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完整 ppt课件

合集下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宣贯(2018)PPT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宣贯(2018)PPT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 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国家公共服务平台
公告与标准文本
1、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
2、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以资格预审公告代替招 标公告,且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和资 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也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 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 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 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
标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委托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
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 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 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 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宣讲(共 53张PPT)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宣讲(共 53张PPT)


8、误区:工程招标采用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适用采购法,将突破招标 投标相关规定。
9、招标代理机构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主要对代理机构的 资格等级及标准、资格申请、审核与认定进行了规定,但对招 标代理机构的职责、义务未进行明确。省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 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 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 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2)《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2015 年11月13日通过并实行。各代理机构应认真学习并执行。


2、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招投标市 场健康规范发展,国务院于2011年12月发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 施行。
3、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



4、 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 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 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 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 实质:招标程序一经启动,即受合同法等法律的约束,实 体和程序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2004]10号)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PPT课件

招标投标法PPT课件

招标公告违法案例
总结词
公告内容存在歧视性条款
详细描述
招标公告中存在歧视性条款,限制了某些潜在投标人的参与。
投标人资格预审违法案例
总结词
资格预审标准不明确
详细描述
资格预审标准模糊,导致评审过程缺乏客观依据。
总结词
资格预审程序不透明
投标人资格预审违法案例
详细描述
资格预审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唱标
招标人应当唱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 息,如投标报价、工期等,以便于记 录和后续评审。
评标委员会组成与职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 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 和分析,以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确保评标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04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程序
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开标时 间和地点,并在该时间和地点进行开 标。
邀请投标人参加
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 ,并确保投标人能够准时到达。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
在开标时,招标人应当检查投标文件 的密封性,确保所有投标文件未被篡 改或损坏。
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的,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 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行政监督部门职责与监督方式
01
职责
02
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PPT(共 32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PPT(共 32张)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 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标的项目范围,以及可以邀请招标、不招标
的具体情形
• 细化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
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段招标程序、工

程总承包招标程序、评标程序
• 严格了对行政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纪律要求,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 补充完善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于能源与工业项目的行政监督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2012年,国家发改委 准备出台一个关于国有企业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包括:规范国有企业招标投标 活动,解决国有企业招标监管缺位等内容。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条例》中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任 何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 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PPT课件

《招标投标法》PPT课件

二、招标的范围
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 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 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投标文件编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规定: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 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章 投 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章从第二十五条起至第三十 三条止共九条。
投标人的概念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 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 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 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的规定:资格审查中,投标 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招标规模范围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 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 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
目 • 防洪、灌概、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

最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课件ppt

最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课件ppt

3、明确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与规模标准, 对于资格预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环 节的流程与要求进行了细化的规定,解决了招投标实务中 存在争议的诸多问题;
4、从行政法规的层面肯定了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交 易所、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等创新性制度与做法。
《条例》总计85条,分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下面我们结合案例对 相关条文进行一些分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概述:工程招标投标是目前我国乃至世界上广泛采用的建 筑工程交易方式。我国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行《招标投 标法》,标志着我国招投标活动进入了法制化、市场化轨 道,但是,在招投标活动中,依然存在众多违法非法行为, 比如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影响了工程质量, 留下了诸多安全隐患。因此,2006年,国家发改委会同铁 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委,决定起草《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 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招标投标 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配套法规。是我国招投标事业发展 中一个新的里程碑。
十四、关于串通投标做了哪些规定?
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 相互勾结搞虚假招标等限制竞争的行为叫做串通投标。
《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了五种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是投标人之 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是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 人;三是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是属于同 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是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 动。
十:关于投标人依法提出异议的权利是怎样规定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培训课程(PPT69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培训课程(PPT69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解读及其应用研讨
李 君
一、《条例》与《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的衔接
1、《条例》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及 问题
1)基本情况 财政部年初曾表示,根据2009年国务院 立法计划和财政部立法计划的要求,将完 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 如今一年将过,究竟何时出台,尚未有官 方时间表。消息人士称,《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已递交至国务院法制办。不过, 记者曾就此询问财政部相关部门,但截至 发稿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增设审批环节,不 得以要求履行资质验证、注册、登记、 备案、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者排 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 和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
不得采取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 方式,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发布资格预审 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 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招 标投标活动;不得违法收费、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好处。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 监督项目的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 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督措施]行政监督 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 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 实际情况,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 难以挽回后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 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 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

一方面两部法律在主管机关、适用 对象、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不 相一致之处。这些基本的问题不解决, 靠颁布实施条例是“治标不治本”。

