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幼儿园(所)教育收费公示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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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在我市幼儿园(含民办)就学的费用,

按宁教财[2009]16号文件规定,实行“助学券”制度。民办幼儿园按报物价部门备

案的该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减去“一般园”保育教育费每月220元的标准收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①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②农村低收入纯

农户家庭子女;③特困职工家庭子女;④孤、残学生;⑤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

警察子女;⑥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杂费、课本费和借读费教育。经本市县级以上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含民办民工子弟学校),按本市公办学校

免费标准免收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学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该校学费标

准减去公办学校免收杂费的标准收费;免课本费办法按宁教财[2008]5号文件规定

执行。

3、具有南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民办,不含择校学生)的学习费用,按

宁教财[2009]16号文件规定,实行“助学券”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①

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②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③特困职工家

庭子女;④孤、残学生;⑤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⑥少数民族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

4、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

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

学生除外),按宁财教规字[2010]1号文规定免收学费。

投诉电话

南京市物价局:12358 学校所属区、县物价局:

南京市教育局:83639945 学校所属区、县教育局:

83639901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教育局

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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