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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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2.30施行日期2015.12.30文号鞍政办发〔2015〕13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0日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城市秩序,加强对城市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工作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利用2年时间遏新拆遗、循序渐进,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努力打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整治范围整治范围包括: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
三、整治目标全市新发生的违法建筑“零增长”。
逐步查处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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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鞍政办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挂鞍山市政府研究室、鞍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鞍山市营商环境监督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了解掌握全市工作情况,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负责组织对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五)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请示、报告市政府的工作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办理上级机关的来文、来电及领导的批示。
(六)负责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督查及信息反馈,负责市政府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有关工作联络。
(七)负责收集、处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动态的信息,为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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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6]101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9【实施日期】2016.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9日鞍山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基本原则2组织机构及职责2.1指挥机构2.2成员单位职责2.3办事机构2.4专家组3预测预警与信息报告和发布3.1预测预警系统建设3.2信息报告3.3信息发布4突发事件分级和分级响应4.1事件分级4.2应急响应程序4.3扩大应急4.4应急结束5应急保障5.1应急队伍保障5.2应急经费保障5.3应急物资保障5.4应急交通运输保障5.5应急医疗保障5.6应急治安保障5.7科技保障6善后恢复工作6.1善后处置6.2调查与评估6.3恢复重建7附则7.1名词解释7.2预案更新7.3奖励和责任追究7.4预案的制定与解释7.5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辽河保护区鞍山段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有效地消除与控制辽河保护区鞍山段内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影响,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损失,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辽河保护区鞍山段生态环境。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事件应急预案》、《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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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鞍政公开办[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公开办[2012]4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市(中、省)直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2012年5月31日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办事公开,是指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以下统称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暂行办法。
(一)各类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社保、医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保、广播电视、环卫、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三)金融、保险、烟草、邮政、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四)食品药品、农用物资、就业服务、物业管理、社会救助、中介组织、慈善机构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五)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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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3日鞍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故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2专家组组成与职责2.3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3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范围3.2预防措施3.3监测与监控3.4预警预防行动4信息报告4.1.基本要求4.2信息报告程序5应急响应5.1启动条件5.2处置措施5.3安全防护5.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5应急响应终止6后期处置6.1调查处理6.2善后处理6.3总结评估6.4奖励与责任追究7应急保障7.1资金保障7.2队伍保障7.3物资装备保障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解释8.4预案实施时间鞍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及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鞍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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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说明一、修订目的为了加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针对当前森林火灾防范和应对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对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修订的目的是为了科学规范地组织应急工作,提高森林火灾的应对能力和救治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修订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 《国家森林防火条例》3. 《应急管理法》4. 《国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5. 有关文件和规定三、修订原则1. 紧跟科技发展和应急管理理论的最新进展2. 依法合规、灵活有效3. 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应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4. 注重实战能力、增强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5. 注重预防为主、防范为先四、主要内容1.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2. 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的调配和使用3. 森林火灾应急资源的调配和使用4. 森林火灾应急救援行动的方案5. 森林火灾预防和监测的规定6. 森林火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协调配合规定7. 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的规定8. 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制度9. 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化建设10. 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五、修订重点1. 对组织指挥体系进行修订,充分发挥指挥部的作用,提高指挥效率和决策速度2. 对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的支持和调配机制进行优化,确保救援力量的及时到位和有效利用3. 对应急资源的调配和使用进行精简和优化,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最大化效益4. 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全面修订,提高应急救援的实战能力和应对能力5.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监测机制进行加强,提高火灾预警和监测能力6. 对协调配合机制进行优化,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7. 对后勤保障机制进行完善,确保救援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8. 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落实9.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化水平10.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六、修订步骤1. 制定修订方案2. 征求意见和建议3. 组织论证和评审4. 修改完善5. 上报批准七、修订效果评估1. 对修订后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实战演练和模拟演练,评估其实用性和有效性2. 对修订后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工作考核,评估其应对能力和救治效果3. 对修订后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专家评估和社会评估,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4. 及时总结修订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八、修订后期工作1. 组织人员培训2. 完善配套制度和流程3. 加强宣传教育4.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工作监测和评估机制5. 