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撤销权答辩状-精选word文档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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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答辩状

撤销权答辩状,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撤销权答辩状,欢迎参考!

撤销权答辩状【1】

(201X)TL商初字第号

答辩人:AG,男,19 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T州市L桥区J镇F村花园新村3幢1单元201室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T州市L桥区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

同案被告: A ,女,19 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T州市L桥区J镇(具体不详)

同案被告:R,男,19 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T州市L桥区J镇F村花园新村3幢1单元201室

答辩请求

依法驳回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早在200 年月日,答辩人AG与同案被告A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已经

在所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涉案标的物即坐落在T州市L桥区J 镇F村花园新村3幢1单元201室的房地产权归属同案被告 R 所有。

而且,就是根据该份《离婚协议书》,答辩人在领取T州市L桥区婚姻登

记处所颁发的《离婚证》之后,答辩人AG与同案被告A已经将涉案的房地产实际交付给同案被告R居住并管业至今。

201X年3月4日,答辩人AG与同案的二位被告A。

R,因T州市L桥房管处等职能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当时是被这一些部门

的经办人员口头告知:不能根据前述《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办理涉案房地产

的过户手续,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根据指点,三人一起去T州市D公证处办理了涉案房地产权的《赠与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并当场附交了前述的《离婚

协议书》一份给D公证处的公证员,其实,答辩人AG当时就认为此举纯粹属于“画蛇添足”,但答辩人AG觉得很无奈,只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去

办妥了涉案房地产权的过户手续。

有鉴于此,答辩人AG认为:T州市L桥区婚姻登记处根据前述《离婚协

议书》的内容核发了《离婚证》,故前述《离婚协议书》是已经被行政职能部

门确认生效了的法律文书,且各方都已经据此切实履行。

因此,除非经过法定程序撤销,《离婚协议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何况,T州市D公证处在对涉案的法律文书即(201X)ZT商证民字第318

号《公证书》及其相关的内容事项,作合法性审查时,也将前述《离婚协议书》作为有效证据收入了档案。

既然D公证处以此为据并进一步依法出具了另外一份也已经生效了的法律文书即《赠与协议书》,这就足以证明:前述《离婚协议书》与《赠与协议书》上的内容均系答辩人AG等涉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虽然

表述的方式方法上有所不同,但其所要达到的本质目的是一致的,故答辩人

AG等涉案当事人的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完全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不可

撤销的。

特别是,T州市L桥房管处等职能部门也根据上述二份法律文书的相应内容,依法准许了答辩人AG等涉案当事人的涉案房地产权的过户行为,并及时

核发了相应的房地产权证书。

故该项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未经司法程序宣告无效,同样不可撤销。

因此,答辩人AG认为: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实属无理

无据。

理由是:从程序上讲,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漏列了相关

的当事人如T州市D公证处等,针对该项实务,虽然答辩人AG曾经书面提出,依法申请追加T州市D公证处为本案共同被告,但未被贵院准许,实属遗憾。

从实体上讲,涉案房地产权的变更登记,实际上仅仅系答辩人AG等涉案

当事人的家庭财产的析产行为而已,并不存在任何的答辩人AG规避资产的情形。

这可从涉案房地产权实际变更时的时间节点看得出来。

即远远早于答辩人AG向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贰拾万元人

民币的时间的。

所以,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并不存在。

又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

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答辩人AG等涉案当事人,所办理的涉案房地产变更登记行为,

既不是答辩人AG个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也不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的行为,故都没有触犯上述法律规定,故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所谓的撤销权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AG坚持认为: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不能成立,因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答辩,恳请支持,将不胜感激。

此致

T州市L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X年1月日撤销权答辩状【2】

答辩人:厦门

住址:

本案中,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4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诉求撤销被告

向答辩人出让厦门有限公司 %股权(下称“讼争股权”)的股权转让及变更行为。

答辩人现针对原告诉求及其举证与理由作扼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仅在合同法第74条有作规定。

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因而原告

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1、原告证据无从证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讼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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