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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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一、业务概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办理条件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在执行期中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需重新调整定额的。
三、所需资料
一、初次申请核定
1.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
2.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等能够证明经营地点和经营面积的材料
3. 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重新核定
1. 《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定额申请表》
2. 因经营行业、经营路段、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定税指标发生变化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因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4. 其他相关材料
四、业务流程
一、新开业纳税人申请初次核定
(一)初次核定程序
1、自行申报。新开业定期定额户应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2、核定定额。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应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运用个体双
定户定税审批系统核定暂定定额,计算暂定应纳税额。并当场打印《核定定额
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定税等级卡》送达定期定额户暂时执行。
3、调查核实。税源管理岗应在30日内对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定额进行重新核定。
4、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暂定结果或调查核实后的重新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
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5、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岗要严格按照个体双定户定税审批系统自动生成的定额计算结果进行定额核定,视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定额核定结果。县以上税务机关应通过信息比对、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定额核定情况的监控。
6、下达定额。对暂定结果无异议的,将其暂时执行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定税等级卡》自动转为正式执行。对调查核实后重新核定定额或
根据公示意见修改定额的,由税源管理岗打印新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和《个
体工商户定税等级卡》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7、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二)初次核定注意事项
1、在提出申请之前应先与指定银行签订好《委托扣税三方协议书》。
2、办理定税申请时应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
以备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不得虚报瞒报。
3、应将《个体工商户定税卡》粘贴在《税务登记证》正本左下角后放置在经
营场所显著位置亮证经营。
二、纳税人申请重新核定
(一)需要重新核定定额的情形
1、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2、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或者经营行业、经营路段、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定税指标发生变化的,
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3、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
(二)重新核定程序
1、提出申请。定期定额户发生本办法规定需要重新核定定额的情形,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定额申请表》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
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2、大厅受理。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定期定额户申请情况录入个体双定户定税审批系统,并按照系统设定流程逐级上报审核。
3、下达结果。主管税务机关经过核实,对同意变更纳税定额的进行重新核定,并经过以下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程序下达实施。
对不同意变更纳税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下达《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通知定期定额户。
4、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重新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
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5、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定税等级卡》。
对严格按照个体双定户定税审批系统自动生成的定额计算结果进行定额重新核
定的,可视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定额核定结果。县以上税务机关应通过信
息比对、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定额核定情况的监控。
6、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定税等级卡》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7、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五、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初次申请核定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即时受理,当场录入定税系统进行电脑定税,并当场打印
《核定定额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定税等级卡》送达定期定额户暂时执行。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纳税人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后,自动转为正式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重新核定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即时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结果通知纳税人。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表格及填表说明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