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
情与法的博弈-“亲亲相隐”传统的启示
情与法的博弈:“亲亲相隐”传统的启示摘要: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对亲属犯罪行为的隐匿是人的本性使然。
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但当代中国过多地强调“大义灭亲”的法律思想,亲属间对于犯罪行为要相互揭发、作证等规定触击着人的道德底线和人伦常理,使亲属们在“情”与“法”之间难以取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了“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这再次将“亲亲相隐”这一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引入法学界的视野。
基于“亲亲相隐”传统思想的有限容隐制度对当代中国的刑事立法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文在论证了“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利弊基础上,分析了有限容隐制度设立的可行性,最后提出有限容隐制度在刑事立法中的重构。
关键词:亲亲相隐;有限容隐;刑事立法“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
”——《盐铁论.刑德》一、情与法的困境:“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的抉择当你的亲属犯罪后你该如何抉择?是割舍了情选择大义灭亲,还是顺从情而隐匿亲人?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中,似乎两种方式的结果都不尽人意。
选择大义灭亲的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抨击,内心也必然受到情感的谴责;而选择隐匿亲人的,又会受到了法律的惩戒。
法不容情的法律体系使得人们在情与法的博弈中难以抉择。
1、我国法律现状建国以来,我国当代法律体系中一直推崇的是“大义灭亲”的法制理念,宣扬国家利益至上、法律至上的思潮,“亲亲相隐”被认为“以礼乱法”,因而被刑事立法体系所摈弃。
我国目前刑法完全禁止亲属相互容隐,如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罪、包庇罪等罪名都将犯罪人的亲属包括在犯罪主体以内。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修订冲破了“大义灭亲”思想的一统天下,再次将“亲亲相隐”这一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引入法学界的视野。
浅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浅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作者:赵雪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1期【摘要】通过对我国历史上“亲亲相隐”伦理制度的考究,结合域外法律对亲属作证的特殊规定,把握该制度折射的价值理念,探究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能够为完善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并立足于我国“亲亲相隐”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借鉴比较国外立法状况的情形下,结合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合理地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规则。
【关键词】亲属作证;特免权;亲亲相隐2012 年4 月我国《刑事诉讼法》做了较大的修正,其进步性与合理性得到了很多法律人士的肯定,但是对亲属作证问题止步不前,导致理论界对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争论一直演战不休,未能尘埃落定。
文章通过对不同国家关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立法规定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并考察我国历史上“亲亲相隐”的传统特征,探寻亲属作证特免权存在的社会背景、理论依据和价值基础,分析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价值功能,从而合理地、科学地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律制度。
一、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内涵及主要特征亲属作证特免权,也有学者称之为作证豁免权、拒证权等,在德国称作“因个人原因的拒绝作证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作“婚姻证言特权”,在意大利称之为“近亲属的回避权”。
在证据法上则是指在诉讼中,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基于特定身份或者某种法律关系而享有的就特定事项免于提供证据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其主要适用于夫妻之间的作证特免,又称婚姻特免权。
在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而言,其适用范围相对较广,不仅适用夫妻之间,而且适用于其他家庭成员。
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司法传统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以及我国传统的礼乐文化的熏陶,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所指的亲属范围不仅包括配偶,还应包括其他的近亲属。
因此,亲属作证特免权须具备如下特征:第一,权利法定。
凡规定有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国家都对该权利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在法律上做出了明确规定,该特权主体只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不能有所越线,否则会受到刑事追究。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为多国所继承和发展,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所规定的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曾被看作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可在对其语义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其与亲亲相隐制度大相径庭,有着一定的矛盾。
