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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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老会计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老会计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老会计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 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 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 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 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 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 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

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 税务机关不得执行, 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请遵照执行。

(财税〔2005〕183号;2005年12月19日)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
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皖地税政三字﹝1997﹞277号【发文日期】1997-06-13【实施时间】1997-06-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做好财产行为税工作,省局对房产税、土地税值税等税种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反映出的若干政策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在全省财产行为税专业会议上就若干政策性意见进行上认真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装修改造新增加的中央空调主机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对企业在装修改造时新增加的中央空调设备,其主机部分凡作为设备独计价乾地核算管理的,不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企业对原房屋进行装璜装修发生的支出是否征收房产税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原房屋进行装璜装修发生的净支出,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增加房产价值。

按照现行的房产税法规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因此,对其暂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三、对房改后企业拥有部分产权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对房改后企业拥有部分产权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凡企业已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作全部核销“固定资产”帐务(未核销或部分核销的)处理,且照提折旧的,应按企业计提折旧的部分计算征收房产税。

对企业既未核销“固定资产”又不计提折旧的,应按企业拥有产权的比例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对企业以承包经营等形式出租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 对企业以承包经营等形式出租房产的,承包方缴纳的总租金中,凡能明确划分出房产租金的,应仅就房产租金部分计征房产税;划分不清的,可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其房产租金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五、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征免房产税 省局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单位的房产在重估后应按其重估后的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

2024年第二季度办税服务厅集中测试卷

2024年第二季度办税服务厅集中测试卷

2024年第二季度办税服务厅集中测试卷单选题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单选题] *A.2024年12月31日B.2025年12月31日(正确答案)C.2026年12月31日D.2027年12月31日2.建立税费服务质效回访机制,每日抽取部分来分局办理税费事项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名单,安排专人开展服务质效跟踪回访,及时收集纳税人缴费人评价意见,有针对性地抓好整改。

每日回访比例不低于(),建立回访台账,详细记录回访时间、收集意见建议等内容。

[单选题] *A.10%B.20%(正确答案)C.30%D.40%3.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的规定,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单选题] *A确定发票印制企业B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C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D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正确答案)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规定,自()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单选题] *A.2024年1月1日(正确答案)B2024年5月1日.C.2024年7月1日D.2024年10月1日5.下列办税服务厅中存在的情况,符合要求的是()。

[单选题] *A.工作时间窗口人员小张在休息室打电话且未放置“暂停服务”标志牌B.导税人员在自助办税区辅导纳税人,导税台无人值守,电话响个不停C.已到下班时间,税务人员小张继续为纳税人办理业务直至纳税人离开(正确答案)D.李某到大厅咨询税收优惠政策,窗口人员让其拨打12366进行咨询6.办税服务厅根据窗口数量、人流量和业务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导税人员数量。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2001年7月12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缴行为,公平纳税人税收负担,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行为,公平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第三条上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查账的: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皖地税政四[1996]35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10.14
【实施日期】1996.10.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
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1996]354号1996年10月14日)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个人办学所得,个人出租私房所得和宾馆、酒店、餐厅的中方厨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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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税字〔1994〕021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7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4〕37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2011〕109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财税〔2015〕1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个人通讯费报销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讯费报销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报销方式,不认可发放补贴形式
浙江
浙地税发[2001]118号: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辽宁官网意见:
如果是个人名头,一般计入"职工工资"科目;如果是直接发放通信补贴或者是单位名头的发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通信费用"科目.至于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本省对于通讯费是否有限额确定,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联通公司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123号):
400元内
内蒙古
内地税字[2007]355号: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2022年合肥个人所得税的扣税标准是什么

2022年合肥个人所得税的扣税标准是什么

2022年合肥个⼈所得税的扣税标准是什么合肥个⼈所得税计算⽅法,合肥个税起征点由店铺⼩编整理编写。

个⼈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然⼈(居民、⾮居民⼈)之间在个⼈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合肥个⼈所得税的扣税标准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合肥个⼈所得税计算⽅法最新⼯资扣税标准⽬前还是沿⽤7级超额累进个⼈所得税税率表,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然后进⾏个⼈所得税计算。

⼆、扣税标准1、⼯资扣除标准5000元/⽉(2018年10⽉1⽇起正式执⾏)(⼯资、薪⾦所得适⽤)2、应纳个⼈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后⽉收⼊-扣除标准三、交税计算(⼀)、⼯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资薪⾦所得-“五险⼀⾦”-扣除数)×适⽤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起征点是5000,使⽤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法如下:1、缴税=全⽉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实发⼯资=应发⼯资-四⾦-缴税3、全⽉应纳税所得额=(应发⼯资-四⾦)-50004、扣除标准:个税按5000元/⽉的起征标准算例:如果某⼈的⼯资收⼊为7500元,他应纳个⼈所得税为:(7500—5000)×3%—0=45(元)。

(⼆)、税率表合肥扣税实⾏7级超额累进个⼈所得税税率表应纳个⼈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合肥7级超额累进个⼈所得税税率表,于由他⼈(单位)代付税款的⼯资、薪⾦所得。

四、合肥个税起征点(⼀)、个⼈所得税计算公式⼯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资薪⾦所得-“五险⼀⾦”-扣除数)×适⽤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起征点是5000,使⽤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法如下:缴税=全⽉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资=应发⼯资-四⾦-缴税。