不断完善修订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修订工作提供借鉴以上即为对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说明,修订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救援效率和救治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接管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供热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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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接管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供热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2•【字号】鞍政办发〔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接管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供热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应急接管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供热区域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2日关于应急接管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供热区域的实施方案为有效解决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供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论证,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应急接管北美公司供热范围内的供热行为,切实保障居民温暖过冬。
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解决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为目标,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手段,全面建设“幸福鞍山”,让广大市民充分享受时代发展带来的幸福生活。
依法实施全面应急接管北美公司供热范围内的供热行为,是百姓关注的民心工程,也是促进市民安居、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
二、工作目标依法实施全面应急接管北美公司供热范围内的供热行为(北美公司的资产及负债不在接管范围内);市供热集团作为应急接管的主体,全面实施应急接管区域供热并网建设工作;彻底解决北美公司因长期以来投入维修改造资金不足,导致供暖设备陈旧、管网老化、环保排放不达标,供暖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等问题,确保1100万平方米供热区域、17.5万户居民今冬享受到高质量供暖。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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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7]152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1【实施日期】2017.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1日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鞍山市物价局、鞍山市重点项目办公室、鞍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婚姻服务收费定价。
2.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定价。
3.省内地方铁路客运价格定价。
4.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定价。
5.生猪定点屠宰费定价。
6.垃圾托运费定价。
7.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定价。
8.防伪印章制作费定价。
9.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
10.存量房查档费定价。
11.房屋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
12.房地产测绘费定价。
13.建筑用地拨地桩定桩费定价。
14.建筑用地放线测绘费定价。
15.国家、省授权市管行政事业收费审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16.市级党报价格审批。
17.市一级单位收取的与市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收费。
18.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19.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定价。
20.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
21.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定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标准化奖励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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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标准化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标准化奖励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标准化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2日鞍山市标准化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等标准制定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企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以及取得其他重大标准化成果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标准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标准化奖励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五条标准化奖励的范围为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或单位。
第六条标准化奖励的标准:(一)对于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二)对于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同一个企业或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同一标准化项目不得重复奖励。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整治经营秩序、规范城市管理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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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整治经营秩序、规范城市管理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鞍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整治经营秩序、规范城市管理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整治经营秩序、规范城市管理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鞍山市整治经营秩序、规范城市管理百日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切实解决我市部分行业存在的违法经营、无序经营等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城市整体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经营秩序、规范城市管理”百日行动。
为确保此次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巩固国家卫生城成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目标,全面整顿我市城区内部分行业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积极打造规范有序、文明整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整治的原则。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城市管理标准,加强行业管理,整治违规违法经营,整合零散无序经营,规范审批监督,实现我市城市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
2.坚持管建结合的原则。
在依法整治、强化管理的同时,立足完善城市整体功能和促进行业发展,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对一些经营市场和经营网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努力做到行业发展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相统一。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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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鞍政办发〔2016〕131号•【施行日期】201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4日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2应急组织体系2.1应急机构2.2地方机构2.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为2.4应急专家组2.5应急监测组2.6应急处理组2.7应急保障组2.8应急救援队伍3预防和预警3.1预防3.2预警3.3预警措施4应急响应4.1响应分级4.2响应程序4.3信息报送与处理4.4应急处置4.5安全防护4.6应急终止4.7信息发布5应急保障5.1资金保障5.2人员保障5.3装备保障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保险6.3调查评估及重建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与演练7.2预案管理7.3奖励与责任追究8附则8.1名词术语定义8.2制定与解释8.3实施时间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鞍山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鞍政发〔20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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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鞍山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鞍山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鞍政发〔2017〕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把“放管服”改革推向深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群众办事创业,现将《鞍山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目录》按照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一致的要求进行统一规范,共计452项,包括行政许可273项、行政征收24项、行政给付9项、行政确认64项和公共服务事项82项,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级政务部门要积极做好《目录》中政务服务事项与目前正在运行的权责清单相应行政职权的有序衔接,按照《目录》开展政务服务,履行相关职责。