基于此,笔者拟对第188条进行分析,指出建立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构建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亲亲相隐;亲属拒证权;近亲属出庭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时期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对维护家庭稳定及社会p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文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于出庭作证,即“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
该条文一出,许多人将其视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去分析该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此条文与亲亲相隐其实相去甚远,并且该条文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仅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审判阶段可以免于出庭作证,但对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是否可要求其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却未作规定。
对于该条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曾经指出:“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社会和谐的构建。
”[1]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既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即亲亲相隐这一文化传统,那么仅仅规定近亲属有出庭豁免权,却不给予其在其他阶段拒绝作证的权利,其证言同样会被作为书面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免除其出庭的义务其实对家庭关系的和谐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这无疑是将该条文的价值形同虚设。
曾有学者在《刑事诉讼法(草案)》出台后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将第188条中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但书规定,移至第59条第一款,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除外”,由此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近亲属拒证权制度。
[2]但我们可以看到,在最终稿中,近亲属举证权并未规定进来,立法者之所以对此持保守态度,这与我国不够健全的法律体制和良莠不齐的执法情况是密切相关的。
简述举证豁免权
简述作证豁免权摘要:作证豁免权的各个方面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以及各个方面的具体概述。
关键词:职业特权规则;反证其罪特权规则;亲属关系特权规则;公共利益豁免规则对适格的证人而言,出庭作证是其一般义务。
但是,按照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律逻辑,在证人作证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证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即使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诉讼公正多元价值观的体现,是利益权衡的一个具体要求。
作证豁免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方面:1.职业特权规则所谓职业特权,是指为了保护特定职业群体的共同体利益以及有关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对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得知的情况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特权,是指针对作证义务的原则性而言的例外权利,并非法外特权。
1.1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律师职业道德、社会信任感和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理性权衡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结果。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同时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与律师发生职业关系的案外人而言,律师承担保密的义务;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该保密义务则表现为律师的作证豁免权。
我国现行法的缺陷在于只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
从主体内部结构来看,律师并非拒绝作证权的唯一主体。
律师不得公开所知道的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隐私,除非事先得到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同意。
因此,就主体结构而言,委托人、案外人以及其他秘密所有人、秘密的管理人是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内部主体,而律师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外部权利主体[1]。
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律师是职业意义的律师群体,不仅包括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而且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1.2医师的作证豁免权医师的作证豁免权是指对医生在执行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他人秘密事项,医生有权拒绝作证。
该特权的理论基础是个人隐私保护、医生的职业群体利益和有效治疗。
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一般的医生患者关系产生的拒绝作证权和基于精神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产生的作证豁免权。
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论文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正和改革,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明确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保护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一大进步。
