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语言经济原则指导下的英汉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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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tal breakdown V1: 婚姻关系破裂 V2: 婚姻破裂 对于此词组的翻译,译文一的处理较为拖沓。首先, 原文中的“marital”后面没有”relationship”一词;其次, 译文二的处理——“婚姻破裂” 已将婚姻双方的婚姻关系 破裂的事实成功译出。实际上,对“关系”的说明是一个 空的概念,是否将其直译出来,对真正的信息传达并无关 键作用。译文一的翻译是没有必要的,而译文二则简洁经 济。
3.1 术语翻译 法律英语庄严而权威,对原文中正式字词的准确理解 对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文至关重要,在这一前提之下,译者 可以提炼语言,使译文简练通畅。请看下例: 例1 "the respondent" V1: “被告”
作者简介:王 芳,研究生。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
3.2 借用汉语正式的字词 “本”、“凡”或其它中文中较为正式的用语可以涵 盖上下文或一些相关的文内信息,从而在传达原文信息的 同时,译文又可以做到简洁通畅。 例3
英文原文中的动词“share or own”便可以由介词短语替代 了。由于语法的差异,词性转换可以使得译文成分完整, 句义清晰。
3.7.2 转换语态 英文行文时,常使用被动态以助句子成分保持完整。 而这样的被动态用法往往要转换为中文的无主语句。在法 律文体中,这一译法可使得读者感受到法律语言的一般性 特征,较为盛行。而对于读者而言,只要通过上下文便可 以推知该句子的逻辑主语,无主语句的表达方式也较简单 实用。 例10
is to be treated V1: 第30条 应视为 V2: 将视为 译文一中,原文的被动态“is to be treated” 译为目的 语中的主动态 “应视为” , 而译文二译为“将视为”。 该主动态的逻辑主语从上下文可推知是:“解释法律条款 的人”。 3.7.3 调整句式 英汉两种语言系统的差异使得各自的复杂句有不同的 特点。然而这种形式上的差异在句义信息不缺失的前提下 是可以调和的,否则将是各自语法系统的不完善(吕志鲁, 1995: 6)。因此,译者可以在如何带给读者即符合其阅读习 惯,又无损原文法律条款信息的译文上下一番苦功夫。常 用弥补差异的方法是调整句式,然而调整时要慎重考量, 过犹不及,反而产生错误。译者要格外注意原信息,认真 调整语言形式,避免错译,不仅有失精简,反而拖累读 者。请看下例: 例11 30.— (9) It is hereby declared that a spouse—
V1: 第62条 (5) 根据《1976年收养法》第16条第1款所述任何法 律的规定,某子女被收养或被解除收养的,为了本章之目 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人互为关联人: V2: 第62条 (5) 按1976年《收养法案》第16条第(1)款的有关 规定,未成年人被收养或送养,且 则该双方符合本节规定,具有利害关系。 此例中,译文二并未直接翻译 “for the purposes of”, 而是将陈述条款 (a)(b)的分句重新处理为主句的条件句成 分,整个句群意思为“……则该双方符合本节规定,具有 利害关系”。这样将整句群中心意思保留,舍弃虚词的直 译,改用条件从句的处理,可以使得句义清晰明了,也能 让读者容易理解。其译法自然流畅,经济简洁。
3 实例分析
本文结合法律文本文体特点,选取《英国家庭法》 (1996年首次出版,1999年重印)的两个译本进行对比分 析。译文一是由蒋月教授及其翻译人员翻译出版,译文二 是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组翻译出版。
V2: “答辩人” 在法律英语中,一般仲裁程序中涉及的当事人双方 称为 “Claimant” (申请人) 和“Respondent”(答辩人); 而 “Accused” (被告)则是指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那么,“respondent”准确的字面意思就是“答辩人”。比 较而言,将其译为 “被告”是比较符合中国读者习惯的。 中国法律文化中,不同法律程序对当事人的称谓不加以细 分,而是统一的将任何法律诉讼中的当事人双方称为 “原 告” (plaintiff) 和“被告”。由此,译文一的处理考虑到了 中国读者文化适应性,而译文二则要让读者花费更多的时 间去理解这些概念。作者认为译文一以简练的语言表达有 效传递了原文的信息,就简洁这一点而言,其译文的实际 应用会更广。 例2
