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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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规范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规范
(1999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2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年版)
国标委06 年计划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2008)
4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标准和规范对要求的规定
5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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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
化妆品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展 今后化妆品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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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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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
化妆品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展
今后化妆品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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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 卫生部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
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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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pH、镉、锶、总氟、 总硒、性激素、二硫 化硒、硼酸和硼酸盐 铅、汞砷、 甲醛、巯基乙酸、氢 甲醇 醌、苯酚、防晒剂、 防腐剂、染发剂、氮 芥、斑蝥素、α-羟基 酸
1、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 ● 标识内容真实、科学、完整 ● 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
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 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 ● 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 ● 标识的内容与产品获得的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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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 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 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 ● 名称中不得使用源自文库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
如:清凉;清洁头皮和头发;防止、减少或 去除头屑;去除肌肤表面干燥老化角质;清除 阻塞毛孔的彩妆、污垢及多余油份等
● 附件2:化妆品标签标识禁止用语
如: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 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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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化妆品成分(原料)名单
1、《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 (卫法监发[2003]104号) ● 一般化妆品原料2156种 ● 特殊化妆品原料546种 ● 天然化妆品原料(含中药)563种。
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 ●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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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 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注意事项、 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 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 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 ● 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 质时,应按规范要求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 意事项 ● 特殊类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性标识 ● 压力灌装气雾剂产品安全性标识 ● 泡沫浴产品安全性标识
议,对初稿进行讨论 ● 2006年9月在山东济南召开了编制工作第二次 会
议,形成征求意见稿 ● 2006年10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 2007年4月在北京召开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 内
容,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 2007年5月网上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 2007年10月形成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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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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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和规范对化妆品组分的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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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 业卫生规范
(1996年版)
化妆品生产企 业卫生规范
(2000年版)
Guidelines on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
(ISO 22716-2007)
光感性皮炎
GB 17149.6-1997
唇炎
GB 17149.8-2008
国标委07
接触性荨麻疹 年计划
皮肤色素异常
GB 17149.9-2008
GB 17149.7-1997
9
四、化妆品标签宣传用语规范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2005年10月在北京召开研讨会,确定初稿 ● 2006年4月在福建省武夷山召开了编制工作会
化妆品生产企 业卫生规范
(2007年版)
化妆品良好生 产企业规范
(GB/T )
国标委07 年计划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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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共九章六十八条
● 总则 ●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 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 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 ● 卫生管理 ● 人员资质要求 ● 个人卫生 ● 附则
8
三、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总则
GB 17149.1-1997
接触性皮炎
GB 17149.2-1997
痤疮
GB 17149.3-1997
国标委06 年计划
毛发损害
GB 17149.4-1997
修订
现有的七个标准
GB 17149.1~7-2008
甲损害
GB 17149.5-1997
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 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 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 (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 ● 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 报告作为标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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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件 ● 附件1:化妆品标签标识推荐用语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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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与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文件基本一致
5、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 信息的标识 与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文件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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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规定 ● 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
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 ● 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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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 (卫监督发[2007]264号) 翻译了美国CTFA《化妆品原料字典》所收录原料
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共12072种 ● 全成分标识时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 文名称 ● 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 原料名称时,应提供《目录》中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规范
(1999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2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年版)
国标委06 年计划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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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和规范对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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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
化妆品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展 今后化妆品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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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
化妆品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展
今后化妆品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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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 卫生部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
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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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pH、镉、锶、总氟、 总硒、性激素、二硫 化硒、硼酸和硼酸盐 铅、汞砷、 甲醛、巯基乙酸、氢 甲醇 醌、苯酚、防晒剂、 防腐剂、染发剂、氮 芥、斑蝥素、α-羟基 酸
1、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 ● 标识内容真实、科学、完整 ● 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
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 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 ● 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 ● 标识的内容与产品获得的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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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2、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 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 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 ● 名称中不得使用源自文库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
如:清凉;清洁头皮和头发;防止、减少或 去除头屑;去除肌肤表面干燥老化角质;清除 阻塞毛孔的彩妆、污垢及多余油份等
● 附件2:化妆品标签标识禁止用语
如: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 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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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化妆品成分(原料)名单
1、《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 (卫法监发[2003]104号) ● 一般化妆品原料2156种 ● 特殊化妆品原料546种 ● 天然化妆品原料(含中药)563种。
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 ●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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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3、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 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注意事项、 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 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 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 ● 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 质时,应按规范要求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 意事项 ● 特殊类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性标识 ● 压力灌装气雾剂产品安全性标识 ● 泡沫浴产品安全性标识
议,对初稿进行讨论 ● 2006年9月在山东济南召开了编制工作第二次 会
议,形成征求意见稿 ● 2006年10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 2007年4月在北京召开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 内
容,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 2007年5月网上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 2007年10月形成报批稿
10
主要内容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标准和规范对化妆品组分的规定
6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 业卫生规范
(1996年版)
化妆品生产企 业卫生规范
(2000年版)
Guidelines on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
(ISO 22716-2007)
光感性皮炎
GB 17149.6-1997
唇炎
GB 17149.8-2008
国标委07
接触性荨麻疹 年计划
皮肤色素异常
GB 17149.9-2008
GB 17149.7-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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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标签宣传用语规范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2005年10月在北京召开研讨会,确定初稿 ● 2006年4月在福建省武夷山召开了编制工作会
化妆品生产企 业卫生规范
(2007年版)
化妆品良好生 产企业规范
(GB/T )
国标委07 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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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共九章六十八条
● 总则 ●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 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 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 ● 卫生管理 ● 人员资质要求 ● 个人卫生 ●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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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总则
GB 17149.1-1997
接触性皮炎
GB 17149.2-1997
痤疮
GB 17149.3-1997
国标委06 年计划
毛发损害
GB 17149.4-1997
修订
现有的七个标准
GB 17149.1~7-2008
甲损害
GB 17149.5-1997
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 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 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 (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 ● 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 报告作为标签内容
15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7、附件 ● 附件1:化妆品标签标识推荐用语
13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4、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与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文件基本一致
5、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 信息的标识 与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文件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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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规定 ● 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
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 ● 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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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 (卫监督发[2007]264号) 翻译了美国CTFA《化妆品原料字典》所收录原料
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共12072种 ● 全成分标识时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 文名称 ● 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 原料名称时,应提供《目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