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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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治安防范基本要求,
是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设计、验收、评价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教学、科研、检测等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非军事目的工程爆破的爆炸物品储存库。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井下爆炸物品储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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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国务院令第 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s
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3.2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
3.3
技术防范(技防)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3.4
人力防范(人防)
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
(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
3.5
实体防范(物防)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3.6
报警值班室
用于设置治安防范控制系统的建筑物。