笔者通过研究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发掘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出若干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刑事诉讼目录前言 (5)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概况 (5)(一)旧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 (5)(二)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改革与进步 (5)二、我国现行法律中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7)(一)保护对象相对局限,保护范围过窄 (7)(二)保护机关主体分工不明 (8)(三)保护措施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大 (8)(四)启动证人保护的条件和程序尚不明确 (8)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 (9)(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意义 (9)(二)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构想 (10)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12)后记 (14)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赵乾明前言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有规定证人举报和作证所享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证人权利,但纵观各类规定,我国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和经费,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或者,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又如,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
反之,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英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均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其他一些国家也分别在诉讼法中吸收了证人保护的相关内容。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
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强调证人的可强迫性。
如: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增加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法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证人的义务。
而过分强调义务,可能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但值得欣喜的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案》在强调传统的证人”义务本位”的同时也使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
法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终于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人们关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热烈讨论就从未间断过,媒体称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亮点之一。
当然也有些学者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能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一权利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认为这种权利同真正意义上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差距甚大。
抛开二者之间的差距议题,单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近亲属拒绝作证权”首次在我国提出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我们应该看到立法者的这次改革是向”证人作证豁免权”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应给予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指出:”虽然这样的规定还不能颠覆’大义灭亲’,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不能不说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浅议近亲属作证豁免权
在我 国古代 , 家 文化 一 统 天 下 。儒 家 倡 导 教 儒 化 , 其是 家 庭 教 化 , 以 “ ” 为社 会 的 基 本 单 尤 并 家 作 位与 支撑 。维 系 好 家 族 关 系 , 会 有 国 之 “ 治 久 才 长
安” 家” 。“ 的核 心无 疑是 “ 亲情 ” 。为 了维 护社 会 的
以上 亲属 , 以及 大 功 以下 的孙 媳 、 夫之 兄弟 、 兄弟 妻 , 及外 祖父 母 、 孙 也包括 在 内 。而 明、 外 清律 容 隐的范 围更 扩大 及 于妻 亲 , 岳 父 母 和 女 婿 也 一 并 列 入 。 连
收 稿 日期 :0 6—1 3 20 2- 0
或直系姻亲, 或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 或二亲等 以 内的旁系姻亲。菲律宾新证据规则第 10条 、 2 3 第 5
维普资讯
2O O 7年 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
Ju n lo h n iP lisa d L w n tu efrAd nsrtr o ra f a x oic n a Is tt o mii aos S t i t
M a ., 0 r 2 07
条“ 父母 子 女 的特权 ” 规定 , 任何 人 都 不 得被 强 迫 作 证 反 对其 父 母及 其 他 直 系尊 亲属 、 子女 及其 他 直 系
作者简 介 : 李
飞( 94一) 男 , 17 , 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 , 京大学法学院 20 南 05级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诉讼法学 。
仍 然保 留 了容 隐的 习惯 。《 清新 刑 律 》 《 清新 大 及 大
刑律补充条例》 于犯人的亲属为犯人 的利益计而 对 藏 匿犯 人或 伪造 证据 者 , 皆得 免除其 刑 。
刑诉法近亲属是怎么规定的