全⽉应纳税所得额=(应发⼯资-四⾦)-5000(⼆)、征收⽅法个⼈所得税实⾏源泉扣缴和⾃⾏申报两种征收⽅式,⽀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为个⼈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在两处以上取得⼯资薪⾦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的,以及有扣缴义务⼈,但扣缴义务⼈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应当⾃⾏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间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注(注1: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三条、第四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促销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促销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促销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征收个⼈所得税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式,向个⼈赠送现⾦、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涉及的个⼈所得税问题进⾏了明确。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该⽂件,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赠送礼品分为两种类型,第⼀种类型不征收个⼈所得税,第⼆种类型则需要征收个⼈所得税,本⽂解析如下。

促销礼品赠送的个⼈所得税处理(⼀)不征收个⼈所得税的类型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式向个⼈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购买⼿机赠话费、⼊⽹费,或者购话费赠⼿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定额度的个⼈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些赠送的共同点是,只有个⼈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实质上企业的⼀种促销⾏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所吸收。

换句话说,个⼈实际已经为取得这些赠品变相⽀付了价款。

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所得税。

(⼆)征收个⼈所得税的类型1.企业在业务宣传、⼴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对个⼈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全额适⽤20%的税率缴纳个⼈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对个⼈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全额适⽤20%的税率缴纳个⼈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全额适⽤20%的税率缴纳个⼈所得税。

在这些项⽬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

因此,个⼈是⽆偿取得这些赠品的。

财税[2011]50号⽂件规定,对于个⼈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所得税。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件汇总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件汇总2014-11-2113:52来源:中国会计⽹|?http://www.canet.co/中国会计⽹-中国会计⾏业门户?|?/会计论坛根据《国家http://ww/tax/税务总局关于/gerensuodeshui/个⼈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税务局根据.cn/tax/nsfd/纳税⼈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标准的公务费⽤,⼀律并⼊当⽉⼯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家整理了⼀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件汇总⼀、天津关于单位为个⼈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税务局⽂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关于单位为个⼈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

1、单位因⼯作需要为个⼈负担的办公通讯费⽤,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每⽉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个⼈当⽉⼯资、薪⾦收⼊征收个⼈所得税。

2、单位为个⼈负担办公通讯费⽤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个⼈当⽉⼯资、薪⾦收⼊征收个⼈所得税。

3、本规定⾃2008年1⽉1⽇起执⾏。

⼆、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所得税,但⽬前辽宁省地⽅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形式⽀付的通讯补贴要并⼊⽀付当⽉的⼯资薪⾦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照执⾏。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文日期: 1994-03-31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法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法规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汇编

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汇编

全国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搜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规定---------------------------------------------------- (2)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3)津地税所〔2007〕18号 (6)《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7)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9)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 (10)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2001-11-8 (10)京地税企[2003]641号 (1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13)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1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 (15)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误餐补助收入等的规定: ------------------------------------------ 发文号税二(1994)278号标题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主题词发文单位广州市税务局所属专题发文日期 1994-07-22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是否有效有效文件正文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1994年7月22日税二〔1994〕278号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一、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报销电话费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报销电话费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报销电话费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单位中层以上领导,按标准每月报销电话费,标准分200元/月、150元/月,这个标准是最高限额。

每月统计出每个人的实际电话费,单位据实统一报销,入管理费用/办公费,有个别超标准的情况。

这种情况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有何政策依据?(单位所在省市:河南许昌)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经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对于通讯费发放形式,主要有实报实销和现金发放补贴两种,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各地方规定不同,但均应与生产经营有关,有真实合法有效报销凭证,河南省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未查到具体明确规定,为避免税务风险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以下政策供参考理解:《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规定: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347号)规定:1、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

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

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目录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999-04-09]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2003-04-24][全文失效]. 4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 [2010-07-28]. 4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2009-09-24][全文废止]. 5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 [2007-11-02]. 56.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 [2009-02-23]. 5 中国淘税网7.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 [2010-02-23]. 6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127号] [2003-06-27]. 6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 [2001-10-17]. 61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78号] [2009-03-06] 8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2010-01-15]. 81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 [2001-11-08]. 81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 [2002-03-18]. 91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 [2003-12-12]. 91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2003-06-18] 101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 [2004-04-16][全文失效]. 1018.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 [2003-09-10]. 1019.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2007-08-01]. 1120.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 [2002-02-04]. 132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STRONG>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47号] [2003-07-08]. 142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STRONG>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63号] [2003-8-14]. 142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70号] [2003-06-05] [全文失效]. 152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 [2005-03-14]. 1525.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 [2010-01-20] 1526.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55号] [2007-02-12]. 1627.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7﹞114号] [2007-04-10] [全文失效]. 162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费和通勤费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原出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日期:2013-08-06. 1729.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沈国税函﹝2004﹞368号] [2004-11-30]. 1730.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回答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18)3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4﹞108号] [2004-05-12]. 183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71号] [2003-07-17]. 183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2009-12-09] 183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 [2009-12-15] 193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2013-07-18]. 1936.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2006-02-17]. 1937.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188号] [2003-05-26]. 2038.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琼财税[2004]780号[2004-9-21 ][全文失效]. 203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9﹞38号] [1999-06-11]. 2040.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47号] [2004-07-14][以下条款失效]. 214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陆税字〔2007〕355号] [2007-11-20]. 214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 [2006-10-23]. 224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47号] [2005-04-14] 224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征收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85号] [2006-04-29]. 2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999-04-09]─────────────────────────────────────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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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
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皖地税[2008]1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1.21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8]1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减少税收政策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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