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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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_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_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_薪酬管理制度(三篇)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_薪酬管理制度(三篇)薪酬管理制度(三篇)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员工薪酬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有关薪酬核定、薪酬计算、薪酬发放,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原则:1.建立明确的分配制度。

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与特点,建立合理的分配方式与制度,以适应不同部门的需要。

同时利于各级管理者有效管理员工,以实现关键目标。

2.建立合理的工资构成体系并与企业效益、个人业绩挂钩。

员工收入不仅体现工作能力与所承担责任,而且更强调对绩效的倾斜。

薪酬管理制度(三篇)3.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

鼓励员工提高自身能力,承担更大责任,从机制上激发员工的上进心。

同时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做到多劳多得按能取酬。

在准确传达公司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表彰绩效突出的优秀员工。

第三条公司采用月薪制度,即每月发放工资及相应的福利。

第四条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与个人分别缴纳各自所应承担的税费(如个调税、社保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兼职员工可参考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由月薪资、福利、奖金组成。

月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司龄工资、区域津贴、特殊津贴与其他津贴组成。

第七条薪资各部分组成及定义: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所获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职称或学历、结合任职资格体系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薪酬管理制度(三篇)基本工资金额对应表公司任职资格评定的薪等国家承认的职称国家承认的学历基本工资(元)1、2薪等XX高级职称博士XX中级职称硕士1800初级职称本科1500技术员大专1300薪酬管理制度(三篇)技工中专1100高中(含以下)1000 2.司龄工资:司龄工资体现公司对长期服务员工的奖励,初始额为50元,每增加一个年度,增加50元,满XX年后不再增长。

司龄工资从转正后第二年开始核发。

3.区域津贴与其他津贴组成:1)区域津贴体现公司对驻外员工的生活补贴;区域津贴为每月300元(其中北京、广州地区为每月500元);在本地招聘的员工不享受区域津贴。

国企薪酬管理规定(3篇)

国企薪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国有企业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要公平合理,体现员工贡献,确保内部公平和外部公平。

2.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薪酬制度应具有激励作用,同时也要起到约束作用,促进员工不断提高工作绩效。

3.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兼顾员工薪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 市场化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市场接轨,体现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国有企业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岗位、技能、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作为员工薪酬的基础部分。

2.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职责、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

3.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单位经济效益确定,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津贴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5. 奖金:根据年度业绩、突出贡献等确定,激励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成绩。

6. 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第三章薪酬确定与调整第五条薪酬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 岗位分析:对各个岗位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任职资格等。

2. 薪酬调查:通过市场调研、行业比较等方式,了解同类岗位的薪酬水平。

3. 薪酬设计:根据岗位分析、薪酬调查结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薪酬结构。

4. 薪酬审批:薪酬方案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薪酬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定期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经济效益,定期对薪酬进行调整。

2. 绩效挂钩:薪酬调整与员工绩效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在董事会管理下规范有效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务院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负责,其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基本原则1、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企业整体绩效和个人绩效相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2、坚持市场化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集团公司整体竞争力、市场薪资价位相匹配,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处理好出资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等各方面利益关系;4、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互补,将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集团公司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决策机构董事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1、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策略;2、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管理办法。

第五条工作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工作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和策略,拟订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2、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和中长期激励方案;3、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评价工作,提出评价结果建议供董事会审议;4、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执行情况;5、就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及时与国资委做好沟通工作。

国企人员薪酬管理规定_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通用3篇)

国企人员薪酬管理规定_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通用3篇)

国企人员薪酬管理规定_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通用3篇)国企人员薪酬管理规定_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篇1一、总则1.1为规范职员工资的确定及调整办法等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即惠州本部胶驻外工作的职员)。

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津贴事项(技术系列的项目津贴除外)。

二、工资结构2.1职员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两部门组成。

2.2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

固定工资是根据职员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2.3浮动工资包括: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项目开发人员还有项目津贴。

浮动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

2.4项目津贴自研发项目经总经理批准立项后,于相关研发人员当月工资中发放。

项目经理每月对相关研发人员进行考核,确定发放比例,最高为工资标准的20%。

2.5项目完成情况由公司技术战略发展委员会进行评估。

项目如提前或按期完成,项目津贴自完成当月停发。

在预定的截止时间,如项目完成率低60%,项目津贴自当月停发;如项目完成率高于60%,项目津贴继续发放,直至项目完成当月为止。

技术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项目评估价值、完成的质量、进度情况,确定项目奖的发放。

2.6职员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教育金、缺勤、扣款(含押金、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保费、代扣补充保险费、代扣住房公积金。