Be sure not to treat others as fools. In fact, all the people you can meet are smarter than you.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近亲属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刑诉法近亲属所包括的范围其实就是夫妻,父母子女之间以及亲生的兄弟姐妹,这些人员都是属于近亲属。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当中其实对于近亲属规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这一点是必须要严格的进行区分的,因为近亲属有的时候所享有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关键的时刻都是必须要回避的,如果说身边有家人或者亲戚正处于刑事案件当中,那么就很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刑诉法近亲属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近亲属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主要是出庭佐证特免权。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争议许久的证人出庭和证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也出台了新的规定,刑诉法的近亲属出庭作证有特免权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在证人制度中实行的是强制作证主义,法律规定如实作证是任何一个知晓案情的公民的义务,不如实提供证据被视为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行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如在《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中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 84 条第1 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为了防止证人违反作证义务,我国法律还在实体方面作了保障。
在实体上,我国《刑法》第 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和第 305 条规定了伪证罪。
法条中并未有除外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包庇、伪证行为,不论其与被窝藏、包庇或为之作伪证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都一律予以同样的定罪和量刑,这里面包括近亲属。
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并成为了制约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个大困难。
中国式亲属作证豁免——解读《刑事诉讼法》188条第1款
适格 ” 来阻止该配偶作证 。但 1 9 9 3年联 邦最 高法 院废 止证人 不
适格 的规定 , 允许配偶证人 为其配偶 作证 , 但若 配偶证 人 的陈述
将不利于其配偶被告 , 该配偶证人及配偶被告有权拒绝作证 。但
证权 。
人、 被告 人 的部 分亲属免 于出庭作证 的权利 , 与 传 统 意义 上 的 亲属作
证豁 免 不 同, 该 法 条豁 免 的 并非 作证 义务 , 而仅 是 出庭 义务 , 而 亲 属 作 为证人 可 以不 出庭 则直接 导致被 告 的对质 权无 法 实现 。
2 、 权 利保 障 : 为保障该权 利的行使 , 德 国刑诉法 规 定对上述
对于该权利 由配偶 证人主张还是 由被告主张 , 各州规定不一 。直
到1 9 8 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 T r a mm l e 案 中规定 只有 配偶证人 可 以
主张拒证 权 , 且仅对不利 于被告之 事项有 此权利 , 对 于有利 于被
家, 包括我 国的香港 、 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内 , 均有亲属作证豁免制 度。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 定进行梳理后 , 我 国刑诉法 1 8 8 条第 一款的不合理之处也就显而易见 了。
从人性的角度考量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证言证明其罪行无疑就是一种强人所难的行为所以为免去被告亲属在维护亲情伦理和遵从法律之间二选一的矛盾痛苦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内均有亲属作证豁免制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后我国刑诉法188条第一款的不合理之处也就显而易见了
【 关键词 】 亲属 作证豁 免 ; 出庭豁 免 i 对 质权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近亲属独立上诉权浅析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近亲属独立上诉权浅析作者:曹福辽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7期摘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除却赋予了被告人基本的上诉权以及辩护律师的有限上诉权之外,首次在定罪程序中赋予了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
笔者以现行《刑事诉讼法》为依托,探讨缺席审判制度中近亲属的独立上诉权。
第一,近亲属在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地位可以是代理人,而且更加接近于“法定代理人”;第二,近亲属被赋予独立的上诉权基于多重原因,而最为主要的是基于近亲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天然的亲密关系;第三,近亲属的独立上诉权的行使应当有所限制;第四,为保证近亲属独立上诉权的行使,应当允许近亲属参与法庭审理,以及健全其他保障措施。
关键词:缺席审判近亲属上诉权刑事诉讼程序一直在打击犯罪、诉讼效率与保障人权、诉讼公正之间寻求平衡。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追求打击腐败犯罪目的与诉讼效率目的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权保障与诉讼公正的价值,因此必须健全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程序。
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救济程序时,充分考虑到了缺席审判下被告人程序参与权的缺失以及身处境外的客观环境,肯定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同时赋予了被告人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以及被告人归案之后的异议权。
基于篇幅限制,笔者在此文章中仅探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的独立上诉权。
一、近亲属的诉讼地位在探讨近亲属的独立上诉权之前,首先须得探析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因其所发挥的作用不同而享有不一的诉讼地位,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是享有有限上诉权的诉讼主体;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还可以是还可以是委托代理人、自诉人、证人等。
