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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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临政办字〔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30日临沂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探索“一业一证”改革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发挥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一枚印章管审批”优势,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为核心,以制度创新、流程再造为重点,优化制度供给,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推动行政许可标准化、集约化、智能化,通过事项整合、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将一个行业所有审批事项信息集成到一张综合许可证,打造“一证准营,全省通用”新模式,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按照稳步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

二、改革目标在2020年“一业一证”改革20个行业的基础上,新增建筑行业、检验检测行业、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等30个行业,扩大“一业一证”改革行业范围,建立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许可及监管制度,各县区要实现50个行业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发证全覆盖,确保我市“一业一证”改革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临政办字〔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1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督促检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行为,形成更加全面、专业、权威、客观的评估机制,提高决策执行效率和督查落实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决策支持服务工作的意见》、《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是指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独立于决策执行单位、监督单位之外的组织或者机构根据委托,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市政府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和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客观求实的原则,做到独立、专业和权威。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30•【字号】临政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临政发〔202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边界、规范权力运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公布《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市行政许可清单》),并就做好清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体系(一)编制公布事项清单。

8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要对照《市行政许可清单》认领本辖区行政许可事项,细化形成县级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市行政许可清单》范围。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按实际情况明确基本要素。

(二)制定完善实施规范。

9月底前,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省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细化完善并审定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10月底前,各县区要结合市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本地区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三)更新优化办事指南。

11月底前,各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会同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

二、推进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运行(一)规范行政许可运行。

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对同一事项,要在不同地域、层级和业务系统间规范实施,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字〔2021〕30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字〔2021〕30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德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商第三章业务协同第四章信息推送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德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

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各行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对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

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审批与监管工作应加强衔接,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做好会商、勘验、评审等相关工作,为依法许可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二章会商第五条建立工作会商制度。

监管部门参与涉及相关重要行政审批事项的会商,加强和行政审批部门的协作交流,助力行政审批事项得以高效合法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临政办字〔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日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加快完善提升我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打造“爱山东·沂好办”临沂政务服务品牌,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以打造市县区一体化政务服务新模式为目标,以统一人员配备和规范一窗受理为切入点,按照“十统一”工作思路,加快建成标准统一、服务高效、上下联动、一体运行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利用2年时间打造全省最优、全国有影响力的四级政务服务品牌,为企业群众提供最方便、最快捷的办事服务。

(二)具体目标2022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率先实现窗口人员、管理考核、服务标准“三个统一”,全市政务服务水平明显提升;2022年12月底前,全市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实现“人员配备、管理考核、办理标准、综合受理、数字化应用、标识名称”等“十个统一”,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建设完成速度快、标准高、协同联动、一体运行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2023年年底,全市四级政务服务数字化支撑有力、基础设施规范完善、服务标准全面统一。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临政办字〔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8日临沂市“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总体部署,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根据《山东省“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山东省“十四五”药品安全规划》《山东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立足临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决守牢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重点工业产品安全底线,实施质量强市和知识产权战略,改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法手段,持续提升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提升监管服务效能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构建“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格局,为推动全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为先。

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把服务贯穿于市场发展全过程。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破除各种体制障碍,服务市场主体,服务改革发展大局,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

——坚持依法监管。

树牢依法监管理念,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权限、职责执法监管。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6•【字号】临政字〔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增强市辖区服务企业、群众能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向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下放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范围及方式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原则,将76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赋予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实施,提高市辖区服务能力。

跨区事务审批权限仍由原市级审批部门承担。

具体方式如下:1.全部下放: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且区级办理难度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原则上市级不再办理。

2.部分下放: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但区级办理有一定难度或没有全部下放的必要性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事项具体实施情况和区政府工作需要,将部分许可权限下放区级,对下放的权限,原则上市级不再办理。

二、工作要求1.切实做好过渡交接。

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靠上指导,7月1日之前,将事项下放到位,全部转交开展审批服务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8月1日前,对区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一次业务培训,确保市辖区顺利承接实施下放事项。

2.认真抓好事项承接。

各市辖区要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接,尽快建立承接运行、监督考核、跟踪问效等机制,完善审批信息系统,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项接得住、用得好。

对下放的事项,原则上采取上下对口方式承接,对市级已经实行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应当由区行政审批部门承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河东政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2月28日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为建立健全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制定如下审管协调联动制度。

一、审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

将新研发的“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与区监管部门实行网络联通,对监管部门全部开放网络授权,区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含要件)信息,按不同类型通过网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以利于加强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通过网络及时反馈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承诺失信名单,对申请人受到停产停业处罚的,记入行政审批承诺失信名单。

二、重点方面专项会商制度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且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重大项目,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事项。

三、审查员制度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审批时.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从市级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中聘请,按需要组成卫生、环保、安监等若干专家组,对必要审批事项进行审核,以保障审批质量。

四、观察员制度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与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按照工作需要,区行政审批局应商请有关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审核工作,充分听取观察员意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的实施意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的实施意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临政办字〔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现就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安排部署,将惠企政策服务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转变管理视角,打破数据壁垒,强化主动服务,全面提升惠企政策服务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水平,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政策服务是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围绕现代化强市“八大战略”,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聚焦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打造一站式惠企政策服务平台,推进各类惠企政策“直通直达”、企业“直感直享”,从“人找政策”到“免申即享”转变,构建“政策清晰、企业轻松、政商亲清”的新型政策服务体系,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集成统一。

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强化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应用,同步规范窗口服务标准,实现惠企政策线上一网汇集、精准推送、智能兑现,线下一窗受理、一站办理、一次办好。