2.7职员工资发放如有错漏,或需退还捐款时,将在下月工资“补杂”项补发。

三、工资系列3.1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行政、技术、营销三类工资系列。

3.2行政工资系列适于于从事行政、财务、生产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职员。

3.3技术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产品技术开发、生产技术、品质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4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营销、推广及相关工作的职员,包括市场本部及难驻外机构所有职员。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范文(3篇)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范文(3篇)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范工资发放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在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支付、调整和发放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确保工资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时间和方法,并向员工进行公示。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工资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员工的工资疑议和申诉。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档案,记录员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提供有关工资管理的咨询服务,保障员工的知情权。

第二章工资标准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

第九条国有企业的工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和职位工资等级。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内容、绩效评价和员工个人能力,合理确定员工的职位工资等级。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工资标准的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过合法程序和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

第三章工资发放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工资发放时间表,明确工资发放的具体日期和流程。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采用合理的工资发放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形式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工资发放的安全性,防止工资被冒领、盗窃等行为。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和公示工资发放情况,以保障员工权益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员工如对工资支付发生疑议,应当及时向企业提出申诉,并由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复核和解决。

第四章工资管理档案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工资管理档案,记录员工的基本情况、工资变动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保障员工工资管理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工资管理相关的用途。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

第三条按照建立“经营业绩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导向,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2.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3.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4.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该企业当年基本年薪。

第六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福利
福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除工资和奖金以外的其他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 假、节日福利等。福利的提供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保障员工权益。
03
薪酬调整与晋升
定期调整
01
02
03
调整周期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市场 竞争情况,每1-3年对全 体员工薪酬水平进行统一 调整。
调整幅度
薪酬晋升条件与程序
晋升条件
晋升幅度
员工需满足一定的绩效表现、工作年 限、能力素质等条件方可获得薪酬晋 升的机会。
根据员工绩效表现、岗位价值和企业 整体薪酬策略,确定合理的薪酬晋升 幅度。
晋升程序
企业制定规范的薪酬晋升程序,包括 申请、审批、公示等环节,确保晋升 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04
薪酬支付与核算
纪律处分
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员工,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如记过、降级 、开除等。
法律责任追究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06
附则与解释权
附则内容说明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适用范围
特殊贡献
对于为企业做出特殊贡献 的员工,可给予临时性的 薪酬调整,以表彰其贡献 。
岗位变动调整
晋升
员工晋升到更高层级的岗位时, 其薪酬水平应相应提升,以体现
岗位价值的差异。
降职
员工降职到更低层级的岗位时,其 薪酬水平应相应降低,但降幅不宜 过大,以免影响员工积极性。
平级调动
员工在同一层级的不同岗位间调动 时,可根据新岗位的工作性质、难 度等因素对薪酬进行适当调整。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

第三条按照建立“经营业绩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导向,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2.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3.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4.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该企业当年基本年薪。

第六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国企员工薪资管理规定(3篇)

国企员工薪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员工薪资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体正式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销售人员等。

第三条企业薪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薪资水平应与员工的岗位、能力、绩效等因素相匹配,确保内外部公平。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通过薪资激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薪资约束,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企业目标的实现。

(三)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原则:在确保员工合理待遇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薪资管理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薪资构成第四条企业员工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奖金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一)基本工资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最低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地方标准执行。

(二)基本工资的确定应考虑员工的工作年限、岗位性质、行业特点等因素。

第六条岗位工资:(一)岗位工资是企业根据员工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二)岗位工资的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 岗位评估: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规范,对岗位进行评估,确定岗位等级。

2. 岗位工资标准制定:根据岗位评估结果,制定岗位工资标准。

3. 岗位工资调整:根据企业发展、市场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岗位工资标准。

第七条绩效工资:(一)绩效工资是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二)绩效工资的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 绩效考核:企业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

2. 绩效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的发放。

第八条津补贴:(一)津补贴是企业为弥补员工因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等原因产生的额外支出而设立的补贴。

(二)津补贴的种类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高温补贴、工龄补贴等。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一、引言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和管理,确保薪资公正合理,同时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点,促进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

二、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照顾员工的实际贡献和能力水平,充分尊重员工的权益。

2. 绩效导向原则:薪酬与绩效挂钩,激励员工不断提升工作表现和贡献,确保企业整体业绩的提升。

3. 灵活机动原则:薪酬管理应灵活适应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4. 合法合规原则:薪酬管理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企业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薪酬管理的基本程序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基本程序如下:1. 薪酬战略制定: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制定相应的薪酬战略,明确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2. 薪酬体系设计:设计完善的薪酬体系,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将绩效与薪酬挂钩,激励员工提高绩效。

3. 薪酬调查和分析:定期进行薪酬调查和分析,了解行业薪酬水平和市场行情,为薪酬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4. 薪酬决策和分配: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薪酬决策和分配,确保公正和合理。

5. 薪酬管理和绩效评估:建立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机制,对员工的薪酬和绩效进行管理和评估,及时调整薪酬体系。