例8
the second anniversary of the marriage V1: 结婚两周年纪念日 V2: 结婚两周年 此处,译文二的翻译相比译文一更为经济。即已有了 中文翻译“周年”,“纪念日”可以不译。中国文化中, 人们将成双的事物视为吉祥的象征,婚姻家庭文化也是如 此。丈夫和妻子会在两周年结婚纪念日当天以特别的方式 度过。也就是说,在中国文化中,周年一词已经涵盖了纪 念之意,所以没有必要再加注明。这一处理方式不仅无损 原义,而且可以使得译文精简。
3.7 语法特征的翻译 为读者提供一个符合其阅读习惯的译文,一味直译 显然行不通。在法律翻译中,词性转换是避免译文拙劣, 使得行文表达简洁流畅的通行方法。英译汉法律翻译中, 词性转换主要是名词替换动词(腾超,孔飞燕,2008: 9-12)。中文法律文本中动词用的多,这与英文法律文本 相反。 3.7.1 词性转换 以下例子中,将名词转换为动词,可以使得译文表达 更加自然流畅。 例9
3.3 古词翻译 例5 30.— (9) It is hereby declared that a spouse... V1: 第30条 (9)特别声明: V2: 第30条 (9)在此特别规定,一方配偶…… 译文一的译法更加简洁经济,并且语义突出。译文 一的译法“特别,特此”可以让读者领会此处的词义延伸 义,就如同原英文读者领会原词的含义一样。我们还可以 用中国的古词兹来改进两个译文的翻译。中文的“兹”可 以比作英文“hereby” 的对等词:一是它是单字词语,可 使译文经济;同时其文化对等,与hereby所传承的古英语 底蕴如出一辙,“兹”也同样带有中文的古文风格。 例6 thereafter V1: 根据(该让与) V2: 据此 此例中,译文二对古词“thereafter”的翻译 “据此” 保留了该古词传载的原意,即上文提到的情形或文件等。 译文二的译法经济简洁。显然,译文一的译法 “根据该让 与”则没能发挥原古词可指代上文的优势,却是画蛇添足 般的将“thereafter”的意思解释给读者。这种译法没有必 要,反而使得译文冗长。相比较而言,译文二就简洁的语 言运用这一点上胜过译文一。
3.5灵活处理虚词 虚词作为连接各法律实体间微妙复杂的关系纽带,在 法律文体中使用率很高。唯有认真的翻译出这些虚词所暗 示的精致细微之处,才能确保法律条文的效力得以实现。 另一方面,如果直译带给读者的是难以理解的繁琐冗长的 译文,那么译者应当采取更为灵活的翻译策略,取而代 之。 例7 62.—
(5) If a child has been adopted or has been freed for adoption
1 引言
随着中外交流的日益广泛,各项对外事务中涉及的 纠纷也随之增多,法律翻译的重要性日益彰显。为使交流 与合作更加有效简便,语用学中的语言经济原则在法律翻 译、尤其是法律文本英译中翻译中可以起到优化译本的积 极作用,从而方便中文读者及法律爱好者对外国法律及相 关体系的了解。本文以语言经济原则为理论框架,通过对 比分析英国家庭法两个不同中文译本,结合法律文本文体 特点,从中归纳总结,得出了诸多有助于完善中译本的翻 译策略及方法。
a beneficial estate or interest or contract V1: 享有使用权,所有权或持有契约 V2: 基于使用权,所有权或契约 译文一将原名词词组“a beneficial estate or interest or contract”译为动词词组“享有或持有”,后接宾语“使 用权,所有权或契约”;名词“any enactment”译作“授 予”,后接宾语“权利”。如此处理可以使得译文易于 为读者理解。译文二则将名词词组“a beneficial estate or interest or contract”译作“基于使用权,所有权或契约”。 “基于使用权,所有权或契约” 的译文解释是“because of/according to a beneficial estate or interest or contract”。 我们 可以看出译文二中条款(i)的翻译没有动词,这就给理解带 来困惑:由于谁的使用权,所有权或契约?中文语法中, 语义是根据平行的从句推理得出的。倘若译者不加补充 说明,主语将会缺失,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原文中的信 息——该配偶是主语,则由密切关联的从句“giving that spouse the right to remain in occupation”推导而来;如此,
语言经济原则指导下的 英汉法律翻译
王芳
汕头大学文学院
ACADEMICRESEARCH esteachers@163.com Tel: 027-68892573
42源自文库