另一方面也是政府采购的相对方往 往是不掌握权力的主体,“他们在与 政府之间发生纠纷时,往往是委曲求 全,这也造成了舆论给政府采购立法 的压力不够。”同时,民众对于政府 采购往往知晓较少,关注度不够也使 该实施条例制定的压力不足。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150页dktm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150页dktm
(二)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标规则统一。
在确保公平的同时,《条例》也注意提高招标投标程序效率。一是明确有关时限要求。例如,《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第5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第57条)。二是区分程序无效情形。《条例》在《招标投标法》有关中标无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的情形,并分别作出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的处理规定,以避免一旦出现程序瑕疵即需重新招标,有利于提高招标程序效率。
一、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背景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款解读
一、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背景 (一)招标投标活动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四)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五)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
一、招标投标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1、经济人法则 花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节约、效果最佳) 花自己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第一) 花别人的钱,给自己办事(效果第一) 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效果欠佳) 国家通过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努力把后三种状况变成第一种情况(举例) 由于招标采购的标的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所以在合同法之外制定招标投标法,通过法律程序约束招标人,帮助招标人减少失误,维护国家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招)招标投标是规范选择合同交易主体和标的,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合)招标投标就是通过要约和承诺机制,形成并订立一份合同。 (总结)招标投标就是受经济管制的合同缔约过程。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95页PPT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95页PPT

条例具体条文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 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 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 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 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 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 理等服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 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 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前言
▪ 问题二:招标中尤其值得各级领导干部汲取教 训和警惕的一些错误意识
▪ 1)鸡毛令箭分不清,事发独自吓掉魂; ▪ 2)培训经济害死人,歪嘴和尚乱念经; ▪ 3)好心有为敢担当,稀里糊涂成罪人; ▪ 4)他错你错我跟着,倒霉只有我一个; ▪ 5)以为代理担干净,不料百板挨自身; ▪ 6)行政裁决压不住,法理终究司法定。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前言
▪ 问题一:近几年要学好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就是 学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1)本条例至少5一8年改不了; ▪ 2)本条例层阶高,统管其它; ▪ 3)本条例集大成,延展性强(标准文本、兜底

《招投标法条例》课件

《招投标法条例》课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邀请招标的批准】 公开招标的范围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 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 金额的比例过大。
明确批准机关 的分工
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 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 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 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活动 。
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 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 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 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政出多门,资格条件不同,业务范围不同,亟 待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互认机制。
以“城镇”替 代“城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详细解读《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讲座PPT

详细解读《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讲座PPT
择;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
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具有与招 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可以不招标情形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
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公开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
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 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市场 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出 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 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 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例如,对资格审查、 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 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 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 针对以上情况,各部门、各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 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 制,效果不明显。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 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 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 1、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渊源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
• 2、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 3、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
• (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 1、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 2、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 3、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五)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
•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款解读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的规定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
(四)关于对招标投标程序和实体的重要补充
(五)规范程序细化标准
(六)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七)其他
附:公开招标程序图
• 一、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背景
• (四)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 1、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 2、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 3、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 4、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1、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 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例如,有的 地方建议采取摇珠、抽签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考 虑到这种做法会影响甚至损害招投标竞争机制,与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不符,《条例》没有采 纳;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完整版)
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教材指导委员会委员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陈川生 邮箱:@ 2012.02 .01
• 一、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背景
(一)招标投标活动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四)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 2、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 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 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 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 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 市场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 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 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 标规则统一。
• 2、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 《条例》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一是突出监管重点,转变管理方式。按照“把该 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的要求,《条例》 重点加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特别是国 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的监督管理,在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第18条)、确定中标人 (第55条)等环节提出更多要求;对于其他项目 的招投标活动,则主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 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第79条)、编制标准招标 文件(第15条)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针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行为不规范现象,有的 地方建议对国有投资项目实行强制代理,一概交由 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考虑到该建议不符合《招 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条例》没有采纳。
• 《条例》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同时, 也注意与《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担保 法》等法律做好衔接。例如,《条例》第2条采用 了《政府采购法》第2条关于工程的定义,《条例》 第60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的时限规定,也与《政府采购法》第56条相关规
• 3、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 规范有力的监督是招投标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执行 的重要保障。《招标投标法》对行政监督的规定 较为原则,实践中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 现象同时存在,另外,当事人投诉渠道也不够畅 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针对上述问题,国 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 下简称国办发[2004]56号文件),明确要求各部门 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和改进招 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 落实国办发[2004]56号文件要求,切实改变招投 标行政监督不规范的状况。
(一)招标投标活动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四)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五)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
(一)、招标投标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1、经济人法则 • 花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节约、效果最佳) • 花自己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第一) • 花别人的钱,给自己办事(效果第一) • 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效果欠佳)
定保持了一致。根据《合同法》有关要约的规定,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条例》第35
条关于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撤
销投标文件的规定,符合《合同法》对撤回、撤
销要约的要求。在招投标行业广泛采用的履约保 证金之外,《条例》第58条还引进了履约担保的
概念,与《担保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充分衔 接。
国家和企业通过建立必要的法律和制度努力把后 三种状况变成第一种情况(举例)
由于招标采购的标的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所以 在合同法之外制定招标投标法,通过法律程序约束 招标人,帮助招标人减少失误,维护国家公众利益 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 招标投标程序就是受经济管制的合同缔约过程。
2、招标投标法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一”一个基础:招标人行为公正(道德范畴) “二” 两个组织, 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制定游戏规则,解决 “买什么”的问题; 评标委员会(法定代理)----解决“买谁的”问题。 “三” 三种管理:程序管理、结果管理、投诉管理, 分别解决合法、公平、和成本效率问题; 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项工作:制订方案、编制文件、执行程序、 完成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