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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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75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现象,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六条”反违章禁令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下列特种作业:(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六)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由各单位提出,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培训。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执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取证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基础知识;
(二)安全技术;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急救与现场救护知识;
(五)典型事故案例;
(六)实际操作能力培训;
(七)其他应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考核、发证机关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时间为复审期满前1个月。
第九条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责任事故、违法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种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特种人员档案,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分公司(项目)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离,确需调整岗位的,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十四条分公司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见附件),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项目)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保障培训时间、费用落实。
第十六条分公司(项目)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工种作业范围内作业,并随身携带操作证,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
(一)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未按时参加复审培训或单位不安排按时参加复审培训的,不允许上岗。
第二十四条对安排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按领导违章指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HSE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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