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百变”的诉讼地位,却一直未得关注,对其研究主要集中于近亲属的作证豁免权。
故而,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不受关注的特殊存在。
论亲属特免权
论亲属特免权1 亲属特免权的立法现状及不足亲属特免权又称亲属豁免权、亲属拒证权,目前,王剑虹博士在《亲属举证特权研究》中,对亲属特免权有较为全面的描述“亲属作证特免权可以概括为:具有证人资格的人由于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含潜在的被告与犯罪嫌疑人)有法定的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行为的权利。
”在参考阅读众多学说理论的基础之上,本课题将亲属特免权基本概括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特定关系的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拒绝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利的证言的一项特有权利。
1.1 权利主体范围过窄法律创设亲属特免权制度,是从社会伦理道德出发,在某种程度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与此同时,社会的稳定是基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建立起来的,亲属特免权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近亲属拒绝提供不利于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证言的权利,这对亲属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作用,进而对家庭的稳固和谐起到了维护的作用。
在此基础之上,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我国现有的有关近亲属范围的规定有些狭窄,这与设立亲属特免权制度的最初目的是非常不符合的。
1.2 未明确授权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持积极鼓励的态度,在普通证人没有充分理由拒绝到庭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使用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证人到庭提供证据,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当近亲属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迫其到庭提供证据时,有权拒绝出庭,由此可知,法律并未免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只是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给予近亲属可以拒绝当庭提供证据的权利,但是法院对于证人到庭提供证据还是乐见其成的。
对亲属证人也不例外,但是有了该条规定,只是为亲属证人不出庭作证提供了更为合理的理由。
从根本上来看,法律在要求近亲属出庭作证时由一种强硬的手段转换成了一种较为软性的手段,法律对近亲属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是一种“软性要求”。
可以说这只是对公权力强制性的略微限制。
1.3 适用阶段单一《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仅规定不能强制被告人近亲属出庭提供证据,而不是免除了近亲属本身作证的义务,也就是说,亲属特免权只是免除了近亲属在庭审环节的出庭作证义务,除了要求近亲属出庭作证外,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其他各个环节要求其作证时,近亲属是不能援引该条文拒绝的,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博弈 亲属豁免权的中国面相
成不变的东西, 而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产物; 在阶级社会中, 人性的问题就是阶级性的问 题, 即不能脱离阶级来空谈人性。因此, 亲情不是人性中所固有的内容, 它应该服从于 阶级性。阶级社会是一个非血缘和非亲缘的联合体, 它由阶级内统一的政治伦理来调 整。而家庭则以私人层面的亲情伦理来维系, 这与具有相对普遍性的政治伦理相差甚 一个合格的革命者要勇于走出自己的家庭, 摆脱亲情伦理的束缚, 特别是当亲情和 远, 阶级性发生冲突的时候, 他必须能够以阶级情感战胜狭隘的亲情。 当政治伦理以法律 亲情与阶级性的冲突便直接表现为亲情伦理和法律规范的冲突。 的形式来表征的时候, 于是, 当亲人违法, 每一个革命者( 或公民 ) 不但不能包庇, 相反应该勇敢地予以检举和 揭发。 “斗争哲学 ” 在这种 和革命主义的“人性观 ” 的指导下, 家庭和亲情观念受到了批 , “亲亲相隐” 的官方话语地位遭到了颠覆, 取而代之的当然是一种“大义灭亲 ” 式的 判 话语表达形式。该种话语深刻地影响着改革开放以前的新中国的立法和司法, 这表现 为: “大义灭亲” 的行为常常被当作正义之举而得到官方话语的支持和表彰。具体言之,
②
— , 《文汇报 》 2011 年 8 月 26 日第 — —“大义灭亲” 刘栋:《不强制近亲属出庭指证透出法治文明进步 理念将被颠覆》 载 8版 ; 《刑诉法大修颠覆大义灭亲 满文军可拒证老婆吸毒? 》 , 《北京晚报》 2011 年 8 月 31 日。 载 2011 年 8 月 24 日,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 ” — — —让法律更人性化》 , 《检察日报》 李克杰:《 第 6 版。 载
瑡 这种官方话语往往通过三种方式来表达: 其一, 以典型案例的形式给予个案性的表彰; 瑏
关于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思考
关于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思考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这一规定使得所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必须要承担作证的义务,然而,随着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发展,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显得越来越重要,基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避免因某些证人的证言使其他的较为重要的的社会价值遭受侵害,西方的一些国家相继规定了一些特殊身份的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如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律师、医生、心里咨询师、教父等等,证人作证豁免彰显了对人性的考量,更好的维护了社会道德与伦理秩序,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和目的,有必要排除这些人作为证人的资格,建立证人资格豁免制度。
