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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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企业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的企业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380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B11/ 065 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DB11/T 243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工作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2
安全工作管理人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3.3
安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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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配备的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3.4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
依法设置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3.5
突发事件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
3.6
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
3.7
餐饮企业
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品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菜肴、饮料、消费场所和设备的经营单位。
注:此术语源自SB/T 10267-1996《餐饮业开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4 职责
4.1 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a)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b)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d)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f) 负责各类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管理工作;
g)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h) 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i)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j)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k)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4.2 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b)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设备、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g) 在从业人员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 安全工作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安全工作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3 安全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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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b) 对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c) 日常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d) 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工作;
e) 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4.4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a)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b) 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c)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
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
的安全措施;
d) 组织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的演练;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
4.5 业务经营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a) 落实安全工作管理人和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对本部门安全工作的要求;
b) 确保经营范围内主要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通道符合规定要求并保证畅通;
c) 确保经营范围内安全标志的完整,其柜台悬挂宣传品不影响安全标志的使用;
d) 确保节假日和经营旺季期间的安全生产措施;
e) 自查自纠生产安全隐患;
f) 安全工作责任人授权的其它安全工作。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5.1.2 餐饮企业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并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餐饮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a)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
求;
b)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c) 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工作人员;
d)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 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具备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f) 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g)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h)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1.3 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应确保原建筑结构审批条件,保持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5.1.4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责任人和考核要求。应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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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b)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c)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d)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