四、薪酬管理的具体内容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工资:确保员工的基本福利,包括薪资水平和工作待遇等,保证员工的生活水平和工作满意度。

2. 绩效工资:将绩效和薪酬挂钩,按照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员工相应的奖励,激励员工提高绩效。

3. 福利待遇:提供与薪酬相匹配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等,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水平。

4. 薪酬调整: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行情,进行薪酬调整,确保员工的薪酬水平与市场接轨。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11•【字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工资分配的调控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抢抓企业发展历史性机遇~实现公司规模效益双赢~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次工资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对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建立以能定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计酬、动态管理~与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相挂钩的薪酬制度~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第三条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务实~坚持员工工资水平与企业总体经济效益状况相适应~以效益定分配~以岗位责任和劳动贡献定收入~合理拉开工资差距~适度保持工资增长幅度。

第四条实行本岗位工资制后~原岗位-技能工资不再执行~员工原岗位-技能工资表单存入员工档案.第二章工资结构第五条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岗位工资三个单元构成.1、基本工资:是为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而设立的固定工资单元~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2、工龄补贴:是体现员工积累劳动贡献和新老员工历史贡献差异的工资报酬。

从员工本人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按每工作一年递增20元的标准累计~按月发放。

员工的工龄补贴从每年的一月起增加.3、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技能要求、责任大小、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以及单位的经营情况~参照社会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对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计发的薪酬.首次确定员工的岗位工资按《员工岗位工资等级序列表》,附表2,中对应的岗位核定为同级“C档”.根据工程项目合同额、施工难度和管理模式~将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分为I、II、III三类。

原则上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及以下的属III类项目~1。

01-5亿元的属II类项目~5亿元以上的属I类项目。

工程项目的具体类别~在项目上场前由公司研究确定。

I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经济师、项目总会计师~党工委副书记,的岗位工资~按II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岗位工资上浮10%执行,III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岗位工资~按II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岗位工资下浮10%执行。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作用:保障员工 的基本生活需求 ,是员工薪酬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
绩效工资
定义:根据员工 的工作表现和业 绩情况而发放的 工资
目的:激励员工 提高工作效率和 工作质量
计算方式:根据 绩效考核结果确 定,一般与个人 绩效和组织绩效 相关
作用:有助于提 高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力,促进 企业整体绩效提 升
行等环节。
国有企业薪酬 调整审批程序 需要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 策要求进行。
国有企业薪酬 调整审批程序 需要经过企业 内部民主决策 程序,确保决 策的公正性和
透明度。
国有企业薪酬 调整审批程序 需要与企业的 经营计划和发 展战略相符合, 确保薪酬调整 与企业发展目
标相一致。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监督与考核
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
法定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等
补充福利包括商业保险、健康 体检、住房补贴等
国有企业薪酬调整机制
04
薪酬调整依据
市场价位:参照同行业、同地 区、同职位的薪酬水平,确保 薪酬竞争力
岗位价值:根据岗位的重要性 和难度,确定薪酬水平
绩效表现:根据员工的绩效表 现,对薪酬进行相应的调整
国有企业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监管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YOUR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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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01/01
奖金
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提供额外的奖励,激励员工更好地工作。
津贴:为员工提供一些必要的补贴,如交通津贴、通讯补贴等。
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带薪休假等,保障员工的福利待遇。
长期激励计划:为了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工作,国有企业可以制定长期激励计划,如股 票期权等。

XXX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XXX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XXX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公司负责人代表股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负责人,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经理层人员。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以公司经营业绩为导向,公司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2.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薪酬制度,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公司持续发展;3.坚持公司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公司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4.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等相配套,全面规范公司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五条经营层人员薪酬管理职责划分(一)公司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责:1.决定经营层人员薪酬策略;2.决定经营层人员薪酬管理和业绩考核制度;3.决定经营层人员薪酬方案;4.决定经营层人员职务消费制度及社会保障、福利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内设薪酬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拟订经营层人员薪酬体系和策略;2.拟订经营层人员薪酬管理和业绩考核制度;3.拟订经营层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和中长期激励方案,组织实施经营层人员业绩考核和评价;4.拟订经营层人员职务消费及社会保障、福利等制度;5.组织落实董事会关于经营层人员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和日常管理工作;6.与集团公司进行沟通,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公司董事会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条经营层人员薪酬体系建设经营层人员薪酬体系建设,应以《集团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集团公司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和人才竞争的需要,合理设计薪酬体系,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您的需求,以下是一篇约1500字的文章,按照合同的格式来写,题目为:"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落实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引导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薪酬管理。

第三条薪酬原则负责人的薪酬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适当的原则,既要符合企业业绩,又要考虑企业发展长远稳定的需要。