关键词:证人、作证豁免权、法理分析正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同时该法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在具体的审问证人程序中,法官一般要求证人宣誓“保证所作的证言属实,否则将要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对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我们得知,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除了“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以外的一切自然人都有可能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的审判当中。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从而更为迅速有效正当的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抚慰被害人的利益损害,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或了解案情的人, 不论其身份、职业如何, 也不论其与案件或被告人有何关系, 都应当履行证人的义务, 以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然而,有些人基于其身份或者地位的特殊性不愿意或者不能出庭作证,笔者认为,应当对这些人适用作证豁免制度,赋予他们拒绝作证的权利,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一、证人作证豁免的概述(一)证人作证豁免的概念证人作证豁免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公民在法定情况下可以拒绝充当证人或对某些问题拒绝陈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7]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7]69号2007年5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正确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我院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特做如下通知: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结束——。
历史上大义灭亲的例子
历史上大义灭亲的例子【篇一:历史上大义灭亲的例子】吴起是春秋时代的卫国人,曾经拜曾子为师接受系统的儒家教育,曾子名曾参,是亲传的徒弟。
据说就是曾子编写的,他是一位专注于研究孝道伦理的学者。
但是令人疑惑的是,司马迁又说吴起是子夏的徒弟,子夏也是的徒弟,其学术专长是。
的这两处记载自相矛盾,显然有一个存在错误,的错误证明了是人都会犯错误的朴素真理。
看到这里,扶栏客更加不敢保证自己写的就一定是真理,万一哪位高人发现了扶栏客笔下的谬误,还请尽量善意看待。
不管吴起是曾子的徒弟还是子夏的徒弟,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论起辈分,吴起是的徒孙,这在当年中国学术的江湖上绝对属于名门正派。
如果放到今天,就凭师爷、师傅和师叔们的面子、地位和,吴起完全可以混进某名牌高校当个学术带头人,申请个把博士点,或者弄点都不成问题。
不幸的是,吴起生活的年代,学术的江湖如同时代的武林,讲究的是硬桥硬马的真功夫。
因此,吴起虽然出身名门正派,但那师爷传下来的金字招牌并没有给年轻时代的吴起带来忽如一夜春风来式的荣华富贵。
后来吴起离开了曾子,来到了鲁国,凭借着自己师傅的名气开始为鲁国国君效力。
然而,与司马穰苴、孙武不同,吴起虽然走上了仕途,但是似乎并没有得到重用。
因为《史记》只是记载吴起尝学于曾子,事鲁君,而没有记录吴起当时的级别待遇。
显然,吴起当时并没有担任值得司马迁记载的官职。
直到有一天,迫不及待要出人头地的吴起为了当大官而义无反顾地杀死了自己的老婆。
有句老话说的好,一将成名万骨枯,对于名将吴起来说,第一个枯的就是自己的老婆。
有一年军事强国齐国突然发动了对自己的邻国、文化强国鲁国的侵略战争,鲁国一下子陷入了巨大的生存危机。
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告诉我们,面对暴力,一切的文化都很无力,因此当时的文化强国鲁国虽然拥有以儒家弟子为代表的众多学者,但是一时之间却找不到一个能带兵打仗、以暴抗暴的人才。
于是有人就向鲁国国君推荐了吴起,吴起不仅是曾子的徒弟,而且好用兵,更重要的是吴起好用兵的名声当时在鲁国不能说家喻户晓,至少也是小荷已露尖尖角。
从_亲亲相隐_探析我国亲属免证制度的构建
作者简介:王伟(1982—),女,山东农业大学助教、法学硕士。
闫鹏(1981—),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法学硕士。
亲亲相隐制度既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准则。
亲亲相隐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也反映了“礼法合治”下的人伦精神。
然而,从20世纪中叶起这项沿用了两千多年的制度却日渐衰退,被作为一种封建糟粕予以抛弃。
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
笔者认为,亲亲相隐制度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对之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亲亲相隐制度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应该反思现行刑法中的有关规定,继承亲亲相隐的合理内核,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亲属免证制度。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国外立法例(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
所谓“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者作证。
[1](p119)在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在《论语・子路》中就提出了亲属互相容隐的思想主张,即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汉代标榜“以孝治天下”,董仲舒根据《春秋》经义,肯定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合法性。
至宣帝时,正式把“亲亲相隐”作为刑法原则确定下来。
唐朝不仅继承了“亲亲相隐”制度,而且作了更为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完善了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和内容。
唐以后的历朝历代,都基本上承袭了唐朝关于“亲亲相隐”的法律规定,其间这一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我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儒家文化一统天下,而儒家思想的核心便是“亲亲、尊尊”,强调的是伦理道德。
维持家庭和睦团结,以期达到社会之安定,这是封建法律制定的基本出发点。
而具体到法律之中,便出现了“亲亲相隐”之规定。
(二)国外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例。
在西方,也存在同样的容隐观念和制度。
古罗马法律中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较多,如,不得令亲属互相作证,家长有权不向受害人交出犯罪的子女等。
亲亲相隐司法原则
