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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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

【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首次确立了部分近亲属的出庭作证豁免权制度。此项规定符合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的法治潮流。本文从新刑诉修改前的相关证人证言规定着手,探讨确立该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对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意见。

【关键词】近亲属;亲情;证据

随着我国人权保障力度的不断加强和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越来越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和现行体制等的原因,该制度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近亲属出庭作证做出相关规定,但该规定还过于简单,需要完善。

一、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规定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关于近亲属作证的法律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关于近亲属出庭作证的规定,只规定了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二)新刑诉发修改前的立法规定的原因分析

国家利益至上原则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重国家利益而轻个人利益,坚持国家本位主义,为打击犯罪而单纯地追求证人的作证义务,忽视近亲属之间的亲情需求。倡导大义灭亲,不履行作证义务甚至还可能因此获罪,例如《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

二、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规定及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条款的设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综合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部分近亲属有免除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而在案件侦查、起诉过程中则需要配合侦查机关提供证据,在审判过程中也不免除庭外作证义务。

(二)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的重要意义

1.可以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新刑诉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与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是相符一致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情况下,实践中证人出庭与否并不影响其证言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赋予部分近亲属出庭作证的豁免权这个比较人性的制度对于案件审判的影响微

乎其微,因为作为被告人的部分近亲属,可以在其他阶段作证或在庭外提供证言,只要这个证言在法庭上被宣读并最终被采纳,都不

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任何影响。这样既打击了犯罪又避免了被告人与近亲属在庭上相见的难堪与痛苦。

2.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充满亲情的社会,强调以人为本、以人性为基础、以情感为法则,来调整亲属关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规定近亲属免于出庭作证是正视人们对基本情感价值的需求,避免亲属关系紧张的举措,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很好的助推作用。

3.符合社会一般观念

“亲亲得相首匿”的观念源远流长,在人们的思想中已经根深蒂固,即使在人员四处流动、大家庭模式逐渐瓦解的今天,亲情依然是社会所珍视的。在社会一般人的观念中,保护亲人是理所当然的。国家的法律不能忽视人类亲情,因为亲情是人类最基本的联系,要人们在法定义务和亲情中选择,是强人所难。尊重亲情人伦是法律所应当加以正视、映射或妥协的。

三、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规定还很简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适当扩大权利主体范围

新刑诉法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将同胞兄弟姐妹排除在出庭豁免权之外有忽视同辈近

亲属之间亲情之嫌。

虽然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大家庭越来越少,但人们的家庭亲情观念并没有因此而隔断,自古以来亲属之间的人伦亲情伦理就是道德、律法推崇至上的。难以理解立法过程中为何将同胞兄弟姐妹排除在出庭豁免权的主体范围之外。赋予被告人的同胞兄弟姐妹出庭豁免权,是尊重社会实际,促进法律和道德和谐的必然趋势。

(二)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然而实践中,我国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是非常低的,形成了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尴尬局面,当证人不出庭作证且被默许的话,那么规定近亲属享有免于出庭作证的权利也不过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一纸空文。只有加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力度,方能凸显近亲属免于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

(三)完善、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纵观新刑诉法全文,涉及到近亲属出庭豁免权的只有单薄的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显然对于实践中的施行缺乏具体指导,也没有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在被强制出庭后所作的证言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能否用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再者没有规定近亲属的出庭豁免权受到侵犯时的责任承担。因此,在以后的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应对此作出确切的规范,以便司法机关正确施用。

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制定对于我国刑事制度的发展意义深远,有关该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符合人权价值的追求。更重要的为是以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一个好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周颜.亲亲相隐制度及现代法律价值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3).

[2]肖敏.亲亲相隐制度的解读与重构——以和谐社会为背景的思考[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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