二、加快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各级政务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透明的原则,对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
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受理条件、办结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咨询监督等,并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政务服务的规范化水平。
要结合编制办事指南,对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进行规范再造,最大限度精简部门内部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要合理设置办事环节,加强衔接配合,推进“并联办理”,不得互为前置,提高办事效率。
要严格清理规范申请材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立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审批的前置要件;凡是省以下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能够通过网络核验、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以及采取申请人承诺能够达到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得列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28de79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4e.png)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鞍政办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加快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3〕27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0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就全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原则本《意见》适用于经市及县(市)区、开发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需要进行人事安排的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事安排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自行消化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事业单位人员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二、人员划转成建制转企或整体划入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全部划转到企业,不再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转制企业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用工备案。
其他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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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鞍政办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组织领导、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1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一)强化政府责任。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转变理念,提高认识,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推动本地区各级行政机关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
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应对外公布。
要组织实施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让政府施政更加透明高效,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调整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政务公开顶层设计和重大问题,部署推进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等组成。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施工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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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施工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施工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筑施工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4日鞍山市建筑施工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2.1 应急指挥部组成2.2 应急指挥部职责2.3 成员单位职责2.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3 预警预防与信息报告3.1 预警预防系统建设3.2 信息报告4 事故分级和应急响应4.1 事故分级4.2 应急响应4.3 响应等级调整4.4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现场清理5.2 善后处置5.3 事故调查5.4 信息发布6 应急保障6.1 应急队伍保障6.2 应急经费保障6.3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6.4 医疗卫生保障6.5 应急治安保障7 附则7.1 宣传教育7.2 培训7.3 演练7.4 奖励和责任追究7.5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7.6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建筑施工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市整体建筑施工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建筑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a494ec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a1.png)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1.28
•【字号】鞍政办发〔2015〕124号
•【施行日期】2015.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5〕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城市、岫岩县、千山区要按照要求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其他县、区、开发区以及有防火任务的有林单位应成立相应的森林消防力量。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标准,按省政府文件执行,配备足够数量的队员、配备必要的大型设备和便携机具,另外还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训练场地。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按照“谁管辖,谁保障”的原则组建并保障,日常经费应纳入同级政府地方财政预算。
同时,应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8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212f29f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4c.png)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鞍政办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1日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鞍山市鞍钢工作办公室、鞍山市大数据管理局、鞍山市中小企业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许可。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3.用能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核发。
4.对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5.辽宁省“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报。
6.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7.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8.印染准入公告。
9.购置节能环保设备所得税优惠鉴证。
10.对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行为的处罚。
11.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检查。
12.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和年度报告。
(二)下放的职责1.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2.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3.节能评估。
4.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5.新型墙改材料备案证核发。
6.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
7.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行政确认。
8.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鞍山市防火委员会更名为鞍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并调整其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鞍山市防火委员会更名为鞍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并调整其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b45006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dc.png)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鞍山市防火委员会更名为鞍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并调整其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鞍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鞍山市防火委员会更名为鞍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并调整其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鞍政办发[201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鉴于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已调整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为做好与省消防工作的衔接,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将鞍山市防火委员会更名为鞍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防委),并对其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如下:一、主要职责(一)组织全市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指导全市消防工作。