亲亲相隐司法原则在现代司法体系中,"亲亲相隐"这一古老的刑罚原则仍然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和体现。
尽管在法律条文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仍考虑到亲属之间的关系和人伦常情。
本文将通过举例说明,说明"亲亲相隐"如何在现代司法中体现,并探讨其对社会的意义。
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是证人作证义务。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配偶、父母和子女不被强制作证。
这意味着在犯罪案件中,这些亲属关系的人不需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这一规定考虑到了亲属之间的人伦关系,避免了亲属之间的人伦危害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这种规定旨在平衡个案追究和家庭稳定之间的利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在国际上,美国司法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
夫妻之间的豁免特权,即犯罪嫌疑人的配偶不被要求作证,除非他们自己直接受害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家庭关系的尊重,避免了家庭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同时,这也是对亲亲相隐原则在现代司法中的一种体现。
另一个例子是窝藏包庇罪的适用。
窝藏包庇罪是指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庇护、隐瞒其犯罪行为或协助其逃避追究的行为。
尽管在现代司法中,窝藏包庇罪并没有明确考虑亲属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亲属之间的情感和关系往往会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比如,在一个家庭中,父母可能会试图保护自己的子女,尤其是在子女犯罪行为还不严重的情况下。
虽然法律对窝藏包庇行为没有特别的优待,但在判决时法官会考虑到亲属之间的人情关系和对家庭稳定的考量,以便在处理中作出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此外,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亲属的财产犯罪处理中也体现了亲亲相隐的精神。
例如,我国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按犯罪处理,除非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亲亲相隐的原则,对亲属关系的重视和对亲属行为给予一定的特殊待遇。
这意味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律倾向于以更加宽容的方式对待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考虑到家庭稳定的因素。
浅析亲属作证的豁免权——及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体现
0科技 与法制 0
S IN E&T C N L G F R A I N CE C E H O O YI O M T O N
21 年 02
第1 期
浅析亲属作证的豁免权
及其在 刑事诉讼 法修正案 中的体现
刘 洋 ( 郑州 大学 法学 院诉 讼法 学 专业 河 南
郑州
40 0 ) 5 0 0
【 要 】 是诉讼 活动 中重要 的参与者之一 , 是在特 殊情况下证人 可以免除作证 义务。免证特权 的意义和作 用在 于化 解特 定主体 所 摘 证人 但
持信 息的保密性与其所 负如 实作证 义务之 间的矛盾 , 保护较 实现诉讼 目的更有价值的特 殊社会 关 系和利益 , 文讨论 的就是 亲属 间作 证义务 本
的豁 免 。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 亲亲相隐 ; 亲属免证特权
在第六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加人 . 无论是在程序还 是实体上都起着 传统道义规范的嫌疑 。所 以我国这 次刑 事诉 讼法修 改草案中 , 但是被告人 的配偶 、 父母 、 子女除外 。 虽然只是寥 ” 重要的作用 . 原理上所有 知道案件 真相的人都应该 称之为证人 , 但是 十七条末尾提到了“ 却有些特殊的人群因为各种各样的原 因免于作证 的义务 。 这就是作证 寥 数语 , 可是却是含 义丰富, 值得推 敲。 ’ 豁免权 . 中最重 的一种就是近亲属间 的作证豁 免权。我 国是规定 亲 其 1 刑事诉讼草案中的规定是不是真 的是亲属阊的免证权 属免证特权 制度最早 的国家 , 中国古代 。 亲亲相 隐” 在 “ 既是一条重要 的道德 规范 . 也是 一项重要 的法 律准则 . 核心 内容 就是亲属 间不 得 其 这次 的刑 事诉讼修正案 可谓是厚积 薄发 , 酝酿 良久 , 综合 了学理 互相 指证 。 国以后 。 建 由于 意识 形态不 同 , 我国摈弃 了“ 亲相 隐 ” 亲 的 界和 司法实 践部门 的多方 意见 . 最终讨论 确立下来 的 , 关于亲属作 证 法律思想 . 随着社会发展 和各种思想学术 的交流我学术界也认识 到 豁免权的问题刚才也提到 了是在第六十八条中体现的 , 于修正 草案 但 关 规定 亲属间 的免 证无论是从 家庭 道德还是 社会法治都 具有很大 的积 的规定 目前大致分为 了这两种观点 : 一种是认为对于原本必须作 证的 极作用并且拥有深刻 的法律背景文化 。 因此 . 、 全证人 作证特 免 近亲属赋予 了其不用 当庭 作证作证 的义务就 已经是一 种极大 的进 步 建立 健 权制度具有重要 意义 . 国这次 的刑事诉讼 法修正案 中就提 到了关 了. 在我 如果再 细化规定不利 于实际具体 案件的侦破 , 是有 中国特 色的 算 于这项 理论的规 定 . 并且写入 了草案 . 文就刑事诉讼 法修正草案 中 近亲属免证制度 。另一种认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近亲 属免证制度 , 本 的规定 结合我 国古代诉讼 中的“ 亲亲得 相首匿” 的原 则谈谈亲属 免证 只是对此类 问题转 了个弯变换 了方式 . 在实践 中并不 能真正 的维护犯 责任的问题。 罪嫌疑人 自 身家庭 的和睦 以及其近亲属 的基本人权 , 实践 中的意义 在 21 年 8 3 0 1 月 0日 十一 届全 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初 次 不大 . 聊胜于无 。 审议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修正案( 草案 ) ( 》 以下简称草案 ) 。 2 对 比国外 近亲属 免证权具体分 析我 国的近 亲属作 证豁免 并将 《 草案》 在网上公 布 , 向社会公 开征集意见。 众多草案 中, 有一条引 起了不少专家学 者和 司法界 认识 的注意 . 即第六 十八 . 作为第 一百八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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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
【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首次确立了部分近亲属的出庭作证豁免权制度。
此项规定符合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的法治潮流。
