“恕”字。
我国古代历代王君也正是意识到了仁义和宽恕的贡献,才使得当时的法制不断从野蛮⾛向⽂明,西周的“有德”就是得民⼼,针对商纣王乱刑⽆辜,周朝的法制思想转变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统治者应当崇尚道德并以之教化民众;所谓“慎罚”就是在适⽤刑罚时要态度审慎,以达到保护⾂民的⽬的。
没有仁的法治是不能长久的,法家思想指导下的商鞅变法对“法”穷尽其⽤,虽说起初很成功,最终却落得个⾝死国灭。
历史的见证⽆不体现了儒家思想的仁义道德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巨⼤贡献,这⾥的仁德思想与我们当下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贯彻的以⼈为本理念也是⼀脉相承的,真正做到以史为鉴,才能更好的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复兴。
2.“礼”对我国古代法律的作⽤ “礼”亦是孔⼦的儒家学说中极为重要的思想。
义在其中,义体现为礼,礼是⼈内⼼的义的具体实现形式。
⼀⽅⾯,礼是统治者根据⼈民⾯临的实际⽣活状况也就是“中”的原则制定出来的,因此,礼就是“中”的哲学思想的体现。
另⼀⽅⾯,礼,尤其是周礼,是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被证明是⾮常有效的。
要想领会中国传统法律的本质,就必须明⽩礼仪是中国传统法的精神所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意义:
贯彻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有利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不同诉讼地位;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体现诉讼民主、诉讼文明,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
二、乡村法治观念形成存在的儒学原因
法治观念在中国农村如此特殊的原因是复杂的,可以说是时间和空间两条纬度脉络下编制成的特殊产物,它了体现中华历史的积淀。包括地理、风俗、人情,但是本文仅浅述一下儒学的影响体现。
首先,儒学体现在政治上,政治上悠久的人治传统。法律作为政治的附属品,和一个国家的历史政治传统息息相关。在汉武帝到胡适之这两千年里边,儒家思想几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而在儒家理论中,从孔子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这种对刑罚的深恶痛绝和对道德教化的迷信,后来发展为董仲舒的“阳德阴刑”“任德不任刑”。儒家有一套完善的以人治为特点的治国方略。主要是“人治”主义,强调道德教化,但“道德中心主义”把管理国家归结为君主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和对人民的道德灌输,使政治民主化、决策科学化无法实现。人治的一大隐患就是民众对法的观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治者,并且认为统治者就是法的代言。自古以来就有皇上的圣旨即为法律的先例,所以民众的法制观念以及权利意识的淡薄自然不在话下。
一、儒学下法治观念之特殊
在中国,尤其是在乡村,大部分村民都害怕寻求法律的途径,但是,是什么让秋菊这么执着的要求要一个“说法”,这背后的动机以及秋菊最后一脸的困惑正反映了乡村村民对法治的陌生以及法治观念的特殊性。
关于法治观念,对中国人来说更多的理解是“人治”下的法治,这和和现代意义上的有很大的区别。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国家意义上的法治,良法而治且人人服从是关键。对比中西,西方的法治内涵形成的漫长的过程里,罗马人和诺曼人的法律传统和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中国,儒家正统思想下的严格的“礼”制度下,这样培养下的法治观念只能附属于人治。这样人治下的法治在我看来,至少有两大特点:被动和不确定。
对于电影中乡村的执法者,李公安,也体现了基层执法人员自身儒法相参,没有做到真正法治的要求。李公安也是主张息事宁人,早日调解,因此冒充村长送点心给秋菊。这看似合理,但其实不合法,调解人员怎么能限制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呢?这样的现象在中国并不少见,执法者自身为义卖法。人情社会的痕迹再一次体现。
秋菊要的是一个“说法”,换而言之,就是‘理’。但这种‘理’在中国大多时候都并未上升到法的层面。中国的人情社会让理常常被人情绑架,更不用说在人治最严重,传统保持的最好的乡村了。讲理的社会风气是文明的体现,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就是现代法治文明。西塞罗说得好,法是最高的理性。“这就要求理有一个合理的存在形式,理只有通过理才能发展,只有理才会接受理。”[1]
在中国乡村,村民们生活于较特殊的社会结构下,普遍较低的生产力难以产生法律的内在需求。在这种情形下,村民对法治、民主的需求是受外部刺激的结果,只有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到农村圈子内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萌发求助法治的想法。
其次,在传统中国意义上的法治因为和人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孔子曾强调在位者的德,儒家圣王观的基本内涵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内圣”(修身)与“外王”(治国)。虽然西方也有强调统治者的理论,但有一个区别就是柏拉图的哲学王侧重“智慧”(哲学),而不强调“人伦”。
②适用范围:
I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II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III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IV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V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IV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3、两者的异同: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监视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程度要比取保候审严厉,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要求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监视居住则要求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被取保候审人通常可以自由会见他人,而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和通信。