(二)坚持闭环管理。

构建从企业诉求出发的政策服务闭环,建立健全每个环节的责任落实机制、问题调处机制、服务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惠企政策服务环环相扣、衔接紧密、不留空隙、落实有力。

(三)坚持迭代优化。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菏政办发〔2015〕27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菏政办发〔2015〕27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菏政办发〔2015〕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同意,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根据中央、省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工作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努力实现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主体活动行为、评估活动结果为主转变,从书面审查为主向现场执法检查、跟踪调查监管相结合转变,从以被动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主动执法查处为主的全过程监管转变,推动政府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责,努力达到行政监管法制化、信用体系监管制度化、行业自律规范化、社会共管共治长期化的标准,为全市实现“科学赶超、后来居上”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监管主体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监管内容(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鲁政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4〕4号各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28日山东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部署要求,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化、细化、拓展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进政务服务提质提效1.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

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纳入各级政务服务场所集中办理,实现一窗受理、一站办理、一次办好。

各地结合实际,推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社会合作网点等政务服务场所建设,打造便捷高效“1530”政务服务圈。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公布进驻事项,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有特殊要求不能进驻的事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2.推进线上办事“一网通办”。

持续提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端归集到统一入口,推动“电脑端、移动端、窗口端、自助端、电视端”业务协同。

坚持“应上尽上”,提高网上办事覆盖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上网办理,在业务中台流转,对有特殊要求不能进驻“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的事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行智能预填、智能预审、自动审批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办”水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临政办字〔2020〕124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9日临沂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建设良好营商环境,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坚持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坚持政策“发布、解读、回应”三联动。

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1.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政府规章。

2.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

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

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届〕第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八届〕第8号《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已于2023年8月24日经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2023年8月24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作用,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相对分离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同联动工作,适用本规定。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指集中行使划转行政审批职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

第三条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工作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系统集成、信息共享,紧密衔接、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工作会商机制,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双方职责边界事项,签订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衔接备忘录。

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施方案一、背景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是为了加强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协同配合,提高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而制定的一种工作机制。

通过建立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可以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和监管的优势,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二、目标1.建立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和信息的互通互联。

2.建立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3.提高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重复劳动和行政成本。

4.加强对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三、主要内容1.建立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和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等,实现数据和信息的互通互联。

2.建立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包括联席会议、信息沟通和协作平台等,形成工作合力。

3.加强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减少重复劳动和行政成本。

4.完善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流程和规定,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指南,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5.加强对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四、实施步骤1.确定实施机构和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建立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包括建设和整合相关系统和数据库。

3.开展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协调会议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对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

5.定期组织汇报和评议会议,总结经验和问题,推动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五、预期效果1.提高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办事时间和成本。

2.优化行政审批和监管服务,提高社会满意度和信任度。

3.加强对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推动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4.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六、总结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是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和监管的重要举措。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0.03•【字号】淄政办字〔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8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淄博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3日淄博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厘清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间的职责边界,确保行政审批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方面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7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

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并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分工第五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以下简称划转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近年来,我国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和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便利和高效的政务服务。

然而,一些地方在简化审批的同时,却忽视了行政监管的重要性,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和惩处。

因此,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的关键。

行政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审批和监管数据,实现数据的互通共享。

通过对企业的审批和监管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监管效能。

其次,加强协商一致机制是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的有效途径。

行政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商,形成共识,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边界,形成有力的合力。

在涉及企业核心利益的审批和监管事项上,应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为前提,确保行政审批和监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完善监督评估机制是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的保障。

行政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促进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最后,加强人员培训与配备是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的必要条件。

行政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他们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能力。

同时,要适时调整和配备人员,确保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总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行政监管的效能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信息共享、协商一致、监督评估等手段,实现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有机衔接,才能更好地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政府的服务水平,促进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临政字〔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临政字〔2015〕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再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项目37项,其中取消下放17项,改变管理方式15项,整合优化市级行政审批项目5项。

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

各县区政府要于 6 月 15 日前将衔接落实情况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602室)。

附件:2015 年第一批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和整合优化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临沂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日附件: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含附件:2015 年第一批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和整合优化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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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区政府印发了《罗庄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
一、《意见》适用情况
适用于罗庄区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适用罗庄区相对集中许可改革,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

(一)审批职责。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应按照“应放尽放、减无可减、放无可放”的原则,全面减权放权。

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

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应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二)监管职责。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监管部门应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

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

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
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审管衔接机制。

1、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

3、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每月通报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上传认领情况,确保平台稳定高效运行。

4、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 1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信息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许可文(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许可日期、有效期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容缺信息;
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信息。

5、监管部门应将相关的监管信息于 1 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应当包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信息。

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应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6、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衔接机制。

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与监管部门沟通制定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和承诺材料清单。

对核心要件齐全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审批”,并于 1 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监管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届满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不能兑现承诺的监管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

7、建立行政审批踏勘评审配合机制。

踏勘评审分为独立踏勘评审、联合踏勘评审、委托踏勘评审三种形式。

行政审批部门应制定联合踏勘评审事项目录。

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8、建立业务沟通函询机制。

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问题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9、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

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

10、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三、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分为全体人员联席会议、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二)议题由联席办公室征集,报总召集人同意;根据议题确定参会成员,可邀请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县区有关单位参加。

(三)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承担。

(四)联席会议召开1个工作日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议题材料提前发送至有关成员单位。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

四、名词解释
(一)独立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二)联合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的监管部门参与实施。

(三)委托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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