本文从新刑诉修改前的相关证人证言规定着手,探讨确立该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对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意见。
【关键词】近亲属;亲情;证据
随着我国人权保障力度的不断加强和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越来越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和现行体制等的原因,该制度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近亲属出庭作证做出相关规定,但该规定还过于简单,需要完善。
一、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规定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关于近亲属作证的法律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关于近亲属出庭作证的规定,只规定了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二)新刑诉发修改前的立法规定的原因分析
国家利益至上原则的影响。
我国长期以来重国家利益而轻个人利益,坚持国家本位主义,为打击犯罪而单纯地追求证人的作证义务,忽视近亲属之间的亲情需求。
倡导大义灭亲,不履行作证义务甚至还可能因此获罪,例如《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
二、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规定及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条款的设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
综合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部分近亲属有免除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而在案件侦查、起诉过程中则需要配合侦查机关提供证据,在审判过程中也不免除庭外作证义务。
(二)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的重要意义
1.可以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新刑诉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正式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与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是相符一致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情况下,实践中证人出庭与否并不影响其证言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赋予部分近亲属出庭作证的豁免权这个比较人性的制度对于案件审判的影响微
乎其微,因为作为被告人的部分近亲属,可以在其他阶段作证或在庭外提供证言,只要这个证言在法庭上被宣读并最终被采纳,都不
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任何影响。
这样既打击了犯罪又避免了被告人与近亲属在庭上相见的难堪与痛苦。
2.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充满亲情的社会,强调以人为本、以人性为基础、以情感为法则,来调整亲属关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
规定近亲属免于出庭作证是正视人们对基本情感价值的需求,避免亲属关系紧张的举措,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很好的助推作用。
3.符合社会一般观念
“亲亲得相首匿”的观念源远流长,在人们的思想中已经根深蒂固,即使在人员四处流动、大家庭模式逐渐瓦解的今天,亲情依然是社会所珍视的。
在社会一般人的观念中,保护亲人是理所当然的。
国家的法律不能忽视人类亲情,因为亲情是人类最基本的联系,要人们在法定义务和亲情中选择,是强人所难。
尊重亲情人伦是法律所应当加以正视、映射或妥协的。
三、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规定还很简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适当扩大权利主体范围
新刑诉法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将同胞兄弟姐妹排除在出庭豁免权之外有忽视同辈近
亲属之间亲情之嫌。
虽然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大家庭越来越少,但人们的家庭亲情观念并没有因此而隔断,自古以来亲属之间的人伦亲情伦理就是道德、律法推崇至上的。
难以理解立法过程中为何将同胞兄弟姐妹排除在出庭豁免权的主体范围之外。
赋予被告人的同胞兄弟姐妹出庭豁免权,是尊重社会实际,促进法律和道德和谐的必然趋势。
(二)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然而实践中,我国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是非常低的,形成了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尴尬局面,当证人不出庭作证且被默许的话,那么规定近亲属享有免于出庭作证的权利也不过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一纸空文。
只有加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力度,方能凸显近亲属免于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
(三)完善、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纵观新刑诉法全文,涉及到近亲属出庭豁免权的只有单薄的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显然对于实践中的施行缺乏具体指导,也没有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在被强制出庭后所作的证言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能否用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再者没有规定近亲属的出庭豁免权受到侵犯时的责任承担。
因此,在以后的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应对此作出确切的规范,以便司法机关正确施用。
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制定对于我国刑事制度的发展意义深远,有关该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符合人权价值的追求。
更重要的为是以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一个好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周颜.亲亲相隐制度及现代法律价值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3).
[2]肖敏.亲亲相隐制度的解读与重构——以和谐社会为背景的思考[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