第四条薪酬构成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

其中,基本工资按照薪酬评价核定的岗位等级确定,绩效工资按照工作业绩评定结果确定,奖金按照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分配,津贴按照特殊工作条件、岗位风险等确定。

第五条限制条件负责人薪酬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盈利的一定比例,并受到国家和地方相关薪酬管理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分配程序企业应当根据财务状况、业绩评价等因素,制定负责人薪酬的分配程序。

包括设立薪酬委员会或工资监事会,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和决策。

第七条监督与责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长、监事长应当对负责人薪酬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担监督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违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薪酬管理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避免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附则本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以上是《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实现公平、合理的薪酬分配。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和相应处罚。

同时,国家和地方相关薪酬管理规定的限制也需严格执行。

只有通过有效的管理,才能营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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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

(三)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透明化。

(五)建立薪酬预算体系、统一薪酬构成、控制薪酬总额,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构成和确定办法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薪酬的确定办法:(一)基本年薪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经营环境、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分配系数: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基本年薪为100%,副职基本年薪为70%-90%。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挂钩。

主要考核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辅助指标为销售(营业)增长率、管理费用控制率、应收账款控制率等。

主要指标为效益薪酬的计算依据,辅助指标为调整依据。

企业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业绩考核指标或责任目标,其负责人可获得效益薪酬。

考核指标随考核办法的调整而调整。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调节系数其中: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调节系数根据考核分数,在0-3倍之间进行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其绩效年薪为0;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调节系数按(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

其绩效年薪在0倍到1倍绩效年薪基数(以下简称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调节系数按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

其绩效年薪在1倍到1.5倍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调节系数按1.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

其绩效年薪在1.5倍到2.5倍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调节系数按2.5+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 /(满分-A级起点分数)确定。

其绩效年薪在2.5倍到3倍基数之间。

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度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三)特别奖励市国资委建立企业特别奖励制度,奖励对企业、行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相关人员。

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确定薪酬的限制1、企业负责人岗位的分配系数差别限制担任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薪酬系数为1,副职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系数的0.6-0.9倍确定。

2、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本企业职工薪酬的差别限制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业(含所属全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

年薪兑现超过的部分,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记录,作为离职后对有突出贡献企业家特别奖励的参考依据。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员工薪酬的构成()第七条企业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绩效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也可以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另行确定。

第八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

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九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第十条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性工资。

第四章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第十一条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订企业薪酬方案,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绩效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

薪酬方案应当分别明确本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薪酬构成。

同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企业负责人及员工在薪酬总额中各自所占比重和所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年度发放的绩效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账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薪酬方案进行审批。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在市国资委审批的方案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

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其在市国资委的审批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审批后的薪酬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

若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批准。

第五章薪酬总额预算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批准的薪酬方案,实行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管理。

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和本规定及其它文件的规定,编制科学、合理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

企业在编制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时,应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在向市国资委报批的材料上体现。

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应分别设置企业负责人薪酬预算和员工薪酬预算,并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体现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员工薪酬在增幅上的关系和差别限制,以及各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额限制。

企业年度薪酬总额的增长率,不高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30日前,将本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预算编制说明报市国资委核准。

预算未核准的,企业应当在15日内重新编制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薪酬中的绩效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

企业应在每年7月31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1月31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对少数在实际工作中,因市政府特殊任务下达而增加务工人员需增大薪酬总额的,另行单独报批。

市国资委审批前,应征求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

第二十条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应严格执行。

企业有正当理由需修改预算的,应该将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

市国资委在审批前,应征求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

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第六章薪酬分配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审批和薪酬兑现方式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执行。

企业制订的薪酬分配方案与预算之间有偏差的,企业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市国资委做出说明。

企业在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审核材料时,应同时报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相关材料和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务消费的审议情况。

市国资委在审批或审核前,应听取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必要时可听取企业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因违规受到扣发绩效年薪处罚的,应当在执行薪酬方案时,根据处罚决定扣发其薪酬。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经批准并实施后,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向职代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有控股企业由国有股权代表将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并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照《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在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会议上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对薪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对超过市国资委批准方案部分,纳入国有产权代表任期满后的特殊贡献奖。

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根据预算提出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后,企业可以在核准的薪酬标准内,根据人才市场价位与招聘人员协商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员工基本工资应当按月支付,补贴津贴的支付时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绩效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

但是绩效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计划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部分,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经预发的应多退少补。

第二十七条薪酬为税前收入。

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账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员工年度效益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发放。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薪酬不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的企业,市国资委应责令其纠正,并可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劳动者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企业负责人不得自我分配,不得下挂薪酬分配关系,不得参与下级企业分配,不得从本企业领取薪酬方案外的补贴、津贴等任何性质的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但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同意的除外。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可责令其清退违规收入,并可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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