而在中国,世俗的政治提就没有这样的限制,有人说儒家也是一种宗教,但是它却不是像西方那样来制衡统治者,反而是被统治者所利用,所掌握,所以超越世俗和宗教的至上法治理念没有是很自然的。
梁启超也曾激烈批评工具性法治观。他认为中国古代的法治主义有两大缺点,一是立法权操于君主之手,“不能正本清源”,故法治实为专制;二是把法律作为尺寸,把人视为可以用尺寸来度量的“布匹土石”,否定人的自由意志,故法治主义实为“物治主义”
(3)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
(4)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社会危害性,应当酌情减轻刑事责任或免除刑罚。
(5)预备行为构成犯罪的,可比照刑法该罪条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6)中止犯罪,可减轻或免除刑罚;共犯中其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的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其次,儒学这种思想渗透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里。也就是对民众的要求,就是一个在费孝通先生笔下的等级差序,人们和周围的人交往恪守着“礼”的要求,强调整体,这样的社会关系在影片中时刻可以看见,村长作为一个基层的管理者,同时也是兼有类似于部落首领的地位,在秋菊难产时,秋菊丈夫只能求助于他,他连夜召集几个男村民送秋菊去镇上医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刑诉》第173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情形:
(1)《刑罚》第37条所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受过刑事处罚,可免除刑罚的。
《刑诉》第17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有一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一、试述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原则的基本内容、意义。
《刑诉》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基本内容:
①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是我国法定的唯一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
②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将任何人确定有罪。在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在备起诉到法院之前,都是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而不是罪犯。在被起诉到法院后,是处于被告人的地位,只有被人民法院作了有罪判决后,才成为罪犯。
我得到最深的感受是,中国农村村民的法治观念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被动。换而言之,这样的法律维权意识不像西方那样根深于人们日常观念里,相反,这种观念十分不成熟,只有在外部刺激之下才做出的自发的反应。
从一开始,秋菊并没有想到去法院,甚至最后也是公安局长告知才诉讼。整个过程从程序上看,秋菊是被动的,她是一步一步被动地走到诉讼这一步,看似和其他村民包括她丈夫不一样,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但实质上,在秋菊身上正体现出绝大部分村民对法的态度。
III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IV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③保证方式:一种是保证人保证方式,一种是保证金保证方式。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一人民法院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7)胁从犯或被诱骗参加犯罪者,按其犯罪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8)有自首情节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或罪行较重,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者,可减轻或免除刑罚。
③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诉》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
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的法治理念规则、原则形成则有一个很大的差异,“这一过程在当时既得到复合多元的政治经济结构、法律渊源和司法管辖权的支持,也得到盛行的宗教意识形态的支持。教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尤其是司法管辖权关系的构造和维系必须而且只能诉诸法律的权威。”[2]
“教会是一个Rechtsstaat[法治国],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度。与此同时,对教会权威的限制,尤其来自世俗政治体的限制和教会内部特别是教会政府的特定机构对教皇权威的限制,培育出了某种超出法治国意义的依法治理(rule by law)的东西,这些东西更接近于后来英国人所说的‘法律的统治’”。[3]
这样环境下的人们较为原始,一定程度上说有些落后。法治观念的淡薄、权利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等。“农村特殊的社会关系及法律在农村运作与权利结构相异,使司法制度这一理性愿望难以在农村真正有效地运行”[4]
在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偏重调解”的观念是源远流长的,这种观念是从对追求一种和谐的自然秩序开始的。调处息讼就在这种观念和制度的双重支撑下持续数千年,直到现在还旺盛不衰。一位美国学者就我国的调解制度深刻指出,“直到进入20世纪之际,司法外的调解仍是占主导地位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儒家哲学的宗旨、中国社会的结构以及帝国政府机构运转方式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对这种解决纠纷方式的特殊偏爱”。一个外国人对中国的法治剖析也将儒学放在首位,儒家对中国本土法治观念的渗透性可见一斑。
以下几种情形属于证据不足: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