(二)分析全市火灾形势,通报消防工作状况,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
(三)研究、协调解决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消防工作信息交流和联动机制。
(五)组织对各级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组成人员主任:杨力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主任:陈平鞍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李景涛市政府秘书长徐启滨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伟市消防局局长委员:彭运福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应急办主任金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尹华市建委副主任田斌市服务业委副局级调研员梁尔连市农委副主任祝家林市人防办副主任李文魁市教育局副局级调研员李化成市民政局副局长霍庆永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铁生市规划局副局级调研员刘也微市城建局副局长胡恒月市交通局副局长温久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孟力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孙永贵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孙程市卫生局副局长刘士忠市林业局副局长战玉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汪明亮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衣黎明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朱剑军玉佛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助理鲁林市消防局党委委员郑福安鞍山广播电视台党组成员张兴东海城市副市长贾继东台安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吴刚壮岫岩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朱长胜铁东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金军铁西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沈民立山公安分局局长姚元震千山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寇灵君市工商局副局长周兴智市质监局纪检组长王峰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副总经理石伟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副经理马龙臣鞍山日报社编委高明书市燃气总公司副总经理林殿威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市消防委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负责市消防委日常工作。
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https://img.taocdn.com/s3/m/2e346e18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72.png)
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简介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破坏的加剧,森林火灾越来越频繁,对生命和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作为一个有着大片森林区域的城市,鞍山市必须制定有力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保护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森林火灾的形势分析鞍山市位于辽宁省东北部,拥有大面积的森林资源,森林火灾的发生频率较高。
通过近年发生的森林火灾情况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热天气和干燥气候使得森林火灾发生率增加。
2.森林火灾发生最多的区域是市郊和乡村,并且这些地区缺少灭火设备和人员,难以有效控制火势。
3.不良的活动行为也是引起森林火灾的主要原因,例如未熄灭的烟蒂和焚烧垃圾等。
二、应急预案的制定为了应对森林火灾的发生,鞍山市政府应该制定详细、完善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除了包括应对森林火灾的措施,还应该包括危险程度分级、预警方式、人员组成、合作机制等多个方面。
1. 危险程度分级根据森林火灾的规模和火势等级,将危险程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级:火势较小、面积不大,能够通过简单的方法进行控制和扑灭。
•二级:火势逐渐扩大,但它们可以通过努力被控制和扑灭。
•三级:火势很大,扩散很快,可能需要几个救援小组组织合作来应对。
•四级:火势非常大,难以控制,可能会造成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需要大型的设备和人员进行扑救。
2. 预警方式在发生森林火灾之前,预警是必须的。
预警方式以及预警条件如下:•森林火灾初期,发出恰当的警报。
•在对新火源进行检测之后,可以进行取消预警。
3. 人员组成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必须确定哪些部门和机构需要参与到应急行动中来。
应急预案应该明确以下人员组成:•林业局的人员•消防局的人员•公安的人员•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医疗机构的人员4. 合作机制在发生森林火灾时,各个机构必须合作,以便有效地控制火势。
为此,应急预案应该明确以下合作机制:•林业局和消防局合作:控制火势。
•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合作:开辟安全通道,保护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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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通知(2017)
【法规类别】护林防火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7]150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2
【实施日期】2017.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2日
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应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职责
2.2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2.4专家组
3 灾害分级
4 火险预警分级、发布与响应
4.1森林火险等级
4.2火险预报发布
4.3火险预警响应
5 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5.2分级响应
5.3响应措施
5.4市指挥部响应分级及措施
6 后期处置
6.1火灾评估
6.2工作总结
7 综合保障
7.1队伍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3技术保障
7.4物资储备保障
7.5资金保障
8 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演练
8.2责任、奖励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2预案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扑救工作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鞍山实际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城市市区的除外。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重要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1.4.2依案应急,科学处置。
要立足本地实际和实战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扑救工作有序、有力、有效进行。
1.4.3快速反应,重兵扑救。
一旦发生火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兵扑救,提高当日扑灭率,防止小火酿成大灾。
1.4.4专业为主,合理配置。
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为主要力量,充分发挥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等应急力量作用,实现扑、清、守力量科学配置,切实提高森林火灾扑救效率。
1.4.5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鞍山军分区参谋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卫
生计生委、市林业局、市消防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气象局、武警鞍山支队、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鞍山广播电视台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
2.2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设在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同志担任。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督促检查和管理工作,协调组织调配扑火力量、应急通信、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重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在中、小学校学生中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安全时,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工作。
市民政局: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建设和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各项经费需要。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保障应急资金。
市交通委: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及时快速运输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
负责协调参与扑救森林火灾车辆免缴高速公路通行费。
市农委:当林草结合部地区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积极发挥市草原
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共同做好火灾的扑救工作,确保人员、居民点设施和牲畜的安全。
市卫生计生委: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市消防局:当发生森林火灾时,调集消防官兵迅速参与扑火,重点负责保护受威胁的建筑和村屯安全。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火灾肇事者和造成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行政领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的制作和发布工作。
鞍山军分区:在扑救森林火灾需要紧急增援时,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组织所属力量、协调当地驻军及时参加扑救。
武警鞍山支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