[摘 要] 本文通过对英国家庭法的两个译本的对比分析得出,在语言经济原则的指导下,选用汉语法 律专有术语代替普通词,规范统一术语翻译,借用正式的汉语字词,拆句整合长句,使用“的”字句 等技巧可有效避免冗长的译本。这些策略可以对日后的法律英译汉翻译有启示。 [关键词] 法律翻译;语言经济原则;英汉翻译策略 [中图分类号] H31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167(2011)07-0042-05
by virtue of any of the enactments mentioned in section 16(1) of
the Adoption Act 1976, two persons are also associated with each other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Part if—
2 语言经济原则阐释
由齐普夫在研究词频分布时首次提出的经济原则, 揭示了人类活动倾向于花费最少的时间及精力获取最大的 收益,这一原则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其中也包括对原子 的研究(姜望其,2005)。经济原则与语言运用结合时产 生语言经济原则,该原则强调字词句的存在应以有效交流 为目的,在原文信息量不变的前提下,无关的冗余应当剔 除,力求文字表达简洁顺畅(Vicentini,2003)。
3.4 统一术语翻译 一部法案中的相同术语应当保持统一的译法,否则, 读者会误认为这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从而有损原法律效力,
影响交流。统一的翻译可以使得目的语读者理解省力,同 时也可以树立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庄严性。两个译本在这 一问题上都做到了相关法律术语在整部法案中一致的译 法,从而节省了读者解读这些法律术语的时间。
英 语 广 场 · 学 术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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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省略同义词
收稿日期:2011-4-15
www.esteachers.com 第7-8期 (总第008期) 2011年7月
ACADEMICRESEARCH esteachers@163.com Tel: 027-6889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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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译原文中的同义词或近义词会给中文读者带来理解 的不便。译者可以通过割舍合并的方法来翻译这些词或词 组。译者还可以选用中文的适宜对等词或其它表达方式来 翻译原文中繁琐重复的语言形式。请看下例:
Preface General provision Chapter/ section/article Supplementary provision Law/ code Provision
序言 总则 章、节、条 附则 法 规定
这一看似重复的机械的理解过程却是法律行业中最为 盛行的做法(李克兴, 2007: 51)。 陈忠诚 (1992: 164-165) 也 论述过法律语言中的句子重复现象是无法避免的最为有效 的手段。在英译汉法律翻译实践中,重复是必要的。
under this section V1/V2:本条 例 4.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part V1: 基于本章的宗旨 V2: 本章中 此两例都采用了中文“本”来翻译各自出现的介词短 语: “under this section” 和 “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art”。 这样,原信息就被涵盖到中文表达“本条、本章” 中,从 而节省读者再次解读的时间和精力。对于中国读者而言, “本”是在条件句后紧跟主句的惯用表达方式。以此法处 理译文,译者可以避免将介词短语直译带来的不必要笔墨 投入,这也达到了语言经济原则对于精确与简练间取得平 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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