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月报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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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月报表填报说明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文件要求,2011年6月起将原有《医疗服务月报表》卫统1-9表与卫统1-10表合并成卫统1-9表并修订部分内容,填报单位不变。
一、上报时间
本表为月报(填本月数,12月份不报),各医疗卫生机构报送时间为次月10日前,通过国家卫生统计直报系统报送。
二、填报说明
1、本表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医院、乡镇和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分支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填报。第四项代报单位填报部分仅限有代报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任务的单位填报;第五项限公立医院填报,其它单位一律不得填报。分支机构不填报,其数字计入所属上级单位中。
2.2011年颁布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规定,门诊收入包括门诊药品收入,住院收入包括住院药品收入。基本药物收入包括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级政府增补的非目录药品收入。月报表中收支为“千元”,不得按照“元”填报。
3.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4.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不包括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5、公立医院:包括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不包括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三、指标解释
1.2 实有床位:指统计期末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1.3.1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统计期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消毒和小修理等暂停使用的病床,超过半年的加床。不包括因病房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病床(半年以内)。即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本期实有床位*本期实有天数。
1.3.2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住院人数)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加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按实际占用床位1天进行统计,同时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1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1人。
1.3.3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所有出院人数的住院床日之总和。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的住院床日数。
2.1门诊收入、2.2住院收入:2011年颁布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规定,门诊收入包括门诊药品收入,住院收入包括住院药品收入。
2.3基本药物收入:包括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级政府增补的非目录药品收入,此数字暂定和同期上报卫生局招标办的数字一致。
3.1 总诊疗人次数:应等于门急诊人次数+住院人数。
3.1.1.1预约诊疗人次数: 包括网上、电话、院内登记、双向转诊等预约诊疗人次之和。
3.1.1.2 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人次数,本项也应填报。
3.3死亡人数:包括本月急诊死亡人数、观察室死亡人数、住院死亡人数。
4.4 代报3类机构个数:指本单位代报的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三类机构数之和。1个单位可代报1类、2类或者3类机构。
各乡镇卫生院代报村卫生室的机构个数及诊疗人次数、东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机构
个数及诊疗人次数;不得漏报、虚报被代报单位数据。各卫生院代报机构个数见附表1。
东平县卫生局
2011年8月4日
附表1:卫生院代报机构个数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